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务 员 调 动 审 批 表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将省民政厅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2、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3、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技工学校及其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2、将拟订本省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3、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政策的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统筹全省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经办能力。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的公示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0.10•【字号】•【施行日期】202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的公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100号)要求,经单位推荐、逐级审核、集体研究等程序,并报人社部初审,现将我省拟推荐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候选对象予以公示。
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2年10月10日至10月14日)。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于2022年10月14日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形式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信函以到达邮戳为准)。
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提供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娟联系电话:027-51828261电子邮件:nxx6hyt@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8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传教育与政务服务处邮编:430071附: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及主要事迹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0月10日附件: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及主要事迹一、先进集体推荐对象(一)湖北省武汉市人事考试院近年来,该院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和考试规模持续增长的压力下,始终严守“考生至上”“安全第一”准则,五年内考评人数由2017年的16万人,到2021年的28万人,预计2022年突破30万人,在考评规模成倍增长的同时,实现疫情防控和人事考试“双安全”。
该院全体干部职工发扬连续作战精神,以科学、精准为奋斗之矢,以公平、公正为发展之基,以安全、纪律为生命之线,以就业优先助力企业留人才,稳扎稳打,完成既定工作任务。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7.06
•【字号】鄂人社函〔2020〕85号
•【施行日期】2020.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2019年1月31日,省政府印发《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政发〔2019〕7号),公布了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及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共计1147件)的清理结果。
经梳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性文件78件,其中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45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0件,宣布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2件,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6日。
公务员调动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出生地
身体状况
党派
参加工作时间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学历
学位
全日制教育
毕业院校及专业
在职教育
毕业院校及专业
本
人
工
作
履
历
年月至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学
习
培
训
简
历
年月至年月
何学校(培训班)何专业
学历
奖惩情况
配
偶
情
况
姓名
出生年月
党派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现在住址
学历
家庭
主要
成员
以及
主要
社会
关系
姓名
称谓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调动理由
随迁人员情况
调出
单位
意见
年月日
调出
主管
部门
意见
年月日
调入
单位
意见
年月日
调入
主管
部门
意见
年月日
组织
人事
部门
审批
意见
注:本表一式四份,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填写。一份装入本人档案。
湖北省公务员录用审批表
录用单位: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照片
(1寸)
籍贯
政治
面貌
参加工
作时间
学历
学位
毕业院校及专业
毕业证书编号
原工作单位
及职务
学习工作简历(从高中起填)
家庭成员及主
要社会关系
姓名
与本人关系
政治面貌
所在单位及职务
考试测评情况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申论
综合知识测试
专业科目成绩
综合成绩
面试成绩
综合成绩排名
员主管
部门审
核、审
批意见
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体检结果
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
招录机关录用
考察情况及申
报意见
申报意见:考察合格,申报录用为公务员。
(盖章)
年 月 日
公务员主管部
门录用审核、审批意见
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试用期满招录单位申报意见
招录机关申报意见:
年 月 日
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期
满公务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切实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称书面审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书面审查时间2021年6月7日至10月31日。
二、书面审查方式按照“一网覆盖,一次办好”相关要求,202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采取网上审查和现场重点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书面审查。
参加网上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用网页浏览器输入https://进入页面,按照要求注册,如实填写书面审查数据(网上办理操作流程见附件)。
(二)现场书面审查。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双随机”检查要求,随机对部分用人单位现场书面审查;二是对网上审查未通过或问题突出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指导。
三、书面审查内容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8.用人单位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情况;9.用人单位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工作要求(一)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按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申报,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将书面审查工作做好、做实。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鄂人社发[2016]2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3.25【实施日期】2016.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6〕23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严肃招聘工作纪律,严厉查处违纪违规进人案件,为事业单位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环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3月2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4〕30号),依法规范全省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公开招聘制度,杜绝违规进人1.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其他方式选拔聘用外,一律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要以岗位空缺为前提,坚持因事设岗、以岗择人,以公开为核心,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坚决杜绝“近亲繁殖”、“萝卜招聘”、“绕道进人”、“戴帽进人”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2.保密、机要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需要,设置岗位招聘条件,坚持“民主、竞争、择优”原则,制定招聘工作方案,经市(州)以上人社部门核准后,由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通过考评后予以聘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鄂人社办发〔2018〕88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8〕8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监督管理,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8〕85号)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子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分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向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书面报告,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备案。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严格审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条件各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鄂人社办[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2011]2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确保全省社会保障卡建设统一、规范、有序、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的重要意义随着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城乡就业规模不断增长,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
面向城乡职工和居民发放统一规范、功能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任务。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精确管理”,并确定了“十二五”期末全国发卡8亿张的目标。
今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社会保障卡发行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的重要意义,要将加快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加强社会保障卡的管理,作为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的重要措施,列入本地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快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进度社会保障卡(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是持卡人办理各项业务的电子凭证和辅助手段。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鄂人社发〔2017〕73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7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2月22日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标准目录1、申请仲裁须知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供劳动者申请仲裁使用)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供用人单位申请仲裁使用)4、口头申请仲裁笔录5、仲裁审查申请书6、收件回执(一式二联)7、送达确认书8、先行调解建议书9、集体争议案件代表人推举书10、立案组庭审批表11、仲裁审查申请立案审批表12、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样式一)13、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样式二)14、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联)15、仲裁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二联)16、仲裁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联)17、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18、案件移送接收回执(一式二联)19、案件移送通知书20、关于对……一案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21、关于对……一案报请指定管辖的复函22、应申请通知书(一式二份)(样式一)23、应申请通知书(一式二份)(样式二)24、追加仲裁第三人通知书(一式二份)2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26、授权委托书27、举证通知书28、证据目录29、答辩书30、转为一般程序申请书31、转为简易处理申请书32、委托庭前调解同意书33、管辖异议申请书34、回避申请书35、回避申请审批表36、委托调解书37、撤回仲裁申请书38、撤回仲裁审查申请书39、准许撤回仲裁审查申请通知书40、另行申请仲裁通知书41、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42、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存根)43、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书44、不公开审理申请书45、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46、准许/不准许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47、延长举证期限申请书48、鉴定申请书49、委托鉴定/勘验函50、协助查询函51、调查取证申请书52、调查笔录53、勘验笔录54、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55、庭审笔录56、调解笔录57、旁听人员登记表58、仲裁庭评议笔录59、仲裁裁决书(样式一)60、仲裁裁决书(样式二)61、仲裁裁决书(样式三)62、仲裁调解书(供仲裁调解使用)63、仲裁调解书(供调解协议仲裁审查使用)64、仲裁决定书(供仲裁委员会处理管辖异议使用)65、仲裁决定书(供仲裁委员会撤销案件使用)66、仲裁决定书(供仲裁委员会处理撤回仲裁申请使用)67、仲裁决定书(供仲裁委员会处理申请人拒不到庭使用)68、仲裁决定书(供仲裁委员会中止案件审理使用)69、仲裁决定书(供仲裁委员会补正仲裁裁决书使用)70、仲裁决定书(供仲裁委员会转为一般程序使用)71、仲裁决定书(供仲裁委员会转为简易处理使用)72、仲裁决定书(供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使用)73、案件延期审批表74、案件延期通知书75、中止审理审批表76、先予执行申请书77、移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函78、送达回证79、公告(供仲裁委员会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使用)80、公告(供仲裁委员会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使用)81、仲裁建议书82、结案审批表83、仲裁案卷封面84、仲裁案卷目录85、备考表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标准.doc。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鄂人社考[2014]6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2.07【实施日期】2014.0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鄂人社考〔2014〕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省建设监理协会: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7]10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54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77号)、《关于使用统一报名平台开展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试点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6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4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科目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
二、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考全科”报名条件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10.25
•【字号】鄂人社规[2011]6号
•【施行日期】2011.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鄂人社规〔201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社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部署,厅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领导小组组织对1986年至2010年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的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布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清理意见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78件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7件
3、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61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报审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报审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鄂人社规[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报审规程》的通知(鄂人社规[201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报审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报审规程为规范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报审工作,保证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鄂人社规【2011】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申报拟设岗位数额(一)已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现有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在岗聘任人员的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水平、功能、规格、规模和事业发展状况以及申报人选的业绩、能力、资历等综合因素,在对本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在职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的基础上,对照《试行办法》的有关条件和具体申报参考条件,在基本符合申报参考条件的人员数额内,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向市(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拟设置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数额;省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拟设二级、三级岗位数额;省直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拟设二级、三级岗位数额。
(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设数额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确定,直接批复下达;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拟设数额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定批复下达后,分别由省直主管部门和市(州)人社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分解到各事业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8〕49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8〕4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7〕65号)文件要求,现就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原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下放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管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经许可的,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其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经营情况核验和注销许可等事项,由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办理。
外省(市区)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境内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备案,一并下放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办理;已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资料在5月底前移交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衔接,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人社公共服务“一网覆盖、一次办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20号)要求,主动探索建设“网上申请、网上办理、一次办好”服务体系,努力提升服务效能和劳务派遣单位满意度。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8年5月28日——结束——。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鄂人社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60号)精神,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鄂职改字〔2017〕1号),经研究,决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进一步向高校下放职称评审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非国家示范、国家骨干、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具有高职高专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正副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具有其他系列(不含“以考代评”系列)初级职称评审权。
(二)具备其他专业技术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审条件的,由有关高等职业学校向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三)撤销湖北省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师、实验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组织和评审办法(一)组建评委会。
有关高校自行组建相应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及评委会办公室,并按管理权限逐级备案。
(二)制定评审办法。
各评委会要制定职称评审工作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职数使用、评委抽选、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监督、投诉举报受理制、问责办法等。
(三)制定评价标准。
申报评审标准按照现行《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0号)、《湖北省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4号)执行(正高级实验师待省级标准出台后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调整增设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调整增设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鄂人社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调整增设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1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60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精神,结合湖北实际,现就我省在部分职称系列调整增设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系列和名称(一)调整正高级的职称系列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工程系列原正高职高级工程师更名为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原正高职高级经济师更名为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原正高职高级会计师更名为正高级会计师(其中审计专业原正高职高级审计师更名为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原正高职高级统计师更名为正高级统计师,农业系列原正高职高级农艺师、正高职高级畜牧师、正高职高级兽医师分别更名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二)增设正高级的职称系列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艺术系列增设高级舞台技师(副高级为主任舞台技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
其他系列个别专业未设置到正高级职称的,在分类推进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时进一步完善。
(三)在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调整增设的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各系列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我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及各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doc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组发〔2012〕9 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2012年12月26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
对由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公务员考核的内容要以公务员岗位职责、能力席位标准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3.12•【字号】鄂人社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1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鄂企业、省属企业;省级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为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劳务派遣,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摸清底数各地对管辖范围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基本情况,进一步开展调查摸底,要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管理台账,全面真实掌握辖区内劳务派遣情况,加强动态管理。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数据。
二、建立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制度各地要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和《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3〕50号)的有关规定,严格督促管辖范围内的劳务派遣单位于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同时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鄂人社函〔2017〕16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16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3月21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单位参保登记第三章申报核定第四章参保人员管理第五章应收计划及月结办理第六章基金征缴第七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八章转移接续第九章定期待遇申领第十章待遇管理第十一章待遇发放第十二章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第十三章基金管理第十四章统计分析第十五章稽核和内控第十六章档案管理第十七章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第十八章信息管理第十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和我省系列配套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按照“统一政策、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系统”原则,实行两个险种“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核定、统一征收、统一发放”。
汪习书、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汪习书、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3【案件字号】(2021)鄂01行终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汉平刘忠陈小萍【审理法官】余汉平刘忠陈小萍【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汪习书;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事人】汪习书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事人-个人】汪习书【当事人-公司】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理律师/律所】黄燕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燕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燕【代理律所】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汪习书【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由此可见,并不意味行政机关所有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不意味着人民法院能够通过司法审查方式来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的所有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汪习书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被上诉人省人社厅未依法受理申诉申请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省人社厅履行法定职责受理其被病退申诉申请。
该申诉行为系信访行为,其应通过《信访条例》规定的途径予以解决,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与本人
关系
姓名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户口所在地
调出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调入
机关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批
机关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公 务 员 调 动 审 批 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籍贯
出生地
户口
所在地
民族
参加工作时间
政治面貌
专业技术职务
健康
情况学历学位来自全日制教育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在职
教育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调入单
位规格
行政
编制数
实有人数
拟调任职务职数
空缺职数
调入单位及拟任职务
简
历
奖
惩
情
况
家庭
主要
成员
及重
要社
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