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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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管理考核办法
1.0目的
为了维护本公司产品的信誉和形象,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工序报废及内外部质量损失,降低质量成本,落实质量责任,促使各级人员提高质量意识,加强工作责任感,特制定本办法。
2.0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产品形成全过程及售后产品的批量质量损失考核。
3.0 职责
3.1 质量部负责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归口管理,负责生产全过程质量检验,质量损失的判定、记录和报告。
3.2 销售部负责售后产品质量投诉的记录、与客户的沟通、信息传递、客户赔偿的办理。
3.3 技术部参与不合格品的评审,协助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以及责任的确认。
3.4 质量事故责任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质量损失情况,落实责任人。
3.5 财务部负责质量损失金额的核定,考核的执行。
3.6 分管副总核实并批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重大事故由总经理批准。
4.0 质量事故定义及分级
4.1 质量事故的界定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产品批量不合格、生产过程非工艺性损耗、批量返工、不合格品出厂、客户重大投诉及退货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A、不按照公司规范进行管理和工作;
B、违反操作规程、工作程序、作业标准、工艺纪律等;
C、不认真履行检验职责,工作失职;
D、工作责任心差。
4.2 批量不合格的界定
A、工序产品同批次不合格≥5%总量的;
B、成品同批次不合格≥3%总量的。
4.3质量事故分级
质量事故的损失金额以截止出现质量事故的工序所产生的总成本为计算损失的标准,具体质量事故按损失金额分级如下:
一般质量事故:≤1000元;
较大质量事故:>1000元—≤3000元;
重大质量事故:>3000元。
5.0 质量事故的管理程序
5.1 质量事故处理流程
见“质量事故处理流程图”(附件一)
5.2 质量事故的信息报告
5.2.1 工序的质量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员及责任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质量部,重大事故直接报告分管副总。
5.2.2 售出产品客户投诉不合格时,销售部得到信息经确认后在2小时内报告质量部和分管副总,重大批量质量投诉直接报告分管副总。
5.3 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5.3.1 一般、较大质量事故由质量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分析原因,并制定临时应急措施,提出不合格品的处理方案。重大质量事故由分管副总组织调查和处理。
5.3.2生产过程中的零星不合格品,由车间判定和处理,质量部现场检验员确认签字。成品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质量部进行调查和处理。
5.3.3 质量事故的处理时限: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
5.3.4 出现质量事故后,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和处理,甚至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查出,对责任人加倍处罚,属于领导违规的,不再处罚直接责任人,由领导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5.3.5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分管副总批准后执行(重大事故由总经理批准),公司办予以通报公示。
5.4 质量事故考核的执行
5.4.1 质量事故产生的损失必须追究到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损失的赔偿;同时,还要追究上一级主管部门和车间管理人员的相关管理责任。详见附表二《质量事故赔偿考核标准》。
5.4.2质量事故损失金额由质量部会同财务部进行核定,并按附表二的考核标准进行处罚。
5.4.3 质量事故处罚款由财务部在责任人工资中扣除,如赔偿或处罚金额较大时,可分月扣除(每月留生活费600元)直至扣完为止。
5.4.4 对质量事故的判定、处罚存有异议的,可以在通报3日以内逐级申诉或越级申诉,直至公司总经理。受理申诉的部门和领导,必须在3日内给予答复意见。
5.4.5 对事故责任和处理意见逾期不进行申诉的,视为认可处罚。
5.4.6 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后,质量事故处理不受《质量事故赔偿考核标准》的限制。
5.4.7新产品试产或新设备调试期间产生的报废、返工质量损失不作考核。但生产车间、巡检人员必须作好标识和记录。
5.5 事故处理资料保存
5.5.1 质量部负责质量事故处理过程形成的所有记录、资料的收集,事故处理结束后,汇总归档保存。
6.0 附则
6.1 本质量事故处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属质量部。
6.2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与公司其他文件内容不相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为准。
附录一《质量事故处理流程图》
附录二《质量事故赔偿考核标准》
附录三《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附录一质量事故处理流程图
附录二质量事故赔偿考核标准
附录三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