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除四要件理论直接采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充要原因剖析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1.理论对比09年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新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
这对于接受中国法学教育并且习惯了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的人们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
对于参加09年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也是面临全新的问题。
这里介绍一下三阶层递进理论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不同,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我建议听一下指南针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刑法课,以掌握的更准确。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第一,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该当性中包括了一、“主体”即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行为”,即危害行为,行为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三、“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行为客体。
行为的对象首先是物与人。
四、“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第二,违法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
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成立犯罪。
违法性判断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第三,有责性,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即非难的可能性。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的责任时,其行为才成立犯罪。
所谓主观责任,是指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才能对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个人行为非难。
有责性中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故意责任、过失责任。
有责性的阻却事由,一、违法性认识错误二、缺乏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犯罪构成论,作为刑法学的核心理论之一,对于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和社会发展的变革,犯罪构成论的理论框架也在不断演变和调整。
本文将从四要件到三阶层,对犯罪构成论的学术历程进行探究和考察。
犯罪构成论最早是从德国法学家斯特劳斯开始发展起来的。
斯特劳斯提出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和客观要件(不法行为和法定结果)。
这一理论框架在二十世纪初广泛传播,成为刑法学的基础。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意识到这一理论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四要件理论过于简单粗糙,无法涵盖复杂的犯罪现象。
其次,在有些罪行中,四个要件并不一定能够全面体现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的危害程度。
因此,犯罪构成论逐渐为学界所质疑。
针对这一问题,法学界开始提出新的观点和理论。
1950年代,德国法学家罗兰·赫根斯图芬提出了三阶层的犯罪构成论。
他认为,犯罪过程可以被分为三个层次:犯罪计划、犯罪准备和犯罪执行。
在这一理论框架下,罪行的构成关键不再是四个要件的简单组合,而是犯罪过程的具体阶段。
赫根斯图芬的理论突破了以往的思维定势,使犯罪构成论的研究更加全面和精细。
然而,三阶层理论也并非没有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这一理论对于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罪行仍然无法解释。
此外,犯罪过程的具体阶段划分也存在主观性和模糊性的问题。
因此,学界对于犯罪构成论的研究仍在不断深入和拓展。
近年来,一些新的观点开始在犯罪构成论领域崭露头角。
比如,一些学者提出了人本主义的犯罪构成论,强调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为基础,关注犯罪行为对于受害人和社会的影响。
另外,一些学者借鉴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理论,提出了构建犯罪个案学的思路,从个体的行为动机和社会背景出发,探究犯罪的成因和演化过程。
总的来说,犯罪构成论的发展经历了从四要件到三阶层的转变。
这一学术历程反映了学界对于犯罪构成的不断思考和探索。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一、概述在刑法理论中,犯罪论体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评价的重要框架。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简要的评价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又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犯罪成立理论。
它起源于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的构成要件理论,经过迈耶、麦耶等人的发展,最终由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与魏根特等人确立为通说。
该体系以行为人的行为为核心,通过三个阶层逐步过滤,最终确定行为的犯罪性质与责任。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第一个阶层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关注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
第二个阶层是违法性,即使行为符合了构成要件,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第三个阶层是有责性,主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三个阶层相互独立,但又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犯罪论体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特点,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犯罪认定方法。
该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争议点。
例如,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中,如何平衡法律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介绍,阐述其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本文还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优点和局限性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简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及其在法律领域的重要性。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也被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这一体系由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首倡,经过麦耶、迈耶、李斯特等学者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的通说。
论犯罪论体系的颠覆——从“四要件”转向“三阶层”
J O U R N A L O F B E I HU A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V0 1 . 1 8 N o . 3 Ma v l 2 0 1 7
一
、
我 国犯 罪论体 系的各种主张
观客观相统一比较熟悉 , 对于事实和价值的区分却 比较 陌生 , 但是该 区分非常重要 ) 。 第二 , 主张 采用 德 日三 阶层 犯 罪论 体 系 , 包 括 构成要件该 当性、 违法性 、 有责性 。这是一种递进 式、 阶梯 式 、 立 体 式 的犯 罪 论体 系 , 三 阶层 的学派 渊 源是康德关于事实和价值进行区分 , 主观和客观予 以分 离 的哲学 思 想 。持 该 体 系 的学 者 认 为 犯 罪 的 成立 必须 满 足 三 个 阶层 , 三 阶层 的 内 容 包 括 该 当 性、 违法性和有责性 ( 刑事责任的责任和有责性 中 包含的责任有根本区别 ) 。构成要件该 当性 , 又称 为构成要件符合性 , 该当性的措辞比较拗 口和难以 理解 , 我觉得可 以借助于“ 该 当何罪” 去理解 , 许 多 学者 在论 述犯 罪 的含义 时指 出 , 三 阶层有 一个 非 常 重 要 的观 点 , 那就是 : 满 足 构 成 要 件该 当性 时是 犯 罪, 满 足 构 成 要 件 该 当性 十 违 法 性 时是 犯 罪 , 满 足 构成要件该 当性+ 违法性+ 有责性时是犯 罪 , 只不 过 三 种犯 罪意 义不 同 。 三阶层犯罪论体 系的历史演变可 以分为五个 阶段 , 第一个 阶段是古典犯罪论体 系, 代表人物是 李斯特和贝林 , 他们认 为构成要件是形式性 、 客观 性、 价值 中立性的行 为类 型 , 将故 意过失等 主观要 素完全排除在构成要件该 当性之外。古典犯罪论 体系是我国倡导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第二 阶段 是新古典犯罪论体系 , 代 表人物是麦耶和麦茨格 ,
“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评述.doc
“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评述作者:庞冬梅来源:《北方法学》2012年第01期摘要:俄罗斯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德国的构成要件理论都是以费尔巴哈的Thatbestand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却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犯罪论体系。
俄罗斯的犯罪构成理论继承了费氏Thatbestand理论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构建了今天占通说地位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以贝林为代表的古典犯罪论体系将主观要素与评价要素从构成要件中切割出去,形成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支离破碎的构成要件”;后又经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主义犯罪论体系、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演变,重新将主观要素与评价要素逐渐复归于构成要件,这是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理论向费尔巴哈最初主张的Thatbestand理论的一种回归。
关键词:俄罗斯;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1-0078-09犯罪构成(Thatbestand)理论是刑法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在整个刑法理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移植于前苏联,其理论体系和内容结构与前苏联时期的犯罪构成理论有着传承关系。
但由于语言方面的障碍,俄罗斯刑法理论方面的书籍翻译成中文的有限性及译著中法律术语使用的不确定性,使得中国刑法学者对俄罗斯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了解不多,特别是对帝俄时期及苏联解体后的犯罪构成理论知之甚少。
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帝俄、前苏联及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的产生、发展历程进行较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揭示出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脉络及其基本理念,从而使我们对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有一个比较深入的认识,并对其合理成分予以借鉴。
同时,针对中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论体系争论的热点问题,对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进程进行回顾与展望,揭示出构成要件要素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先被分割后又逐步复归的发展历程。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10经管法高笑娟1012950【摘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中将犯罪主体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将犯罪客观方面作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关键词】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四要件理论【引言】犯罪构成理论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的精髓, 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所谓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然而关注的越多,观点也就越庞杂。
对于犯罪构成,学者们一直以来就没有停止对它的争论。
其中,关于犯罪构成主客观说的争论持续至今,仍然是理论争议上的明星。
现归纳为主要的三类争议:第一类是解决问题的判断标准,第二类是根据一般经验或是根据行为人个人的认知判断,第三类是根据行为的客观面或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而为判断。
①本文通过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多角度对比分析,旨在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进行思考挖掘,并借以此对犯罪构成理论发展趋势进行探索和论证。
一、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一)概述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其中,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形式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②这套理论是我国在吸收前苏联的理论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发展起来的。
这种犯罪构成理论集主客观为一体,以犯罪主体为基础,包含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一种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二)四要件中的主观主义小野清一郎曾经指出:“在刑法中,首先评价的是行为对客观的外部的秩序的意义,其次才要去考虑主观方面的意志或者情操方面的态度问题。
犯罪构成“四要件”变“三阶层” 司考新大纲引激论
三.英美法系国家的双层控辩平衡模式。
今年5月底,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像往年一样,如期向社会发布。
正在准备考试的全国20多万考生们发现,相对稳定的部门法理论在今年的考纲中出现调整,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由传统的“四要件说”,变为“三阶层说”。对于考生来说,这意味着理论体系下的具体考点、知识点上的变化。
5月25日,司法部向社会公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该大纲刑法部分全面采用了德日的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原来的“四要件说”在新大纲中“荡然无存”。北京某司法培训学校负责人对早报记者说:“这一变化让很多考生惶恐不安,不知如何进行复习。”
而接下来,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关于刑法犯罪构成的修改,更是在刑法学界引起巨大争议。刑法学者欧锦雄撰文称:“一些中国刑法学者担任‘外科医生’,对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做‘变性手术’,要将其变性为德日犯罪成立理论。这是德日犯罪成立理论的春天,是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冬天,而这‘变性手术’正在进行中。”
对于即将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最大的影响是,刑法犯罪构成部分将采用何种理论来答题。姜晶表示:“今年司法考试大纲确实有变化,有很多人也在反映这个问题。司法考试涉及到全国20多万考生,考生的成分也很复杂,有公检法在职人员,也有在校考生。这个问题我们很重视,在全面进行调研后,我们会对外公布。”
观点争锋
两种理论的案例分析
18周岁的王某因为和李某不和,持刀将其刺死。
【案例】
“三阶层说”分析
第一步: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
第二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王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阻却,即排除),因此具有违法性。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犯罪构成理论是研究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论体系,它对于研究和解释犯罪行为以及刑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的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争议。
其中,三阶层和四要件是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对比它们的立场走向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和演变。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一种重要流派,它主要由国内学者梁光烈提出并得到广泛传播。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行为要素、结果要素和主观要素三个阶层。
行为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结果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主观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
三阶层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行为要素:三阶层理论强调行为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行为要素是构成犯罪的基础。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行为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法定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兼顾:三阶层理论认为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两个侧面,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关系需要平衡和协调。
这种立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不仅需要有明确的主观方面,还需要有明确的客观方面,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另一种重要观点,它主要由国内学者郭建华提出并得到广泛认同。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正面要件和反面要件四个要件。
主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客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正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肯定要件,反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否定要件。
四要件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主观要素:四要件理论强调主观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主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核心。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主观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要求,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正面要件与反面要件兼顾:四要件理论认为构成犯罪既需要有明确的正面要件,也需要有明确的反面要件,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陈兴良应当去除四要件理论,直接采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
陈兴良:应当去除四要件理论,直接采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我国目前的通说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这四个要件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我国现在传统的刑法教科书都是按照这四个要件来排列,由此建立起一个犯罪构成的体系,把有关的刑法知识,尤其是关于定罪方面的知识都纳入到这个犯罪构成的体系当中来,由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刑法总论的体系。
现在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并不是我国所独创的,而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从当时的苏联引进的。
上个世纪50年代初,在我们国家随着政治上全面向苏联一边倒,在法学领域也曾经出现过一个苏俄化的过程。
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法学各个领域,都全面地引入、接受了苏联的法学知识,不仅仅是刑法学,包括法理、宪法、民法以及诉讼法等学科,全面地学习苏联。
在这种情况下,苏联的这套犯罪构成体系被我国学者所接受,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国的刑法学体系。
当然我国学者在接受的同时也结合中国本身的立法、司法情况,做了某种本土化的处理,以使这样一个犯罪构成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我国刑事法治的实践需求。
这当中尤其应该一提的是1958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翻译出版的苏联著名的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的一本书——《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这本书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曾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进入到一个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随着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法学各个学科都得到了重新恢复重建。
我们以现在为一个时间点,返回去看过去三十年来我国法学各学科的发展,可以看到在其他的部门法学科,无论是法理、宪法、民法还是诉讼法,苏俄法学的影响可以说已经荡然无存,而惟独在刑法学领域苏俄刑法学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这主要就是从苏联引进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仍然是我国目前刑法学理论的一个基本的框架,在这种框架没有改变情况下,苏俄的影响就是一种挥之不去的深刻的烙印。
我个人有一个基本的判断,随着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对我国的刑法学理论提出了更加精确、精致的这样一种要求。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全面解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全面解读一、引言大陆法系是指以法典法为主要特征,处罚为目的,与英美法系相对立的一种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中,犯罪构成理论是重要的法学理论之一。
本文将全面解读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三阶层理论。
二、三阶层理论的起源与发展三阶层理论是由德国法学家费努洛夫(Ernst von Beling)首次提出。
该理论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与归类,将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各个要素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客观层、主观层和由此引起的结果层。
1. 客观层客观层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首要层次,包括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定。
客观事实指的是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如谋杀行为、盗窃行为等。
客观规定是指这些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是否构成犯罪依据的法律规定。
2. 主观层主观层是构成犯罪的第二个层次,表达了犯罪人的主观意愿和心理状态。
主观意愿是指犯罪人有意进行违法行为,心理状态则是指犯罪人的故意、过失、蓄意等。
主观层的存在直接决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
3. 结果层结果层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最后一个层次,即犯罪构成的结果与后果。
这一层次规定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如伤害的程度、财产损失的大小等。
三、三阶层理论的应用实例三阶层理论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得到广泛应用,下面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进一步解读该理论的应用。
故意杀人罪的三阶层构成如下:1. 客观层:指的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客观事实,即主观行为导致人的死亡。
这包括故意行为的进行,比如使用刀具、枪支等工具,造成他人死亡的实际行为。
2. 主观层:指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意愿和心理状态。
在故意杀人罪中,主观层包括了故意行为和对他人生命的明确威胁。
3. 结果层:指的是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即他人死亡。
结果层要求犯罪构成后果的严重性和与犯罪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三阶层理论的意义与局限性三阶层理论对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分析和研究,深化对犯罪构成的理解。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犯罪构成论是刑法学领域中的重要理论研究方向,探讨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从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到近年来的三阶层理论,这一学科领域经历了许多理论与观点的变迁。
本文将从学术历史的角度对这些变迁进行考察。
犯罪构成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
在古代法律中,罪行的构成主要依据四要件理论,即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主体是指犯罪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罪责能力,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行为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动作,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这一理论为犯罪的构成提供了基本框架,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广泛接受和运用。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对社会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四要件理论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四要件理论过于简化了犯罪行为的复杂性,无法完全涵盖所有情形。
其次,四要件理论往往只强调对犯罪行为者的追责,忽略了环境与社会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此外,四要件理论无法很好地解决问题的性质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之间的关系。
这些问题使得学术界开始重新反思犯罪构成论,提出了更加完善的理论模型。
近年来,随着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的不断进步,刑法学界开始借鉴这些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提出了三阶层理论。
三阶层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不仅仅受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个体要件的影响,还需要考虑其他更广泛的社会因素。
其中,第一阶层是犯罪主体的特征与能力,第二阶层是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第三阶层是社会环境与制度的影响。
三阶层理论通过考虑更多的因素,更好地解释了犯罪行为的本质和形成过程。
犯罪构成论的发展既是理论的推进,也是应对社会变革和犯罪形式变化的需要。
犯罪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构成要件的界定需要基于对社会现实的深入观察与理解。
犯罪构成论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升级,并根据实际案例加以应用、推进。
总结起来,在犯罪构成论的学术历史中,从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到近年来的三阶层理论,我们看到了学科的进步和变革。
我国采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必要性探究
我国采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必要性探究作者:王帅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3期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乃至整个刑法体系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因而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本文从分析四要件的弊端出发分析我国现阶段犯罪论体系的弊端,从而得出逐渐吸收三阶层体系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四要件;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
目前,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犯罪的构成是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又称为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层次构成。
由于中国的刑法研究起步晚,其犯罪构成理论是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从前苏联直接引进的,因此受前苏联影响深刻而采用的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理论体系。
一、犯罪构成四要件之评析我国自始以来的传统刑法学教材中一直采用的是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其含义为:犯罪构成是由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要件构成。
这四个要件之間是一无俱无的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了四个要件,才能够成立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王政勋教授提出,在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中,“犯罪构成要件”与“成立犯罪”是不同的概念。
成立犯罪需要具备两大要件:积极要件及消极要件,积极要件就是指这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而消极要件是指行为正当性,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职务行为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以及年龄、精神状况等责任性阻却事由。
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体系缺乏成立犯罪的消极要件。
这也就导致了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时,在考虑是否满足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的同时,还要额外评价其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即是否具有阻却性事由存在。
这是传统四要件理论的一大漏洞,存在形式主义的嫌疑。
接下来笔者就从两个角度细化四要件的弊端。
(一)传统的四要件没有阶层性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中的四个要素之间不存在阶层性。
何为阶层性?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解答三阶层与四要件核心区别的关键所在。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引言:犯罪构成论作为刑法学的重要理论之一,对于构建合理的惩治体系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发展历程呈现了从四要件到三阶层的变迁,既是学术观念的演变,也是对犯罪行为本质的不断深化认识的体现。
本文将对这一学术史进行考察和分析。
一、四要件构成论的起源四要件构成论起源于欧洲大陆法系,其核心理念是通过确定犯罪行为的四个要件,即主观方面的主观责任和客观方面的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结果实现,来判断是否成立犯罪。
这一理论倾向于注重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和可观察的结果,为犯罪构成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框架。
从四要件构成论的观念来看,主观方面的主观责任是犯罪思想和意图,而客观方面的合法行为是规定行为方法。
当犯罪行为能够满足这四个要件时,即被认定为犯罪,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就完备了。
这种构成论在刑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准则。
二、四要件构成论的评价与反思然而,随着刑法学的发展和学术研究深入,四要件构成论渐显出一些局限性。
首先,其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结果的实现,对犯罪行为的价值进行评判的角度较为有限。
其次,四要件构成论相对属于机械性的判定范畴,难以真实地反映社会现实中复杂多变的犯罪情况。
此外,四要件构成论过于偏重形式主义,但在刑法领域中,法律精神尤为重要。
在判定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时,应更多地考虑犯罪背后的动机、目的和危害程度,而不仅仅是行为外表的约束。
三、从四要件到三阶层:理论的升级与完善自20世纪中叶以来,犯罪构成论逐渐发展出了以三阶层为基础的犯罪构成理论。
这一理论更加注重犯罪行为的内在特性和行为主体的主观因素,尝试从更全面、深入的角度对犯罪行为进行判断。
三阶层构成论分别指行为要素、结果要素和法益要素,从行为层面、结果层面和法益层面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行为要素指的是犯罪行为的实质,结果要素是指行为所导致的具体结果,法益要素则是指伤害的对象和社会的法益。
这三个要素相互交织、相互依存,互相赋予了犯罪行为的价值和社会意义。
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从历史的角度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深入的学术考察,探究其从四要件到三阶层的演变过程。
我们将梳理并分析这一转变的背景、原因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影响。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述,我们将揭示这一转变在犯罪构成理论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并探讨其对中国刑法理论和实践的启示。
我们将简要介绍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接着,我们将详细阐述四要件理论的基本内容、特点及其在犯罪认定中的应用。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分析四要件理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后续的转变提供理论铺垫。
随后,我们将深入探讨三阶层理论的出现背景及其主要内容。
我们将比较三阶层理论与四要件理论在犯罪认定方面的差异,并分析其优越性和局限性。
我们还将探讨三阶层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情况,以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我们将对四要件到三阶层的转变进行总结和评价,指出其对中国刑法理论和实践的启示。
我们认为,这一转变不仅有助于完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提高犯罪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还有助于推动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和进步。
我们也将提出对未来研究的展望和建议,以期为中国刑法学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四要件理论的起源与发展四要件理论,又称为“四因素说”或“四元论”,是刑法理论中对犯罪构成的一种传统分类方法。
它源于古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并在中世纪的教会法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这一理论主张犯罪构成应包含四个基本要件: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本身以及行为结果。
这四个要件共同构成了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在起源上,四要件理论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中的“犯罪四要素”概念。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了犯罪构成的四个基本要素,即犯罪的主体、客体、行为以及结果。
这一理论为后来的刑法理论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随着法律的发展,四要件理论在中世纪的教会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教会法学家们对四要件理论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深化,使其成为了犯罪构成的经典理论之一。
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前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探讨
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前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探讨[摘要]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符合就认定该行为犯罪行为,如果不符合就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行为。
但是一个行为怎样才算是犯罪行为呢,这就需要我们研究每一个犯罪的犯罪构成,找出其中共同的部分。
提炼出一个犯罪模型,即犯罪构成要件。
现阶段我国采用的是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该理论在实践中和理论研究都多遇到了一些问题,那么我们如何克服这些问题呢?我国的一些学者从研究日本刑法中的“三阶层”犯罪理论出发,希望能为我国“四要件”理论给予一些启示和帮助,也希望在探讨“三阶层”的犯罪理论的优点时,能为中国化的“四要件”理论给予一些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引言构建什么样的犯罪构成要件问题是刑法的基本的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所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的理论。
随着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不仅我国经济飞速的发展,而且我国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也取得巨大成果。
不尽局限在前苏联的刑法学研究,而是面向全世界,研究各国刑法的优缺点。
从对于大陆法系刑法基本理p一、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一)日本“三阶层”理论的概念及构成“三阶层”犯罪构成是指“讲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及有责性这些犯罪的要素,基于一定的原理组织化为知识之统一的全体,称为犯罪论体系。
”这种犯罪论体系被一些日本学者称之为阶层犯罪论体系。
但是,这个“三阶层”犯罪理论的定义并不是十分准确的。
因为犯罪论体系是多种多样的,而这个定义只是通说而已。
“三阶层”犯罪理论包括三个方面:(1)构成要件符合性。
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犯罪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也就是说,只有一个犯罪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该行为是犯罪行为。
犯罪构成符合性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构成要件的概念、犯罪的主体、行为、不作为犯、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错误、构成要件的故意、构成要件的过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形态等。
陈兴良:应当去除四要件理论,直接采用三阶层地犯罪论体系
兴良:应当去除四要件理论,直接采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我国目前的通说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这四个要件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我国现在传统的刑法教科书都是按照这四个要件来排列,由此建立起一个犯罪构成的体系,把有关的刑法知识,尤其是关于定罪方面的知识都纳入到这个犯罪构成的体系当中来,由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刑法总论的体系。
现在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并不是我国所独创的,而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从当时的联引进的。
上个世纪50年代初,在我们国家随着政治上全面向联一边倒,在法学领域也曾经出现过一个俄化的过程。
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法学各个领域,都全面地引入、接受了联的法学知识,不仅仅是刑法学,包括法理、宪法、民法以及诉讼法等学科,全面地学习联。
在这种情况下,联的这套犯罪构成体系被我国学者所接受,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国的刑法学体系。
当然我国学者在接受的同时也结合中国本身的立法、司法情况,做了某种本土化的处理,以使这样一个犯罪构成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我国刑事法治的实践需求。
这当中尤其应该一提的是1958年中国人民大学翻译出版的联著名的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的一本书——《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这本书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曾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进入到一个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
随着与法制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法学各个学科都得到了重新恢复重建。
我们以现在为一个时间点,返回去看过去三十年来我国法学各学科的发展,可以看到在其他的部门法学科,无论是法理、宪法、民法还是诉讼法,俄法学的影响可以说已经荡然无存,而惟独在刑法学领域俄刑法学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这主要就是从联引进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仍然是我国目前刑法学理论的一个基本的框架,在这种框架没有改变情况下,俄的影响就是一种挥之不去的深刻的烙印。
我个人有一个基本的判断,随着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对我国的刑法学理论提出了更加精确、精致的这样一种要求。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刑法阶层理论: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引言:刑法阶层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分支,旨在研究罪与刑的关系、刑罚的性质与目的等问题。
其中较为著名的理论是三阶层学说和四要件学说。
本文将对这两个理论进行对比性考察,分析其异同点,并分别探讨其在现代刑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三阶层学说1. 基本概念与内涵三阶层学说又称为三重约束学说,由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于20世纪初提出。
学说认为刑事法律制裁犯罪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对罪犯实施社会保护、公平正义和人格恢复这三种约束。
具体而言,社会保护约束是指为了保护社会秩序与安全而施加刑罚;公平正义约束是指为了维护公正与平等而施加刑罚;人格恢复约束是指为了使罪犯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而施加刑罚。
2. 特点和优点三阶层学说是一种综合了刑法的基本目的和刑罚功能的理论,强调了刑罚既要起到警戒和威慑作用,又要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
此外,三阶层学说强调了人的尊严和人权的重要性,使刑法更注重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局限性和争议尽管三阶层学说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争议。
首先,如何平衡这三种约束目标的权重一直是一个争议问题,各国对于不同刑案的处理可能会重于某一个约束目标而忽视另外的目标。
其次,三阶层学说虽然提出了刑罚与人格恢复的目标,但在实践中,刑法的教育与改造功能常常受到限制,很难真正实现罪犯的人格恢复。
二、四要件学说1. 基本概念与内涵四要件学说是由意大利刑法学家费拉拉提出的,其核心主张是制定刑罚需要满足四个要件,即必要性、合适性、相对性和正当性。
其中,必要性是指刑罚必须是必要的,不能通过其他手段达到同样的目的;合适性是指刑罚必须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相对性是指刑罚必须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匹配;正当性是指刑罚必须符合社会公正与法治原则。
2. 特点和优点四要件学说是一种强调法治原则和效果性的理论,强调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解析四要件论与三阶层论
浅析四要件论与三阶层论刑法中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在一定程度上与犯罪构成理论有关。
中国刑法学中德四要件理论承继于苏联,近二十年来占据了不争的理论统治地位。
然而随着研究的日益深入,这一理论自身的部分缺点逐渐暴露,影响和制约这整个刑法学的发展,亦不能及时和有效和回应司法实践对于理论解释力越来越高的要求,正在遭遇越来越多的质疑。
既然要对四要件论和三阶层论进行比较,那我们应该首先明确四要件和三阶层论的具体内涵,我们先从在我国刑法界过去一直处于主流的四要件论开始说起。
在中国刑法体系中,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而从这个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了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每一种具体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而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
而在我国刑法中,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这些社会关系只有受到危害行为的危害是,才能成为犯罪客体,而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行为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行为所侵犯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而直接客体又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而复杂客体又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主要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直接客体又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论三阶层同“四要件”之比较(洪序耿律师)
论三阶层同“四要件”之比较广东国悦(福州)律师事务所洪序耿[内容摘要] 2009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指定教材大纲三大本正式引入了德日等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在司法理论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说明这种四要件理论的不严谨性和缺陷性,并引用现实生活的案例说明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严谨和逻辑性。
犯罪构成的是刑法的核心理论,是司法所追求的正义,所以四要件理论需要改进,从而得出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更具有实践性,在司法实践中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更多的保障,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 四要件三阶层正当防卫期待可能性引言中国2009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指定的教材大纲三大本采用了正式引入了德日等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完全摒弃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理论。
这对于接受中国法学教育并且习惯了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的法律工作者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同时这也是学术发展和进步的一种过程,一种学术理论更替另外一种学术理论的过程,若新的理论无法适应社会的需要同样将瞬间被摒弃。
本文将介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起源和其基本内容,并将四要件与三阶层理论进行对比。
本文仅为笔者的个人观点。
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起源与发展我国目前学界的犯罪构成理论有“两要件”“四要件”“五要件”“三阶层”等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和评价,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但我国目前通说为并且为广大学者和时间工作者所采用的为“四要件说”。
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这四个要件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我国现在司法实践和司法教学都是按照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四个要件来实物和教学,并且由此建立起一个犯罪构成的体系,把有关的刑法知识,尤其是关于定罪方面的知识都纳入到这个犯罪构成的体系当中来,由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主流体系。
现在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并不是我国所独创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从苏联引入的,并不断发展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一项刑法理论,它指的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作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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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除四要件理论直接采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充要原因剖析我国目前的通说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这四个要件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我国现在传统的刑法教科书都是按照这四个要件来排列,由此建立起一个犯罪构成的体系,把有关的刑法知识,尤其是关于定罪方面的知识都纳入到这个犯罪构成的体系当中来,由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刑法总论的体系。
现在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并不是我国所独创的,而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从当时的苏联引进的。
上个世纪50年代初,在我们国家随着政治上全面向苏联一边倒,在法学领域也曾经出现过一个苏俄化的过程。
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法学各个领域,都全面地引入、接受了苏联的法学知识,不仅仅是刑法学,包括法理、宪法、民法以及诉讼法等学科,全面地学习苏联。
在这种情况下,苏联的这套犯罪构成体系被我国学者所接受,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国的刑法学体系。
当然我国学者在接受的同时也结合中国本身的立法、司法情况,做了某种本土化的处理,以使这样一个犯罪构成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我国刑事法治的实践需求。
这当中尤其应该一提的是1958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翻译出版的苏联著名的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的一本书——《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这本书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曾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进入到一个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
随着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法学各个学科都得到了重新恢复重建。
我们以现在为一个时间点,返回去看过去三十年来我国法学各学科的发展,可以看到在其他的部门法学科,无论是法理、宪法、民法还是诉讼法,苏俄法学的影响可以说已经荡然无存,而惟独在刑法学领域苏俄刑法学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这主要就是从苏联引进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仍然是我国目前刑法学理论的一个基本的框架,在这种框架没有改变情况下,苏俄的影响就是一种挥之不去的深刻的烙印。
我个人有一个基本的判断,随着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对我国的刑法学理论提出了更加精确、精致的这样一种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在苏俄刑法学基础之上的这样一套犯罪构成的体系,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当前的刑事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因此我国的刑法知识面临着一种转型。
在刑法知识转型过程当中,我认为我们面临着这样一个重要的课题,就是所谓在中国刑法领域的去苏俄化,这是我提出一个命题。
我认为我们的刑法应该去苏俄化,应当反思和清理上个世纪50年代初从苏联引进的这套犯罪构成体系。
关于这一点,目前在我们国家的刑法学界围绕着犯罪构成理论问题,尤其是围绕着犯罪构成体系的选择问题,可以说是处于百家争鸣的一种状态。
前两年专门围绕着犯罪论体系进行过学术研讨。
上个礼拜,政法大学也专门召开了一个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国际研讨,有俄罗斯、日本、美国、德国和台湾学者来参加,当然也有一些国内学者参加。
因此对于中国当前犯罪构成体系的选择,目前可以说正处在这样一个百家争鸣的状态。
我个人是比较旗帜鲜明地提出来应当去除四要件的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我个人认为应当直接采用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
当然我的这样一些想法,可能在国内刑法学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是不赞同的。
之所以不赞同,有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我们从苏联引进的四要件的这套犯罪构成体系已经用了好几十年了,现在已经广泛地被司法实务人员所接受,用得好好的,干嘛不要呢?为什么要引进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这里面实际上面临着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将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和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来做个比较。
日本著名的刑法学家大塚仁曾经就犯罪论体系的评价提出过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逻辑性,第二个标准是实用性。
在判断任何一个犯罪论体系的时候只有这两个标准:首先是要看它是否具有逻辑性,然后再来看这样一种犯罪论体系能否在实践得到真正的运用,也就是实用性。
在这两点当中,我认为逻辑性是基础,只有在逻辑性的基础之上,才能考虑实用性。
这里所谓的逻辑性,实际上指的就是犯罪构成所具有的方法论。
因此我想首先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和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作一个比较,然后就通过犯罪构成体系来完成的或者实现的定罪过程以及它的思维方法,即认定犯罪的基本原则,作一阐述。
关于我国现在所通行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大家可能比较熟悉,这四个要件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客观的方面,包括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另外一个方面是主观的方面,就是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包括故意、过失等这样一些罪过的内容。
这四个要件他们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逻辑关系?关于这一点,我过去曾经说过我国现在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这四个要件之间是一种一有俱有、一无俱无的互相依赖的关系,是一种互相依存的关系,一种耦合的关系。
比如说,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和主观上的犯罪故意这两个要素,一个是客观要素,一个是主观要素。
在我们这样一个犯罪构成体系当中,一方面犯罪构成的行为是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因此这种犯罪行为本身离不开主观上的故意;另外一方面主观上犯罪故意同样也离不开犯罪行为,两者是互相支撑、互相依存的。
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就不可能有犯罪故意;同样如果犯罪故意没有,也不可能有犯罪行为。
由于在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当中,四要件之间并没有一个逻辑上的顺序关系,不存在一个逻辑上的位阶关系,因此哪一个有就可以接着再找另外一个,也就是它的这样一种寻找犯罪成立要件的过程并没有按照一个严格的逻辑上的位阶关系来确定,往往是哪一个有就先确定哪一个,然后再去找另外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容易导致有罪的判断。
因此我们说,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实际上采用的是对犯罪分析的方法,它往往是以假定犯罪已经成立为前提,在犯罪已经成立的前提下对犯罪的内部要素作一个解释,解析出有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都有了就构成犯罪。
我们打一个比喻,就像切西瓜一样,如果把犯罪看作是一个西瓜,这西瓜摆在我们面前,我们想看看西瓜里面有什么东西,那么一切两刀四块,就是犯罪的四个要件,合起来就成了一个西瓜。
这样一套思维方法往往是在做判断之前已经假定犯罪存在了,在这个基础之上来对犯罪相关的要素作某种分析。
我们再来看一下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
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主要是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里面,主要是讨论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客观的构成要素,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以及在某些特定犯罪当中的时间、地点等等这样一些要素。
然后再来讨论违法性,违法性指的是对已经具备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再来做某种事实判断。
违法性的判断标准主要是法益侵害性,看是否存在法益侵害性,如果没有法益侵害性就应当从犯罪当中排除出去,因此在违法性当中主要讨论的是违法阻却事由,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其它一些非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这样一些违法阻却事由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但是不具有违法性,因此在定罪过程中被从犯罪当中排除出去。
在具备了违法性的基础之上,再来考察有责性。
有责性主要是一种主观上的考察,看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过失,是否具备责任能力,在这种基础之上,再来进行主观归责的考察。
主观的归责要素包括期待可能性和违法性认识。
在这个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当中,大家可以看到这三个要件是存在着一种逻辑上的位阶关系,也就是首先必须要进行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只有在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基础之上,再来作违法性判断,在具备了违法性以后,再来作有责性的判断,只有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最后才得出一个行为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因此,按照三阶层的这样一种犯罪构成来定罪,有罪的结论是最后才出现的,这样一个定罪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地把那些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从犯罪当中排除出去的过程,由此而给无罪辩护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这样一种思维方法,它是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
在三阶层的犯罪论当中,这几个要件之间的关系不是一存俱存、一无俱无的关系,不是互相依存的关系,而是层层递进的关系。
首先要看是否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如果构成要件该当性都不具备,就根本不可能进入到犯罪的范围里面来,就被定罪过程所排除。
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再来看是否具备违法性,因此违法性的判断是以构成要件该当性为前提,如果构成要件该当性不存在,就不能进入违法性判断。
在违法性的判断当中,再把那些违法阻却事由从犯罪当中排除出去。
只有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的,那么它不仅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而且也具备了违法性。
然后再最后考察行为人是否具备有责性,有责性的判断它是以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作为前提的。
在有责性的判断里面,主要是判断主观上是否具有可归责性。
只有三者同时具备,一个行为最终才构成犯罪。
通过两种构成要件的比较,我们就会发现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当中,如果是有罪,那么它必须是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如果是无罪,那么它必然是四个要件同时不具备。
因为这几个要件是要么都有,要么都无,四要件都具备就构成犯罪,如果不是犯罪就是四个要件都不具备,只有这两种可能性。
但是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当中,构成犯罪是相同的,都是同时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三个要件,而不构成犯罪可以分为很多种。
比如说不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的不构成犯罪,在不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而不构成犯罪里面,又可以具体分为不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的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但不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结果的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如果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有可能不具备违法性而不构成犯罪。
如果具备了违法性,还有可能不具备有责性而不构成犯罪。
在不具备有责性不构成犯罪里面,又有不具备责任能力的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具备主观故意的不构成犯罪,如此等等。
所以不构成犯罪可以分为很多种,只要有一种理由就可以从犯罪当中排除出去。
因此,这种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已经为司法人员认定犯罪严格地确定了某种步骤,应该先去考察什么,后去考察什么,由此来规范定罪活动。
按照三阶层的这种犯罪论体系来认定犯罪,能够在更大限度上保障定罪的正确性,而按照我们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来认定犯罪,虽然在一般的情况下也能够解决有罪无罪的问题,但是在某些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当中,可能就会出现罪与非罪界限的混淆。
我们来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德国著名刑法学家罗克辛在他的著作当中曾经举过一个有名的教学例子:有甲、乙兄弟俩,甲、乙的父亲是一个富商,有一大笔遗产可供继承。
如果甲、乙共同来继承,那么两个人只能一人得一半。
在这种情况下,哥哥甲便产生了独吞遗产的意图,想如果弟弟死掉,他就成了唯一的遗产继承人,就可以继承一大笔遗产,于是他就希望弟弟死。
那么怎么能够让弟弟死呢?当然他可以直接把他给杀死,但这样容易暴露,他想采用一种比较隐蔽的方法使弟弟死去又不被发现,以便他能够如愿以偿地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