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与管理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4•【文号】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和育龄人群生殖健康需求,指导地方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探索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指导原则(一)坚持工作方针。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明确功能定位。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应当加强内部业务规划,规范科室设置,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三)合理规划设置。
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合理设置,建设规模适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2.21•【文号】国办发[2000]16号•【施行日期】2000.02.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OOO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二OOO年二月十六日)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13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进一步调动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改进医德医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进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一、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积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并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健全医疗服务技术规范。
合理划分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解读【模板】
《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解读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现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的具体实施办法。
《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命名规则、执业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抓手,是依法举办医疗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执业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医疗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简称“放管服”)等一系列改革举措持续发力,有效地促进医疗服务供给,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需求,激发了社会力量参与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在新的背景下,《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医疗机构类别、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条件、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审查、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条款需要做进一步调整,积极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二、《实施细则》增加了那些医疗机构类别?为深化医疗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委自2016年起先后印发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类别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着力拓宽社会力量办医渠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据此,《实施细则》第三条增加了一项,即增加“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类别。
此外,根据《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市级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予以合并,组建成立市级、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加强妇幼保健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 健全母婴保健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加强妇幼卫生 监督管理。
(六) 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 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重点加强 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 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
(七)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 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 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加强儿童早期 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 咨询、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儿童保健服务。
协助乡妇幼专干进行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调 查工作。 6、做好儿童常见病治疗,协助乡卫生院搞好本辖区的儿童 保健、体弱儿追访等工作 。 7、按时参加乡级例会; 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培训及检查等。
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在妇幼保健工作中起枢纽 作用,是 妇幼保健工作的指导中心及二级转诊机构, 是最关键的环节。
(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 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 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
(五) 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 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 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
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8•【文号】国卫妇幼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累积生育需求集中释放,出生人口数量有所增加,高龄孕产妇比例有所增高,妇幼健康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服务资源都将面临新挑战。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保障单独两孩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保障母婴安全放在卫生计生工作的突出位置,指导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业务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
加大医疗机构内部挖潜,扩充产科床位,重点提高妇产科、儿科服务能力。
(二)做好预案准备。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妇幼健康服务保障措施纳入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统筹考虑。
要深入分析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对妇幼健康服务的影响,开展服务资源调查,迅速摸清底数,针对服务缺口,明确工作措施,尽快研究制订工作方案。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5年12月15日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
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1)孕产群体保健科;(2)婚前保健科;(3)孕前保健科;(4)孕期保健科;(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6)产科;(7)产后保健科;(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1)儿童群体保健科;(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3)儿童生长发育科;(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5)儿童心理卫生科;(6)儿童眼保健科;(7)儿童口腔保健科;(8)儿童耳鼻喉保健科;(9)高危儿管理科;(10)儿童康复科;(11)儿科;(12)新生儿科;(13)中医儿科;(14)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求可增设相关儿童保健科室。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北京市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北京市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北京市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现将《2018年北京市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3月6日2018年北京市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2018年的工作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着力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妇幼健康事业全面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新需求新期待。
一、加强依法行政,规范业务管理(一)完善制度规范。
针对新形势、新情况,完善助产技术管理、产前筛查技术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制度规范。
(二)依法服务监管。
严格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机构和人员行政审批。
加强助产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审批管理。
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二、加强体系建设,提供全程服务(三)推进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落实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推进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及重点专科建设,以改革促发展,加快建成功能完整、服务高效的新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推进机构内部改革重组,突出预防为主,强化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围绕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提升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服务水平。
推动实现保健和临床实质融合、群体保健和个体保健有机融合、公共卫生和临床医疗人才交流融合,体现妇幼健康服务的特色和亮点,更好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生命周期保健服务。
(四)加强基层网底建设。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布时间: 2015-12-28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和育龄人群生殖健康需求,指导地方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探索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指导原则(一)坚持工作方针。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明确功能定位。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应当加强内部业务规划,规范科室设置,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三)合理规划设置。
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合理设置,建设规模适度。
按照《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保证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项工作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筹管理制度,到2015年,农村产妇在市、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15%,其中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正常产免费。落实贫困孕产妇救助制度,实现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
(二)落实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
加强婚前、孕前和孕期保健知识的宣传,规范婚前、孕前保健服务。继续施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逐步增加免费检查项目,提高婚前医学检查质量和检查率,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健全产前筛查和诊断网络,规范技术服务,提高诊断水平;巩固免费产前筛查诊断覆盖面,提高孕28周前出生缺陷发现率。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提高新生儿疾病、听力筛查率和确诊病例治疗率,降低致残率。卫生、残联积极配合,建立转诊救治机制,完善预防、诊断、治疗及康复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一法两纲为核心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坚持把妇幼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创新社会管理服务民生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根据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落实工作任务强化督促检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共同推进妇幼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建立稳定的妇幼卫生投入和分配机制
各地要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发展专项资金和孕产妇救助基金,合理安排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资金,重点提高妇女儿童急危重症救治和出生缺陷防治能力。在2012年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床位及医疗保健机构儿科床位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妇幼卫生服务机构达标建设投入。
2024年妇幼保健工作计划(三篇)
2024年妇幼保健工作计划____年妇幼保健工作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重点,按照“体系要全、体制要顺、机制要活、能力要强”的要求,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大力发展妇幼保健事业,促进妇女和儿童的健康。
一、制订“____”妇幼保健工作规划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围绕《浙江省____儿童发展规划》、《浙江省____妇女发展规划》等目标,统计、分析、总结“____”各项妇幼保健指标的完成情况,结合我省妇幼卫生工作现状,制订“____”妇幼保健工作规划;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浙江省____儿童发展规划》、《浙江省____妇女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妇幼保健水平,促进妇女儿童健康素质和全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妇幼保健执法监督和管理加强妇幼保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让群众和妇幼保健人员知法、懂法、守法,依法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促进妇女和儿童健康;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与管理,严禁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防止乱收费行为发生。
加强妇幼保健知识的培训,完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
协同卫生监督部门,加大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和非医学需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违规者。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幼儿园、托儿所所享有的平等权利。
三、加快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建设____卫生部《____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妇幼保健的网络建设。
严格按照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健全妇幼保健管理制度,完善妇幼卫生投入运行机制。
积极推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实施,健全以县妇幼保健机构为龙头、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村卫生联系员为网底的县、乡、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络。
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抓好妇幼保健机构省级规范化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门诊创建,推进市级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评定,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疾病预防和妇幼保健体系建设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7]22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疾病预防和妇幼保健体系建设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4.28施行日期2007.04.28文号辽市政办发[2007]22号主题类别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疾病预防和妇幼保健体系建设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7〕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加强农村疾病预防和妇幼保健体系建设,是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十五”期间,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疾病预防和妇幼保健体系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收到显著效果。
但目前农村疾病预防和妇幼保健体系建设仍存在着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卫生人才匮乏、服务能力低下等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疾病预防和妇幼保健体系建设,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疾病预防和妇幼保健体系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从2007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以乡(镇)防保站为重点的农村疾病预防和妇幼保健体系建设。
建立以县为中心、乡为枢纽、村为基础,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优良的农村三级疾病预防和妇幼保健体系网络,达到免费为村民预防接种和对妇女儿童提供基本卫生保健、健康咨询等服务,使农民不出乡(镇)就能够进行预防接种、获得妇幼保健方面指导。
二、切实加强领导,逐级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和我市“十一五”规划要求,将农村预防保健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强化和完善农村预防保健体系,加快县、乡、村三级预防保健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农村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妇幼保健能力。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妇幼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妇幼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冀卫妇[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妇幼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卫妇〔2009〕2号)各市、扩权县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妇幼保健中心:现将《2009年全省妇幼卫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二月十日2009年全省妇幼卫生工作要点2009年,全省妇幼卫生工作要继续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落实《母婴保健法》和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目标,以保障广大妇女儿童健康为宗旨,以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促进全省妇幼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一、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能力1、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健全妇幼卫生服务体系,落实国家和省对妇幼保健机构及基层人员的补助政策,强化公共卫生职能。
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制定下发《河北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巩固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成果。
开展妇幼卫生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二、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扩大项目工作成果2、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和“降消”项目。
在68个县继续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现全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全覆盖。
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完善项目组织管理体系。
抓好新扩展项目县启动和社会动员宣传。
开展人员培训和临床进修、专家蹲点,提高基层助产技术水平。
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和运转程序。
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保证合理安排业务用房,有效发挥服务功能,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规范化进程,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入改革,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
本指导意见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是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决策服务,是编制、评估、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迁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原则,从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第六条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以及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其建设需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八条功能完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要满足其服务功能的需要。
第九条规模适度。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19•【文号】国卫办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发〔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2016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第76次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司局和本单位的工作要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严肃考核问责,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1月19日2016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要一年。
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稳妥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健全全民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大力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大力推动医药科技创新,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实现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编制医改“十三五”规划,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完善医药卫生管理、运行、投入、价格政策,强化医疗、医药、医保联动,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动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和明显成效。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发布单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xx-08-29【生效日期】xx-08-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级特别是贫困地区妇幼保健机构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是。
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改变县妇幼保健机构房屋短缺、破旧,基本医疗设备缺乏的现状,使其达到妇女儿童预防保健基本服务的条件,完善妇幼保健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论证确定,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原则第四条实事求是,合理布局。
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一个县(市)由政府举办一所妇幼保健机构,在此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房屋和购置设备。
凡基本达到标准的县妇幼保健机构不再建设。
第五条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
按照县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结合当地妇幼保健需求,在房屋和设备配置上满足妇幼保健功能要求。
第六条第六条统一标准、规范建设。
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根据本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同时配备必要的设备。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第七条第七条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重点设备。
第八条第八条业务用房原则依照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安排建设。
重点医疗设备的配置品目和规格按所附清单根据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选配,设备采购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规由省级有关单位负责集中招标采购。
妇幼保健工作计划
妇幼保健工作计划妇幼保健工作计划(精选篇1)20__年的妇幼保健工作以_________为动力,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妇幼卫生保健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妇幼卫生的公共职能,保障母婴健康,降低孕产妇和婴儿的死亡率,控制和减少出生缺陷,全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县保幼健站妇幼工作计划,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计划:一、总体目标与具体工作指标(一)总体目标降低全镇孕产妇死亡,消灭新生儿破伤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5‰和6‰以下。
(二)具体工作指标⑴早孕建卡率达90%⑵孕产妇系统管理覆盖率达80%⑶高危孕妇管理率达100%⑷住院分娩率达100%⑸7岁以下儿童管理覆盖率达80%⑹高危儿童筛查率达90%,高危儿童专案管理率达80%⑺孕前传染病检查率达90%⑻产前筛查率达80%⑼妇科病检查率达65%二、采取有力措施,严禁发生可避免孕产妇死亡,降低儿童死亡(一)加强高危孕妇的管理在孕产妇系统管理过程中,凡是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要及时跟踪、随访,转诊,按规定及时向二三级医院转诊。
(二)建立便捷、通畅的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加强高危孕产妇救治工作,保障孕产妇安全。
充分发挥镇卫生院高危孕产妇抢救基地的作用,在11年基础上,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抢救制度和措施,如遇有孕产妇危重情况,随时可取得联系,做好抢救准备。
(三)加强产科管理工作,强化孕产妇死亡的报告制度。
加强孕产妇的系统管理工作,坚持孕产妇死亡的报告制度,规范和加强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和死亡报告制度,发挥围产期协会的作用,定期开展孕产妇保健知识宣传活动。
三、针对妇女儿童主要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一)全面启动适龄妇女妇科病检查,重点规范技术操作,严格质量控制,确保受益人群的健康利益。
(二)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倡自然分娩;推广适宜技术;严格剖宫产指征管理,加强督导,定期公示,逐步降低剖宫产率。
(三)加强生殖健康教育,提高育龄人群自我保护意识,逐步降低人工流产率,减少性病、艾滋病的传播。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赣府厅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目标,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出发点,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推动全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为更好提供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推进健康江西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省公立医院总体做到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初步构建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新需求相匹配,上下联动、区域协同、医防融合、优质高效的公立医院体系。
其中,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样板医院中,省级医院病例组合指数(CMI)值力争达到1.3左右、市级和县级医院力争达到1.1左右;省级医院四级手术占比力争达到35%左右、市级医院达到30%左右、县级医院达到15%左右。
二、主要任务(一)构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体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347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34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3•【文号】•【施行日期】2021.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347号建议的答复代表你们好: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健康教育职能以及完善管理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卫生健康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高,但伴随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我国居民生产生活方式和疾病谱不断变化,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慢病导致的疾病负担日益加重,新冠、肝炎、结核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形势严峻,而居民的健康知识知晓率仍然偏低,不健康生活方式较为普遍,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迫切需要全面加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提出了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
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发布《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组织实施和考核方案》(国办发〔2019〕32号),全面启动实施健康中国行动。
根据行动部署,在定位上,我国将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在策略上,从注重治已病向注重治未病转变。
我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动落实健康中国行动相关工作,积极应对人民健康突出问题,努力让健康知识、行为和技能成为全民普遍具备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到2030年,我国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因重大慢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明显降低,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水平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
健康中国行动开展两年来,我委先后建立国家健康科普专家库,印发《国家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实施健康知识进万家活动,广泛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科普活动,研究制定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XXX传播机制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促进的绩效考核机制等,健康促进工作得以快速推进。
妇幼保健工作职能
?妇幼保健工作职能(一)加强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
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不断加强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以农村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综合医院、高等医学院校为补充的妇幼保健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高危孕产妇监护管理和应急抢救网络、新生儿监护管理和应急
(四)突出妇幼保健特色,做好各项工作。
推广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孕前保健、孕产期健康教育等试点经验,并加强项目的督导与绩效评价。
推广新生儿窒息复苏、产科并发症急救临床路径管理、儿童心理保健、儿童视网膜病变防治等妇幼保健适宜技术,丰富妇女儿童各生命周期的保健服务内涵。
召开艾滋病母婴阻断工作现场会,进一步推广
艾滋病母婴阻断经验,营造关爱妇女和儿童的防艾氛围。
规范妇科病普查普治工作,加
来源网络
大对宫颈癌等妇科高发肿瘤的预防工作。
开展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基地建设,规范孕妇学校等健康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五)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
积极配合卫生部妇幼卫生信息工作改革与试点工作的实施。
重新修订并印发广东省妇幼卫生统计报表,进一步加大对三网监测方案的培训和信息化技术的培训,提高妇幼保健信息人员的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妇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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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与管理试点的指导
意见(征求意见稿)
妇幼保健机构是为妇女儿童健康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减少孕产妇死亡和儿童死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需求,指导开展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与管理试点工作,探索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基本原则
(一)坚持工作方针。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明确功能定位。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保健服务与健康管理。
应加强内部业务规划,规范科室设置,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规模适度,不得向综合医院模式发展。
(三)合理规划布局。
省、市、县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区域卫生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和建设。
注重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作用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
(四)稳步推进试点。
各省(区、市)结合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试点项目同步开展规范化管理的试点探索,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选择有条件、有积极性的市级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试点。
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探索规范建设与管理的有效模
式。
二、落实职责任务
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生命周期的保健服务,并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妇幼卫生业务管理和技术支持。
(一)保健服务。
妇幼保健机构以围产、儿童和妇女保健为中心、以必要的诊疗技术为支撑提供保健服务。
围产保健主要包括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产时及产后等孕产期保健等;儿童保健主要包括新生儿保健、儿童生长发育、营养、心理卫生、五官保健、儿童康复、儿童常见病诊治和中医儿童保健等;妇女保健主要包括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妇女心理卫生、营养、乳腺保健、妇女常见病诊治、生殖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中医妇女保健等。
(二)辖区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进行辖区妇幼卫生
工作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主要包括: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组织对辖区内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质量控制和监督评价,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考核。
组织开展辖区妇幼卫生健康教育、适宜技术开发和推广。
负责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分级管理、上下联动。
县级侧重辖区管理、人群服务和基层指导;市级接受下级转诊,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承担妇幼保健技术分中心任务,省级应更多的承担区域业务规划、科研培训、信息分析利用、技术推广及对下级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评价。
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动机制。
三、规范设置业务部门
妇幼保健机构业务部门设置要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提供安全、便捷、温馨服务,体现妇幼保健特色,提高卫生绩效。
妇幼保健机构实行院、部两级管理。
院级包括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和保障部门。
业务部门主要包括围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各部依据所承担的职能设置相应的业务科室。
具体科室设置可参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附件1),业务部门内各相关科室间应加强功能衔接与合作。
管理和保障部门设置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要求。
在实现基本保健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自身发展情况,选择优势领域加强妇幼保健专科建设,规范业务管理和技术服务,促进妇幼保健学科发展。
四、合理配备人员、床位和设备
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当地社会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承担的功能任务合理配备人员、床位和设备。
各地要根据已有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落实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
按照辖区人口1:10000配备妇幼保健机构人员;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1:
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地区按1:15000配备。
原则上省级妇幼保健机构121-160人,市级61-90人,县级41-70人,设置床位的机构以1:1.7另行增加编制。
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的80%以上。
省、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床位原则上按照每万人口0.1张、0.38张、1.29张床位配备。
辖区人口少于10万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群众服务需求合理确定是否设置床位。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符合的基础设施和基本设备,具体参照《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设备品目表》(附件2)。
五、加强制度建设
(一)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包括基层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工作例会、信息管理、孕产妇死亡评审、儿童死亡评审、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定期检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