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鄂人社规[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规[201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现就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城乡居民参保登记问题我省城乡居民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保。
未落我省常住户口或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在按规定补登户口和补办身份证后,凭户口和身份证到当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下月起领取养老金;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当年开始缴费。
二、关于制度实施当年年满60周岁人员参保问题当地城乡居保制度实施当月已满60周岁的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当月未满60周岁的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应按规定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并可按规定补缴。
三、关于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等问题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的各项补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且不能向前补缴或一次性趸交。
四、关于老农保与城乡居保衔接问题参加老农保的人员在当地城乡居保(新农保)实施时未领取待遇的,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按国家规定的分段计息办法计算的利息)全部转入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鄂人社发[2011]4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40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深化医药体制改革要求,为提高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公平性,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级统筹目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市级统筹是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实现基金共济。
2011年底全省各市州基本实现三项保险市级统筹。
二、市级统筹内容各地要在市州范围内分别统一三项保险以下内容:(一)统一政策分别统一三项保险的覆盖范围、筹资、缴费、待遇、关系转移接续等政策。
缴费、待遇标准差异大的地方,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逐步统一,但缴费费率、待遇项目和报销比例要统一。
各市州制定政策时要按照多层次、可选择的原则合理设置、简化参保缴费档次,简化参保缴费、报销结算等办法。
(二)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统一管理办法。
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
参保人员在市州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安装工伤辅助器具、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按同一统筹地区管理。
(三)统一基金预决算以统一基金预决算制度为基础,实现基金统筹共济。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鄂财社发〔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2月29日附件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7.06
•【字号】鄂人社函〔2020〕85号
•【施行日期】2020.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2019年1月31日,省政府印发《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政发〔2019〕7号),公布了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及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共计1147件)的清理结果。
经梳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性文件78件,其中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45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0件,宣布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2件,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6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集侵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线索的通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集侵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线索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集侵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线索的通告为持续深化整治养老保险领域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养老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省人社厅联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在全省开展侵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现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征集问题线索,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及时受理、查处,并依法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现将举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时间安排即日起至2022年12月底。
二、受理范围2021年1月1日以来侵占挪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三、举报内容(一)养老保险基金未存入财政专户,未专款专用,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问题。
(二)违反规定开设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等银行账户,违反规定存储养老保险基金问题。
(三)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问题。
(四)违规投资运营,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等不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费用问题。
(五)参保人或有关单位和人员虚构、伪造或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等材料,或者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社会保障卡骗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六)参保人及他人违反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有意隐瞒实情,冒领或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问题。
四、举报电话省本级027-12333武汉市027-85788689黄石市0714-6574023十堰市0719-8675072、8465569宜昌市0717-12345襄阳市0710-3607204、3063731鄂州市0711-12333荆门市0724-2365383孝感市0712-2702533荆州市0716-8264908、8857369黄冈市0713-8128682咸宁市0715-8235622随州市0722-3230756恩施州0718-8269202仙桃市0728-3230329潜江市0728-6246559天门市0728-5227928神农架林区0719-3332046以上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各地上班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0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0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0号令)和《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政府第231号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社会保险费统一申报核定和一票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年核定。
缴费单位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当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单位在申报时,应根据上年度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额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附表1),并经职工本人签字,同时附单位工会签章的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
劳动保障部门据此核定缴费单位及个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均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统计口径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为本年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其中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核定。
(二)社会保险费按月申报。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按照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下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在申报时,按“五险一表”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附表2)。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保障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及我省党政机关评审、会议、差旅等经费支出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2021年6月22日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工作,明确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的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所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所需经费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是指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所必要的经费支出。
主要包括工伤职工因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所发生的诊疗费用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经费。
第四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所需诊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鄂人社规[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鄂人社规〔2011〕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的有关规定,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4号),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省养老保险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九月七日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荆政规〔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荆政规〔20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市政府组织对市本级政府及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2015年2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审议意见,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7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政发〔2015〕4号),决定对本次清理的28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继续有效122件,修改48件,废止72件,失效45件。
现通知如下: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列入本次清理结果继续有效目录的,有效期统一截止2015年12月31日。
有效期满拟继续实施的,部门应当于2015年6月30日前进行评估,并于2015年9月30日以前提请市政府重新公布实施。
2009年实行有效期制度以后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过审查、评估应当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列入修改目录的,由原起草部门或者主要实施部门负责修改,于2015年6月30日以前将修改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逾期未报送的,文件自201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荆州市本级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22件)2、荆州市本级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8件)3、荆州市本级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2件)4、荆州市本级政府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5件)2015年3月23日附件1附件2荆州市本级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荆州市本级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4荆州市本级政府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鄂政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政发〔2015〕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2014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对截至2014年3月31日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冠经省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行了研究,会议决定: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12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243件、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33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2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52件;宣布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1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44件、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8件;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1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6件、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5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12件2.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2件3.决定宣布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1件4.决定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1件5.决定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243件6.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52件7.决定宣布废止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44件8.决定予以修改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6件9.决定继续有效的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33件10.决定宣布废止的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8件11.决定予以修改的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5件2014年12月31日。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21.04.09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510号
•【施行日期】2021.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510号
根据工作需要,我部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涉及现有职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58件,废止8件,现公布清理结果目录。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21年4月9日附件1
附件2
注:经商有关部委,2018年机构改革前以民政部文号制发的属于原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医疗救助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6.05.31
•【文号】人社部发〔2016〕50号
•【施行日期】2016.05.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部对改革开放以来至1998年期间制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其中部分文件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等原因应当宣布失效或废止。
现宣布失效52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70份文件(见附件2)。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5月31日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附件2。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10.25
•【字号】鄂人社规[2011]6号
•【施行日期】2011.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鄂人社规〔201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社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部署,厅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领导小组组织对1986年至2010年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的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布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清理意见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78件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7件
3、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61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16•【字号】鄂人社发〔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40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96号),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9月16日附件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防范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96号)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方面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一事一奖的原则办理举报事项以及实施相关奖励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机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
第四条对多人分别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对多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举报人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及参与社会保险经办、协助监督检查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的,不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鄂人社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结合我省实际,对《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报省社会保险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3月18日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为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统一业务操作程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信息与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卡服务宣传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卡服务宣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1.04•【字号】鄂人社函【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卡服务宣传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卡服务质量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71号)、《关于联合合作商业银行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卡联动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网信函〔2020〕17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关于开展2020年“社会保障卡惠民服务季”活动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20]15号)(以下简称“四个通知”)要求,在2020年12月-2021年3月,各级人社部门要组织开展社会保障卡集中服务和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主动引导服务。
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四个通知”要求,联合社保卡合作银行,重点梳理排查本地社保卡未领卡、未启用社保功能、未激活银行账户的人员名单,设法通过短信提示、基层工作人员告知等方式,让群众知晓如何领卡、如何启用、如何激活。
重点面向领取待遇人员开展相应的社保卡发放、社保功能启用、银行账户激活等服务,并同步做好电子社保卡签发引导,方便群众通过手机查询待遇。
要组织合作银行做好网点服务引导工作,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组织实施上门服务。
通过活动,切实提高社保卡发放率和银行账户激活率,为就业补贴和社保待遇进卡、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等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
二、开展贴心服务。
各地人社部门要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智能技术、经办大厅两类服务渠道,实现更为主动、贴心的服务。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省直个人窗口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省直个人窗口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省直个人窗口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社办〔2002〕255号各省直属统筹企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属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3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省直属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办﹝2002﹞149号)文件精神,原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中省或行业企业中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人员,一部分选择了保留在省直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人在省直个人缴费申报核定窗口(以下简称省直个人窗口)申报缴费基数、到地税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为做好这类人员在省直个人窗口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关于续保对象和办法(一)曾在参加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中省或行业企业工作,省直参保人员数据库中有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记录,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人员,按鄂劳社办﹝2002﹞149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续保手续。
(二)曾在参加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企业工作,并随单位参加了原行业统筹,但在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之前,本人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现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人员。
上述人员,由原用人单位向省直个人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参加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原始凭证、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年限等相关资料,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对本人参加行业统筹前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予以视同;参加行业统筹期间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解除劳动关系至今的一段时间,本着自愿原则,按现在参保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费率补缴后,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鄂人社发〔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为落脚点,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推动工伤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
逐步完善全省统一的制度体系,不断规范业务流程,逐步建立统一的业务平台。
(二)坚持职责明晰,强化考核,确保省级统筹有效运行。
划清省与市(州)、县(市、区)的责任边界,明确责任分工,推动责任落实,加强监督管理。
(三)坚持统调结合,缺口分担,建立基金管理良性机制。
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健全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责任制,提高基金共济功能和使用效率。
(四)坚持目标明确,分步实施,推进工伤保险健康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额持续增长,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少数地方扩面征缴工作不力,政策执行不严;一些参保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基数;部分单位和个人没有依法参保。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做到依法参保缴费,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工商、税务、民政、人事等部门提供的单位登记年检信息,建立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库。
对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和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下达《社会保险参保通知书》,告知其应参保险种、业务流程和应提供的资料,督促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各地要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在2008年第一季度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参保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特别是使用外来工相对集中的餐饮、服务、矿山、建筑等企业参保情况。
对没有参保的用人单位,应督促其限期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二、规范社会保险申报从2008年起,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年度统一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用人单位在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时,应提供劳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以及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缴费工资基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10.31•【文号】人社部发[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于9月26日颁布,于11月1日起施行。
贯彻落实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工作程序,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维护各类参保单位和广大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为切实做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理顺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统一经办管理(一)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应积极整合经办管理资源,逐步实现各险种统一登记、统一核定、统一征收、统一稽核、统一处罚,以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由其他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积极协调相关机构,落实《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核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加强与征收机构的协作,科学制定征收计划,做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这些地区的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的,应按照《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章规定执行。
二、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社会保险费核定工作(三)各地区要切实执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落实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的职能;地方现行相关规定与社会保险法不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修改;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将社会保险费核定职能委托其他部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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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人社规[2011]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10.25
【实施日期】2011.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鄂人社规〔201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社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部署,厅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领导小组组织对1986年至2010年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的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布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清理意见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78件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7件
3、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61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决定保留的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7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