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组织规定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模板(2篇)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模板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指导取样送检工作,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保证检测结果真实有效。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取样送检的工作场所。
二、工作责任1. 取样人员负责根据需求收集样品,并确保取样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2. 检测人员负责对取样样品进行检测,并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3. 监督人员负责对取样和检测过程进行监督,并记录相关信息;4. 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整个取样送检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三、取样方案1. 根据检测要求和标准,编制详细的取样计划;2. 确定取样点位和次数,并记录在取样计划中;3. 根据取样计划,制订取样方案,包括取样工具、容器等的选择和使用方法。
四、取样操作1. 取样前,取样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2. 取样人员应按照取样方案规定的取样方式、时间和地点执行取样操作;3. 取样人员应确保取样工具和容器的清洁和无污染,并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4. 取样时,取样人员应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采样量的准确性;5. 取样完毕后,取样人员应按照要求进行样品标识,并记录取样相关信息。
五、送检操作1. 取样人员应将取样样品及时送至检测实验室;2. 送检时,取样人员应与检测人员一同前往实验室,并确保样品的安全和完整性;3. 检测人员应按照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样品的检测操作;4. 检测人员应记录检测参数和结果,并制作检测报告。
六、记录与追溯1. 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应在各自的记录表中详细记录取样和检测过程;2. 记录内容包括取样时间、地点、样品特征、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的信息等;3. 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应保留相关记录和样品,以备追溯和核查。
七、培训与评估1. 全体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本制度的要求和操作规范;2. 定期组织培训,对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进行操作技能和知识的评估,以确保工作质量的可控性和稳定性。
八、监督与管理1. 部门负责人应监督和管理取样和检测工作,确保工作的规范执行;2. 监督人员应对取样和检测过程进行监督,并记录相关信息;3. 检测实验室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相关监督和评估。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附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水利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关于印发全面规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办[2011]46号),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取样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水务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受市和区县水务局委托,市和区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管辖权限承担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测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承担见证检测任务。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见证检测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Ⅲ等及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见证检测业务。
第五条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100%见证取样:(一)用于主体工程的混凝土试块和砌筑砂浆试块;(二)用于结构工程中的主要受力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规定的其它见证检测项目。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制定检测计划,确定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水利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前到该工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及时备案(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见附件1)。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加强对我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的规划和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归口管理工作,常设办事机构为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应在同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的检测工作.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组织机构健全,检测手段完备,岗位职责分明,管理制度完善,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检测单位和人员第五条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为两类:综合检测站和专项检测站。
综合检测站按两级设置: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和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
特殊专业的质量检测可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建立专项检测站。
没有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其他实验室不得对外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站实行资质等级管理,共设两个等级,每个等级的资质标准见附表。
专项检测站的资质不分等级,其人员、设备的配置应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
各级各类资质证书均由水利厅组织审查、批准和颁发.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复查一次。
第七条各级各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利部水科教[1994]171号)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承担批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二、具有与检测业务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工程实践经验和检验测试能力并熟悉国家、水利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三、具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岗位证书。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检测机构。
二、责任主体1.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工程进度和规范要求,及时进行见证取样并送检。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见证取样的过程,确保取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3. 检测机构负责对送来的样品进行科学、准确的检测,并提供正式的检测报告。
三、取样原则1. 见证取样应遵循随机、代表性的原则,确保样品能够真实反映材料或工程的实际情况。
2. 对于关键材料和重要施工环节,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确定取样数量和频率。
3. 取样过程应有监理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并对取样过程进行记录。
四、送检程序1. 施工单位应在见证取样后24小时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测机构。
2. 送检时,应填写送检单,并附上样品的相关信息,包括材料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等。
3. 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并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
五、结果处理1. 检测合格的材料方可使用于工程中。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次材料,并查明原因。
2.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施工单位应及时更换或返工,并重新进行取样和送检,直至合格为止。
3. 所有检测报告应妥善保存,作为工程质量档案的一部分。
六、质量控制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力度,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确保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程质量满足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工业、公共设施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基本原则1. 客观公正:见证取样工作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代表性原则:所取样品应能真实反映批量材料或工程的实际情况。
3. 可追溯性:对所取样品进行标记,确保其来源、批次、取样时间等信息清晰可查。
四、组织机构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并成立专门的见证组,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组成。
五、取样程序1. 确定取样范围与频次:根据工程规模和材料种类,合理设定取样的范围和频次。
2. 通知见证人员:施工单位在进行关键工序前,应提前通知见证人员到场。
3. 现场取样:见证人员到场后,监督取样过程,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4. 样品封存:取样后,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处理,并由见证人员签字确认。
5. 送检:将封存好的样品送至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六、结果处理1.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真实有效,并由见证人员负责收集整理。
2.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应立即停止相应材料的使用或相关工序的施工,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3. 对于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复检或仲裁检验。
七、记录与报告1. 见证取样送检的全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包括取样时间、地点、样品信息、见证人员签字等。
2. 定期编制见证取样送检报告,总结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八、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024年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本(四篇)
2024年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本(试行)一、见证取样制度1、每个单位工程设定1—____名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见证人由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委派具备一定试验知识的专业人员担任。
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人员不得担任。
见证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见证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
单位工程见证人设定后,建设单位用向承监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递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进行备案。
见证人更换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应在资格承担对外试验业务的试验室或法定检测单位中选定,并向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承担该项目的施工企业试验室不得承担试验业务。
3、应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以下项目。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____天标养)。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
(9)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试块、试件和材料。
(14)合同约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
(15)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寻要进行仲裁时可采取见证检验。
二、见证记录1、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应按照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用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应列入工程档案,承担有见证取样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委托试验文件和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志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2、单位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数的____%,试验总次数在____次以下的不得少于____次。
3、重要工程或工程的重要部位可以增加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
见证取样和检验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和检验管理制度一、引言见证取样和检验管理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取样和检验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信度。
合理的取样和检验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产品质量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责任分工、操作流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详细介绍见证取样和检验管理制度。
二、制定目的1.确保取样和检验的科学性: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操作流程,确保取样和检验的方法、设备、条件等具备科学性,从而使得取样和检验结果具有科学可信度。
2.确保取样和检验的准确性:制定合理的责任分工和操作规程,提高取样和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操作技能,确保取样和检验的准确性。
3.确保取样和检验的可信度:通过规范见证取样和检验的管理流程,确保工作透明、公正、公开,减少人为干预,提高结果的可信度。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对产品或材料进行取样和检验的情况。
四、责任分工1.制定单位:负责制定见证取样和检验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修订,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2.检验单位:负责制定见证取样和检验的具体操作规程,培训取样和检验人员,承担具体的取样和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3.见证单位:负责派遣见证人员到检验现场,监督取样和检验过程,确保其符合规定的操作流程和程序。
五、操作流程1.取样(1)确定取样目的和方法:根据具体的检验要求和目的,确定取样的方式和方法。
(2)选择取样地点和时间:根据产品或材料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取样地点和时间。
(3)取样工具和容器准备:根据不同的取样要求,选择适当的取样工具和容器,并对其进行洗净和消毒。
(4)取样操作:根据规定的方法和流程进行取样操作,确保取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5)标识和封存:对取样进行标识,并将样品封存,确保其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2.检验(1)检验前准备:根据取样的目的和要求,进行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的准备工作。
(2)检验操作: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流程进行检验操作,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7〕2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7〕2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浙江省水利厅2017年11月10日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不同)设立,并取得分支机构设立地计量认证证书、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分公司。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例(二篇)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项目的验收合格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并配备专业的见证取样送检人员。
第四条见证取样送检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依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见证取样送检方案,明确见证取样的时间、地点、方法和要求。
第二章见证取样工作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及时安排见证取样工作。
第七条见证取样工作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且应充分通知相关人员,确保其参与。
第八条见证取样工作应由专业的见证取样人员进行,其资格和职责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见证取样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见证,确保取样全程可追溯、不变异。
第十条见证取样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对取样进行标识,并做好样品分析前的处理和保管工作。
第三章送检工作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见证取样后,及时将样品送检至指定的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送检前,建设单位应对样品进行正确标识和封存,并填写相应的送检单。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检测机构进行送检。
第十四条送检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送检机构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解释检测结果,并提供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质量控制与监督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体系,并配备专业的质量监督人员。
第十七条质量监督人员应及时对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并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将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相关记录和资料妥善保管,以备查阅和复核。
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工作,科学客观地检验和评价工程质量,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江苏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经国家或省、市批准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是指施工、监理、项目法人等单位对水利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及建筑安装质量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上述各方应按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第三条市水利局主管全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工作;市水利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水利局委托承担具体管理工作;各市(县)区水利局配合做好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单位质量检测第四条施工单位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等应严格实行进场报验、检测制度,收集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等资料,并按照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等有关要求进行抽样自检,报监理单位复核。
未经报验或抽样检验不合格、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主要检验项目、检测频率和检测标准参见附件一。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所承担工程的规模和建筑物等级,配备相应的工地试验室。
如果没有条件建立工地试验室的,应按规定抽样送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单位应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其中混凝土、砂浆试件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临时养护室(箱),以备试块临时养护使用,试块拆模后须立即送至试验室进行标准养护。
超龄期或者非标准养护的试件均不能作为混凝土、砂浆试件的检验结果,不能作为评定依据。
第六条外购配件、金属结构、机电产品等出厂前应按规定对其质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出厂或到工验收。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2003) 于总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
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及设计要求。
(二)堤防及河道疏浚工程
名称
检测项目
土 料 填 筑
干(浆)砌石护坡
干密度
外观尺寸 厚度 平整度
强度
混凝土护坡及堤顶
厚度
道路
平整度(护坡)
宽度(道路)
护坡垫层
厚度
河道 疏浚
断面尺寸
检测方法
检测标准
检测数量
每堤长至少抽检一个断面,每个断面至少
大中型工程平行检测应委托不同于施工自检的 具有水利行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
五、切实做好竣工验收前质量检测工作
(一)竣工检测有关要求
竣工检测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分级管理。工程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质 量监督机构的要求,委托具有水利行业检测资质和 能力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质量检 测单位、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及数量由竣工验收主持 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主讲人:王华奇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皖水质【2011】510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治淮重点工程 建设管理局:
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
节,是水利工程验收质量把关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
强质量检测工作,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 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安徽省水利工程
四、严格执行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制度
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监理单位应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水利 工程建设施工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等按照一 定的比例独立进行平行检测。
水利工程原材料及中间产品取样检测的说明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原材料及中间产品取样检测的说明
水利水电工程所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等严格按照国家及部颁现行标准、规程、规范执行.为了保证工程检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贵州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贵州省水利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定的规定》,特作如下说明。
1、施工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数量100%取样。
对防洪堤等浆砌石工程每个单元同等级砂浆至少应有一组试块,若砂石料变化大应增加取样数量。
2、见证取样数量不得低于规范规定数量的30%。
关键部位和主要单元、分部工程的砼试块;砂浆试块;钢材试件;用于关键部位和主要单元工程的水泥掺和料及外加剂等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3、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督检测数量视需要而定。
4、《常用建筑材料试验取样规定表》见后.
5、见证取样编号说明:
砼:JH—砂浆:JS—水泥:JW—
钢筋:JG- 砂料:JSa- 碎石:JSt-
6、样品送具有国家检测认证标志(CMA)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试验。
(另外对土质堤防,分左、右岸,3处/1km的施工过程中挖试坑检查干容重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必须要做的。
1立方米大小的坑.由监理、施工、建设现场代表做留记录就行了)
常用建筑材料试验取样规定表。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附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水利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办[2011]46号),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取样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水务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受市和区县水务局委托,市和区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管辖权限承担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测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见证检测任务。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见证检测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Ⅲ等及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见证检测业务。
第五条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100%见证取样:(一)用于主体工程的混凝土试块和砌筑砂浆试块;(二)用于结构工程中的主要受力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测项目。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制定检测计划,确定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水利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前到该工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及时备案(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见附件1)。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方。
三、基本原则
1. 见证取样应遵循随机性、代表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2. 见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3. 见证取样的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四、取样程序
1.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制定详细的见证取样计划,并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2. 见证人员应按计划到达现场,对取样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3. 取样完成后,见证人员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填写见证取样记录表。
4. 封存的样品应由见证人员亲自送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见证人员的职责
1.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见证取样。
2. 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对见证取样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4. 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
六、监督管理
1. 监理单位应对见证取样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见证取样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3.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对见证取样工作的评审。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规定2)北京市利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水利局、局属各单位: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实验室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认真实施。
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北京市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中心站。
附件:《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建法[1997]172号),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施工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试验。
第四条下列项目需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主体工程的混凝土试块和砂浆试块;(二)用于特指部位的混凝土试块;(三)用于结构工程中的主要受力的钢筋试样。
第五条单位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不得少于试验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2次;重要工程或重要部位可以增加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
送检试样在现场施工中随机抽取,不得另行进行。
第六条单位工程施工前,项目施工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与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制定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第七条北京市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中心试验室(以下简称质监站中心实验室)是唯一承担北京市水利工程有见证实验的实验室。
第八条每个单位工程需设定1-2名取样送检见证人,见证人由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委派具有一定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人员不能担任。
见证人设定之后,需向北京市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和质监站中心实验室备案(见附表)。
DB32_T 2334.1-2013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 第1部分基本规定 非正式版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DB32/T 2334.1-2013)第1 部分:基本规定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的原则、方法与程序,质量检验的职责、内容,质量缺陷备案与质量事故检查的要求,质量评定的依据、次序、等级、标准、组织与管理,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本资料等。
本部分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水库工程、4 级以上堤防工程、Ⅳ等以上涵闸工程、Ⅳ等以上泵站工程、Ⅳ级以上船闸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部分未涉及项目或内容,由项目法人组织制定相应的质量检验与评定要求和方法,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SL17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88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JTG F80/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JG 1027 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F 1059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DB32/T 1267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水利工程质量hydraulic engineering qua1ity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SL26] 。
3.2质量检验quality inspection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SL26] 。
3.3质量评定quality assessment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SL26] 。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监理实施细则
*******项目见证取样监理实施细则******有限公司****监理部****年*月编制:年月日审核:年月日目录1、适用范围 (2)2、编制依据 (2)3、监理工作内容及流程 (2)4、监理控制要点、方法措施 (4)5、材料成品质量要求及取样程序 (5)5.1主要材料检验项目 (5)5.2材料进场后见证取样频率和数量要求 (6)5.3主要原材料见证取样程序 (7)6、见证送样资料管理 (8)6.1见证送样资料管理 (8)6.2见证取样(旁站记录)内容 (8)6.3监理工程师审查试验结果 (8)6.4总监理工程师对见证人工作检查 (9)7、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 (9)8、见证取样的附属表格 (9)1、适用范围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承包人试验人员在水利工程中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100%在现场见证取样,并送至经省级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
见证取样送检是工程建设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必须抓好,确保工程质量和工艺质量。
本细则适用于通州区*****项目见证取样监理实施工作。
2、编制依据(1)本工程批准的监理规划;(2)《水利工程监理施工规范》SL288-2014;(3)《北京市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京水务建管【2013】84号文件;(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6)施工承包合同、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监理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
3、监理工作内容及流程(1)工程项目施工前,承包人应编制试验检测计划,并严格执行。
(2)监理机构委派1-2名监理人员担任本工程的取样送检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发包人向工程受监的质量监督站和检测试验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及见证人的授权书”(附件一)。
(4)承包人在对进场材料、试块、试件、钢筋接头等实施见证取样前通知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人员,在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承包人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完成材料、试块、试件、钢筋接头等的取样过程。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1.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取样、送检工作流程,确保取样操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效率和水平,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取样、送检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堤坝、渠道、水闸等各类水利工程。
四、责任部门1.项目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取样工作,并保证取样操作的准确性;2.质检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工作,并保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取样、送检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五、工作流程1.取样工作流程:(1)项目部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需要确定取样点;(2)项目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取样操作,确保取样操作的准确性;(3)取样后按照要求进行标识和封存,并填写取样记录表;(4)取样完成后,将样品送交质检部门进行检测。
2.送检工作流程:(1)项目部门将取样样品送交质检部门进行检测;(2)质检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3)检测报告送交项目部门和监理单位进行审核;(4)如有问题或异常情况,项目部门要及时处理并作出相应的处置。
六、质量记录1.取样记录:项目部门应对每次取样操作进行记录,并做好样品标识和封存工作;2.检测报告:质检部门应对每次检测操作进行记录,并出具详细的检测报告。
七、制度执行1.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取样、送检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八、制度修订本制度内容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随时修订完善,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水利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
水利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一、引言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中所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应运而生。
而作为这一制度的重要环节,见证人备案书的编制和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见证人的职责和要求见证人是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授权,对施工过程中的取样和送检行为进行见证的人员。
见证人的主要职责包括:1、对取样人员的资质和取样过程的规范性进行监督,确保取样操作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对所取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进行确认,保证样品能够反映实际施工情况。
3、与取样人员一起将样品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办理送检手续。
4、对检测过程进行跟踪,及时获取检测结果,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
为了胜任见证人这一职责,见证人应具备以下要求:1、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2、具备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判断取样和送检过程中的问题。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够公正、客观地履行见证职责。
三、备案书的内容和格式水利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基本信息。
2、见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3、见证人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包括相关工程领域的工作年限、参与的工程项目等。
4、见证人的培训情况,说明是否参加过有关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培训课程,以及培训的内容和时间。
5、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见证人的授权书,明确见证人的职责和权限。
6、见证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见证职责,保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备案书的格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但应包括上述必要的内容,并做到条理清晰、排版规范、易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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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水利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办[2011]46号),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取样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水务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受市和区县水务局委托,市和区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管辖权限承担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测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见证检测任务。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见证检测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Ⅲ等及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见证检测业务。
第五条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100%见证取样:
(一)用于主体工程的混凝土试块和砌筑砂浆试块;
(二)用于结构工程中的主要受力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测项目。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制定检测计划,确定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水利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前到该工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及时备案(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见附件1)。
见证人员更换时,应重新备案。
第八条见证取样方法、抽样检验方法应严格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检测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进行见证。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封志应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见附件2),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拒收:
(一)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盖章,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检测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
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24小时。
第十二条检测单位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当日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第十三条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单位“见证试验”专用章,由施工单位汇总后(见附件3)纳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与处理。
第十五条各种见证检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符合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对伪造、涂改、抽换或丢失试验资料的行为,应追究该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
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改正:
(一)未按有关规定接收检测样品的;
(二)未按规定留置检测试样的;
(三)未按规定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四)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的。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明示、暗示、推荐或指定检测单位的。
附件1
备注:此表由施工单位汇总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