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原则论释(一)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在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关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经济法既有调整纵向关系的法律规范;又有调整横向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是公法;侧重于调整政府平衡协调济生活中发生的政府与商事主体间的关系;强调政府与商事主体间责、权、利、效的一致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以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标准;对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即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之一..在经济法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将其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包括: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它们有机联系地统一整体为一部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探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凭借法理关于法律原则的概念..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是构成法的三要素;没有具体法律规则时;可以藉助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解决现实中发生的法律现象;此即法律原则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调控能力之功能和作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亦即在经济法的法律创制和法律实施中所应遵循的基本的法律原则..精确定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保证经济法运行的基础;同时;在经济法的执行过程中;坚持一定的原则也是贯彻执行经济法的基本保证..一经济法现状以及经济法概念诸说如今;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它从原来的民商法中分离出来;是因为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只要是有自己的特定调整对象;那么它就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经济法的概念来说;中国学者就有不同的观点;比如“国家协调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纵横统一说”“国家调节说”“国家调制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等①..上述诸多观点;虽然在表述上不尽相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经济法分为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在市场规制方面;经济法一些法律规范有利于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市场的有序平衡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在宏观调控方面;当国家的金融、货币、税收等出现问题的时候;经济法会起到宏观调控的功能;国家的经济稳定发展得到保障..二法律原则层次论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所下定义;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同时又是构成法律规范体系之根本所在;它可以弥补在其自杀身逻辑演绎中经常发生的法律适用脱离法律原初目标的弊端;给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以合理、合法的依据和限制..法律原则也是一个法律部门存在之根本..任何法律部门如果不能通过归纳跟演绎;恰当地总结出若干法律原则;而只依赖于某种价值取向;则难以构造出一套相对严格周密的理论和相应的实在法体系..正是基于某种原则;不同的规范和制度才得以有机的统一于某个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宗旨贯穿联系起来..法律原则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和各种学说深刻影响着经济法的历史和现实面貌..经济法从中吸收养分;不断得到充实;因而相关的、更高级的一些原则也会出现在经济法中;为经济法所遵循和援引;这也就成为一般经济法原则..同时;经济法又具有自身特有的原则;这些特有原则就是所谓的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它是属于上层建筑中制度的范畴;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它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根据;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中国的学术界有不同的表述..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总值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认为:“经济法的本原则指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准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准则..因此;我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之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起根本性作用的根本准则..三.经济法的确立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标准首先;它必须是法的则..原则与规则不同;规则较为具体;而原则更为抽象..法的原则概括面广、稳定性强、适用范围宽、效力层次高、指导作用大等;规则则相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一种发的原则;否则就不可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再次;它必须是经济法的原则..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要确定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必须是经济法的原则;否则就不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后;它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以众多经济法具体原则中概括出来的、经济法领域最高层次的原则..它统率经济法的各种具体原则;是原则的原则..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方法②对于我国目前经济法确立的方法;不同学者有不同的描述..张守文教授的方法是系统网络分析方法以及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方法..系统网络分析方法;在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时;就应该把整个经济法理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的基本原则与相关的理论之间的关系进行动态观察;并对各个问题进行级次分解研究;这样;就可以把基本原则问题放到整个经济法各个理论问题所构成的网络中来来进行研究;从而找到其在网络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关联..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方法;可以具体分解为结构分析、行为分析、绩效分析以及关联分析的方法..这些方法提供了值得重视的分析视角和路径;在许多领域都可以有其应用;但在各个领域中对于相关概念的具体理解可能是不同的..对上述两类确立方法;从系统网络方法的角度来说;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围绕“调制”这一中心范畴;主要强调调制的内容;从结构行为绩效的方法来看;应强调法定、适度、效益的精神;即强调调制的的法定性、适度和绩效性..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1.有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1由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效力高于经济法具体原则;同时也高于经济法律规范;因此凡是符合经济法律原则的经济法具体原则和经济法律规范都是有效的;当三者不一致的时候;具有实然性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为人们提供了判断上述规范和具体原则有效性的一个法律标准;有助于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2由于认识往往落后于实践;在经济法的实践中;常常缺乏可供适用的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的具体原则..在此情况下;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创制实际需要的、新的经济法律规范;从新的原有的有关经济法律规范中;概括出新的经济法具体原则..2.有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有一个发展变化和不断完善的问题..因此;具有应然性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于已经过时的或者部分不符合实际需要的现行经济法律规范的废止、修改;能够发挥指导作用;同时;对于现在没有而实践需要的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健全经济法制具有重要作用..3.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德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我国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内容;众说纷纭;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了研究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一个基本范畴;应加以研究;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对该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表面化阶段..由于对经济发的调整对象、独立地位、精神实质等问题至今还没有比较准确的认识;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从而导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够深入;甚至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确定标准都存在模糊的认识;导致学术界对此问题争论不止..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按客观规律办事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法主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等等..③我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四方面:经济法法定原则1.经济法的适当干预必须依赖于法律的规定;国家对于社会经济干预时必须干预有根据;同时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即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2.经济法法定原则实质上;主要目标是力图保障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市场主体或者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实施..这项原则可以包括在整个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在市场规制法领域..例如;在反垄断方面;要对垄断的标准作出法律上的界定;以明确哪些垄断为法律所不容;哪些主体可以享有垄断权;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等;也都需要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各项规定都需要法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应当确立税收法定原则、计划法定原则、货币法定原则等;由于宏观调控领域所涉及的事项;都与国计民生直接相关;因而国家权力机关在总体上行使专属立法权是很必要的..比如;货币政策、金融政策等;都应该由法律加以规定或者由权力机关予以批准;国家计划与预算;都由国家立法机关来审批决定..这些都是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由此法定原则贯穿于整个经济法制度;并成为一项基本原则..事实上;法定原则在一定意义上也促进了经济法的专门立法的发展..二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权责利效统一原则中;指的就是经济法主体所承受的权力、责任、利益和效益;不应该有脱节、不平衡等现象存在..1.此原则首先强调要权责相当、共同平衡地体现于经济法律规范的模式中;不能失衡;以免权轻则重或者权重则轻..如果经济法主体权责不当;会出现专权擅权或者令人畏缩不前;这些都会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进行..因此必须要求权责相当..2.再次强调利效问题即平衡的权责分配模式引出的经济法律后果..经济法本身的经济性要求其规范及行为必须使利效能体现权责的要求;达成权责利效的实质一致..权责利效一致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的整体和始终的根本原则;它既是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的天然反映;又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的演化和要求..三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生活中的很多问题依靠个人是不能解决的;必须依靠国家来解决..比如国家政策、宏观调控等;都需要一只“看得见的手”来干预;否则社会秩序就会混乱不堪;经济就不会稳定发展..适度干预的关键在于适度;也就是说;以国家的力量介入经济活动中去;不但要对正常的经济活动与行为给予尊重保护;而且要力度控制得当..不能破坏经济发展固有规律;也不能在经济危机来临时听之任之..此原则具体表现为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1.调控适度;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周期交易等都要适度..适度就是要合规律;就是要把国民财产权的合法侵害降至最低;就是要充分考虑到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等..调控适度就是强调适中;无论对于鼓励促进抑或限制禁止;都要适中..2.规制适度;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比如说;对于垄断的规制;涉及到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利益平衡;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既涉及正当竞争者权利的有效保护;也涉及竞争者与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均衡保护..这些方面都要求在总体上进行适度规制;否则可能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总体福利..要实现适度干预就必须注意总体上的平衡..衡量干预是否适度;要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平衡;特别是法律对各类主体法益保护的均衡等等..要实现平衡或者均衡;尤其是各类干预手段间的协调;或相关干预制度之间的协调..因此;适度是与平衡协调相关的..这样的干预;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四平衡协调原则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④..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出发;通过国家的指导和纠正等行为调节社会经济;实现经济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均衡;促进经济的合理运行和有序发展..此外;平衡协调原则不同于单纯以引导为主的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也不同于单纯以救济为主的公平竞争原则;而是贯穿于整个经济法领域的总的基本原则..这不仅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更重要的是作为经济法执法的经济引导行为和经济救济行为..以平衡协调为基本坐标;在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的价值取向的指导之下;发挥其主导和救济功能..五.经济法基本原则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⑤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是相同的经济法是国家利用法律来调节经济的利器;是对经济进行有效监管的手段..经济法所具有的民主、公平的特性使其能够在国家社会经济活动中对经济活动有效地调节..不但可以让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个体能够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也能也能使得国家使用法律的工具来维护社会的根本利益..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同样是建立在公平民主的基础上的;只有这样才可以让和谐的社会建立..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和谐社会建设都需要遵循民主原则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中不但有必须遵守的规范也有许多任意性的规范;采用强制性与提倡性相结合的模式;这样既有经济责任和经济制裁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消极后果;同时也有不少肯定行的法律后果;采用鼓励与制裁并用的模式..和谐社会中民众拥有足够的民主权利;在诸多公共事务中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且有足够多的法律措施保证民众民主权力的实现..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和谐社会建设必须遵循的重要概念经济社会上的平等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的经济基础;贫富差距过大的社会是难以建设和谐社会的;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可以让中低收入者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获取更大的收入..这样的话;中等收入者在社会成员收入中的比例将会大幅度增加;有助于形成健康的社会收入结构;不但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也可以让所有的社会成员能够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六结论由于经济法的产生较晚;人们认识它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而对其基本原则的概括始终未尽一致;相关研究虽已有诸多成果但问题仍然纷繁..应当承认;概括经济法基本原则绝非易事;而且随着对经济法认识的深化;特别是随着对经济法部门法研究的深入;相关的概括也可能有所变化..此外;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需要从理论的角度进行论证;还需要从具体制度的角度以及制度实践的角度进行验证;这样才可能确立较为公认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并使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参考文献:1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52页2张守文经济法德基本原则确立3刘亨隆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肖平主编中国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李昌麒主编经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4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第165页5宋琴莲论经济法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经济法基本原则
不同本位下的法律重心有什么不同?
国家本位 :“义务”;
个人本位 :“权利”;
社会本位:权利(力)基础上的“责任”, 即“权
责”。
不再允许“极端个人主义的自由放任”和“极端国家主
义的全面管制”; 在充分承认个人、社会组织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同时,也 必须对之实施必要的约束与规制,任何滥用权利(力) 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禁止甚至惩罚。 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在行使权利(力)的时候,必须 同时意识到如果滥用该权利(力)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归纳:法本位是法律所立足的理念基点与价值追求,是法律所定位的保护目标与中心指引,是法律解决 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
怎样界定社会公共利益? [美]庞德(1984)将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和“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视为公共利益,与社会 利益相区别,并将社会利益理解为“包含在文明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地位而提出的各种需求、需要或 愿望。” [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1985)将公共利益理解为“包括产业利益在内的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或指保 护经济上的弱者。” 王保树、邱本(2000)将公益性描述为“是一种利益所属的公众性而非私人性,一种利益分配的公平 性而非独享性,一种利益本位的社会性而非个人性。” 归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性利益。其利益主体具有公众性,利益属性具有共享性 。 可以说,社会公共利益是特定多数个人共同利益的总和。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是三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不同范畴,它们彼此相辅相 成,但又不能相互代替 。 在有的情况下,如果从国家利益出发,就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比如扩大积累、增加货币发行、加重税 赋等,可能暂时对国家有利,但是,却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损 。 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 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 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 益为本位。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一套从社会经济活动出发的法律规则,它规范了社会主体在活动过程中的行为,保护了社会利益。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市场原则,即政府应该尊重市场,完全放任市场发展,不介入市场价格机制,给消费者最大的选择权。
二是注重双方自由意愿,保证主体间的自愿交易,避免让一方滥用自己的优势,强制另一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选择。
三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立法、政策和行政手段,保护消费者从决策时就不受欺诈、构制,确保合法权益。
四是强调承担责任,每一方都应该承担正当的责任,为他们的行为负责,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是言行一致,即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严肃执行合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总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市场及双方自由意愿、保护消费者权益、承担责任以及言行一致。
只有全面落实这些原则,运用经济法来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纠纷,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公平和公正:经济法强调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正规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经济不公的行为。
2. 利益最大化:经济法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 社会效益:经济法关注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包括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保障公众的利益和福祉。
4. 法治原则:经济法以法治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稳定。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之一,经济主体在法律框架下享有自由选择经营方式、自由竞争和自由收益的权利。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经济法保障市场主体平等权益的重要原则,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受到平等对待,不得有任何歧视。
3.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即在市场经济中,确保公共利益大于个体利益,保障
公共利益的实现。
4. 契约诚信原则:契约诚信原则强调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诚实守信,维护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 社会责任原则:社会责任原则是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一种要求,强调市场主体应承担起社会责任,不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还要关注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体系,是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经济发展的法律基础。
在经济法领域,有许多基本原则被奉为法律规范的根本。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经济活动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至关重要的。
这一原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当遵守同样的法律规定,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经济主体才能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开展经济活动。
2. 自愿原则经济活动的主体在进行合同和交易时,应当是出于自愿意愿的。
自愿原则强调任何经济行为都应当基于主体的自主选择,而非被迫或强制。
只有在自愿原则的指导下,双方交易才能达成公平、有效的结果。
3. 合法原则经济法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开展经济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
合法原则保障了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4. 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在经济法中,对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无论是消费者权益还是企业利益,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以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保护原则是经济法的基石,也是保障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
5. 公正原则最后一个基本原则是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法律应当做到公正、公平的原则。
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当得到公正的处罚,任何合法行为都应当得到公正的对待。
公正原则保障了整个法律体系的正义性,也保证了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涵盖了法治、自由、公平和效率等多个维度,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只有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才能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原则的特征和确立依据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但它不同于法律规则。
规则是具体的行为规范,规定各种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原则是某个领域、范围和类型诸多法律规则精神实质的概括和抽象,它提示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模式,指导和协调各种具体的法律调整机制。
简言之,法的原则是法在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有其特有的调整原则。
由于经济法是一个新独立的部门法,对于其调整原则是什么,怎样正确确立其原则,人们众说纷纭。
在中国,特别是80年代,许多论著在谈及这个问题时,往往都要各自罗列七八上十条原则。
他们往往把一般法的原则、宪法原则和其他部门法原则,甚至根本不能作为法律原则的东西,如某些客观规律、国家的某些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等等,统统照搬过来,加以拼凑。
这说明我们对于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尚需要准确把握。
经济法原则是经济法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
经济法原则一般由宪法和有关经济法规性文件明文加以规定,或体现在其他有关法律规范之中,或在司法实践中由判例加以昭示。
法的原则具有法律规定性,法律未确认的,不能随意拿来作为法的原则。
经济法原则是人们行为的一种基本准则,它虽然不像法律规则那么具体,而具有一定抽象性,但它能指示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模式,有一定可操作性(指示性)。
不是人们行为准则的,不能作为法的原则。
例如,单纯的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经济规律乃是自然界或社会(这里指整体性社会)的运动发展规则,思维逻辑、思想模式,是人们的思想规则,这些也不能直接将它们当作经济法原则和法的原则。
法的原则具有稳定性特征,特别是法的基本原则,其稳定性更强。
因为法的原则不同于法的具体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变动性较大:法的原则是法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社会关系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特征是比较确定的,法的基本任务也是确定的,所以其调整原则也是确定和稳定的。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各方的利益,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平衡。
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法治原则:依法治理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要求各种经济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
2. 公平原则:经济法追求公平正义,保障各方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机会和合理利益。
它要求不得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确保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3. 自由原则:经济法主张市场自由经济的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和竞争自由。
它赋予各方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鼓励创新和创业。
4. 效率原则:经济法追求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和经济活动的最佳效益。
它倡导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通过竞争和自由贸易等手段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经济增长。
5. 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法注重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强调一方的经济自由不得损害整体社会的利益。
例如,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都是经济法的重要领域。
6. 可预见性原则:经济法要求法律规则明确、稳定,以便各方能够预测和规划经济活动。
这样可以降低经济风险,增强市场信心和投资动力。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旨在实现社会公正、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同时强调法治原则和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
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社会效益,以达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指规范国家经济活动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是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法律约束原则经济法的第一基本原则是法律约束原则。
这一原则确立了法律对经济活动的主导地位,规定了一切经济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经营,不得违法从事经济活动。
法律约束原则是保障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
二、市场调节原则市场调节原则是经济法的第二基本原则。
市场调节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其基本原则是竞争自由、价格合理、资源配置有效。
根据市场调节原则,国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三、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是经济法的第三基本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公平正义是确保每个经济主体享有平等的机会,遵循公平的竞争和交易规则,实现社会正义和共享发展的基础。
经济法在规定经济行为时应当体现公平正义原则,保障全体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权威原则法律权威原则是经济法的第四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规定了国家法律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威性和不可抗拒性,要求所有经济主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尊重法律权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法律权威原则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的关键。
五、效益平衡原则效益平衡原则是经济法的第五基本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常态,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社会公共利益。
效益平衡原则要求各方在经济活动中平衡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辅相成。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之中,是规范经济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石。
只有遵循这些基本原则,才能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法律体系的良性循环。
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摘要】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系统地阐述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在简要介绍了文章要讨论的主题。
正文中首先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及特点,然后详细解释了经济法的五大基本原则:合法合理、平等自愿、保护制度、公平竞争、社会效益。
在结论部分总结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和作用。
这些原则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深入分析,有助于加强对经济法体系的了解,为经济法的实践提供指导和参考。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合法合理,平等自愿,保护制度,公平竞争,社会效益1. 引言1.1 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合理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经济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进行。
合法合理的经济活动不仅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持续。
平等自愿原则强调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自愿、平等地参与,不存在强迫、欺骗等不当行为。
这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
保护制度原则强调经济法应当保护法律制度的尊严和权威,维护法治秩序的稳定。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社会效益原则强调经济活动应当追求整体社会效益最大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规范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经济法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只有遵循这些基本原则,才能确保经济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和目标。
2. 正文2.1 经济法的概念及特点经济法是指规范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国家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则的总称。
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主体行为和保障经济秩序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规、立法和司法判例等。
经济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主体行为为主要内容。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内容(一)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内容(一)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1.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经济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要求在经济活动中保障各方的公平权益。
•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进行交易和竞争时,应当遵循公平的规则,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公平原则的核心是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公正竞争机会,遏制不正当的市场行为。
2. 自由原则
•自由原则是经济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享受自由的经济活动权利。
•经济法允许市场主体自主决定经济行为,包括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决定价格、选择经营方式等。
•自由原则的关键是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行动权,鼓励创新、竞争和合作,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 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经济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经济活动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遵循法律的规范和限制。
•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它的制定、实施和执行都应当遵循法治的原则。
•法治原则的核心是依法治理经济,保证市场秩序的公正、稳定和可预期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结: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公平原则、自由原则和法治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权益,自由原则要求市场主体享受
自由的经济活动权利,而法治原则要求经济活动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遵循法律的规范和限制。
这三大原则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基础,为经
济发展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1)〔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体现在,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
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这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
经济法的三大原则,简明地表达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经济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实现快速、稳定、高效、持续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
经济法要完成这一使命,必须找准自身的定位和价值取向,以此为起点提炼出能够体现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原则,从而为经济法体系的构筑奠定基础。
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最终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哲学的高度对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作了概括,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无疑是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最本质、最深层的东西。
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律规范都从整体上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围绕这一中心,它们从经济生活的不同部门、不同方面作出法律规定和阐述,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经济法体系。
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同时体现出经济法所有的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应为协调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
实质正义是经济法正义观的独特展现。
行政法注重“程序正义”,强调的是程序公平促进实体公平。
民商法关心的是“形式主义”,它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假设人格平等,只强调机会均等,而无法解决事实上的个体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并导致机会不均等的一系列问题。
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
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
经济法是指国家在经济活动中制定和执行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促进和维护国家的经
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是经济学与法律学的结合体,旨在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市场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原则。
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市场经济原则是指国家承认
和保护市场经济制度,推进公平竞争,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这意味着国家需要制定和实施有关市场监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法律法规,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健康发展。
二、合法合理原则。
经济法的实施需要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即合法性和合理性相结合。
这意味着国家制定和实施经济法规时,需要依法合理,符合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方向。
同时,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也需要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合法合理经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竞争对手利益。
三、自由贸易原则。
自由贸易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指国家支持和维护自
由贸易制度,鼓励跨境贸易和投资。
这意味着国家在制定和实施经济政策时,需要考虑国
际贸易和投资规则,以避免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影响,同时需要尊重和维护贸易自由化和
关税减免等国际惯例。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市场经济原则、合法合理原则、自由贸易原则、竞
争政策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这些原则可以指导国家制定和实施经济法规,促进市场
的公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对企业来说,了解和遵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能够帮助企业
运营合法合规,保护企业利益,提高企业竞争力。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一)﹑调制法定原则: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
这一原则在形式上是“议会保留”或“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是议会与政府在调制权分配上的一种均衡,但在实质上,其主要目标则是力图保障调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市场主体或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实效。
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调制法定原则可以覆盖整个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领域。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二)﹑调制适度原则:调制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
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包括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调控适度,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
规制适度,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要实现调制适度,就必须注意总体上的平衡。
衡量调制是否适度,要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平衡,包括经济指标的平衡、社会分配的公平,特别是法律对各类主体法益保护的均衡,等等。
要实现平衡或均衡,就要注意协调,尤其是各类调制手段之间的协调,或相关调制制度之间的协调。
因此,适度是与平衡协调直接相关的。
这样的调制,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法的宗旨。
(三)﹑调制绩效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因而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体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
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公平竞争原则呀!这就好比一场赛跑,大家都在同一起跑线上,不能有人偷偷抢跑或者走捷径,不然对其他人多不公平啊!比如说在市场中,各个企业都应该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不能搞不正当的手段去打压对手,这样才能让市场健康发展嘛。
2. 还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呢!想想看,如果只追求个人利益,那社会不就乱套啦?就像大家都只想着自己,不管公共设施的维护,那我们的生活环境得变成啥样呀!比如政府对一些重要资源的合理调配,不就是为了保障我们大家的利益吗?3. 合理分配资源原则也很重要呀!这就像是分蛋糕,得公平合理地分给每个人,不能厚此薄彼嘛。
比如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要通过经济法来确保资源能够得到最优的配置,让大家都能受益,这难道不重要吗?4. 经济民主原则也不能忘啊!大家一起商量着来,总比一个人说了算好吧?就好像一个家庭,要做什么重大决定都得家庭成员一起讨论呀!在经济领域中,让各个主体都有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机会,这样决策才更合理嘛。
5. 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是关系到我们未来的呀!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就把未来给毁了,这不成了杀鸡取卵嘛!像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对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不都是为了让我们以后也能过上好日子吗?6. 经济安全原则也超级重要的好不好!没有安全,其他一切不都白搭啦?就像我们的家要安全,我们才能安心生活呀!比如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不就是为了确保整个经济体系的安全稳定吗?7.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就像一个有经验的引路人呐!在必要的时候引导一下,总比大家瞎闯要好得多吧!不是说什么都要国家管,但在一些关键时候,国家的干预真的能起到大作用呀!像应对经济危机时采取的措施,不就是为了让我们顺利渡过难关嘛?我觉得经济法的这些基本原则真的太重要啦!它们就像一个个坚固的基石,支撑着整个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没有它们可真不行啊!。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经济法主体进行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经济法基本原则。
1、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均衡人与自然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理应的状态,特别强调的就是相同主体的协调;均衡人与自然的社会经济环境就是动态的,而是创建在对客观经济规律重新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倒果为因的状态;经济法律的健全本身并不代表这种较好经济环境已经大功告成,经济法治不断地与时俱进。
2、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顺利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为合乎市场经济自发性规律之理。
其次就是利用国家打破整个社会的优势地位展开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为符合国家社会自觉调整之理。
国家根据市场经济自发性分配资源后产生的不能公平女性主义,立足社会整体利益展开再次资源分配和调整。
3、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别强调的不仅仅就是人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人与自然,更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的人与自然,也唯有人与环境的人与自然发展就可以同时实现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这一思想的明确提出也就是社会本位理念的进一步深化:不仅仅以人类社会纵向的当代利益人与自然为出发点,更以人类社会横向的代际利益人与自然为出发点。
经济法的主要特点1、就是国家干涉经济的法经济法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2、就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3、就是商品经济繁盛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4、就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名词解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名词解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市场经济原则: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应该鼓励市场竞争,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
2.法治原则: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市场正常运行。
3.效率原则:经济法应该促进资源配置的高效率和优化,提高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4.公平原则:经济法应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5.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法应该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6.社会责任原则:经济法应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7.自由贸易原则:经济法应该促进自由贸易,保护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维护国际贸易规则和秩序。
以上原则是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它们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基础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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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摘要: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贯穿经济法体系的指导思想。
经济法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适度干预原则和社会公正原则,前者主张对干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后者强调处理好效益、公平以及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适度干预原则;社会公正原则1经济法基本原则概念原则一词来自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开始”、“起源”“基础”。
按中国的《现代汉语词典》释义为:“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LAWDICTIONARY)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因此,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任何国家的法尤其是经济法都不可能没有基本原则。
但是基本原则不同于成文法的具体条文加以确定或宣示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
它是一种抽象的理念,也是无形的。
尽管如此,但它“往往直接反映了法律体系或其中一组成部分的基本价值目标,是法律体系或部分法的指导思想和观念基础,它应当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法“的组成部分,需要指出的是它在形式上不具备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在于其比规则更具有稳定性、适用性。
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通性、法律性、经济法特性,在于混淆了基本原则与法律规则不同特征。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决定政治,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国家作为一种典型的政治结构也是由经济基础来决定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在调节经济运行的正常化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功能。
经过对市场经济发展史的考察,很容易发现单纯的市场调节总是包含着一定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市场失灵往往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国家以积极服务的态度来协调经济运行,这种协调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其中,作为主力军的经济法就应该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来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国家投资经营关系。
第四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博登海默认为:“即在孩提时代,自我主张趋于压倒无私行为。
……随着个人的成熟,‘个人倾向的侧重和强度都会渐趋渐小,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则会不断增长和扩展’这种心理现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
”(博登海默<美>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P8)这种自然的智慧同样在人类社会的成熟过程中得以体现。
当资产阶级高举自由之剑斩封建主义于马下之时,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也纵横于民商法之中。
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成熟,社会本位代替个人本位之潮流却再也无法阻挡。
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部门法。
在以社会为本位观的理念下,结合我国经济法实际功能和基本任务,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经济法应有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特征(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运用价值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这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属性: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明确的准则性或者导向性;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大体体现和适应经济法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的本质要求;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表明的是一种法律精神或者法律价值。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1、普遍性所谓普遍性是指经济法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实践活动,适用于一切经济法实践活动,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普遍性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根本要求之一,任何作用于非经济法实践活动或局部经济法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或准则都不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抽象性所谓抽象性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精神实质的概括和抽象。
我们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所表明的是一种法律精神或者法律价值,它既可以规定于法律、法规之中,也可以寓意于法律、法规之中,而且“寓意于”比“规定于”更重要、更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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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原则论释(一)摘要:本文从法理学、民法学基本原则的分析入手,结合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其他重大基本理论,对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探讨,以期对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以及经济法立法司法实践提供有益作用。
本文通过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分析得出,基本原则应从法律制度、行为和后果三大范畴进行归纳提炼。
提出三大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国家市场行为原则、高效市场原则,并对三大基本原则进行了阐释,勾勒了经济法的体系和行为理论以及法律后果和责任理论。
关键字: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市场行为原则,高效市场原则经济法基本理论中有很多重要的问题,基本原则是重中之重。
基本原则是联系宗旨和规则的桥梁,而且,基本原则最集中地体现一个部门法的特征。
可以说没有经济法基本原则,就没有经济法部门。
因此,在停止了经济法概念的争论之后,经济法学界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了经济法基本理论的实质性研究,其中,非常多的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投入了非常多的精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本文试图从法理学、民法学的研究入手,另辟蹊径,对基本原则理论做出诠释,进而提出经济法基本原则,并进一步对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阐释,以期对实践中的经济法问题进行解释、应用于实践。
已经有多篇论文面世,而且新近出版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方面的论着中都有这方面的论述。
一、分析方法及标准首先来看在法学理论中对基本原则的定义: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中给出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定义: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周旺生编著的《法理学》中给出的法的基本原则的定义:这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
他给法的原则下的定义:法中所存在的可作为法的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其他法理学著作大同小异,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出几个方面:1、体现法的根本价值,作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则应体现该部门法的根本价值;2、在法的体系中具有上位阶性质,具有指导、规范法的规则的性质;3、是一定的法的体系的中枢。
在法律英语中,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两层意思: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的真理或学说,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和来源;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门。
综上,笔者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定义为,体现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对经济法的活动具有普遍指导作用,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是经济法最高的法律原则。
民法理论研究在法学理论中是最成熟的,我们非常有必要对民法关于基本原则的研究进行分析。
其他法律部门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路径对我们研究经济法有非常强的指导、借鉴作用。
在开始经济法基本原则探讨之前,我先分析一下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一些情况。
民法基本原则初时有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原则。
在民法最典型的子部门法-合同法中,我们可以十分清晰的看出,这三大原则分别是:构建制度前提的基本原则,行为的基本原则,以及后果责任的基本原则。
那么这中三大基本原则,跟法理学中关于法的规范的构成要素:前提假设,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当然法律学界现在较流行二要素说,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分析,“前提假设”部分可能是一个很强的制度,而制度在任何一个法律条文中没有必要反复的重述,否则有失精炼)现在我国民法学理论中有许多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些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欠缺根本性。
比如,在民法实务中被视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它在实务适用甚广而且普遍适用于各个子部门法,但是它跟三大基本原则仍然无法匹敌。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原则仍然可以由上述三大基本原则推导得出(推导过程还是比较简单的),所以原则要想作为基本原则,除了要具备高度、普适、特色等特征外,还必须具备根本性,就是在本部门法的至上性,由此,可以得出各个基本原则的独立性和整体的自足性。
上述分析方法恰好与西方管理学中的“结构—行为—绩效”理论在基本构架以及分析方法上想吻合。
法律中的结构表现为制度;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是模式化的行为;行为绩效在法律中就是法律对该涉法行为的评价,即法律后果。
因此,两种分析方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这两个方法的契合并不是偶然,因为法律所关注的是一定制度下,一定主体的一定行为的法律判断(即在法律上的后果),而管理学中的“结构—行为—绩效”理论,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企业环境)下,企业(或企业中的员工)的行为能够如何产生的效用。
理论的契合的原因载于实践中评判标准的制度化,只能对外在的表现进行评判。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分析基本原则的方法,就是从本部门法法的规范的各个构成要素群中各提炼出一个基本原则,由此构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体系。
即,分别对经济法制度进行分析,并得出关于制度构建方面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读出在经济法主体行为上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的法律后果的产生以及形式等进行分析,得出构建经济法法律后果的基本原则。
回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分析中来,现在中国经济法学界基本上取得共识,经济法的产生在于市场失灵的突显,因此政府(除非特别说明都是指广义政府)进入市场进行干预,根据传统公法理论,政府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即对政府失灵的事前控制),即“无法律授权即无行为”。
由此,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中产生了经济法。
因此在许多经济法学家看来,经济法就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
当然,许多经济法学者对于“干预”一词的称谓进行了诸多探讨,得出了管理、协调、调制等等政府行为的称谓,,在探讨的过程中,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的特征进行了十分深入的研究,对经济法行为理论的构筑,以及经济法其他基础理论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素材和指导。
在此,笔者使用干预而不用其他(因为其他三个词我认为都有所缺憾:管理不能突显行为的经济性,协调排斥了不当行为的法律管辖,调制似乎不够包容(经济法体系宽狭,虽属观点差异,总觉有缺憾))。
由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有三个;二、这三个基本原则分别属于制度、行为、后果范畴;三、它们都是经济法中最高的原则,可以推导出一系列子原则,包括一些普遍适用于经济法的原则;四、三个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经济法各子部门法。
本文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一、制度范畴的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二、行为范畴的基本原则:市场行为原则;三、后果范畴的基本原则:高效市场原则。
二、原则各论本文对经济法基本原则重在阐释,对其论证从简,以节约篇幅。
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阐释也尽量全面,但是由于基本原则规范的范围非常的广泛,因此,阐释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全。
本文将尽量展现基本原则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该原则在满足高度、普遍原则方面毋庸置疑,在根本性至上性上来说,也是没有问题的,经济法根源于市场失灵,直接来源于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即授权国家干预并对干预行为进行规范。
因此,从制度层面来说,国家干预市场失灵是整个经济法建立的基础,其他经济法制度的都是因为干预的需要而建立的。
从该原则出发,经济法必须遵从以下制度原则。
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首先体现在,国家对市场基础的认同;其次,体现在国家在引进新制度时的态度必须优先考虑市场机制;再次,国家干预主体事关经济全局,其职能、行为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最后,经济法的干预行为必须本着干预的目的而作为,即以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为直接目的。
本原则从它的反面进行解释也就是,非市场失灵部分国家不应干预。
因此,可以得出经济法是处于不断的变动状态的。
经济法存在的基础即市场失灵,市场又是不断变化的,此时的市场失灵到彼时市场也许就运行正常了,此时市场无法自我调节,到彼时市场就可以自我调节了。
因此,经济法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不安定性,法律制定和执行部门应当对经济法存在的基础进行监控、条件改变以后必须相应改变相关法律制度。
在市场主体来说,有权要求在市场能够自我调节时要求放宽或者取消国家干预,或者改变干预方式。
1、市场基础原则一国只有先建立市场经济才有所谓的市场失灵,才称得上干预市场。
在非市场经济国家,指计划经济,国家统一计划,各个企业单位都只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其存在就是执行国家计划,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根本就无所谓市场,那么在这样的国度中,国家对于资源配置的调整,收入分配的改变,投融资制度的存废,以及经济运行中的破坏秩序的行为的规制都通过行政行为来完成,即使有市场,也是严格限制的不反映市场基本调节机制的半市场。
该原则在“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下,为国家的干预圈定了一个范围。
它要求国家在制定法律,或者其他一切行为时,都绝不能破坏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
这点在我国尤其应该强调。
战后,世界分裂为两大阵营,资本主义阵营实行了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实行计划经济,许多实例(如东西德,朝韩)都表明,在现在的生产力条件下坚持市场的基础地位是国家经济健康稳定增长的需要。
市场机制的坚持,是经济法立法必须首先坚持的原则。
其次,在其他经济力量破坏了市场的基础地位时,国家就应当介入进行干预。
2、市场优先原则国家干预的是失灵了的市场,那么市场失灵与否由谁说了算就是关乎市场基础地位的问题。
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就是要求国家应该在市场失灵时予以干预以期矫正,也就是说,市场失灵在先,国家干预在后。
国家干预的是被市场证明了市场办不到或者办不好的事(当然是在当时的条件下),而不是国家任意圈定范围,设置莫须有的限制。
在中国,对该原则的违反比比皆是,但凡有点权力的部门乱设关卡,各地方乱设许可,办事瞎吹风凭长官个人意志。
前一阶段中国金融法学界最引人关注的问题是,金融业对内的开放问题,中国决策层考虑的不是如何开放而是是否开放,不是进入门槛有多高而是是否该有门,不是监管问题而是扼杀。
在没有经过市场的洗礼的制度是不可靠的,如果是因为畏惧市场会破坏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封锁市场,那么这个市场将问题百出,最终被市场所否定。
因此,市场优先原则可以明确我国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关于国家不敢放开的制度上的行为。
3、机关职能法定原则由于经济法涉及国家市场秩序和制度建设,因此,对于经济法的执法机关必须由最高权力机关指定法律。
首先,突显机构建立的程序以及各种因素的充分考虑。
国家对于国家机构的建立,尤其是涉及经济秩序公民财产安全的重要部门的建立,必须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
法律的制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经过辩论,协商,投票,有的甚至公布草案公开讨论,对于各方面因素考虑比较周全,能够比较正确的反映市场的需求。
机构建立的任意性,必然导致市场的反对。
其次,机构的职能由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分工,明确职责,避免有利争权力,无利相推委,搞得国家机构逐利行为滋生,办事效率低下,权力的自由性导致机构权力的膨胀,国家权威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