博士奖学金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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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学院级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和普通奖学金评定方法

一、为规范我院博士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基本奖学金和普通奖学金(原助学助

研金)的评选,体现奖学金的经济资助和学业奖励功能,发挥奖学金在研究生教

育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武汉大学关于实施研究生培养

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武大字【2007】5号)、《武汉大学研究生培养机

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武大字【2007】6号)和《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武大研字【2008】25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

本方法。

二、参评对象

二年级、三年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与学校签订协议不参评基本奖学金和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

三、评选条件

博士研究生申请基本奖学金和普通奖学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理论,思想品德优良;

2、学习勤奋,所修课程成绩合格;

3、积极投身科学技术研究,开拓创新,成绩突出;每学年至少参加两次以

上学院的博士论坛、博士沙龙等学术研讨活动;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及院系组织的其它活动,富有

团队协作精神;

5、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基本奖学金和普通奖学金的评选: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2、公开发表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现象并被认定;

3、有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考核)不及格;

4、无特殊原因学费和住宿费未缴清;

5、无故不参加导师的科研工作;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其普通奖学金

1、未经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无正当理由经常不

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

2、由导师认定学习动力不足,科研热情不高,不参与导师实验室工作或经常不按时完成导师交给的学习科研任务;

3、已办理休学、出国、保留学籍、延长学习年限者。

六、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每年5月下旬,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

2、每年6月中旬之前,博士研究生对本人一年来的思想品德、学习科研等综合表现进行认真自评,填写奖学金申请表,经所在班委会、党支部核查,导师评定,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3、 6月25日之前,学院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依据上报的申请名单,确定学院本年度获得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最终名单。

4、 6月26日—30日公示获得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名单并上报学校研究生工作部复核。

七、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八、本方法由计算机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

201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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