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劳动人事部颁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acecb14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03.png)
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19•【文号】卫妇社发[2006]489号•【施行日期】2006.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级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三级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47eaafa8dd3383c4bb4cd28a.png)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心电图机 电动吸引器
麻醉机 抢救床
专科检查台 手术显微镜
耳用电钻 纤维喉镜
硬质直接喉镜 纤维气管镜
硬质支气管镜 纤维食道镜
硬质食管镜 显微镜
火焰光度计 血球计数仪
分析天平 离心机
电冰箱 X光机
敷料柜 器械柜
高压灭菌设备 煮沸消毒锅
电烤箱 紫外线灯
洗衣机
(二)门诊每台单元设备:
耳鼻喉科诊台 1台
耳鼻喉科诊椅 1个
立灯 1个
常规检查用具每套(不少于20套)包括:枪状镊、鼻镜、耳镜、间接喉镜、鼻咽镜、压舌板等
器械盘 1个
电动吸引器 1台
常规局部用药盘 1个
喷雾器 2个
电烧器 1台
痰盂
(三)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同;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至少有2名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六)营养人员不少于1名。
四、房屋:
(一)每床平均占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占用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产科母婴同室每张床占使用面积6平方米,婴儿床占使用面积2平方米。
(三)门诊面积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计。
(四)至少有3名麻醉师;
(五)至少有3名病理医师;
(六)至少有1名营养师;
(七)至少有2名听力检查技术人员;
(八)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护师或以上职称的护理人员;
(九)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38f7d56d011ca300a6c390ce.png)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卫生部、劳动人事部颁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1986年1月22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字第2号为了加强和完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编制管理,促进我国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现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妇幼行政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分管妇幼保健工作,以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格原则上与同级卫生防疫机构相等。
各级领导对妇幼保健工作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妇幼保健专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有多余时,应及时调出。
人员编制缺额和自然减员的补充,由当地编制主管部门具体审核同意,从现有卫生技术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中解决。
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予以培训或调整。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二日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妇幼保健工作是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着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重要责任。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编制管理,以适应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
为了实现上述任务,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机构设置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
少数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本着精简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按照院(所)、科(室、组)两级行政管理体制,确定内部机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
二、人员编制1.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配备。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a0ceeb2e87101f69e3195fb.png)
目录中华人民国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三章机构设置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五章制度建设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国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容,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58e9c68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f2.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卫生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部。
(七)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3ec8f36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b7.png)
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1996年11月15日)为了推动各级妇幼保健院(所)的规范性建设,我部于1995年8月下发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根据《标准》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我部又组织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
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抓紧妇幼保健机构的等级评审工作。
按照《标准》,积极创造条件,抓好妇幼保健机构的内涵建设,全面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各省可根据《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制定本省一、二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和具体实施办法。
三、对申报评审“三级甲等”的妇幼保健院,首先由省级统一组织初审,并按《实施规范》要求,填写《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申请书》,报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妇幼司综合处),在卫生部妇幼司组织领导下,由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
四、对三级乙、丙等和二级妇幼保健院的等级评审工作,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一级妇幼保健院、市辖区级妇幼保健所的评审,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市(地)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在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立足于促进和推动妇幼保健机构的切实建设和发展,防止走过场。
三级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三级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47eaafa8dd3383c4bb4cd28a.png)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产床
心电图机 婴儿保温箱
心电监护仪 无影灯
万能手术床、 胎心监护仪
万能产床 显微镜
麻醉机 万能显微镜
妇科检查床 电冰箱
恒温箱 分析天平
X光机 离心机
高速离心机
生化分析仪 尿分析仪
B超 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敷料柜
洗衣机 器械柜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四)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心电图机 电动吸引器
心电监测仪 心脏除颤器
麻醉机 手术床
专科检查台 手术显微镜
麻醉监测仪 高频电刀
双极电凝器 耳神经外科设备
耳用电钻 纤维鼻咽喉镜
硬质直接喉镜(套) 纤维气管镜
硬质支气管镜(套) 纤维食道镜
(一)每床平均占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床占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新生儿床占使用面积2平方米;
(三)门诊面积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胎心监护仪
心电图机 B超
心电监护仪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五)至少有2名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六)营养人员不少于1名。
四、房屋:
(一)每床平均占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占用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产科母婴同室每张床占使用面积6平方米,婴儿床占使用面积2平方米。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ffe0334bd64783e09122b7c.png)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5年12月15日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
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1)孕产群体保健科;(2)婚前保健科;(3)孕前保健科;(4)孕期保健科;(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6)产科;(7)产后保健科;(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1)儿童群体保健科;(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3)儿童生长发育科;(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5)儿童心理卫生科;(6)儿童眼保健科;(7)儿童口腔保健科;(8)儿童耳鼻喉保健科;(9)高危儿管理科;(10)儿童康复科;(11)儿科;(12)新生儿科;(13)中医儿科;(14)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求可增设相关儿童保健科室。
[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0d5dae2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00.png)
[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
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六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
(见附件1)第七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
(一)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一至二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一名。
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 1987]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
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应设立奶库。
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49937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49937](https://img.taocdn.com/s3/m/b126da891711cc7930b71625.png)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卫生部主编,由贵州、福建、天津、黑龙江、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成的编制组具体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建设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选址、建筑面积指标、用地指标、建筑标准、仪器设备装备标准.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计划财务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2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第二章建设规模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
![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ed8d602a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8eb9f51.png)
备注:指标解释1.2 相关部门职责及协调工作机制:妇儿工委相关成员单位是指:宣传部、妇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1.3地方妇幼卫生项目补助政策:除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之外,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对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其他妇女病普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其他妇幼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政策。
4.1独立建制的妇幼保健机构:依据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保健科室包括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管理科等。
临床科室包括妇科、产科、儿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等,以及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医技科室。
4.2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业务用房:依据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公布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一类地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人员不小于40人,依据《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1992年报批稿),县(区)级机构人均面积40-41平方米,据此推算,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业务用房不小于1600平方米(40人×40平方米/人)。
保健业务用房指保健门诊、保健管理科室用房和保健门诊专用的医技用房。
4.3医疗保健机构设备配备:依据1996年卫生部《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1994年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对乡镇卫生院设备要求、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卫生部联合印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等规定配备相关服务设备。
4.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用房:依据2008年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卫生部联合印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等规定配备。
5.1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人员配备:依据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5000-1:10000配备;县(市、区)妇幼保健所,一类地区 41-70人;二类地区20-40人;妇幼保健院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80%。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24df7dc603d8ce2f0166231f.png)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人员:(一)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二)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房屋:(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妇科检查床产床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节育手术器械新生儿复苏囊儿童体格测量用具超声雾化器紫外线灯氧气瓶显微镜离心机血红蛋白测定仪高压灭菌设备健康教育基本设备电冰箱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块床单2个枕芯1.2个枕套2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母婴同室和家庭化病房增加相应设备(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妇幼保健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二、科室设置:(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a9e3faf3b3567ec112d8acd.png)
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筹管理制度,到2015年,农村产妇在市、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15%,其中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正常产免费。落实贫困孕产妇救助制度,实现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
(二)落实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
加强婚前、孕前和孕期保健知识的宣传,规范婚前、孕前保健服务。继续施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逐步增加免费检查项目,提高婚前医学检查质量和检查率,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健全产前筛查和诊断网络,规范技术服务,提高诊断水平;巩固免费产前筛查诊断覆盖面,提高孕28周前出生缺陷发现率。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提高新生儿疾病、听力筛查率和确诊病例治疗率,降低致残率。卫生、残联积极配合,建立转诊救治机制,完善预防、诊断、治疗及康复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一法两纲为核心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坚持把妇幼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创新社会管理服务民生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根据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落实工作任务强化督促检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共同推进妇幼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建立稳定的妇幼卫生投入和分配机制
各地要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发展专项资金和孕产妇救助基金,合理安排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资金,重点提高妇女儿童急危重症救治和出生缺陷防治能力。在2012年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床位及医疗保健机构儿科床位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妇幼卫生服务机构达标建设投入。
妇幼保健院设施
![妇幼保健院设施](https://img.taocdn.com/s3/m/8f94144a336c1eb91a375df5.png)
妇幼保健院的基本配置品目妇科:妇科检查床、综合手术台、节育手术器械、床旁监护仪妇科治疗仪、阴道镜、电动吸引器、产科:产床、分娩监护仪多普勒胎心诊断仪、妊娠高血压检测仪、呼吸机、新生儿抢救台、床旁监护仪。
儿科:新生儿监护仪、新生儿黄疸治疗仪、新生儿听力筛查仪、新生儿保温箱、新生儿复苏囊、婴儿体重计、无影灯、麻醉机、输液泵、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凝血分析仪、血糖测定仪、电子天平、离心机、冰箱、恒温培养箱、干燥箱、高压消毒柜、毁形器、显微镜、健康教育设备、氧气瓶。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儿童智力测查工具、四、主要职能与工作范围(一)保健工作1.掌握本省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等变化情况,针对主要死因提出干预策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干预规划并参与实施;2.掌握本省影响儿童生长发育、影响儿童与妇女身体与心理健康的主要生物、社会、环境与心理因素,针对这些主要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规划并参与实施;3.为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提供技术指导与技术支持;4.负责全省妇幼卫生业务工作的质量监测和质量审评,并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报告;5.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中的妇幼保健业务;6.开展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保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工作。
(二)临床工作1.接受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转诊;2.处理妇女、儿童高危病例;3.开展与妇女、儿童保健目标一致的其它临床服务;4.提供与妇女、儿童保健密切有关的检测技术。
(三)培训工作1.根据本省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情况,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人力发展规划与在职培训计划;2.接受县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和妇幼卫生专业学生实习;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四)健康教育1.根据妇女、儿童保健目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健康教育计划,指导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健康教育活动;2.提供健康教育材料;3.开展群众性的健康教育。
国家卫生计生委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52b2ba64028915f804dc273.png)
规 章 名 称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 (试行 )
公 布 日期 实施 日期 1986.1.22 1986.1.22
2 卫生部
禁止食 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
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3 公安部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司 法 部
卫 生 部
4 卫生部
灾 害事 故医疗救援工 作管理办法
1l 卫 生部
医疗机 构评 审办法
12 卫 生部
母 婴保健专 项技 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 办法
13 卫生部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987.10.22 1987.10.22
1989.7.1 l 1989.8.1
1992.5.1l 1992.5.1 1 1992.10.7 1993.1.1
27 卫生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0o2.1.22 2002.5.1
28 卫 生 部
国 家 职 、Ip 1丁毕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2002.3.28 2002.5.1
29 卫生部
消 毒 管 理 办 法
2002.3.28 2002.7.1
30 卫生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 办法
37 卫 生部
关 于1丁牛 督体系建设 的若干规定
2005.1.5 2005.1.5
38 卫生 部
医疗机 构传 染病预检分诊管理 办法
2005.2.28 2oo5.2.28
39 卫生部
医师外 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2005.4.30 2005.7.1
40 卫生部
传染病 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 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https://img.taocdn.com/s3/m/a4dd2bcc7c1cfad6195fa775.png)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和决定不再作为部门规章的文件目录【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1.19【实施日期】2016.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规章清理工作要求,我委对现行有效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就我委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和决定不再作为部门规章的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卫生计生委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2.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不再作为部门规章的文件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1月19日附件1国家卫生计生委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1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1986.1.221986.1.222卫生部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10.221987.10.2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7.111989.8.14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5.111992.5.115卫生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10.71993.1.16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11.261993.11.267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291994.9.1 8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1994.9.51994.9.5 9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9.21994.9.2 10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1994.9.51994.9.511卫生部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4.271995.4.2712卫生部、广电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国内贸易部、轻工总会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6.131995.10.113卫生部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7.211995.7.21 14卫生部母婴保健监督员管理办法1995.8.71995.8.715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8.71995.8.716卫生部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8.71995.8.717 卫生部 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1996.8.51996.8.518 卫生部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 1996.11.15 1996.11.15 19 卫生部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 1997.6.19 20 卫生部 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 1997.9.1 1997.9.1 21 卫生部 医院乡(镇)卫生院评审结论判定标准1997.9.1 1997.9.1 22 卫生部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1999.2.25 1999.2.25 23 卫生部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1999.3.15 1999.3.15 24 国家计生委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3.191999.7.1 25 卫生部 人事部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6.28 1999.6.28 26 卫生部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1999.7.16 1999.7.1627 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1999.7.16 1999.7.16 28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9.161999.9.1629 卫生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2000.5.152000.7.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婴保健监督员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51c31923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25.png)
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是为了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其编制标准对
于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妇幼保健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机构应当有
宽敞明亮的候诊大厅、诊室、护理室、手术室等功能区域,并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器材。
此外,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和卫生条件,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健康安全。
其次,妇幼保健机构的医护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医疗技能和良好的服务意识。
机构应当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和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他们应当熟悉妇幼保健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并且要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关心患者,尊重患者的隐私和人格。
再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机构
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病历记录真实完整;同时,要加强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保障患者的权益。
最后,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妇幼保健意识。
机构
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儿童免疫接种、妇女常见病防治等健康宣教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妇幼保健知识,提高广大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总之,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是保障妇女和儿童健康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按
照标准要求,加强管理和监督,才能够提高妇幼保健服务的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促进妇幼健康事业的发展。
希望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能够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水平,为妇女和儿童的健康保驾护航。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556e2300029bd64793e2c13.png)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db9b62f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971f953.png)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
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2.15
•【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施行日期】2015.12.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
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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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劳动人事部颁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86]卫妇字第2号
为了加强和完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编制管理,促进我国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现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妇幼行政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分管妇幼保健工作,以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格原则上与同级卫生防疫机构相等。
各级领导对妇幼保健工作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妇幼保健专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有多余时,应及时调出。
人员编制缺额和自然减员的补充,由当地编制主管部门具体审核同意,从现有卫生技术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中解决。
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予以培训或调整。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妇幼保健工作是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着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重要责任。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编制管理,以适应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
为了实现上述任务,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机构设置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
少数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本着精简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按照院(所)、科(室、组)两级行政管理体制,确定内部机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
二、人员编制
1.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配备。
2.妇幼保健院、保健所,根据工作任务、技术力量和开展工作情况的不同,按以下一、二类编制标准确定:省(自治区、直市(州、盟)县(市、区、
辖市)妇幼保健妇幼保健院旗)妇幼保健
院(所)(所)所一类121-160人61-90人
41-70人
二类80-120人40-60人
20-40人
注:(1)地区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县级人员编制标准确定。
(2)目前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统一按二类标准执行。
根据工作开展需要,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可执行一类标准。
3.各级妇幼保健院内,临床部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增加编制。
4.妇幼保健院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80%。
妇幼保健所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80--85%。
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领导职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规模分别确定:市(州、盟)以上妇幼保健院为二至四人,妇幼保健所为一至三人(包括专职支部书记、副书记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