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工作规范
附件: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做好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自学直考是指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人员,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臵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直接申请驾驶证考试。
第三条自学人员学习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技能,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四条自学人员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条件的,可以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审核证明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五条自学人员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学习驾驶证明,查验并确认自学用车,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审查自学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一同提交的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二)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三)随车指导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四)自学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所有人身份证明;(五)自学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凭证;(六)自学用车加装安全辅助装臵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符合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签注并免费发放学车专用标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标准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标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技能和素质,促进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包括研究和考核。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应当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考试组成和内容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考试。
第五条理论考试包括交通法规知识测试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测试。
测试内容和测试方式由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管理服务机构根据本规范制定。
第六条实际考试包括路考和场地考两部分。
路考应当以考生一次性行驶路线的形式,考察考生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场地考应当以考生依靠车辆的控制技术,完成各项考试项目的形式,考察考生的具体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路线、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定,应当保证安全,考试机构应当对路线、场地定期检测检查以及协调与其相应的交通设施、交通情况,消除路面障碍。
第三章:考试流程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研究驾驶技能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生所持有效身份证件应当与报名时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一致。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应当按照预约和分时段实行。
考试机构应当提供预约和考试时间段的确定服务,并且应当采用信息化技术,简化考试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预约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按照考试机构要求服从监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应当当天完成,发生特殊情况,部分考试项目未能完成,考试机构应当及时补考,一律在三天内安排,不得产生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本人参加,不得有替考行为。
考试机构应当建立严密的考试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考试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考生。
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种类、颁发、管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2017)-邹坚敏
修改后
3、标准修订内容
根据考试工作规范调整的内容 5.3.1
修改前 科目三考试一般规定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TRAFFIC MANAGEMENT RESEARCH INSTITUTE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车辆,由 考生按照考试员的考试指令完成实际道路的驾驶操作。 5.3.1.1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应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车 辆,在考试员的同车监督下,由考生在随机抽取的考试路线上,按照 考试指令完成考试。 5.3.1.2 考试过程中,因扣分或出现不合格情形致使继续考试无法达 到合格标准的,本次考试终止。 5.3.1.3 参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夜间考试不合格当场补考时, 白天考试成绩保留。补考仍未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参加白天考试 和夜间考试。 5.3.1.4 夜间考试应在路灯开启的时间段内进行。进行夜间考试时, 考试员和考生应穿反光背心,考试车辆应开启考试车标志灯。 5.3.1.5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使用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 第17页 的,应采取人工随车和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相结合的
修订原因:贯彻落实驾考改革意见,完善配套制度。
一
二 三 四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6〕128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号)
提高考生安全文明驾驶意识,简化、优化考试内容和项目,操作 要求和评判更贴近实际道路驾驶需要,提高考试工作效率。
根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做相应调整 表1
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通知
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通知渝公交[]号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区县交警支队,各企业交警大队,机场交警支队,总队直属各单位:现将《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主题词:交通管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通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办公室 XX年x月x日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管理,规范考试工作行为,提高考试质量,维护驾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考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全市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车管站和考试中心应当按本规范组织实施驾驶人考试工作第二章考试员管理第三条从事驾驶人考试工作人员,须持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颁发的《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证》,方可从事考试工作第四条考试员实行资格认证考核制度,总队负责对全市汽车类和摩托车类考试员的资格申请考核、资格期满审验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总队车辆管理所落实第五条考试员岗位管理实行岗位交流和岗位轮岗制度总队车辆管理所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和交警队伍建设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考试员实行岗位交流与轮岗;考试员岗位交流与轮岗原则上在车辆管理所内部开展,经总队党委批准,也可在总队直属各单位中进行;区县车管站考试员的岗位交流和岗位轮岗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第六条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当做到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用语规范,评判准确第七条届满两年不参加培训考试的,不得再从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由总队车辆管理所收回其《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证》无法收回的,公告作废第八条考试员应当认真做好考场组织工作,落实考前点名、考中鉴定和考后讲评以及考试双签名制度,合理安排好考场,以备考生考试和候考,保障考试工作的秩序良好、严谨高效考前点名考试员要在考试前集合考生,出示考试员证,公开考试名单,公布考试要求,核实考生身份考中鉴定考试员要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考核考生,执行考试标准,判定并签注考试成绩考后讲评考试员要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不合格的,要指出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解答考生疑问;对考试合格的,考试员与考生实行双签名第九条考试员对于不符合考试资格的考生不得安排考试,并作如下处理:属于不符合考试程序的,应当向业务领导报告,进行调查更正属于前一考试科目签注有误的,应当转前一科目考试员核实属于对考生身体条件有疑问的,应当向业务领导报告,调查核实属于不符合预约的考试时间、地点和考试员的,应当告知考生第十条考试员组织实施驾驶人考试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提前到达实施考试现场,清理考试场地,制止无关人员滞留考试场地;严格执行考试前检查确认考试场地、道路设施和考试设备仪器是否符合规定制度;严格执行向考生宣布考试内容、方式、时间、纪律和考试合格标准制度;严格维护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妥善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遇特殊、紧急等危险情况,及时采取避险措施确保安全;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中止并告知考试不合格、舞弊、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考生继续参加考试第三章考试方式、内容和场地要求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应当在总队指定的考试场地进行第十二条总队车辆管理所考试中心、车管分所、区县车管站考试工作范围划分:总队车辆管理所考试中心负责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人科目一和科目二的考试工作;主城区各车辆管理分所只负责对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人实际道路驾驶考试科目的考试工作;远郊区各车辆管理分所负责对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人的考试工作有条件的分所经总队同意后可以进行大型客车驾驶人的考试工作;区县车管站负责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普通摩托车驾驶人的考试工作;第十三条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场地驾驶技能桩考和项目的考试科目、实际道路驾驶考试科目第十四条考试场地的建设应当布局合理、设计规范,符合公安部考试项目和评判标准的设计需要考试场地内的考试设备运行正常、准确;驾驶技能考试场地应当针对考试车辆类型设置相应的候考区、服务项目、“五进”宣传、监控设施、考试项目和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并保持齐全、准确、清晰第十五条科目二桩考项目的考试实行全市联网考试场内应当安装指纹识别系统、自动拍照、自动打印考试成绩设备,由市考试中心每天将考试成绩数据实时录入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的“统一版”中第十六条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科目一、科目二考场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考试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第四章考试第十七条科目一考试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考前准备1组织考试人员按照学科考试计划,提前到预约岗预约考试时间,并组织考生准时参考考生迟到15分钟以后,不得再进入考场考试,可另行预约考试时间2考试预约岗受理预约考试时,要求与考生见面,审查《科目一考试预约凭证(受理凭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成绩记录》等报考手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即:报考手续是否注明培训单位名称;手续是否齐备、准确、有效;印章是否齐全、清晰;有无涂改、伪造、私换照片情况;考生是否经过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3考生凭身份证、受理凭证或成绩记录表进场考试,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对不听从执考人员管理的学员,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程序1对考生进行逐一点名,查验手续有无涂改、伪造、私换照片情况,认真核对考生与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2安排考生入场,确定考试座位,座位确定后未经考试员同意不得擅自调换3考试员宣布《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全场考试时间45分钟4考试完毕后由电脑打印成绩单,交付考生5考生答题完毕后,提交考试受理凭证并迅速退出考场 6考生离场后可采用滚动考试方法另换考生继续考试第十八条科目二考试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方可预约考试科目二科目二考试按以下各车型考试预约时间进行预约: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1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考前准备1集体报考者,按计划提前1天凭缴费收据及准考证明到桩考室或分所报考,预约考试时间;2个人报考者,按考试时间凭缴费收据及报考手续到预约岗预约考试;3进行红外线桩考仪考试时,考前应指定安全防护员,防止学员误操作损坏仪器设备并根据考试车型及时调整场地图形尺寸和微机设置;4 检查考试车辆有无教练车行驶证、号牌及“考试车”标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考试考试程序 1集合全体参考学员;2对参考人员逐一点名,查验手续有无涂改、伪造、偷换照片情况,认真核对参考人与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3 宣布《考试纪律》和注意事项,做好安抚、鼓励工作,消除参考人紧张情绪和心理压力;4按点名顺序依次上车考试;5上车考试时,再次核实,做到人、证相符,防止替考 6考试完毕后进行集中讲评,当场宣布成绩,并对不合格者指出其失误之处,提出努力方向,对合格者提出希望和要求第十九条科目三考试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合格后方可预约考试科目三科目三按以下各车型考试预约时间进行预约: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60日后预约考试考前准备1集体报考者,按计划提前1天凭缴费收据及准考证明到桩考室或分所报考,预约考试时间;2个人报考者,按考试时间凭缴费收据及报考手续到预约岗预约考试;3检查考试车辆有无教练车行驶证、号牌及“考试车”标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考试考试程序 1集合全体考生;2对考生逐一点名,查验手续有无涂改、伪造、偷换照片情况,认真核对考生与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3宣布考试纪律和注意事项,告知考试路段的起始点; 4按点名顺序依次上车考试;5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合格后,应当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的考试其他准驾车型应当抽取当天合格人数的20%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的考试6考试完毕后进行集中讲评,当场宣布成绩,并对不合格者指出其失误之处,提出努力方向,对合格者提出希望要求第五章考试工作纪律第二十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严禁任何人员在场外指导对于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发现替考、教练员进行指导考试等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该考生的考试资格,已通过其他科目考试成绩的,经业务领导批准,取消该考生已通过的各科目考试成绩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当向其所在驾校通报,建议主管部门对驾校进行停训整顿并处理有关责任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培训单位、考生对考试员和考试工作的申诉、举报,应及时查处任何人不准采取任何形式干扰考试员和考生正在进行的考试第二十一条考生应当按照规定的考试程序和操作规范独立完成考试严禁考生携带资料参加考试、考试时应当关闭通讯工具严禁互相商量、替考、场外指导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考生与考试员存有其他利害冲突,考试员有可能对考试评判结果有影响的,考生可以提出回避请求,考试员应当申请回避第二十二条考试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纪律规定,在考试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肃考试纪律,严格按照考试科目、项目和标准实施考试,做到秉公执法,不循私情,确保考试工作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接受驾驶培训学校、教练员、申请人赠送的礼金、礼券、礼物等;严禁使用培训单位车辆接送,不得接受培训单位、教练员、考生有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宴请考试员在考试工作中违反规定,不按科目、项目、标准评判,漏签、错签、涂改考试成绩的,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或离岗培训,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停止执行考试职务考生未经考试,严禁考试员签注成绩单,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他人钱物、接受有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宴请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考试员出现违规行为,应当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及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员管理不参加考试者不得进入考试场地;严禁出现抄袭、替考、在考试车辆上做标记、在场地上做标记、在考试项目上做标记等考试舞弊行为;禁止随意走动,接打电话,大声喧哗;考生在考试结束后应当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内滞留;科目一考场内禁止吸烟;考试中禁止交谈;禁止携带学习资料入场;科目二考场禁止打手势指挥场内考试人员;不得故意损坏或擅自调整、移动考试设备第六章考试的监督第二十五条建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抽查制度交警总队应当采用明查暗访多种形式定期组织抽查考试员的考试工作,写出书面记录,通报查明问题抽查内容主要包括:考场秩序;考试程序;考试纪律执行情况;《考试成绩表》的签注内容与计算机系统记录内容的一致性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考试责任倒查机制对驾龄在1年以内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审查并记录当事人考试、发证情况,并联合发证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对发证地车管所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形成责任倒查书面材料,存入事故处理档案经倒查发现有档案不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问题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受理考试工作投诉,查处违规考试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对培训单位违规异地招生、教练员存在派人替考、场外指导等舞弊行为的,或百人考试合格率低于50%的驾校,车辆管理所应及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停止对该驾校培训人员的各科目考试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安部2012年11月30日印发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安部2012年11月30日印发)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一节初次申领第二节增加准驾车型申领第三节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四节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一节换证第二节补证第三节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满分考试和审验第二节重点驾驶人管理第三节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第一节考试场地、设施和考试员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三节考试监督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有关证、表。
按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一节初次申领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
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2010年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3.25•【文号】公交管[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1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公安部修订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换发、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准驾车型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教育和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则总第一章考试预约第二章考试组织和评判第三章考试员第四章考场和设施第五章考试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七章.则总第一章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第一条本规范。
(自治区、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第二条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考试员的资格考核和考场的验收、检查、监督。
设区的市或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县级公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应当第三条遵循严格、公开、公正的原则。
应当设置受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理岗、考试岗、监督岗。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第四条试路线、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未按规定使用的,监管系统。
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不得组织考试。
.考试预约第二章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核定考场、考试第五条员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一)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计算机考位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二)科目二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场路线和考试项目设置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试员数量、考试路线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
考场和考试员最大考试量应当逐级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本地考场布局、考试能力第六条和考试需求,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能力和异地考试需求,审核制定异地考试计划。
应当分时段安排考试场车辆管理所在制定考试计划时,科目三考试场次,应当科学安排科目二、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安全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安全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安全规范,旨在确保考试过程的安全和公正。
所有参与考试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范,以保证考试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 考试前的准备在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之前,考生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合法身份证明:考生应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在考试过程中出示以确认身份。
- 考试预约:考生应提前在指定的考试部门或机构进行考试预约,并按时到达考试地点。
- 考试材料:考生应携带所需的考试材料,如笔记本、笔等,并按照规定准备好。
3. 考试过程中的安全行为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考生应遵守以下安全行为规范:- 安全驾驶: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应遵守交通规则,驾驶车辆期间应谨慎操控,确保安全行驶。
- 不干扰考试秩序:考生不得利用任何方式干扰其他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
- 不作弊行为:考生不得采取任何作弊行为,如抄袭、传递答案等。
一旦发现作弊行为,将被取消考试资格。
- 合理使用考试时间:考试期间,考生应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并将答案填写完整。
- 设备使用规范:如需使用计算机或其他考试设备,考生应熟悉并遵循设备的使用规范,以避免操作失误或设备损坏。
4. 考试后的注意事项完成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后,考生应注意以下事项:- 遵守考试结果:考试结果将根据规定程序计算,并由考试部门或机构公布,考生应遵守考试结果。
- 保管证件:如考生成功通过考试,应妥善保管考试合格证明或相关证件,以备日后使用。
5. 总结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安全规范对保证考试过程的安全和公正至关重要。
考生应遵守考试前的准备要求,遵守考试过程中的安全行为规范,并在考试后注意后续事项。
只有确保安全规范的执行,才能保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以上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安全规范的文档内容。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规范。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考试员的资格考核和考场的验收、检查、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的原则,并设置受理岗、考试岗、监督岗。
第二章考试预约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核定考场、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一)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计算机考位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二)科目二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场路线和考试项目设置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试员数量、考试路线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
考场和考试员最大考试量应当逐级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本地考场布局、考试能力和考试需求,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能力和异地考试需求,审核制定异地考试计划。
车辆管理所在制定考试计划时,应当分时段安排考试场次。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科学安排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场次,允许申请人同时预约、连续考试。
允许摩托车准驾车型申请人一次预约所有科目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布考试计划,供申请人查询。
第三章考试组织和评判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监管系统。
驾驶人考试员职位职责
驾驶人考试员职位职责驾驶人考试员是负责评估和考核驾驶人技能和能力的专业人员。
他们在运输和交通管理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确保驾驶人具备必要的技术和安全意识,从而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本文将详细介绍驾驶人考试员的职责和要求。
一、理论考试驾驶人考试员的首要职责之一是组织和监督理论考试。
他们必须熟悉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题库的维护和更新。
在考试过程中,他们需要准确地出题和评分,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此外,他们也需要及时向考生提供答案及解析,帮助他们了解自身知识的不足之处。
二、道路驾驶测试除了理论考试,驾驶人考试员还负责组织和监督道路驾驶测试。
他们必须熟悉驾驶技巧和规范,并能在道路上进行准确的评估。
在测试中,他们会评估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他们可能需要扮演乘客或观察员的角色,对驾驶人的行为进行评估和记录。
三、考试结果评估和记录驾驶人考试员需要准确记录和评估每个考生的考试结果。
他们会按照标准化的评价指标,对考生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估,并给予相应的等级或评价。
他们必须保持客观、公正,遵循程序的要求。
同时,他们也要确保所有考试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后续的证件颁发和管理工作。
四、培训与技术支持作为驾驶人的考核和评估专业人员,驾驶人考试员也需要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
他们应该熟悉各种国家和地区的交通安全政策,并向考生传授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如果需要,他们还可以为学习驾驶技巧和交通法规的人群提供咨询和指导,以提高整体驾驶人的素质和安全意识。
五、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作为交通执法和管理领域的专业人员,驾驶人考试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
他们应该跟踪和了解最新的交通法规和技术发展,参加相关的培训和研讨会。
通过持续学习,他们可以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为驾驶人的安全和交通管理的有效实施做出贡献。
总结:驾驶人考试员是交通安全管理中不可或缺的角色。
他们负责考核和评估驾驶人的技能和能力,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驾驶人考试员职位职责
驾驶人考试员职位职责驾驶人考试员是负责对驾驶人员进行驾驶能力及交通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考核和评估的专业人员。
他们在确保交通安全和驾驶质量的前提下,负责监督和管理驾驶人员的考试工作。
本文将介绍驾驶人考试员的职位职责,并重点分析其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考试前准备工作作为驾驶人考试员,首要任务是做好考试准备工作。
考试员应当详细研读司法部或交通运输部相关法规和标准,了解最新的交通法规政策和驾驶能力评估标准,确保考试工作符合要求。
同时,考试员还需要熟悉考试流程和注意事项,准备好必要的考试工具和材料。
二、考试场地的准备在进行驾驶人考试前,考试员需要确保考试场地的安全和有效性。
他们应当检查试车道路和设备是否完好,确认交通标志和道路标线是否清晰可见,并确保考试场地的环境整洁和卫生。
考试员还需要安排考试时间表和人员安排,确保各项准备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考试过程的管理在驾驶人考试期间,考试员的职责是监督和管理整个考试过程,以确保所有考试都能够公正、准确地进行。
考试员应当严格按照考试流程和标准要求,对驾驶人员进行驾驶技能和交通法规等方面的考核。
他们应当记录考试结果和评估意见,并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反馈给被考核者。
四、考试纪律和安全管理作为驾驶人考试员,维护考试纪律和安全是一项重要职责。
他们应当确保所有考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对不遵守考试规则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处理。
考试员还需要制定并执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考试过程中不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事件。
五、考试结果的评估和报告考试结束后,考试员需要对每个被考核者的考试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相关规定和考试标准对其做出评价。
考试员应当撰写详细、客观的评估报告,准确记录被考核者的驾驶能力和表现。
这些报告将作为判定驾驶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的重要依据,因此考试员需要严谨认真地完成这一步骤。
总结:驾驶人考试员的职位职责主要包括考试前准备工作、考试场地的准备、考试过程的管理、考试纪律和安全管理,以及考试结果的评估和报告。
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规范
汇报人: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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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One
年龄要求:申请驾驶证的年龄限制为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身体条件:申请人应具备符合相关规定的身体条件,包括视力、听力、辨色力等 证件要求:申请人在申请驾驶证时应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 考试要求:申请人需要通过相关科目的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变更流程: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 所需材料:身份证、驾驶证、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或房产证等 注意事项:变更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到车管所更换驾驶证上的住址信息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驾驶证迁移的定义:指机动车驾驶人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需要将驾驶证由原发证机关变更至其他地区的 情形。
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 相关知识考试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科目四: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科目一考试:90分以上合格
科目三考试:70分以上合格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科目二考试:80分以上合格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90分以上 合格
培训师资:必须具备相应的 教学资格和实际经验
考核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考 试标准进行考核,确保培训
质量
理论考试:掌握交通法规、道路标志、驾驶安全等知识 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包括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等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在指定路段完成驾驶,测试实际道路驾驶能力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考察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三章考试组织和评判第四章考试员第五章考场和设施第六章考试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考试员的资格考核和考场的验收、检查、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监督岗。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监管系统。
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组织考试。
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核定考场、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一)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计算机考位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二)科目二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场路线和考试项目设置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试员数量、考试路线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
考场和考试员最大考试量应当逐级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本地考场布局、考试能力和考试需求,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能力和异地考试需求,审核制定异地考试计划。
车辆管理所在制定考试计划时,应当分时段安排考试场次。
考试工作纪律
考试工作纪律第一篇:考试工作纪律考试工作纪律考试前,考试员应当点名、核对身份和预约考试凭证、目测参考人员身体条件(发现异常的应责成复查)、向被考人告知计算机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宣布考试纪律。
告知考试员姓名、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证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严禁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
严禁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
严禁伪造、篡改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
严禁接受驾驶证申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
考试中,应当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
发现考生有作弊、替考行为的,应立即中止考试,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考试结束后,如查实参考人员有作舞弊行为的,已经通过考试的成绩无效。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第十九条规定: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农业机械驾驶证;(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八)推诿刁难、态度恶劣;有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并吊销监理证;有第(七)、(八)项行为,予以吊销监理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试规定农业部第42、72号令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工作有明确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准予驾驶的机型和代号《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拖拉机驾驶人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1)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G”;2)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不足14.7千瓦),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H”;3)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K”。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规定,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1)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2)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3)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T”。
科二考场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科二考场管理,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考试质量,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考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考场设施及人员管理1.考场设施(1)考场内应设置考试车辆、考试路线、计时设备、安全设施等,并确保其完好、安全、有效。
(2)考场内应设置明显的考场标识、考生须知、考场规则等。
(3)考场内应设置考生休息区、监考员办公室、考试数据处理室等。
2.人员管理(1)考试人员①考生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②考生进入考场时,应服从监考员指挥,遵守考场规则。
③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2)监考员①监考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考试规则和操作规程。
②监考员应按照考试流程,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③监考员应做好考生签到、成绩登记等工作。
(3)其他人员①考场内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安排。
②考场内不得擅自进入考试区域,如有特殊情况需进入,应向监考员申请。
三、考试流程及管理1.考试流程(1)考生签到:考生持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到指定地点签到。
(2)考生抽签:考生按抽签顺序进行考试。
(3)考生上车:考生上车前,监考员检查车辆状态,确保安全。
(4)考试过程:考生按照考试流程进行操作,监考员监督。
(5)考试结束:考生完成考试后,监考员核对成绩,签字确认。
2.考试管理(1)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车辆,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应向监考员申请。
(2)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与外界交流,不得作弊。
(3)考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
(4)监考员应严格按照考试流程进行操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四、考场纪律及处罚1.考场纪律(1)考生应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员管理。
(2)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电子设备等作弊工具进入考场。
(3)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大声喧哗。
2.处罚(1)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监考员有权予以警告、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实际道路考试模拟夜间驾驶考试工作规范
(一)、机动车驾驶人实际道路考试模拟夜间驾驶考试工作规范(二)、考试方法及要求①双手紧握方向盘。
②启动发动机,车辆处于停止状态。
③双眼正视前方,操作时不得低头。
④准备好后,“报告老师,学员XXX准备完毕”。
⑤按考试员指令在5秒内作出相应的操作。
(三)一、发出“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好条件下行驶”指令,考生应开启前照灯、示廊灯和后位灯,否则不合格;二、此时若前照灯非远光灯状态,先发出“请将前照灯变换成远光灯”指令,考生不变换或变换错误的不合格;在远光灯状态下,直接发出“在刚才同样条件下,你紧跟前车行驶”指令,考生应将远光灯变换为近光灯,否则不合格;三、考试员发出“超车”指令,考生应开启左转向灯,并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未开启转向灯或交替使用远近灯光灯示意的,考试不合格;四、此时若前照灯非远光灯状态,先发出“请将前照灯变换成远光灯”指令,考生不变换或变换错误的不合格;在远光灯状态下,发出“与对方会车距对方来车将近150米”考生应将远光灯变换为近光灯,否则不合格;五、此时若前照灯非远光灯状态,先发出“请将前照灯变换成远光灯”指令,考生不变换或变换错误的不合格;在远光灯状态下,发出“夜间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指令,考生应将远光灯变换为近光灯,否则不合格;六、发出“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等控制路口”指令,考生应交替使用远光灯示意,否则不合格:七、此时若前照灯非远光灯状态,先发出“请将前照灯变换成远光灯”指令,学员应正确变换;在远光状态下,考官会发出“夜间在有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指令,学员应将远光灯变换为近光灯。
未正确使用灯的,考试不合格;八、发生“雾天行驶”指令,考生应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否则不合格;九、发出“夜间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指令,考生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同时开启示廊灯和后位灯,否则不合格。
考试要求:每人考试项目不得少于4项,其中1、2项必考,从3、4、5项中选1项紧接1、2项后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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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16〕13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推动落实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贯彻实施《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公安部制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2016年3月21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三章考试组织和评判第四章考试员第五章考场和设施第六章考试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考试员的资格考核和考场的验收、检查、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监督岗。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监管系统。
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组织考试。
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核定考场、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一)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计算机考位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二)科目二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场路线和考试项目设置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试员数量、考试路线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
考场和考试员最大考试量应当逐级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本地考场布局、考试能力和考试需求,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能力和异地考试需求,审核制定异地考试计划。
车辆管理所在制定考试计划时,应当分时段安排考试场次。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科学安排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场次,允许申请人同时预约、连续考试。
允许摩托车准驾车型申请人一次预约所有科目考试。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布考试计划,供申请人查询。
车辆管理所公开考试计划后,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取消、减少或者变更考试计划。
需要追加考试计划的,应当至少在考试前七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布。
第八条车辆管理所对初次申请和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考试预约,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互联网考试预约系统办理。
对初次申请和申请增加其他准驾车型考试或者满分考试、实习期满考试、注销恢复考试以及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的考试预约,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办理。
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第九条车辆管理所使用互联网考试预约系统,对已按照规定完成注册的申请人办理考试预约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根据考试计划,受理申请人考试预约申请,并于考试前第五日停止受理;对于考试计划未约满的,可以延长至考试前第三日停止受理预约申请。
(二)通过计算机系统汇总考试预约信息,按以下规则对预约申请人进行自动排序:1.首次预约科目一考试的,按照驾驶证申请受理时间排序;2.非首次预约科目一或者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的,按照上一次考试时间排序;3.考试预约成功的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取消约考或者缺考的,按照取消预约时间或者缺考时间排序;4.同时符合第2、第3目情形的,按照最近一次时间顺序排序。
(三)根据考试计划和申请人排序,由计算机确定考试预约结果,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并在互联网公布,供申请人查询并下载打印考试预约凭证。
(四)对考试预约截止日期及之前申请取消考试预约的,直接予以受理;对考试预约截止日期后申请的,告知申请人到业务大厅窗口办理。
第十条车辆管理所使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办理考试预约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确认身份证明有效。
(二)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情形,并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预约考试条件。
符合规定的,受理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三)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
核查结果证实具有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或者不符合预约考试条件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提出取消考试预约的,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确认身份证明有效、核对预约申请信息后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超过六十日未成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的渠道。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考试能力满足本地需求的,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受理异地申请人预约考试业务,并按以下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一)制定异地考试计划,明确异地申请人考试的考场、时间、科目、受理人数,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制定异地考试计划,并在互联网上公布,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选择。
(三)考试计划公布后,按照本规范第九条规定流程和具体事项,通过计算机系统对异地申请人进行单独排序,受理考试预约。
(四)考试预约结束后1日内,考试地车辆管理所受理岗将预约信息转递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地车辆管理所。
第十三条因系统故障、停电、天气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考试计划组织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另行安排考试,并及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对无法参加另行安排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考试预约申请及时安排考试。
对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考试预约申请,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每个科目优先安排1次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优先安排考试的相关信息在互联网和考场公开,供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所核定考试能力、制定考试计划由监督岗负责,并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办理考试预约业务由受理岗负责。
第三章考试组织和评判第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严格执行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实行考场开放,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允许考生在考试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
第十七条科目一考试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应当在考试员监督下,由考生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考试系统完成考试。
报考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使用由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
第十八条科目二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的考场和考试车辆,在考试员监督下,由考生按照规定的考试路线、操作规范和考试指令,驾驶考试车辆连续完成考试。
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科目二考试的,应当使用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进行评判。
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二考试的,考试不合格当场补考时,未扣分的已考试项目不再补考。
补考仍未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参加所有项目考试。
第十九条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车辆,在考试员的同车监督下,由考生在随机抽取的考试路线上,按照考试指令完成考试。
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夜间考试不合格当场补考时,白天考试成绩保留。
补考仍未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参加白天考试和夜间考试。
夜间考试应当在路灯开启的时间段内进行。
进行夜间考试时,考试员和考生应当穿反光背心,考试车辆应当开启车辆灯箱。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使用计算机考试系统的,应当采取人工随车和计算机考试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判。
第二十条驾驶技能考试期间,除参加考试的考生和考试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乘坐考试车辆。
第二十一条报考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的,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可以合并进行,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可以合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考试前24小时内,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随机选配考试员到不同的考场承担各科目考试任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考试开始前,当场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和考试车辆。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前,还应当根据不同的考试路线和考试车辆随机选配考试员。
第二十三条考试员在每场考试开始前,应当将个人通讯工具上交、统一保存。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考试员组织核对考生身份,组织考生有序进入候考、考试区域。
(二)考试员自我介绍,组织讲解考试的流程、纪律、安全事项等要求。
(三)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考试和评判。
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四)制作或者填写考试成绩表,当场公布考试成绩,由考试员和考生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对考试不合格的,应当场告知原因。
对考生拒绝签字的,考试员应当在考试成绩表注明。
考生对考试结果有异议的,考试员应当立即报告业务领导处理,允许考生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本人的考试音视频资料。
(五)各科目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自动上传或者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考试成绩表移交受理岗。
受理岗检查整理考试音视频监控资料,并按规定保存。
对于异地考试的,由考试地车辆管理所在考试合格后三日内,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内部传送等形式,将考试成绩表转递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地车辆管理所。
第二十五条考试期间,考试员应当维护考试秩序,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与车辆进入封闭的考试区域;对考试秩序混乱的,应当报业务领导批准后,中止考试业务。
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考试作弊的,应当中止考试,收集、固定物证、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
经审核确认的,取消作弊考生的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