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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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4•【文号】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和育龄人群生殖健康需求,指导地方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探索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指导原则(一)坚持工作方针。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明确功能定位。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应当加强内部业务规划,规范科室设置,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三)合理规划设置。

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合理设置,建设规模适度。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系统操作手册-国家妇幼卫生信息管理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系统操作手册-国家妇幼卫生信息管理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系统操作手册国家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一、系统概述二、登录与权限管理1. 登录系统打开浏览器,输入系统地址,进入登录页面。

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按钮即可进入系统主界面。

2. 权限管理系统根据用户角色和权限进行分级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

管理员可以分配用户权限,用户可根据自己的权限进行相应的操作。

三、数据录入与维护1. 数据录入在系统主界面,“数据录入”模块,选择相应的数据表,进入数据录入页面。

根据页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保存”按钮即可完成数据录入。

2. 数据维护在系统主界面,“数据维护”模块,选择相应的数据表,进入数据维护页面。

可以对已录入的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

四、数据查询与分析1. 数据查询在系统主界面,“数据查询”模块,选择相应的数据表,进入数据查询页面。

根据页面提示,设置查询条件,“查询”按钮即可查看相关数据。

2. 数据分析在系统主界面,“数据分析”模块,选择相应的数据表,进入数据分析页面。

系统提供多种数据分析功能,如统计、图表展示等,帮助用户更好地了解数据。

五、报表与导出1. 报表在系统主界面,“报表”模块,选择相应的报表模板,进入报表页面。

根据页面提示,设置报表参数,“”按钮即可报表。

2. 数据导出在系统主界面,“数据导出”模块,选择相应的数据表,进入数据导出页面。

根据页面提示,设置导出条件,“导出”按钮即可将数据导出为Excel、CSV等格式。

六、系统设置与维护1. 系统设置在系统主界面,“系统设置”模块,进入系统设置页面。

可以对系统参数进行配置,如单位信息、数据字典等。

2. 系统维护在系统主界面,“系统维护”模块,进入系统维护页面。

可以对系统进行备份、恢复、升级等操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七、常见问题与解答1. 如何修改密码?在系统主界面,“个人中心”模块,进入个人中心页面。

“修改密码”按钮,按照页面提示修改密码。

2. 如何找回密码?在登录页面,“忘记密码”,按照页面提示进行密码找回。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一、引言妇幼保健工作是保障妇女和儿童健康的重要工作,对于促进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福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的管理,确保其有效性和高效性,制定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成为必要。

本制度旨在规范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评估过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妇幼健康权益。

二、机构设置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机构应当清晰明确。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妇幼保健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协调各方资源,推动工作的开展。

同时,建立妇幼保健工作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

三、工作计划与目标妇幼保健工作计划应当储备详细的任务和时间安排。

在制定工作计划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合理的目标和指标,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和目标的实现。

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疫苗接种等。

四、工作流程规范妇幼保健工作的实施需要遵循规范的工作流程。

在妇幼保健服务流程中,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对象登记、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健康记录等。

各项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确保服务内容全面有效。

五、人员配备和培训妇幼保健工作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

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妥善配置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合理分工和配备。

同时,机构应当加强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能力和工作熟练度,保证工作品质和效率。

六、设施和设备妇幼保健工作需要支持的设施和设备应当齐全。

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所、妇幼保健设施、医疗设备等。

设施和设备应当定期维护和更新,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七、信息管理妇幼保健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信息管理。

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妇幼保健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和分析等。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为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和便利。

八、工作效果评估妇幼保健工作的效果需要进行评估和监控。

机构应当制定定期的工作评估方案,对工作的效果和质量进行评估。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

《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一)入院登记。

凡15-49岁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均应在入院登记时,即注明本市户籍、本省外市、外省。

(二)高危孕妇管理。

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孕产妇死亡。

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区妇幼保健院,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

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死亡网络直报登记》及《死亡证明存根》,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需向辖区内的区妇幼保健院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围产儿死亡、婴儿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于每年4、7月20日前及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卡》上报辖区的区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目录中华人民国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三章机构设置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五章制度建设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国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容,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制度

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制度

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质量,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目标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旨在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整理、分析妇幼卫生相关信息,为政策制定、决策支持、工作评估和科学管理提供依据,推动妇幼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组织机构1.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 地市、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负责本机构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四、工作内容1. 收集妇幼卫生相关信息,包括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2. 整理妇幼卫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清洗、录入、核对、分析等。

3. 编制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表,包括年度报表、季度报表、月度报表等。

4. 上报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表,按时向上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相关部门报告。

5. 定期发布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支持提供依据。

五、工作流程1. 制定方案: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责任、时间等。

2. 培训指导: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开展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 数据收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按照要求,收集、整理本机构妇幼卫生相关信息。

4. 数据上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按照要求,按时上报本机构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表。

妇幼信息工作制度

妇幼信息工作制度

妇幼信息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妇幼信息工作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关键环节。

妇幼信息工作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和指导妇幼信息工作的开展,确保妇幼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妇幼保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妇幼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二、工作职责1. 负责制定全县妇幼信息工作计划、组织管理和实施。

2. 负责组织全县孕产妇死亡和新生儿死亡病例评审工作。

3. 负责全县妇幼卫生信息、妇幼卫生三项监测、孕前优生检查、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项目信息的收集、统计、汇总、分析、审核、上报、反馈与质量控制工作。

4. 负责督促全县妇幼卫生信息三级网络的运转工作,督促辖区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妇幼卫生信息有关制度规范运行。

5. 负责督促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完成妇幼卫生指令性指标。

6. 负责全县妇幼卫生信息的业务培训工作。

7. 负责全县妇幼卫生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

8. 负责全县妇幼卫生信息各项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工作流程1. 信息收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要求收集本辖区内的孕产妇、儿童等相关信息,并进行整理和归类。

2. 信息录入:将收集到的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 信息审核: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信息上报:将审核后的信息按照要求上报至县妇幼保健院。

5. 信息分析:对收集和上报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为妇幼保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 信息反馈:将分析结果和指导意见反馈给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指导和推动妇幼保健工作的改进。

四、工作制度1. 信息工作制度:制定全县妇幼信息工作计划,明确信息工作的任务、要求和时间节点,确保信息工作的有序开展。

2. 信息录入和审核制度:明确信息录入和审核的标准和要求,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 信息上报制度:明确信息上报的时间、格式和流程,确保信息的上报质量和效率。

4. 信息分析制度:明确信息分析的方法和指标,确保信息分析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质量,保障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等从事妇幼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全面、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息管理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妇幼卫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卫生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设立妇幼卫生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和发布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妇幼卫生信息管理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和发布等工作。

第三章信息收集与报告第八条妇幼卫生信息包括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妇幼保健服务情况、妇幼卫生资源分布、妇幼卫生工作绩效等方面的信息。

第九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日常诊疗服务、专项调查、远程监测等方式,收集妇幼卫生信息。

妇幼卫生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形成定期报告,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妇幼卫生信息,为政策制定、决策支持和公众健康提供参考。

第四章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第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妇幼卫生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妇幼卫生信息资源在政策制定、健康管理、医疗服务、科研教学等方面的应用。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妇幼卫生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妇幼卫生信息化水平。

妇女保健管理规范

妇女保健管理规范

妇女保健管理规范为规范妇女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 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

(六) 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

重点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

(七)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妇幼信息的工作制度

妇幼信息的工作制度

妇幼信息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妇幼信息工作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妇幼卫生信息,为制定妇幼保健政策、计划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和效率。

为了确保妇幼信息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1. 组织机构:设立妇幼信息工作小组,负责妇幼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2. 职责:(1)制定和修订妇幼信息工作计划和流程,确保信息工作的高效运行。

(2)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妇幼卫生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3)负责妇幼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

(4)负责对妇幼信息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信息工作的专业水平。

(5)负责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交流和合作,促进资源共享。

三、信息收集与处理1. 信息收集:根据妇幼保健工作的需要,收集孕产妇、儿童、妇女健康等相关信息,包括基本情况、健康状况、医疗服务利用情况等。

2. 信息处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利用,形成定期报告、统计表格、分析报告等,为决策提供依据。

3. 信息上报: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要求,将分析结果和统计数据上报给上级部门和单位。

四、信息管理与利用1. 信息管理:建立和完善妇幼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2. 信息利用:利用妇幼信息,开展妇幼保健工作的监测、评估和决策,为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和措施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3. 信息共享:与其他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妇幼保健信息的共享和利用。

五、工作人员与管理1. 工作人员:选拔和培训专业的妇幼信息工作人员,确保信息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

2. 管理:对妇幼信息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六、质量控制与监督1. 质量控制:建立和完善妇幼信息工作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2. 监督:对妇幼信息工作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二O一二年一月目录第一篇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4)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内容 (7)第三章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 (10)第四章数据标准化 (13)14第五章附则.................................................................................................................................. 第二篇妇幼保健信息分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15)第一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16)第二章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20)第三章儿童健康体检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26)第四章体弱儿童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30)第五章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34)第六章婚前保健服务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39)第七章孕产期保健与高危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42)第八章妇女病普查服务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48)第九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52)第十章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55)第十一章出生缺陷监测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59)第十二章孕产妇死亡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64)第十三章妇女儿童专项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69)第十四章出生医学登记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 (71)第十五章儿童健康管理与服务评估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75)第十六章孕产妇健康管理与服务评估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81)第十七章出生缺陷监测与干预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87)第十八章重大妇女病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91)第一篇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建设是卫生部提出的“十二五”国家卫生信息化重点工程建设规划(简称“3521工程规划”)的重要建设任务。

妇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妇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妇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安全管理,保障妇女儿童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整个信息系统管理过程,包括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存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妇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加强对敏感信息的保护,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范和减少信息泄露和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和领导机制,明确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信息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政策、信息安全规范、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治理、信息安全事件管理等。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监控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信息安全事件,防止信息泄露和损失。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和保存各项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和事件的处理记录。

第二章信息安全政策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明确信息安全管理的总体政策,包括:(一)明确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强调对敏感信息的保护和合法使用;(三)规定信息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政策文件,并向全体员工和相关人员宣传和普及,确保其理解和遵守。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和更新信息安全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

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督导机制,对信息安全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三章信息安全规范第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包括:(一)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二)规定信息系统的使用规范,包括用户账号管理、密码安全、文件传输、网络连接等;(三)规定信息系统操作规范,包括系统访问、数据备份、系统升级等;(四)规定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妇幼信息质量控制工作制度

妇幼信息质量控制工作制度

妇幼信息质量控制工作制度一、引言妇幼信息质量控制工作是保障妇幼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为了提高妇幼信息质量,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我们制定了妇幼信息质量控制工作制度。

二、信息采集1.明确信息采集的目的:妇幼信息采集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和掌握妇幼健康状况、需求和问题等相关信息,为妇幼保健工作提供有效参考。

2.开展信息采集的方式:可以通过问卷调查、访谈、观察等方式进行妇幼信息的采集。

3.确保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受访者的背景信息,明确提问的目的,排除主观倾向,避免信息的失真和偏差。

三、信息管理1.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妇幼信息管理系统,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档,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2.制定信息管理规范:制定信息管理规范,明确信息管理的责任人和工作流程,做到信息的及时录入和更新,并保证信息的保密性。

四、信息验证1.信息验证的目的:信息验证是为了确保采集到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信息验证的方式:可以通过与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对比验证,或者通过向专家咨询来确定信息的真实性。

3.信息验证的时间节点:在信息采集完成后,及时对信息进行验证,及时纠正和更新不准确的信息。

五、信息发布1.信息发布的内容:信息发布应包括妇幼健康知识、政策宣传、服务指南等内容,并对信息进行筛选和加工,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权威和可信。

2.信息发布的渠道:可以通过妇幼保健机构、医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信息发布。

3.信息发布的周期:根据妇幼健康工作的需要,确定信息发布的周期,保持信息的更新和及时性。

六、信息监测与评估1.信息监测的内容:对已发布的信息进行监测,包括信息的传播效果、反馈情况等,及时掌握信息发布的效果。

2.信息评估的指标:根据信息的传播效果、反馈情况等指标,对信息的质量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七、信息协调与沟通1.协调工作的对象:与妇幼保健机构、医院、专家等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协调和沟通,共同提高妇幼信息质量。

妇幼工作管理工作制度

妇幼工作管理工作制度

妇幼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妇幼卫生工作,是指对妇女、儿童的生命全过程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包括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和儿童保健等内容。

第三条妇幼卫生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专业指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国家实行妇幼卫生工作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妇幼卫生工作经费,提高妇幼卫生服务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妇幼卫生工作,负责制定妇幼卫生工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监督妇幼卫生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妇幼卫生工作,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幼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妇幼卫生工作,具体工作由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第八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妇幼卫生工作,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九条妇幼卫生服务内容包括:(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进行医学检查;(三)孕产期保健:为孕妇提供孕期检查、分娩、产后访视等服务;(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提供疾病筛查、健康检查等服务;(五)儿童保健:为儿童提供预防接种、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等服务;(六)其他与妇幼卫生相关的服务。

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妇幼卫生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服务网络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等因素,制定全国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是针对妇幼卫生工作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范和操作程序,旨在保障妇幼健康,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妇幼卫生信息的管理和保密。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和政府部门必须遵守的规定,对保障妇幼权益,保护个人隐私,提高工作效率有着重要意义。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的建设应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妇幼保健相关法规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保护妇幼的合法权益和个人信息安全。

2. 客观、真实原则: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应确保妇幼卫生数据的客观真实,避免虚假信息的产生和传播,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需求导向原则: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应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以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方便为目标,满足妇幼卫生工作的实际需求,提高工作效率。

4. 安全保密原则: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应确保妇幼卫生数据的安全及个人隐私的保护,加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妇幼卫生数据的泄露和滥用。

5. 统一标准原则: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应建立统一的卫生信息标准,包括数据录入、存储、传输等方面的标准,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数据采集与录入: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和录入标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数据录入,包括基本信息、检查结果、病历记录等。

2. 数据存储与传输:建立信息存储和传输的安全机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采用合理的存储介质和技术手段,定期备份数据,防止数据的丢失和损毁。

3. 数据查询与分析:建立数据查询和分析的系统和流程,方便用户查询和分析信息。

提供快速、准确的数据查询功能,根据需要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隐私保护与权限管理:建立个人隐私保护的机制和权限管理的规定,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限制非授权人员访问和使用信息,加密敏感信息,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防止信息的滥用。

妇幼保健资料搜集管理和信息统计制度

妇幼保健资料搜集管理和信息统计制度

信息统计在妇幼保健中的应用
监测母婴健康状况
通过定期开展母婴健康调查和统计,可以及时了 解母婴健康状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需求,为制 定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指导资源配置
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母婴健康状况进行 统计,可以帮助决策者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 利用效率。
评估妇幼卫生政策
信息统计可以帮助评估妇幼卫生政策的实施效果 ,为政策的调整和完善提供科学依据。
该制度的意义在于促进妇幼保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 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为妇幼保健工作的可 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研究范围和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规定了各级机构在资料搜 集管理和信息统计方面的职责和任务。
研究内容包括建立完善的资料搜集管理体系、信息统计制度和技术规范,明确信 息采集、整理、分析、报告和利用的方式和程序,规定监督和考核的方法。
将搜集到的资料储存到可靠的数据中心或云 端平台,并定期进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 或损坏。
分析与应用
更新与维护
对储存的资料进行分析和处理,提取有价值 的信息和知识,用于指导实践和研究工作。
定期更新和补充资料,保持其时效性和准确 性,并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以确保其稳 定性和安全性。
03
信息统计制度概述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妇幼健康信息统计合 作,可以分享经验和成果,共同提高全球妇幼健 康水平。
04
妇幼保健资料搜集管理和信息统计具 体措施
建立资料管理制度和流程
1
建立严格的妇幼保健资料管理制度,明确各级 管理和使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设立资料分类、归档、保管、使用和销毁等流 程,确保资料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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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信息管理工作 参与专项调查活动 监督指导和培训考核 负责信息归口管理 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 开展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 负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开展应用科研和适宜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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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四章 资源配置(3条,11-13)
人员配置要求:第11条 设施配置要求:第12条 经费配置要求:第13条
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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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源配置(3条,11-13)
第11条 人员配置要求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备熟悉国家医疗卫生保健相关 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信息管理与信息技术 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保健与临床各项信 息管理与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 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须配备专职信息管理人员。信 息管理人员的配置数量应与妇幼保健机构的级别、辖 区规模和业务开展情况相适应。
第9条 群体保健信息工作的职能描述:
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 内各类保健医疗机构的妇幼信息管理及信息化 建设。并指导这些机构建立和保存原始信息记 录,做好信息搜集和上报工作。
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是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 基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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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三章 工作内容(1条)
群体保健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第10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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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章 总则(6条,1-6)
第2条 信息工作的定义:
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为实行科学管理和开展 优质服务,掌握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评价 妇幼保健和临床诊疗工作开展情况而组织开展的各项信息 管理工作,是妇幼保健机构常规管理工作组成部分之一。
目的与依据: 第1条
信息工作的定义:第2条
适用范围:
第3条
边界限定:
第4-5条
扩展原则:
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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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章 总则(6条,1-6)
第1条 目的与依据
目的: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的管理,提高 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学科体系发展,满 足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科学决策和 开展规范化管理与优质服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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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源配置(3条,11-13)
第11条 人员配置要求
信息管理人员应具备信息管理和信息技术相关 方面的专业技术培训结业证明或相应技术系列 的专业技术职称,其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还 须具有国家法定执业资格。
信息管理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有关继续教 育培训,妇幼保健机构应对其参加相关培训和 学术活动等给予支持。
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备独立的计算机房,机房 面积和相关安全防护要求参照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有 关安全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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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源配置(3条,11-13)
第12条 设施配置要求
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各项信息系统运行需要, 装备必要的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备份设备、 网络设备和网络安全设备以及网络通讯线路等;
按业务管理内容和范围划分,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包括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和医院信息管理等两个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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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一章 总则(6条,1-6)
第3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各类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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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一章 总则(6条,1-6)
边界限定:
第4条:本规范内容不包括信息工作中关于数据 搜集、整理、分析、上报、反馈等信息 管理具体工作的规范化要求以及信息系 统标准等,相关要求参照卫生部和有关 部门制定的其它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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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源配置(3条,11-13)
第12条 设施配置要求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配备本级信息 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相关设备设施、办公场地和计算机 房,确保各项信息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积极开展信 息化建设,开发、引进和使用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医 院信息系统、网络直报系统等有关管理信息系统,提 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信息工作经费主要指设备设施购置费、信息系统开发 购置费、信息网络系统运维经费,以及调研、培训、 督导、会议等业务工作经费。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信息工作经费应按照分级管理、 分级负担原则,纳入到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年度常规工 作经费预算计划,实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稳定投 入。其中属于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范畴的,应报卫 生行政部门在年度群体保健工作经费预算计划中予以 审批、安排。
用于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设备和用于医院信息管理的
设备应分别独立装备并实行内外网物理隔离,保证网络安 全;机房和电源等相关基础设施可以共享。
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装备适当数量的、专门用于 信息管理工作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通讯线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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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源配置(3条,11-13)
第13条 经费配置要求
第5条:医院信息管理的具体要求参照卫生部和 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不列入本规 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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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一章 总则(6条,1-6)
第6条 扩展原则: 各地可在本规范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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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二章 组织管理 (3条,7-9)
组织机构设置要求:
第7条
机构职能描述:
第8条
信息中心(科)是兼具信息化建设管理、信息服 务和综合协调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 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各项群体保健与临床诊疗信息 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信息数据的搜集、整理、 分析、上报和反和共享,实行信息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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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3条,7-9)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 内容讲解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信息管理部
2007 青海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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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结构 全文分为七章,计二十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 组织管理 工作内容 资源配置 管理制度 考核评估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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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章 总则(6条,1-6)
群体保健信息工作的职能描述: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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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二章 组织管理 (3条,7-9)
第7条 组织机构设置要求:
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妇幼保健机构 院(所)长直接负责管理。
设置信息中心(科),根据业务开展的 需要可下设二级科室,实行分工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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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二章 组织管理 (3条,7-9)
第8条 机构职能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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