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与管理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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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与管理试点的指导
意见(征求意见稿)
妇幼保健机构是为妇女儿童健康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减少孕产妇死亡和儿童死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需求,指导开展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与管理试点工作,探索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基本原则
(一)坚持工作方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明确功能定位。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保健服务与健康管理。应加强内部业务规划,规范科室设置,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规模适度,不得向综合医院模式发展。
(三)合理规划布局。省、市、县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区域卫生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和建设。注重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作用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
(四)稳步推进试点。各省(区、市)结合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试点项目同步开展规范化管理的试点探索,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选择有条件、有积极性的市级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探索规范建设与管理的有效模
式。
二、落实职责任务
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生命周期的保健服务,并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妇幼卫生业务管理和技术支持。
(一)保健服务。
妇幼保健机构以围产、儿童和妇女保健为中心、以必要的诊疗技术为支撑提供保健服务。围产保健主要包括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产时及产后等孕产期保健等;儿童保健主要包括新生儿保健、儿童生长发育、营养、心理卫生、五官保健、儿童康复、儿童常见病诊治和中医儿童保健等;妇女保健主要包括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妇女心理卫生、营养、乳腺保健、妇女常见病诊治、生殖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中医妇女保健等。
(二)辖区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进行辖区妇幼卫生
工作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主要包括: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组织对辖区内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质量控制和监督评价,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辖区妇幼卫生健康教育、适宜技术开发和推广。负责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分级管理、上下联动。县级侧重辖区管理、人群服务和基层指导;市级接受下级转诊,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承担妇幼保健技术分中心任务,省级应更多的承担区域业务规划、科研培训、信息分析利用、技术推广及对下级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评价。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动机制。
三、规范设置业务部门
妇幼保健机构业务部门设置要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提供安全、便捷、温馨服务,体现妇幼保健特色,提高卫生绩效。
妇幼保健机构实行院、部两级管理。院级包括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和保障部门。业务部门主要包括围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各部依据所承担的职能设置相应的业务科室。具体科室设置可参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附件1),业务部门内各相关科室间应加强功能衔接与合作。管理和保障部门设置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要求。
在实现基本保健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自身发展情况,选择优势领域加强妇幼保健专科建设,规范业务管理和技术服务,促进妇幼保健学科发展。
四、合理配备人员、床位和设备
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当地社会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承担的功能任务合理配备人员、床位和设备。
各地要根据已有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落实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按照辖区人口1:10000配备妇幼保健机构人员;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1:
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地区按1:15000配备。原则上省级妇幼保健机构121-160人,市级61-90人,县级41-70人,设置床位的机构以1:1.7另行增加编制。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的80%以上。
省、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床位原则上按照每万人口0.1张、0.38张、1.29张床位配备。辖区人口少于10万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群众服务需求合理确定是否设置床位。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符合的基础设施和基本设备,具体参照《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设备品目表》(附件2)。
五、加强制度建设
(一)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基层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工作例会、信息管理、孕产妇死亡评审、儿童死亡评审、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定期检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