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妇幼保健机构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专业机构,对于保障妇女儿童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妇幼保健机构的定位与职责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明确自身的定位,即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
其主要职责包括提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承担辖区内妇幼保健业务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
具体来说,要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褥期保健到新生儿保健、儿童保健等全方位的服务。
同时,要开展妇幼卫生监测、妇幼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对基层妇幼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人员管理优秀的专业人员是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优质服务的关键。
在人员招聘方面,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选拔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
对于医护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医学专业知识,还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要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包括专业知识的更新、业务技能的提升以及服务理念的培养等。
通过培训,使工作人员能够跟上医学发展的步伐,为妇女儿童提供更先进、更有效的保健服务。
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工作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考核内容应包括工作业绩、服务态度、专业水平等多个方面。
三、设施与设备管理妇幼保健机构需要配备完善的设施和先进的设备。
基础设施应包括舒适的就诊环境、合理的科室布局等,以方便患者就诊。
在设备方面,要根据服务需求,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如妇产科检查设备、新生儿监护设备、儿童康复设备等。
同时,要建立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对于老旧设备要及时更新,以提高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服务质量管理服务质量是妇幼保健机构的生命线。
要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和流程,加强对服务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一、引言妇幼保健工作是保障妇女和儿童健康的重要工作,对于促进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福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的管理,确保其有效性和高效性,制定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成为必要。
本制度旨在规范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评估过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妇幼健康权益。
二、机构设置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机构应当清晰明确。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妇幼保健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协调各方资源,推动工作的开展。
同时,建立妇幼保健工作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
三、工作计划与目标妇幼保健工作计划应当储备详细的任务和时间安排。
在制定工作计划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合理的目标和指标,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和目标的实现。
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疫苗接种等。
四、工作流程规范妇幼保健工作的实施需要遵循规范的工作流程。
在妇幼保健服务流程中,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对象登记、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健康记录等。
各项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确保服务内容全面有效。
五、人员配备和培训妇幼保健工作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
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妥善配置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合理分工和配备。
同时,机构应当加强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能力和工作熟练度,保证工作品质和效率。
六、设施和设备妇幼保健工作需要支持的设施和设备应当齐全。
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所、妇幼保健设施、医疗设备等。
设施和设备应当定期维护和更新,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七、信息管理妇幼保健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信息管理。
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妇幼保健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和分析等。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为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和便利。
八、工作效果评估妇幼保健工作的效果需要进行评估和监控。
机构应当制定定期的工作评估方案,对工作的效果和质量进行评估。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管理办法
XX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3)第三章实施 (4)第四章结果确认 (6)第五章监督管理 (7)第六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能力,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妇幼保健机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是卫健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机构依法执业、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和安全、技术水平、人才队伍、教学科研、医德医风、财务管理、机构绩效及其他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价。
评审的重点是机构建设、工作职能、服务质量与工作绩效。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以下简称“机构评审”)是将机构划分为不同等级及等次。
妇幼保健机构分为三级六等:即三级甲等、乙等;二级甲等、乙等;一级甲等、乙等。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级别由卫健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设置规划和机构的规模确定。
原则上省、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分别认定为三级、二级、一级。
机构达到同级甲等,条件具备并报当地卫健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高一级评审。
第五条机构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
机构评审以5年为一个周期,实行动态管理,能上能下。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各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机构评审的组织管理,职责是:(一)省卫健委负责组织全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工作;制定评审标准,并根据各评审周期内政策、工作重点等对评审标准进行修订;负责二级及其以上机构评审和复查评价工作;统一监制全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证书和标识。
(二)各市卫健局负责组织辖区二级及其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初步评审;负责一级机构评审和复查评价工作,并报省卫健委备案。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制度一、机构设置及管理权限1. 机构设置:妇幼保健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其规模和级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 管理权限: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权限包括人事、财务、行政等方面的权限,由机构院长或主任负责,并需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
二、人员管理1. 人员编制: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机构院长或主任负责具体的人员招聘和管理工作。
2. 人员培训: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医护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3. 人事管理: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招聘、考核、奖惩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三、财务管理1. 财务制度: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包括预算、审计、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
2. 费用收支:妇幼保健机构应依法收取医疗服务费和药品费等,收入应用于机构的运转和发展,支出应符合医疗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3. 财务监管:妇幼保健机构的财务管理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及合法性。
四、医疗服务1. 服务标准:妇幼保健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2. 医疗技术:妇幼保健机构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技术服务,医疗器械和药品应符合国家药监部门的相关规定。
3. 服务态度:妇幼保健机构的医护人员应秉承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供热情周到的医疗服务,确保患者的健康需求得到及时有效的满足。
五、设施设备1. 设施条件:妇幼保健机构的场所应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与健康。
2. 医疗设备:妇幼保健机构的医疗设备需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有效使用。
六、信息管理1. 病历管理: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人的病历记录完整准确,严格保护病人的隐私权。
妇幼管理工作制度
妇幼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幼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妇幼卫生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1. 国家设立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妇幼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妇幼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妇幼卫生管理工作。
3.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幼卫生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工作内容1. 制定妇幼卫生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 开展妇幼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和儿童的自我保健意识。
3. 建立健全妇女儿童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 负责孕产妇保健工作,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
5. 负责儿童保健工作,提供儿童健康服务,加强儿童健康管理。
6. 开展妇幼卫生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提高妇幼卫生服务技术水平。
7. 负责妇幼卫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妇幼卫生服务人员素质。
8. 监督和管理妇幼卫生资金和物资,确保资金和物资的合理使用。
四、工作流程1. 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妇幼卫生工作计划。
2. 组织实施: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妇幼卫生服务活动。
3. 监测和评估:对妇幼卫生服务活动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信息报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妇幼卫生服务活动情况。
五、人员配备1.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医师、护士、技师等专业人员。
2. 从事妇幼卫生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技能。
3.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妇幼卫生人员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经费保障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妇幼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2.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合理使用妇幼卫生资金和物资,确保资金和物资的发挥最大效益。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一、总则
妇幼保健机构是负责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妇幼健康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机构设立
妇幼保健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以下条件:
1. 有相应的场所和设施,满足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需要;
2. 有必要的妇幼保健技术和设备,能够提供妇幼健康检查、咨询和干预服务;
3. 拥有合格的医疗人员,包括妇幼保健医生、护士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4.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工作流程。
三、机构管理
1. 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包括机构领导和
各职能部门,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2. 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工作纪
律和考核制度,确保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
3. 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提升医务和护理人员的专业
水平和服务质量;
4. 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患者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5. 妇幼保健机构应积极开展健康宣教活动,提高公众对妇幼健
康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四、服务内容
妇幼保健机构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妊娠期保健:提供孕前咨询和孕期护理、产前检查和诊断、
孕妇营养指导等服务;
2. 分娩和产后护理:包括分娩指导和技术支持、产后身体康复、乳房护理和哺乳指导等服务;。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妇女与婴幼儿是属于弱势群体的一部份,故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些保护其权益的法律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是其中的一部法规,各地需要按照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相关单位必须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使得妇女与婴幼儿的权益得到保护。
妇女与婴幼儿是属于弱势群体的一部份,故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些保护其权益的法律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是其中的一部法规,各地需要按照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相关单位必须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使得妇女与婴幼儿的权益得到保护。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 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
(六) 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
重点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
(七)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妇幼保健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管理制度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妇幼保健工作,为了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和保障妇幼健康,建立了妇幼保健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促进妇幼健康发展,提高妇幼保健水平,确保每个孕产妇和儿童能够得到周到、专业的医疗照顾。
以下将对妇幼保健管理制度的执行机制、管理要点以及主要成果进行介绍。
一、妇幼保健管理制度执行机制妇幼保健管理制度的执行机制主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级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不同层级的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这些部门负责制定与妇幼保健相关的政策、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妇幼保健工作,并对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
二、妇幼保健管理制度的管理要点1. 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为了覆盖更广阔的地域和人群,妇幼保健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服务网络。
这包括设立合理布局的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全面的妇幼保健服务,涵盖孕前、孕期、产褥期和儿童成长各个阶段。
同时,建立妇幼保健信息管理系统,促进信息共享和患者病历资料的完整性。
2.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为了提供高质量的妇幼保健服务,妇幼保健管理制度要求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这包括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交流会和研讨会,提升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此外,还要加强对妇幼保健服务岗位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激励他们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3. 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妇幼保健管理制度强调对孕产妇和儿童的健康管理。
这包括开展孕前优生检查、孕期保健指导、产后护理和儿童健康监测等一系列措施,确保孕产妇和儿童的身体健康。
此外,还要开展妇幼健康教育,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妇幼保健意识,提倡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妇幼保健管理制度的主要成果妇幼保健管理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一方面,孕产妇和儿童的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妇产科疾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明显下降,儿童的生长发育水平显著提高。
另一方面,妇幼保健服务水平得到提升,服务的覆盖面扩大,服务质量得到保障。
妇幼保健管理制度还为妇幼健康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为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妇幼健康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1.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委员会:设立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各项工作,落实妇幼保健政策。
2.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机构:设立妇幼保健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具体执行工作。
3.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人员:妇幼保健工作管理机构设立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执行工作。
第三部分工作内容1. 妇幼保健服务管理:制定妇幼保健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服务内容和标准。
2. 妇幼健康教育管理:组织开展妇幼健康教育活动,推广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
3. 妇幼预防保健管理:开展孕产妇、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开展妇幼传染病防控工作。
4. 妇幼保健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妇幼健康状况和服务情况。
5. 妇幼保健质量管理:制定妇幼保健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开展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四部分工作机制1. 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制定妇幼保健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
2. 工作考核评估:建立妇幼保健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及时总结评估工作成效。
3. 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妇幼保健工作例会,传达政策,分析问题,研究解决方案。
4.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建立妇幼保健工作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5. 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妇幼保健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工作情况。
第五部分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妇幼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整理和管理工作。
2. 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专业素养。
3. 强化宣传推广:加强妇幼保健宣传推广工作,提高社会关注度和参与度。
4. 妇幼保健资源整合:协调整合各类资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服务效能。
5. 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妇幼保健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第六部分责任与权利1. 妇幼保健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政策,指导和协调妇幼保健工作。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一、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宗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情况,为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提供依据。
二、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原则1、以公共卫生法为根据,以保障公众的卫生安全为目的;2、以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社会发展的要求为依据;3、以社会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为基础,以社会力量有效参与为手段;4、以道德、法律和规范为准则,以专业能力和社会责任为基础;5、以规范管理和改善服务水平为宗旨,以提高服务质量为目标。
三、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内容1、组织机构: 各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幼保健机构活动的监督,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其行政职责,通过实施科学管理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实现服务质量的改善。
2、管理职权: 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职权主要包括:对服务对象进行宣传、检查、监督等;对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对服务技术和操作规范进行定期审核;制定和修改服务技术标准;审核和批准服务项目;定期评审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组织评审服务机构的服务技术和操作规范;对服务机构进行督导检查;推动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培训;对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服务机构的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核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标准。
3、管理措施: 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强化行政执法,维护服务机构的正当权利;强化服务机构的责任制度,保障服务机构的经济实力;建立服务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服务机构的管理效率;强化服务机构的内部监督机制,提高服务机构的质量安全;强化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持,提高服务机构的技术水平;建立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估机制,推动服务机构不断完善服务质量;强化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保障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积极推进服务机构的社会责任观念,提升服务机构的公共形象。
四、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实施1、建立健全服务机构的管理体制,完善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2、建立统一的服务机构管理标准,统一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3、提高服务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素质,保障服务机构的质量安全;4、加强服务机构的行政管理,完善服务机构的行政职能;5、加强服务机构的信息共享,推动服务机构的社会参与;6、强化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7、完善服务机构的考核机制,提高服务机构的绩效水平; 8、完善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保障服务机构的资金来源; 9、完善服务机构的药品使用,控制服务机构的药品管理。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范文(3篇)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妇幼保健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妇幼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工作管理。
第三条妇幼保健工作是本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承担本单位妇幼保健工作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妇幼保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关注健康”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提供全面、连续、一体化的服务。
第二章妇幼保健机构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妇幼保健机构,设立专门的妇幼保健部门,配备专业的妇幼保健人员。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硬件设施,包括婴儿室、产妇室、儿童疾病防控室等。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有完善的人员组织架构,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制定健康教育和宣传方案,定期开展妇幼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妇幼健康知识水平。
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妇幼保健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明确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开展妇幼健康管理活动,促进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成长;(二)开展孕前优生质量管理活动,提高妇女孕前健康水平;(三)开展妇幼疾病防控工作,降低妇女和儿童的疾病风险;(四)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妇幼的健康知识水平;(五)收集和统计妇幼健康数据,及时掌握和分析妇幼健康状况;(六)制定和完善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七)组织指导妇幼保健机构人员开展工作,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八)评估和监督本单位及其下属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服务内容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内容:(一)孕前优生咨询和指导,包括孕前检查、孕期营养、怀孕合理生活方式等;(二)妇女产前检查和孕检服务,包括妇女产前检查和孕检定期随访;(三)妇科疾病诊疗和康复服务,包括妇科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和康复;(四)儿童疾病预防和控制服务,包括儿童疫苗接种、营养健康指导等;(五)儿童早期发展评估和干预服务,包括儿童发育评估和早期干预;(六)儿童残疾康复服务,包括儿童残疾的评估、康复和康复训练等。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冀卫妇字[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妇字〔2007〕5号)各市、扩权县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卫生处,省妇幼保健中心:现将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管理。
卫生部制定的《办法》是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全面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努力提高贯彻执行《办法》的自觉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力求把妇幼保健机构建成政府举办、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保护广大妇女儿童健康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二、强化职能,规范妇幼保健服务。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的功能和职责。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强化职能,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办法》确定的服务内容,规范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
要遵循新时期妇幼卫生工作方针,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体,深入开展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以及与妇女儿童健康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在服务过程中要突出公共卫生特色,尤其要强化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做好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科研等基础性工作,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
三、合理规划,落实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由政府设置,不得以租赁、承包、合并、买卖等形式随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的所有权性质,要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的独立和稳定。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设置内部科室,并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力争达到机构设置合理、科室功能齐全、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本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妇幼保健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妇幼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并须严格遵守。
二、职责分工1. 领导层:负责制定妇幼保健工作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
2. 妇幼保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妇幼保健工作,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3. 医务人员:负责提供妇幼健康咨询和检查、治疗等医疗服务。
4. 护理人员:负责妇幼护理工作,包括协助医务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孕期护理和产后护理等。
5. 行政人员:负责妇幼保健档案管理、信息统计等行政工作。
三、工作流程1. 妇幼保健服务预约和登记(1)接待妇幼保健服务对象,向其提供服务介绍和预约方式。
(2)根据预约情况,在预约本登记簿上登记妇幼保健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和预约时间段。
(3)准备所需的服务设施和器材。
2. 妇幼健康咨询(1)妇幼保健专业人员接待咨询对象,并记录咨询内容。
(2)根据咨询对象的情况,提供妇幼保健方面的指导和建议。
3. 妇幼健康检查(1)医务人员根据预约情况和检查项目,对妇幼保健服务对象进行健康检查。
(2)记录检查结果和诊断意见。
4. 妇幼健康治疗(1)根据妇幼保健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医务人员开展相应的治疗,包括药物治疗、物理治疗等。
(2)记录治疗过程和效果。
5. 妇幼护理服务(1)护理人员根据医务人员的指示和妇幼保健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包括检查协助、服药指导等。
(2)记录护理服务过程和效果。
6. 妇幼档案管理(1)行政人员负责妇幼保健服务对象的档案管理和信息录入工作。
(2)及时更新和整理妇幼保健档案,保证信息准确完整。
四、质量控制1. 组织定期学习和培训,提高妇幼保健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
2. 建立健全妇幼保健工作质量评估机制,对工作流程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3. 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药品,做好应急处理准备。
4. 加强与其他医疗机构和专家团队的合作,提高妇幼保健服务的综合水平。
妇幼保健规章制度汇编
妇幼保健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管理,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提高妇幼保健服务的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妇幼保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全程关爱”的原则,实行预防、保健、医疗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设备更新,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医护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健康宣教工作,提高群众健康意识。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健康法律法规,保障服务质量,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领导机构、专业技术机构、后勤保障机构三级管理体系。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设立院长、副院长、科室主任等职务,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规程,明确岗位责任,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加强管理监督。
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监控系统,定期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做好处理工作,及时回应诉求,维护医疗秩序。
第三章妇幼保健服务规定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孕产妇保健服务,建立孕期监测机制,提供孕前、产前、产后全程服务。
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新生儿保健服务,推广母乳喂养,建立新生儿照护计划。
第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儿童保健服务,推广预防接种,提供全面健康检测。
第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妇女保健服务,提供妇科检查、妇科手术等服务,开展妇女健康宣教活动。
第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儿童早期教育活动,提供儿童心理咨询服务,培养健康的下一代。
第四章妇幼保健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医护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积极参加持续教育。
第十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落实医疗人员上岗证书要求,保障医护人员合法从业。
第十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医护人员考核评奖制度,激励医务人员积极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范文1.引言妇幼保健工作是国家现代医疗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为了规范和优化妇幼保健工作,制定本管理制度,以确保妇幼保健工作顺利进行。
2.工作目标本制度的工作目标是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幼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组织架构3.1 妇幼保健机构:设立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妇幼保健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3.2 领导体系:该机构设立妇幼保健部门,部门负责人负责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4.工作职责4.1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制定妇幼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妇幼保健工作。
4.2 妇幼保健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指导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
4.3 妇幼保健部门负责组织妇幼保健工作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4.4 妇幼保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妇幼保健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妇幼保健工作的关注和认知。
4.5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和维护妇幼保健工作的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5.工作流程5.1 妇幼保健工作的规划和政策制定流程:- 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 制定妇幼保健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审议和修改妇幼保健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最终确定并发布妇幼保健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5.2 妇幼保健工作的实施和监督流程:- 制定妇幼保健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计划;- 分配工作任务和责任;- 监督和检查妇幼保健工作的执行情况;- 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 进行工作评估和总结。
6.工作要求6.1 妇幼保健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
6.2 妇幼保健工作要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供优质的妇幼保健服务。
6.3 妇幼保健工作要加强内部协作和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能。
6.4 妇幼保健工作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妇幼保健工作的发展。
7.工作评估和改进7.1 建立妇幼保健工作的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和检查妇幼保健工作的执行情况。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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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国卫生部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五章制度建设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国卫生部
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容,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 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
(六) 开展妇女
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
重点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
(七)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重点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儿童保健服务。
(八)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妇女儿童常见疾病诊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服务等,根据需要和条件,开展产前诊断、产科并发症处理、新生儿危重症抢救和治疗等。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分省、市(地)、县三级。
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对下级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检查等职责,协助下级机构开展技术服务。
设区的市(地)级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变动应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
不得以租赁、买卖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所有权性质,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的稳定。
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责设置部科室。
保健科室包括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管理科等。
临床科室包括妇科、产科、儿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等,以及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医技科室。
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或细化
科室设置,原则上应与其所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责和基本医疗服务相适应。
第十条妇幼保健院(所、站)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专有名称,原则上不能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
第十一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从事婚前保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的妇幼保健机构要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落实。
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地区按1:15,000配备。
保健人员配备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级121-160人,市(地)级61-90人,县(区)级41-70人。
临床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安排编制。
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80%。
第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掌握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从事婚前保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学习、短期培训
班、学术活动等给予支持。
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高素质人才。
第十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专业人员聘用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严格岗位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第五章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一)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基层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工作例会、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孕产妇死亡评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定期检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制度。
(二)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按照临床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执行。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健全、完善、细化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母婴保健法》中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和发展妇幼卫生事业的要求,落实妇幼卫生工作经费,逐年增加对妇幼卫生事业的投入,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人员经费、公务费、培训费、健康教育费、业务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按标准定额落实。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业务经费,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持妇幼保健队伍的稳定,对从事群体妇幼保健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任务与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
助。
可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岗位津贴标准应高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平均水平。
对长期在妇幼保健机构从事群体保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坚持以业绩为主的原则,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第二十二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财政补助围包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事业发展建设。
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主要实行项目管理。
县级卫生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及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人员经费按照工作量核定,业务经费按照开展项目工作必需的材料、仪器、药品、交通、水电消耗等成本因素核定。
目前不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地区和不适合按项目管理的工作,可以按照定员定额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核定公共卫生经费。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妇幼卫生的专项救助制度,加大对贫困孕产妇和儿童的医疗救助力度,实现救助与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化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和技术规。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监管,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第二十六条应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考核妇幼保
健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评定标准之一。
第二十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与评估,同时应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与评价。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