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30•【文号】保监发[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122号)各保监局:为切实增强保险中介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科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现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形成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客观既有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建立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十四个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
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分别为其项下各评估指标分值之和。
综合风险分值为合规风险分值与稳健风险分值之和。
分值越大,代表风险越高。
第五条原则上按照综合风险分值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
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数量应分别不少于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5%、20%。
根据监管实际,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可以作为辅助分类依据。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他们作为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桥梁,协助客户找到满足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并提供专业的风险评估和咨询服务。
然而,由于保险市场的特殊性质以及保险产品与服务的复杂性,保险经纪人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管,以确保其业务的合法性和道德性,保障消费者权益。
以下是关于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介绍。
一、准入规定为了保证保险经纪人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诚信,建立保险经纪人准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在我国,成为保险经纪人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保险从业资格考试,并如实填写、提交备案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申请表,经保险监管机构核定后颁发从业资格证书。
另外,保险经纪人还需要具备相关的学历、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才能够开展保险中介服务。
二、业务规定保险经纪人作为中介服务提供商,其业务范围包括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推荐、风险评估和咨询等服务,并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协商、订立保险合同。
在业务过程中,保险经纪人应遵循勤勉尽责、真实诚信、保障客户利益的原则,勿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标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三、监管机构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
保监会在保险市场中履行着重要的监管职责,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等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
其中,对于保险经纪人,保监会会对其从业资格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对其行为实施监督和纪律处分,以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责任和处罚如果保险经纪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将会被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规定如下:1.违规从事非法活动,欺骗客户等行为,将会面临纪律处分,有可能被注销从业资格。
2.对客户不遵循客户要求,擅自调整保险条款和保险保额等行为,将会被警告、注销从业资格或者被要求赔偿客户的损失等。
3.泄露客户保密信息或者篡改保单等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是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制度体系,经纪人应该严格遵守,承担起保障公平、诚信的责任。
保险经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六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
第三十九条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节 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保险经纪公司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三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效。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积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doc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6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九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保险经纪机构的多元化、专业化趋势日益明显。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经纪机构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
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展开讨论。
一、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重要性保险经纪机构是保险市场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它们通过提供保险咨询、推销、投保管理等服务,成为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但与此同时,由于保险市场制度的不完善、监管机制的薄弱等原因,一些保险经纪机构也会出现不规范、违规经营等问题,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整个市场的发展。
因此,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种类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主要分为两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法律法规我国保险法、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都是对保险经纪机构从法律上的监管规范。
其中,保险法是对保险经纪机构进行最广泛的规定,它明确了保险经纪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禁止其从事欺诈、欺骗、违法经营等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了处罚。
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对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条件、资质证书颁发、监督管理、处罚措施等方面都作出了严格规定。
2、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业务管理规定》等是对保险经纪机构从行业标准的角度进行监管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保险经纪机构的准入、管理、报告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对整个保险经纪业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内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准入资格保险经纪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团队、资金、经营场所等条件,才能得到注册和开展业务的许可和资格。
例如,《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就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必须设立独立专门的机构和岗位,严格按照职责划分、工作流程、信息安全等要求进行管理。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5•【文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5日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将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以持续提高运营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和提升风险防范水平为目的所开展的工作。
其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信息化工作,仅指该机构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关的信息化工作。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突发事件,是指信息系统或信息化基础设施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保险中介机构在同一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小时以上,或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0分钟以上;或者因网络欺诈或其它信息安全事件,导致保险中介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保险中介机构丢失或泄露大量重要数据或客户信息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
(金融保险)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18〕3号《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2018年2月1日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业务许可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保监保险机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机构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
第三条保险机构从事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对保险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保险业务稳健运行。
第二章保险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办公设施和信息系统;(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机构,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保险机构的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章程草案;(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五)营业场所、办公设施和信息系统的情况说明;(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保险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保险机构业务发展需要;(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施;(四)有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保险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二)分支机构的章程草案;(三)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证明;(四)营业场所和办公设施的情况说明;(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关于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的相关法律规定总结
关于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保险经纪人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监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1.保险经纪人的定义(1)《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2015年修正的《保险法》)(2)《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2.保险经纪人的要求:(1)《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2)《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3.对于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要求:(1)《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机构。
为了确保保险经纪机构的正常运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相关部门对保险经纪机构进行了监管,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保险经纪机构的成立和运营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家保监会颁发的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才能开展经纪业务。
同时,保险经纪机构须按照资本金、净资产要求等条件进行注册和备案,确保其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
其次,保险经纪机构在业务过程中要遵守保险行业的相关规定。
比如,保险经纪机构应根据客户需求,对保险产品进行咨询、比较和推荐,并向客户提供保险合同的解读和评价。
保险经纪机构还应保持独立性,不得受任何利益相关方的干扰,确保对客户的推荐和建议是客观、公正的。
同时,保险经纪机构还要对所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风险提示和承保审查,确保客户选择的产品符合其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再次,监管部门对保险经纪机构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也有一系列的规定。
根据监管要求,保险经纪机构要设立独立的资金监管账户,对客户的保费和代收代付的款项进行专款专用管理。
保险经纪机构还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此外,保险经纪机构还要购买符合规定的责任险,以应对因业务操作不当或过失导致的损失。
最后,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旦发现保险经纪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甚至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这样的处罚措施有效地约束了保险经纪机构的违法行为,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保险经纪机构的监管规定主要包括成立和运营条件、业务规范、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的出台和实施,使得保险经纪机构有规可循、有章可循,确保了其正常运行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功能。
保险经纪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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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智能化 • 监管国际化 • 监管严格化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的建议
• 完善监管法规 • 提高监管技术 • 加大监管力度
03
保险经纪机构的内部监督与管理
保险经纪机构的组织架构与管理体系
保险经纪机构的组织架构
• 决策层:包括董事会、总经理等 • 管理层:包括各部门经理、主管等 • 操作层:包括业务人员、客服人员等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的国际经验
• 监管法规 • 监管技术 • 监管合作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的借鉴
• 完善监管法规 • 提高监管技术 • 加强监管合作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的未来展望与探索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的未来展望
• 监管智能化 • 监管国际化 • 监管严格化保险经纪 Nhomakorabea构监管的探索
• 监管创新 • 监管实践 • 监管评估
消费者对保险经纪机构的反馈
• 投诉与建议 • 满意度调查 • 市场竞争
05
保险经纪机构监督与管理的创新与实 践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科技的应用与实践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科技的应用
• 大数据分析 • 人工智能 • 区块链技术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科技的实践
• 监管信息共享 • 监管数据分析 • 监管科技应用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国内外保险经纪机构的监管环境对比
01 国内保险经纪机构的监管环境
• 监管主体为中国保监会 • 监管法规包括《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等
02 国外保险经纪机构的监管环境
• 监管主体为各国保险监管机构 • 监管法规包括《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等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18〕3号《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2018年2月1日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业务许可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主要国家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以期加深人们对该领域的了解和认识。
一、美国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在美国,保险经纪人是扮演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的重要角色。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所有的保险经纪人必须获得相关的执照并注册。
同时,他们还需遵守各州不同的保险监管制度和规定。
美国保险经纪人监管的主管机构是各个州的保险监管部门。
这些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督保险经纪人的行为。
此外,美国各州还要求保险经纪人必须参加相关的培训并通过考试,以确保其专业能力和素质。
二、英国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在英国,保险经纪人的监管主要由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负责。
FCA是英国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金融市场的运作,确保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根据英国的法律法规,任何从事保险经纪人业务的个人或机构必须获得FCA的授权。
FCA对保险经纪人的资格和信誉有严格的要求,并要求其遵守相关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此外,FCA还要求保险经纪人必须完成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定期向FCA报告其业务情况。
三、中国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经纪人监管的主管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
CBIRC负责制定和实施保险经纪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督和管理保险经纪人的行为。
根据中国的保险法,从事保险经纪人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获得CBIRC的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同时,保险经纪人还需遵守CBIRC制定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中国还要求保险经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相关的考试或培训,并定期进行继续教育。
总结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中都强调了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要求、行为准则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有什么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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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有什么
《保险经纪⼈监管规定》
第三⼗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将许可证、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公司分⽀机构应当将加盖所属法⼈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五⼗四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
第五⼗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取得许可证之⽇起20⽇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之⽇起10⽇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保险经纪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客户权益。
第二章保险经纪机构的设立和备案登记第五条保险经纪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相关资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七条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完整,不得有虚假信息。
第八条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材料应当提交保险监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章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九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经纪服务。
第二十条保险经纪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的情况下,应当如实向客户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提供合适的保险方案,并向客户解释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
....附件1:保险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格附件2:保险经纪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保险经纪资格:指保险经纪机构依法获得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资格。
2. 备案登记:指保险经纪机构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备,申请登记备案的程序。
3. 内部机构:指保险经纪机构内部划分的各个部门。
4. 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指保险经纪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实行相应的监督措施,确保内部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
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保险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可以为个人和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和财务保护。
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在保险行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监管机构1. 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中国负责监管保险行业的最高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保险行业监管政策、审批保险公司设立和业务经营、监督和检查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等。
2. 地方保监局地方保险监管局是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地方性保险监管机构。
它们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的保险市场,包括审批地方保险公司的设立和业务经营。
二、法律法规1. 保险法中国保险法是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险理赔的程序和要求等。
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都需要依法履行相关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作为一部普适性法律,也适用于保险合同。
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基本原则,为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是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一项规章,旨在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行为。
该办法对保险营销员的资格认定、职责义务、违规行为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4.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办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办法是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一项规章,主要用于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
该办法规定了保险经纪机构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代理保险公司的要求等内容,以确保保险经纪机构的合法、规范运营。
5.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引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一系列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引,以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该指引包括了保险产品设计的要求、销售行为的限制、理赔服务的规定等,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三、监管与法律法规的意义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对于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修订)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27•【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6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兼职做保险经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兼职从事保险经纪工作。
保险经纪作为连接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重要桥梁,对于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兼职做保险经纪也涉及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下将从多个方面详细阐述兼职做保险经纪的法律规定。
一、兼职保险经纪的定义兼职保险经纪是指个人在正常工作之余,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保险经纪活动,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产品推荐、合同签订等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或报酬的行为。
二、兼职保险经纪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设立保险经纪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这意味着,兼职保险经纪活动应当遵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2.《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对保险经纪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关于兼职保险经纪的规定如下:(1)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对其业务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对其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确保业务合规、合法。
(3)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对兼职保险经纪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
3.《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代理人的资格、行为规范、业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关于兼职保险经纪的规定如下:(1)保险代理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3)保险代理人应当依法从事业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三、兼职保险经纪的法律责任1.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兼职保险经纪在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过程中,如因自身原因导致客户权益受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1)未经批准设立保险经纪机构,擅自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18〕3号《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2018年2月1日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业务许可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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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09-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九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十条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控制度健全;(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三条保险经纪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经纪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保险经纪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依法设立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七条保险经纪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八条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四)变更主要股东;(五)变更注册资本;(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七)修改公司章程;(八)撤销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
第二节任职资格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二)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五条保险经纪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六条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经纪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机构决定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保险经纪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七条保险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八条保险经纪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章经营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第三十条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一条保险经纪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第三十二条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三十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收支情况。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下列款项只能存放于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通过本机构签订保单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二)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三)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四)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经纪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六条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
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按照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收取佣金。
第三十七条保险经纪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
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佣金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应当对推荐的同类产品进行全面、公平的分析。
第三十八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提示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
第三十九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