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防火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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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防火验收规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设计资料 -10-08 22:23:15 阅读2896 评论7 字号: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GB50067-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28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1 总则

34.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3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34.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4.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

34.2.0.1. 汽车库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34.2.0.2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34.2.0.3 停车场parking area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34.2.0.4 地下汽车库under 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34.2.0.5 高层汽车库high 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34.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34.2.0.7 复式汽车库compound 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34.2.0.8 敞开式汽车库存open garage

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4.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4.3.0.1的规定。

车库的防火分类表 34.3.0.1

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

总车辆数内。

34.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4.3.0.2的规定。

34.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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