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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案例分析之齐二药事件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之齐二药事件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之齐二药事件齐二药事件是指2024年11月13日中国湖北省黄冈市齐二镇中心卫生院因给患者使用假药导致多人死亡的严重药事管理案例。

该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对中国的药品监管体系提出了质疑。

案件起因是一位名叫杨患者患有肺炎,被送到齐二镇中心卫生院治疗。

医生开具了一种名为齐二药的药品用于治疗。

然而,由于卫生院无法购买到正规的齐二药,他们不得已采取了以次充好的做法,购买了低价的冒充品。

该事件暴露出了中国药事管理方面的问题。

首先,齐二镇中心卫生院明知道无法购买到正规的齐二药,却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简单地选择了使用假药。

这显示了卫生院管理者对患者的医疗安全不负责任。

其次,对于药品市场监管方面,假药的生产和流通仍然存在漏洞,造成了假药可以轻松出现在卫生院的输液项目中。

这给了不法分子趁虚而入的机会。

该事件也引起了公众对于中国药品监管体系的质疑。

在齐二药事件曝光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宣布将启动对全国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资质进行重点检验,并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中国药事管理方面需要进行。

首先,政府应建立更加严格的药品监管体系,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药生产和流通行为。

其次,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检查,落实责任制。

药品管理人员应该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齐二药事件的发生对中国的药品监管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只有通过加强药事管理的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监管部门的职能,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管水平,才能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汇总

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汇总

1、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2003年4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辖区内袁某(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扣押。

由于工商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

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5年之久。

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此案应属于药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案例分析:该案件涉及到谁是案件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证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查处无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时,《药品管理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适用效力不同,《药品管理法》是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以国务院令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处理结论:袁某无证照批发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应由药监部门以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如果袁某的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药监部门应及时把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5、假冒名牌药品处罚案案情简介: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某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达克宁乳膏(标示为西安杨森制药公司001120778)的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即对该乳膏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将样品寄至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质量部进行确认。

经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但西安杨森制药公司质量部确认该乳膏为假冒产品。

案例分析:该案件涉及到关于使用假冒品牌药品的处罚适用条款目前,有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假冒品牌药品行为的处罚的违反条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药事管理案例

药事管理案例

药事管理案例在医疗机构中,药事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患者的用药安全、药品的合理使用以及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日常工作中,药事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总结,以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下面,我将结合一个实际案例,来分享一下药事管理中的一些经验和教训。

某医院在进行药事管理时,发生了一起患者因用药不当导致不良反应的案例。

患者在住院期间,由于用药过量导致了肝功能异常,严重影响了治疗效果。

经过调查和分析,发现这起案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医生在开具药品处方时,未能充分了解患者的病史和过敏史,导致了用药不当。

其次,药房在发药过程中,未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充分的核对和确认,致使错误的药品被发放到患者手中。

再次,患者本人对于药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了解不够,未能正确地按照医嘱进行用药,加重了不良反应的风险。

针对这起案例,医院药事管理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改进措施。

首先,加强了医生的用药指导和处方审核工作,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其次,药房在发药环节增加了用药提示和警示功能,提高了发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再次,医院开展了患者用药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患者提高用药自我管理能力,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

通过这些改进措施的实施,医院药事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患者的不良反应事件明显减少,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也提高了患者对医院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深刻认识到了药事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日常工作中,药事管理人员需要密切关注患者的用药情况,加强医患双方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发现和解决用药中的问题和风险。

同时,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提高医院的药事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总之,药事管理是医疗机构不可或缺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医疗质量的提升。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对药事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注,共同努力,提升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之齐二药事件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之齐二药事件

齐二药事件事件简介:2006年4月底,广东中山三院传染病科先后发现多例急性肾功能衰竭,于是,院方立即组织多学科的专家会诊,结果发现,所有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都注射过同一种药物——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

这一信息报送到了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省药监局稽查分局立即对涉案的药品进行了控制,并且进行抽样送药检所检验。

省药检所的工作人员连夜对齐药二厂这一批次的样品进行检测分析。

省药检所所长谢志洁说,在厂家提供的处方配比里,有两种辅料是用量最大的,一个是丙二醇,一个是聚乙二醇四百。

丙二醇是注射剂里经常用的辅料,聚乙二醇四百则比较少用。

因此集中排查聚乙二醇四百的毒性。

可是,经过五天五夜排查,没有发现证明聚乙二醇四百有毒性的东西。

经过相关人员的努力下,终于找到了聚乙二醇四百可能降解的产物里有二甘醇,这个二甘醇是能带来肾毒性的。

聚乙二醇四百在降解过程中会产生微量的二甘醇,但是,二甘醇在注射液中的含量不应该高于聚乙二醇四百的含量,然而经检测,这批注射液二甘醇的含量却高于聚乙二醇四百,这一发现为最终找到原因打开了突破口。

“这个时候我们就怀疑它可能用二甘醇代替了丙二醇。

”通过进一步的红外光谱仪观测分析,广东药检所最终确定齐药二厂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里含有大量工业原料二甘醇,导致患者急性肾衰竭死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封杀齐二药生产的所有药品。

经药监部门调查确认,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里的工业“二甘醇”来自江苏省泰兴市失河镇一个叫王桂平的人。

目前王桂平已经被刑事拘留,他承认了销售假冒丙二醇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事实。

事件后果:医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此类不合格的亮菌甲素,使得患者出现不良反应,以至于失去生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不紧急封杀齐二药生产的所有药品。

此事件造成9人死亡,给社会家庭带来沉痛打击,更是一场严重的用药事故。

事件分析:药品原料提供商王桂平:没有按照规定,提供假冒伪劣的原材料属于假药范围,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016年第1次药事管理学3个案例

2016年第1次药事管理学3个案例

中药学131(1)(2)(3)按学号排序前1/3同学为每个班的第一组,分别负责以下案例1,案例2,案例3.,每组同学派1个同学演讲案例,案例内容主要是回答案例后面问题,每组PPT上要附有小组成员(包括学号姓名),负责的工作(收集资料,讨论分析资料,制作PPT,演讲等)案例1将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逐步撤出我国市场(1班前1/3学号同学)2011年1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国食药监安[2011]55号文下发通知,将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逐步撤出我国市场。

近期,监测和研究数据表明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存在严重的心脏毒副作用,且过量服用可危及生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对该药品国内外监测和研究资料进行评价和论证后,认为该药品在我国使用的风险大于效益。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逐步撤出我国市场,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右丙氧芬为阿片类镇痛药,长期使用该药的患者突然停药可能会引起停药反应,应逐渐减量停药,并采取适宜的替代治疗措施。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正在使用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治疗的患者应咨询处方医生,并在医生的指导下完成撤药过程。

2.自2011年7月31日,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药品由生产企业收回、销毁。

3.药品生产企业应制定撤市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协助医生和患者减量停药,采取适宜的替代治疗措施,加强撤药期间的不良反应监测,并保证在撤药完成前医生和患者可以获得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

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1年2月20日前将撤市工作实施方案上报所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在撤市工作完成后提交总结报告。

4.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并负责将辖区内相关工作监督落实到位。

问题与讨论:(1)右丙氧芬为何种药物?在我国的上市情况如何?(2)右丙氧芬的主要安全性风险是什么?(3)我国为什么要采取撤市的措施?(4)右丙氧芬撤市设立过渡期的理由?案例2关注喹诺酮类药品的不良反应(2班,前1/3学号同学)2011年1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第35 期,通报了喹诺酮类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1、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2003年4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辖区内袁某(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扣押。

由于工商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

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5年之久。

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此案应属于药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案例分析:该案件涉及到谁是案件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证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查处无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时,《药品管理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适用效力不同,《药品管理法》是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以国务院令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处理结论:袁某无证照批发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应由药监部门以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如果袁某的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药监部门应及时把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5、假冒名牌药品处罚案案情简介: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某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达克宁乳膏(标示为西安杨森制药公司001120778)的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即对该乳膏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将样品寄至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质量部进行确认。

经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但西安杨森制药公司质量部确认该乳膏为假冒产品。

案例分析:该案件涉及到关于使用假冒品牌药品的处罚适用条款目前,有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假冒品牌药品行为的处罚的违反条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药事管理与法规 实训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与法规 实训案例分析

案例1:甲氨蝶呤事件【案情介绍】2007年7月6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陆续收到广西、上海等地部分医院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

患者使用了标示为上海医药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氨蝶呤后,出现下肢疼痛、麻木,继而萎缩,无法直立和正常行走等神经损害症状。

2007年8月,北京、安徽、河北、河南等地医院使用上海华联药品后也陆续发生不良反应,涉及该厂甲氨蝶呤、盐酸阿糖胞苷两种注射剂。

不良反应发生后,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调查组对该厂的鞘内注射用甲氨蝶呤和阿糖胞苷引起的药物损害案件进行调查,发现造成这一不良事件的原因为华联制药厂在生产过程中,现场操作人员将硫酸长春新碱尾液,混于注射用甲氨蝶呤及盐酸阿糖胞苷等批号的药品中,导致了多个批号被污染,从而引起全国上百名白血病患者下肢伤残。

【问题讨论】1.上述案例属于何种性质的案件?2.你认为上述违法行为适用《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哪些条款与规定?3.你认为违法者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案例分析】1.《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污染药品按假药论处,案例中多个批次药品被污染,因此属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

2.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第七十四条:企业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第九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

3.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违法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药品货值金额2-5倍罚款(2)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4)对生产的原材料、包材、设备予以没收(5)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案例2:欣弗事件【案情简介】2006年7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西宁市部分患者在使用某药厂生产的“欣弗”后,出现了胸闷、心悸、心慌、寒战、肾区疼痛、腹痛、腹泻等症状。

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

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
“李逵”和“李鬼”
(三)非药品冒充药品
• 案例定性: • 本案例中“京都念慈庵蜜炼川贝枇杷膏”
的批准文号并非药品的批准文号。 • 但是,其功能中却声称具有治疗疾病的作
用。系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 因此,依照《药品管理法》之规定“以非
药品冒充药品的为假药”定性为假药。
(四)反应停事件
• 反应停(沙利度胺,Thalidomide) 右旋体 可以缓解妊娠反应,左旋体有强烈的致畸 作用.(1960s)
(八) 药品标签和说明书不符案
• 某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在 B药品批发企业冰箱内发现该企业购进A药品生产 企业生产的“人血清蛋白”99瓶,每瓶内包装标 签载明: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1097008,规格 20%•5g。”
• 说明书载明:“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1097009, 规格:蛋白浓度20%,装量为10g/瓶。 ”
藏克十五味龙胆花丸违法广告案
• 该广告的违法行为: • 1.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该广
告广告词宣称,服用“藏克”1-3盒,即可得到有 效治疗,并宣称止咳平喘当天见效。 • 2.广告利用三个患者以自述形式夸大使用药品疗 效。 • 3.作为非处方药广告,该药品广告没有标明“请 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4.篡改广告审批内容。
• 问题: • 什么是医疗机构制剂?医疗机构制剂的特点? • A、B两所医院的行为是否违法?
• 答案见教材P152-153
(六)火锅店违法使用罂粟案
• 在火锅底料、麻辣烫汤汁、烧烤调味粉里添加罂 粟壳或罂粟粉提鲜一直是坊间流传的公开秘密。
•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工作安排,要求严厉 打击添加罂粟壳、罂粟粉等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 为。

药事管理案例

药事管理案例

药事管理案例近年来,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药事管理也逐渐成为医疗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药事管理的核心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药物治疗的效果,降低药物治疗的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药事管理案例来探讨药事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地进行药事管理。

某医院在进行药事管理时,发现了一个患者用药不当的案例。

该患者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需要同时服用降压药和降糖药。

然而,在就诊时,医生并未对患者的全面情况进行了解,导致开具的处方中存在药物相互作用的风险。

同时,由于医院的药房管理不严格,导致患者在取药时未能得到及时的用药指导,加重了患者的用药风险。

这一案例凸显了药事管理的重要性。

首先,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充分了解患者的病史和用药情况,避免因为药物相互作用而导致患者的不良反应。

其次,医院药房应加强对患者的用药指导,确保患者在取药时能够获得专业的用药建议,减少用药风险。

针对这一案例,医院采取了一系列的药事管理措施。

首先,医院建立了患者用药档案,对每位患者的病史和用药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可以及时查阅患者的用药情况,避免药物相互作用的风险。

其次,医院对药房进行了管理升级,加强了对患者的用药指导,提供了专业的用药建议,帮助患者正确地使用药物,减少用药风险。

通过这些药事管理措施的实施,医院成功地降低了患者的用药风险,提高了患者的用药安全。

同时,医院也加强了内部的药事管理制度,建立了完善的用药档案和用药指导制度,为患者提供了更加安全和有效的药物治疗。

综上所述,药事管理对于医疗机构和患者来说都至关重要。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药事管理制度,加强对患者用药情况的监管和指导,提高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同时,患者在用药时也应积极配合医生和药师的指导,正确使用药物,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药物治疗的最大效果,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欣弗”事件案例介绍2006年7⽉27⽇,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青海省⾷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西宁市部分患者在使⽤标⽰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物药业有限公司⽣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后,出现了胸闷、⼼悸、⼼慌、寒战、肾区疼痛、腹痛、腹泻、恶⼼、呕吐、过敏性休克、肝肾功能损害等临床症状。

随后,⼴西,浙江、⿊龙江、⼭东等省⾷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分别报告在本省内发现使⽤相同品种出现相类似临床症状的病例。

这种症状在全国的“欣弗”使⽤者中蔓延,并有死亡病例。

8⽉3⽇,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了欣弗出现的严重不良事件,并责成安徽省⾷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防⽌该药品不良事件的蔓延和重复发⽣。

安徽省⾷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即向全国其他省、⾃治区、直辖市⾷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暂停销售和使⽤安徽华源⽣产的“欣弗”的协查函,并责成该药品⽣产企业⽴即全部收回其6⽉份以来⽣产所有批次的“欣弗”,责令其暂停该产品的⽣产、销售和使⽤。

经中国药品⽣物制品检定所(中检所)抽样检验,涉案“欣弗”的⽆菌检查和热原检查均不符合规定,是造成这起药品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10⽉份,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欣弗事件”的处理结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安徽华源⽣产的“欣弗”药品按劣药论处,没收该企业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责成该企业停产整顿,收回该企业的⼤容量注射剂GMP证书;撤销该企业的“欣弗”药品的批准⽂号。

同时,对安徽华源⽣物药业有限公司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分别给予撤销职务、记⼤过处分。

案例分析1 违规⽣产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张冀湘15⽇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他们已会同安徽省⾷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安徽华源进⾏了现场检查。

经查,该公司2006年6⽉⾄7⽉⽣产的欣弗未按批准的⼯艺参数灭菌,降低灭菌温度,缩短灭菌时间,增加灭菌柜装载量,影响了灭菌效果。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第四 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 该医院使用的吗丁啉 认定为假药,此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 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依法 给予没收尚未使用 的吗丁啉49盒;没 收违法所得16.70 元;并处使用药品 货值金额数倍的罚 款。
案例分析
药品包装不合规定,质量可疑,初步认定为假药
案例 分析
不具备完整正确的购进记录,实际药品数量 要比票据上的数量多出30盒
该药品检验报告书由供货方药品批发企业提供,送检样品不是 该医院提供,只能对供货方药品批发企业负责,不能说明医院 的吗丁啉就是真的
管理条例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医疗机构药品,必须建立执行进 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 பைடு நூலகம்明和其他标志:不符合规定要 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 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 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 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 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 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 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 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 定的其他内容。
管理 条例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药品, 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 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的记 载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条 购销记录中购进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医疗 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相关知识点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一)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 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引言药事管理是指通过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以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为目标。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药事管理在医疗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药事管理的案例,探讨药事管理在医疗机构中的作用和挑战。

案例背景该案例发生在一家大型综合医院中,医院设有药事管理团队,负责监督医院的药品采购、配送、储存和使用过程。

最近,医院接到了一份投诉信,反映药房配发的一种抗生素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投诉信中指出,该抗生素药品的效果不佳,且有患者出现了不良反应。

医院决定对此事展开调查,并请药事管理团队负责此案。

问题分析药事管理团队首先进行了抗生素药品的采购记录和库存清单的审查。

发现药房在采购该抗生素药品时,并未按照医院的规定进行厂家资质审查和质量检验。

这个过程中存在不合规的情况。

其次,药事管理团队对抗生素药品的配送和储存过程进行了调查。

发现药房内部的温度控制不到位,导致药品质量受损。

最后,药事管理团队还对抗生素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分析。

发现医生在使用抗生素时,并未按照规定的适应症和剂量进行使用,导致了患者的不良反应。

解决方案基于上述问题的分析,药事管理团队提出了以下解决方案:1.加强采购管理:医院应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对所有采购的药品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和质量检验,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优化仓储管理:医院应加强对药房内部温湿度的监控,确保药品的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同时,加强对药品的分类、标识和管理,确保药品的有效期、批号等信息的准确记录。

3.加强医生培训:医院应定期组织药事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医生对合理用药的认识和理解,避免不必要的药物使用和滥用。

4.建立患者反馈机制:医院应建立患者草稿箱反馈机制,鼓励患者对药物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良反应进行反馈,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建议。

挑战与展望药事管理的案例分析表明,药事管理在医疗机构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药事管理学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学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学案例分析药事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配送、存储、配制、发放、使用、监督、质量控制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的一项综合性工作。

药事管理的目标是实现药品合理用药、药品安全保障、医疗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以下是一则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某医院的门诊药房存在以下问题:药品配送速度慢、药品库存不足、药品过期浪费严重、药品存储不规范。

首先,药品配送速度慢的问题可以通过优化配送流程来解决。

该医院可以与药品供应商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提前预订一定数量的常用药品,以便供应商能够按需配送。

同时,门诊药房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提前准备药品,做好药品摆放和整理工作,缩短患者等待时间。

其次,药品库存不足可以通过合理的药品采购计划来解决。

门诊药房应该根据患者就诊情况和药品使用量,制定合理的药品采购计划,并定期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及时调整和补充库存。

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库存监控系统,及时了解库存情况,并及时补充库存。

第三,药品过期浪费严重的问题可以通过药品有效期管理来解决。

门诊药房应该加强对药品有效期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检查库存中的药品有效期,并将临近过期的药品优先使用,将即将过期的药品进行处理。

此外,门诊药房还可以与供应商协商,要求供应商提供有效期较长的药品,减少药品过期浪费的情况。

最后,药品存储不规范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药品存储管理来解决。

门诊药房应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药品存储管理制度,明确药品存放的要求和流程,确保药品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避热的环境中,避免药品受潮、变质。

此外,还可以通过定期的巡查和检查,对药品存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针对某医院门诊药房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优化配送流程、制定合理的药品采购计划、加强药品有效期管理和加强药品存储管理等措施来解决。

只有做好药事管理工作,才能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药事管理总案例

药事管理总案例

1、违法药品(yàopǐn)广告案 12、“蒙茸(ménɡ rónɡ)胶囊”案 23、医疗器械案 34、擅自(shànzì)配制制剂案 55、“泰元胶囊(jiāo nánɡ)”销售案 66、“人α-干扰素”生产(shēngchǎn)销售案 87、药品销售案 108、药品销售案 129、虚假医疗广告致人损害案 1310、擅自删改药品说明书致人损害案 1511、行政垄断案 1812、兽药店经营人用药品案 2013、假冒品牌药品案 2114、兽用医械出售给人体使用案 2215、购进药品无记录案 2316、流动售药案 2417、药品无照经营案 2518、违反药品说明书案 2619、违反药品说明书案 2720、非法包装案 2821、药品经营地址变更案 2922、药品捆绑赠品销售案 3023、从一则案例看《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适用 3224、非法售药案例 3725、将过期药品赠送他人使用案例 4026、药品不良反应案例 4227、贿赂医生案 4428、网上伟哥假药案 4529、变造广告审查文件案 4730、中山特大制造冒牌药品商标案 4831、新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4932、虚假药品广告案 5133、齐齐哈尔恒瑞药业生产假药案 5234、“齐二药”假药事件 5635、违法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安定注射液” 5836、广东曝光非法行医 5937、西医自制中药制剂 6138、外来医生自制假药害苦患者 6239、经营假药案 6340、食品套用药品名称案 6441“玉盘消渴片”假药案 4142、假冒“达菲”案 6643、使用头孢曲松钠制剂死亡案 6744、广东佰易人免疫球蛋白事件 6845、“梅花K”假药案 7046、“欣弗”事件 7147、通脉强肾酒擅自篡改夸大药物疗效 7248、虚假医药广告案 7649、“克银王”违法广告案 7850、生产、销售假药案 7951、虚假保健食品宣传是如何骗人的 8052、药品部分霉变是按假药还是按劣药论处 8253、业务员持合法资质售假该罚谁 8454、用麻袋包装中药进行销售这一行为做何处理 8655、以尚未成立企业的名义销售产品如何处理 8856、大输液发生沉淀是按假药还是按劣药论处 9157、是代理行为还是销售行为 9358、诊所非法购入疫苗并接种谁有处罚权 9659、是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9960、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生产药品如何处理 10161、药品经营许可证上交不等于注销 10362、是筹建药店还是无证经营 10563、是销售假药还是从非法渠道购进假药 10864、理疗中心使用夸大适用范围的器械如何处理 11065、罚则中的“逾期不改”如何理解 11266、在药店发现假药,店主称是家人服用对此应如何定性处理 11567、医院代患者从零售药店购药是否处罚 11768、加处罚款的期限如何确定 11969、对使用其他门诊药品行为做何处理 12170、对已办理退货手续的假药如何处理 12371、受聘学校后无证看病卖药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12572、是分别处罚还是择一重处理 12773、近效期药售出后,患者不遵医嘱服用致药过期医院是否担责 12974、药店将过期药赠送他人使用如何处理 13175、是擅自变更许可事项还是转让经营许可证 13376、连锁公司异地加盟店违反GSP做何处理 13577、需冷藏的药品未冷藏如何处理 13778、销售食药两用产品致人中毒做何处理 13979、跨管辖区域销售药品如何处理 14180、寄存药品无法表明合法来源当事人是否担责 14381、药品包装中附带的器械如何认定 14582、试运营期未做药品购进记录做何处理 14783、违法销售小货值体温表如何处罚 15084、是无证经营还是无证行医 15285、零售药店为顾客代售药品如何处理 15486、是无证经营还是扩大经营范围 15687、双方共用一个执业许可证如何处理 15888、是无证批发还是合法销售 16089、个体诊所私配制剂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6290、批发企业未经批准异地设库如何处理 16491、保健食品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做何处理 16692、药品购进票据与实物批号不一致做何处理 16893、销售未经批准生产的中药饮片如何处理 17094、是无证经营还是伪造许可证 17295、药店间代购药品行为能否处罚 17496、错误资料致使医师滥用药物做何处理 17697、劣药入库未使用能否处罚 17998、业务员错发劣药至医院该处罚谁 18199、销售未经检验的医疗器械能否处罚 183100、超市承包中无证经营药品谁来担责 185发文(fā wén)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号:国食药监办[2009]570号发布(fābù)日期:2009-9-3执行(zhíxíng)日期:2009-9-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shípǐn)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要求,国家局制定(zhìdìng)了《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结合实际,细化方案。

药事管理 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 案例分析

案例:
1. 甲医院(大)研制了制剂a,甲的几位专家去乙医院(小)坐诊,乙从甲购进制剂a,规定只允许甲医院专家才可开a。

分析:甲医院:第二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乙医院:第三十四条第八十条。

2.药店从某药厂买某种药,但发现主要成分含量过高,导致李某肾衰。

分析:药厂、药店: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三条。

赔偿李某由药厂承担。

3.某医院与B药品批发公司的业务员张某签一50000元的协议,而B公司不知情,因B公司无该类药,故B公司从A零售连锁店购买,然后卖给医院。

是否违法、依据?
分析:医院:第三十四条第八十条。

张某:第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A零售连锁店:第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B公司: 不违反药品管理法。

4.A委托B生产藿香正气胶囊,A有批准文号而B没有,B共生产了80000元药品。

违反那些规定及依据?
分析:按假药论处,A与B罚款相当,根据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5.某药厂从某医疗器械厂买器械,费用由药品交换,该器械厂将药品卖给某药品批发公司,是否违法?处罚及依据?
分析:器械厂:第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某药品批发公司: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八十条。

6.某公司(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进了100盒药,50元/盒,以100元/盒售出50盒,市场价是200元/盒。

如何处罚?
分析:根据第七十三条,违法所得按卖出的算,50盒*100元=5000元
根据第一百零一条,货值金额:100盒*100元=10000元,罚货值的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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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号:国食药监办[2009]570号发布日期:2009-9-3执行日期:2009-9-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要求,国家局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结合实际,细化方案。

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进度安排,努力形成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领导,明确任务。

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努力做到领导到位、任务明确、机制健全。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要明确督查事项,提出督查要求,加大督查力度,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制定的整治工作方案于9月底前报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九月三日二、整治重点(四)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行为。

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下,国家局协调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行动,组织查处生产销售假药的大案要案。

(五)大力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问题工作意见的报告要求,联合有关部门对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进行整治。

(六)强化药品生产监管。

在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扩大核查品种范围,推进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以高风险类药品生产企业为起点,全面推进药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提高企业质量管理及保障水平。

进一步强化对药品生产环节,特别是高风险类药品生产过程中影响药品质量的环节,以及药品生产用原料、辅料、化学中间体、中药饮片等来源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监管,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药品质量安全风险。

(七)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工作。

提高审评审批门槛,加强现场核查,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真实、规范。

加强对药物临床前研究开发机构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严格医疗器械申报资料受理的审查。

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力量,提高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

(八)加快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标准提高工作。

国家局明确专项整治期间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提高的重点品种和具体目标,加快基本药物品种、中药注射剂、有源医疗器械、生物材料、组织工程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

出台《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完善标准制定、修订、发布、实施以及淘汰机制,全面规范标准管理工作。

(九)进一步强化药品购销渠道的管理。

以规范药品购销中的票据管理为突破口,大力整治药品流通环节中“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222222222在具体执法中,涉药单位为掩盖其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事实,往往会采取多种形式干扰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进而无法使执法人员以其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而作出处理。

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只要收集到涉药单位购进药品时持有供货单位出具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和药品销售凭证,就应认定其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否则,就应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处理。

首先,明确药品来源是确定非法渠道采购的关键。

实践中,执法人员一般是从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类案件,遇到有怀疑药品时,往往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和票据,但有些单位却声称未留存购进药品的相关票据。

此时,如果当事人承认相关药品系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进,执法人员只需制作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就可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定性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如果当事人不承认该批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并坚称相关资料和票据找不到了或者忘记留存了,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定性为非法渠道进购药品。

其次,注意区分非法渠道采购与未留存票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

如果在执法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票据,但事后提供了药品供货单位有关证明和相关票据,且经确认属实,此时不应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而应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若逾期不改正,则再进一步实施其他处罚。

第三,使用“合法渠道排除法”判断是否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执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拒不承认其药品是从非法渠道采购的,又不能提供有效资质证明和相关票据,在这种情况,可采取“合法渠道排除法”进行处理。

即如果当事人声称其药品是从合法生产企业购进,可进一步调查当事人首营品种档案,并通过网上查询、调查企业营销人员、与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协查等方式,对药品流向进行调查;如果当事人声称药品是从批发企业购进,则可直接调查该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及销售凭证存根,获取直接证据。

调查结果与当事人声称不一致的,可直接按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进行定性处理。

Lllllll(六)提高药品质量标准。

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全面落实“提高国家药品标准行动计划”,协助做好基本药物品种、中药注射剂、有源医疗器械、生物材料、组织工程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的修订工作。

完善标准制订、修订、发布、实施及淘汰机制,全面规范标准管理。

分步修订《江苏省中药材标准》、《江苏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稳步提高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

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重点提高注射剂类药品、高风险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

Xxxxxxxxxx一、本案中零售药店是否为无证经营涉案药店是一种超出经营方式经营的行为,但超出经营方式经营是否就是无证经营③,这就要结合整个药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体系性的思考。

首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对许可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等等皆属于该法属指许可事项④。

超出经营方式当然是包含了企业擅自变更了法定机关已经核准的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里,对这种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行为《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⑤,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的,必须先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办变更手续,而不是直接按无证经营处理,而且该条在最后特意强调,只有逾期不改正的宣布《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后仍然从事药品经营的,才能按无证经营处理。

其次,《药品经营质理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由于此实施细则是对《药品经营质理管理规范》的解释,且其也是《药品管理法》中明确授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⑥,故此应认为违反了细则的规定即是违法了《药品经营质理管理规范》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⑦: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也必须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同样不是直接按无证经营处理,该条对于逾期未改正的,规定还要先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至于对行为人超出经营方式经营要适用药品管理法每七十九条还是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很显然,当法律与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均作出不同规定时,是要当然的适用法律的,也就是说,对于超出经营方式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这两种行为要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查处,对于其他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则可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无论对此行为适用哪部法律,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那就是我国立法上是排除了对于药品经营企业超出经营方式经营药品直接按无证经营处理原则的,实践中不能一经发现零售药店超经营方式经营即认定其属无证经营。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明确:药品经营企业超出经营方式经营的行为不能按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定性。

二、仅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行为可否适用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虽然涉案药店不是无证经营,但其确实是在无经营资格的(超出经营方式当然是无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销售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⑧,办案人员即是认为作为一种选择关系,中间可以用“或者”进行相连接,那么违反任何一个叙状均便应受此条规范。

很显然,本案的关键分岐点是对“违反本法每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这句话如何理解。

假设我们抛开《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即假设该法中根本没有第八十条的话,那么对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理呢?显然,对此行为没有对应的罚则,那么,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对于此行为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并非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律中的某个条文就要受到行政罚。

下面我着重对为什么要求“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与“从无证企业购药”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作论述。

首先,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要结合前后,综合立法本意,遵循体系解释的原则,整体思考,绝不能前后割裂、断章取义,我认为通过对第八十条这句话的分析,无论从其语气表述上,还是从其内在逻辑关系上,都表明前后两段话应是一种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并列关系。

其次,如果我们假设此前后两段内容是一种选择关系,即假设有此行为中的任何一种时即可适用本条规定,那么也就意味着一家生产企业向个人收购该个人自种的未实行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即属向无证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受到处罚,这显然与第三十四条的精神是相违背的(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无需销售方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再次,如果认为本案可以适用第八十条处罚,就会产生这样一个结果:对于同一批药品,销售方和购买方同样是违法的情况下,对销售方只能先处以警告的这样较轻的政处罚,而对于购买方却要处没收药品或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较重的行政处罚,而在购买与出卖的危害性比较上,显然出卖的危害性是大于或至少等于购买行为的(因购买后还有一个卖不卖的过程,很可能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人基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使所购药品未流通于市面),本案适用第八十条处理就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协调、不一致、有失公正,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难以服众。

最后,法律条文应当简明扼要,任何文字在条文中肯定都有其必要的作用。

适用本条罚则,既要求行为人存在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同时要求其购药的对象必须是无证经营的企业,看似是一种立法上的重复叙述,因为无许可证肯定属无资格经营,而取得许可证也未必当然有经营资格(如本案中零售药店并无批发资格),这实际上这是立法者通过立法技术对处罚范围进行的限制,如果将“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删去,这样一来,对于本案中的诊所是当然的适用本条的,但是立法却非要加上一个限制,我认为主要是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来都要依《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这样的话,药品的质量是能够得到保障的,立法要将从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无资格售药(如超范围经营、超经营方式经营)与纯粹的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药加以区别(前者仅是无经营资格,但其从开办到后来的整个购、销、存的流程是经法律约束和评价过的,而后者是无证经营从来就没有受到过法律的制约,对药品的质量等保证显然无法与前者相比),从而更好的体现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与所受惩罚相适应的角度进行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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