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招聘法律法规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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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至少应该达到二级乙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学习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否则就是侵犯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教师资格。
5、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6、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7、确定“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教育工作方针的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助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坚持能力为重”是指“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人做事”“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开创美好未来”。
10、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举措有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均衡配置办学资源,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确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选用未经审核的教科书和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3、关于未成年人的工作应遵循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14、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5、张某作为一名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2、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4、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由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组成。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考核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是学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20、1980年2月12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于1981年1月1日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标志着我国教育开始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2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有下列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城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条:【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法。即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落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增加了这条规定。
26、《教师法》第八条:【教师义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27、《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8、《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30、《教师法》第十七条教师聘任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发地位平等的原则,有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