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科技应用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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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学科学位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海关学院学科学位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海关学院学科学位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的学科、学位建设,进一步促进学科、学位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培养高层次合格人才,实现我校具有鲜明海关特色、服务国家战略、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一流高等学府的建设总体目标,确保参与学科、学位建设的相关部门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科学位建设专项经费,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学科、学位建设的立项、监管与考核第二条学科、学位建设以学校建设总目标为依据,立项内容为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拟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拟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以及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和学科建设等与学科、学位发展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管理职责科研处:负责学科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建设部门按规划使用经费,并协同相关部门对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研究生处:负责学位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建设部门按规划使用经费,并协同相关部门对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院系:负责相关学科和学位的预算规划、建设工作,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

财务部门:将学科学位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财务规定办理经费核算和报销,并协同相关部门对经费预算、使用、调整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督审部门:负责对学科、学位点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期中、期末监督审计。

人事处:对涉及人事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

国际交流部:对涉及国际交流活动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

第四条学科、学位建设部门按照建设目标,充分论证,民主公开透明,形成《上海海关学院学科、学位建设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学科建设,由学术委员会对计划书进行论证,论证结果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学位建设,由学位委员会对计划书进行论证,论证结果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五条学科、学位建设项目实行系部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科、学位建设周期为三年,分设总目标和三年具体目标。

上海海关学院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地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训练计划),规范项目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训练计划旨在促进学院转变教育教学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推行基于问题、基于项目、基于案例的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支持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创新实验、创业计划和创业模拟活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训练计划项目遵循可行性、创新性、探索性的原则,依托学科和行业优势资源,产学研结合,开展立项研究与实践。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训练计划纳入实践育人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领导、制度配套、经费保障。

(一)学院实践育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训练计划的实施。

(二)教务处实践教学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制订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训练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批、中期检查、结题终审、效果分析评价等工作。

(三)系(部)负责训练计划具体实施工作,组织落实项目指南编制、申报初审、中期管理(包括项目变更、开展中期检查、组织学术交流等)、结题验收、材料档案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

(四)学院各职能处(室)协助做好训练计划的宣传、发动,教师工作量认定、实验(训)室开放、经费与资产管理等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建立协调保障机制。

第五条依托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业课程行业专家组、教学督导组指导训练计划的课程建设,开展项目评估,建立并完善质量监控机制。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六条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上海海关学院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加强对项目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及海关总署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等安排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装饰装修等基建项目和修缮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基建处、后保处等负责工程项目实施的具体操作部门,其中:基建处负责学校基建项目及大额修缮项目实施,后保处等部门负责学校一般修缮项目实施。

第三条学校的工程项目建设与修缮应当确保功能合理,造型美观,质量优良,造价合理,与学校原有的建筑相协调,并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第四条学校工程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和招投标管理第五条学校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教育的整体规划和学校的整体发展建设规划,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实施的原则,并在充分进行经济可行性和实施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所有工程项目必须纳入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范围。

第六条项目实施部门应通过调研、座谈、专家论证等形式充分了解项目需求和使用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和具体业务特点,编制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的项目建议书,并向学校申请纳入工程项目库。

第七条凡纳入学校工程项目库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经费预算)。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设计单位的选择应根据学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精神择优确定。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确保科学决策,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向校监察室报备第八条凡纳入学校项目库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提出建设项目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等,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党委审议决定,经批准通过后向海关总署提出立项报告。

上海海关学院校内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校内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3上海海关学院校内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校内课题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等文件精神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号)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内课题经费是指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并且以校内课题经费形式用于各类科研项目的预算资金,包括来源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等财政拨款的预算资金和其它非财政拨款的预算资金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校内课题经费实行项目制管理。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科研发展规划,根据拨款额度和经费筹措的实际情况,按类别和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合理排序,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项目遴选和立项,滚动管理。

【第四条】学校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校内课题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会计核算,项目经费使用卡开设,经费开支合法性和开支手续完整性审查,预决算审核等工作;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设备采购和项目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评审遴选,建立项目库,牵头基本科研业务费等财政专项年度申报,项目分类管理和按项目考核情况分期拨付经费,项目经费卡的发放,受理预算变更申请,开展科研经费开支使用日常监督和检查、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和科研信息公开等工作;国际交流部负责受理科研和学术交流出国审批;监审部门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等工作。

【第五条】课题经费的开支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课题负责人应按课题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立项通知书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章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第六条】课题经费支出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课题资助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上海海关学院科技应用项目实施方案

上海海关学院科技应用项目实施方案

上海海关学院科技应用项目
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负责人:
合同乙方:
编写日期:二○年月日
填写格式及说明
一、填写格式及要求
(一)格式
纸张规格:A4;页边距:左右3.2㎝,上下2.8㎝
字体:宋体四号字;段落间距:1.5倍行距,段前0.5行项目编号原则:年份为4位数字,比如2016;类别为1位数字,其中“1”代表行政管理类项目,“2”代表教学类项目,“3”代表基础设施及现有系统升级更新类项目;序号为3位数字,比如001。

(二)涉及须保密的内容应在方案中注明密级。

二、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技术方案。

(二)项目进度计划及进度目标。

1.项目目标及分期目标。

2.进度计划表。

(1)分阶段说明。

上海海关学院科技应用项目管理办法新旧对比表

上海海关学院科技应用项目管理办法新旧对比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海关学院科技应用项目是指学校围绕智慧校园建设,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基础,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工具,直接应用于教学、培训、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各类信息化软、硬件新建、升级改造等。
新办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参照其他高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定义,重新定义了科技应用项目。
第五条4类科技项目
第十五条业务、技术论证完成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的综合论证工作。
新办法增加综合论证的描述。
第十七条对情况紧急的,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应用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和技术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简化相关手续。
新办法增加了适用简化流程的项目范围。按照新的自行采购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金额界定,科技处拟定10万元作为分界线。
八、变更与退出运行
第四章试运行
第二十七条试运项目修改申请表(附件7),提交科技处评估后实施。科技项目有重大修改时,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九条科技项目投入运行后需要终止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科技项目终止使用申请,科技处组织业务、技术评估确认后报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相关系统和设备的报废手续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3.新办法重新制定了退出运行的机制。
九、成果管理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九条技术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科技应用项目绩效考核,并视情形开展专项考核。鼓励引入社会化服务,开展第三方评估。
新办法删除了旧办法的章节“第七章绩效管理”,根据总署的管理办法更改为一条内容。总署后续会发布《海关信息化应用项目管理办法》的配套绩效管理细则,届时科技处再结合学校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海关学院科技应用项目管理办法新旧对比表(2018.3.27)
项目
旧办法
新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科技应用项目立项技术论证报告

上海海关学院科技应用项目立项技术论证报告

附件4 Array上海海关学院科技应用项目立项技术论证报告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技术主管部门:总集成单位:论证日期:二○年月日填写格式及说明一、格式纸张规格:A4;页边距:左右3.2㎝,上下2.8㎝字体:宋体四号字;段落间距:1.5倍行距,段前0.5行项目编号原则:年份为4位数字,比如2016;类别为1位数字,其中“1”代表行政管理类项目,“2”代表教学类项目,“3”代表基础设施及现有系统升级更新类项目;序号为3位数字,比如001。

二、论证要点重点对标准规范依据、系统架构、安全要求、实施计划、项目执行预算等进行论证。

1.对业务需求的分析是否准确,目标是否一致;2.技术架构是否符合学校智慧校园建设总体框架,是否符合学校科技发展规划和有关信息技术标准规范,是否符合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技术要求;3.设备需求是否科学、合理,现有的运行环境能否支撑项目的安全运行,如果有软硬件资源投入,是否与现有的运行环境兼容;4.安全设计是否满足业务需求及等级保护要求,是否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风险隐患;5.项目建设经费是否合理,是否能够列入预算或能够调剂解决;其中,未通过安全论证的,应不予通过论证。

三、论证要求(一)技术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方案涉及的领域内,选拔具有真才实学,敢于发表意见的专家,或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以技术专家为主,业务专家为辅的专家组开展论证,提出《技术专家组论证意见》(附表)。

在论证会议前,要将技术方案分送全体论证专家组成员审阅,并负责协调有关人员解答专家的咨询。

(二)技术主管部门组织召开论证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论证专家充分发表论证意见,必要时论证组织部门应安排论证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调研。

(三)专家议定论证意见时,项目实施单位代表应予回避。

项目未通过安全论证的,应不予通过论证。

上海海关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海关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海关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加强对项目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依据《海关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等安排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等基建项目和修缮项目以及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属于基建项目。

中央改善办学条件专项资金支持的校舍维修改造、基础设施改造等项目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3号)规定。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学校基建处等部门。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严格规范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

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应当确保功能合理,造型美观,质量优良,造价合理,与学校原有的建筑相协调,并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中的各项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到岗、责任到人,有效压实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建设、修缮和财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双主体责任。

学校财务部门和基建部门实行管建分离、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第六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教育的整体规划和学校的整体发展建设规划,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实施的原则,并在充分进行经济可行性和实施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开展项目申报。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编制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一律不得进入项目申报程序。

第七条学校项目实施部门应通过调研、座谈、专家论证等形式充分了解项目需求和使用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和具体业务特点,编制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的项目初步建议书,并向学校申请纳入学校项目储备库。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深入推进大学生科技创新、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实践活动的开展,根据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以下简称“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在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的经历和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意义或实用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审核评定获得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本科日常教学管理体系,教务处与系(部)共同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组织和实施(一)教务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创新学分的最后审核认定、记载工作。

(二)系(部)全面负责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进行指导、组织实施,开展学分的宣传、申报、初审、汇总、公示、上报等工作。

(三)科研处、学生工作部(处)、院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凡是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出创新意识、提出新见解、有新发现、或获得奖励,均可获得创新学分。

(一)个人自主参加国家和学院组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训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达到一定时间,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核认可者。

(二)参加自主立项或参与教师科研的课题研究,参与教师的实验技术创新项目,参加小发明、小科研等创新实验活动。

(三)参加国际、国家、省部级及区域级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实验技能竞赛。

(四)获得计算机、外语等级证书,获得国际或国家级注册资格证书、专业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或资格认证考试证书。

(五)获得科技成果、科技发明专利。

(六)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作品。

(七)学院批准或认可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获得名次者、创业就业培训或实践。

上海海关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及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课题开展研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条研究生处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制订管理规章制度,组织项目的立项审批、中期检查、结题终审、效果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三条科研创新项目是研究生个人或团队,在相关专业老师的指导下,自主完成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科研创新项目一般每年秋季集中开展申报,暑期实践项目可以延后到春季申报,由研究生一年级学生申请。

经学生个人或团队申请、研究生处审核、学院审批后予以立项资助。

(一)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善于独立思考,具有较强实践动手能力、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

(二)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项目。

(三)申报项目须由学生自行选定指导教师,研究生处给每个项目一定的教师指导费用。

第五条学生在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做到自主设计、自主完成、自主管理。

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保证按期完成。

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

暑期实践项目实施期限为3-6个月。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六条立项评审(一)项目申请人需认真填写《上海海关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经指导教师签署评价意见后提交研究生处。

(二)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学院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正式立项,核定项目经费并划拨第一期项目经费。

第七条中期管理(一)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研究生处组织实施中期检查。

(二)项目负责人提交《上海海关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提供阶段性的实践活动原始记录,汇报项目完成情况、目前存在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开展工作的计划等。

中期检查主要是对项目的工作进度、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中期成果等给出恰当的评价,提出项目进一步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工作无明显进展的现象,应提出及时终止项目运行的建议。

上海海关学院内控前置审核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内控前置审核管理办法

附件上海海关学院内控前置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学院内控管理水平、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内控前置审核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署督发﹝2013﹞39号)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控前置审核是在学院制定规章制度、开发内部管理科技应用项目、出台重大改革事项之时,对相关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予以审核,以促进内控工作的规范性、严密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监审室是内控机制建设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对内控机制建设的总体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各部门开展内控审核的情况进行再复核,并提出调整完善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内控前置审核由各部门自身的内控审核与监审室的监督复审两部分组成。

各部门作为内控的实施部门,负责在规章制度、科技应用项目、改革措施的建设过程中同步进行内控要求和措施的设计、完善及实施,对内控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交监审室复核,由监审室提出复合意见,各部门根据复核意见进一步完善内控设计。

第五条各部门应在规章制度出台前,对管理流程、条款设计、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等进行审查和论证。

各部门应在科技应用项目建设前,对建设需求、功能设计、内控要求在系统中的内嵌布局等进行内控前置审核。

第六条各部门对改革措施的内控前置审核分为原则审核和实体审核。

原则审核是对改革措施方案的整体内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实体审核是对改革措施推进过程中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发的科技应用项目进行审核,其标准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七条对于改革措施、规章制度的内控前置审核,先由各部门按照内控机制建设要求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改革措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设计思路是否有利于强化内控管理,具体措施是否符合内控管理的相关要求,对相关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措施是否完善等内容,以填制《内控前置审核联系单》(附件1)方式,将审核结果交监审室;监审室收到审核结果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以《内控前置审核反馈单》(附件2)方式反馈有关部门。

2023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2023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2023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模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的实施效果和成果转化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成果评价和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原则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创新驱动、突破瓶颈、转化应用、绩效评价。

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的评估应当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公开的评价。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资金管理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应当有明确的技术目标、科学问题、研究内容、关键技术、研究方法、经费和时间要求等。

第七条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规范。

第八条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资金、企事业单位配套资金、社会捐助和合作资金等。

第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拨付应当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需求安排,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不得超过项目预算,不得挪用和私分项目资金。

第三章项目组织和实施第十一条科技计划项目应当成立项目组进行组织和实施,项目组应当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应当遵循科学方法、系统研究、突破瓶颈和协同创新的原则。

第十三条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应当遵循科学角度、合理调控、风险管控、任务管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项目的要求和科研规范进行研究和实验。

第十五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转化,依法维护和合理分享项目成果的权益。

第四章项目评估和验收第十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的评估应当由独立的、有资格的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进行。

上海海关学院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投身教学改革,推进教育创新,规范教学改革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鉴定与验收等整个工作过程,提高项目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从而更好地发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对学院教学工作的促进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教学改革是高等院校各项改革的核心。

教学改革研究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针,注重理论创新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理论成果和实践方案相结合。

第三条上海海关学院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下称“院级教改项目”)应重点关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和教学改革工程”相关项目、学校本科专业建设、特色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改革等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研究结果应对我院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第二章项目类别第四条院级教改项目根据重要性可分为特需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研究内容和范围可分为以下类型:(一)学院综合性教学改革项目,是指对学校教学改革中相对宏观的问题进行的战略性、系统性的研究与实践。

包括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学生素质教育与创新能力培养的研究与实践等。

(二)专业和课程类教学改革项目,是指对某一类学科专业人才培养、课程结构、教学内容和方法等问题进行的综合改革与实践研究。

专业类研究包括某类人才培养的探索与实践、某类专业课程体系的改革与实践等;课程类研究包括针对课程进行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手段的改革、教材建设等。

(三)教学管理改革项目,是指与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相对应,促进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实现科学管理、高效运转的改革与实践。

包括学院教学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研究与实践、系(部)基层教学组织的探索与实践、学年制条件下教学管理的改革与实践、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可行性研究、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体系的改革与实践、实践教学管理体制的探索与实践等。

(四)自选主题项目,是指富有创意,体现学校或学院特色的,与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质量密切相关的自选项目。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1. 引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等环节,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水平,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本文档旨在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任务分工、流程和责任,以帮助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更好地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工作。

2. 项目管理原则2.1 项目目标导向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以项目目标为导向,明确项目的技术目标、经济目标和社会效益目标,确保项目的实施过程和结果与项目目标保持一致。

2.2 统筹协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统筹协调各个环节和参与方的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展。

包括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的协调和沟通。

2.3 风险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及时识别和评估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项目的安全和稳定。

2.4 信息共享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推动信息共享,加强项目间的交流合作,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利用效率。

2.5 资源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合理配置和优化资源,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效益最大化。

3. 项目管理任务分工3.1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第一步,科研人员需要按照相关要求编写项目申报书,并提交给相关部门。

项目申报书应包括项目背景、目标、内容、工作计划、预期成果等内容。

3.2 项目评审项目评审是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评估和筛选,确定项目的科研和经费支持情况。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估和打分,最终确定项目的立项情况。

3.3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包括项目的具体研究和开发工作。

科研人员需要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实验、数据分析、结果验证等工作,确保项目的进展和达到预期成果。

3.4 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是对项目成果和效益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过程。

科研人员需要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并参加评审会议等活动。

评审专家组根据项目的技术进展、成果质量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估和确认。

4. 项目管理流程4.1 项目申报流程1.准备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内容、工作计划、预期成果等。

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大学科技项目是大学各个学科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科技创新、推进学科发展的有效途径。

科技项目管理的质量与效率对于大学事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增长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水平,制定和实施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科技项目管理的目的科技项目管理是为了确保科技项目实施的全面性、协同性和高效性,提高科技成果的质量,推动科技项目的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其中,全面性主要指科技项目在计划、实施、调整和验收阶段要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协同性主要指各参与方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互相沟通、协调、合作、交流,形成合力;高效性主要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到经济、可行、有效,达到预期目标。

二、科技项目管理的内容(一)项目前期管理1. 立项申报:根据学校和科研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科技项目负责人需要提出研究方案、科技项目实施计划,并提交立项申报书。

2. 项目选择:通过专家评审、学校科研领导层审议和决策,选定最终的科技项目。

项目负责人需要根据选定的项目,组织团队、制定详细实施计划、申请科研经费等。

3. 项目立项:学校科研部门完成立项手续后,科技项目负责人要签订项目承诺书,并组织团队开始项目实施前期工作。

(二)项目实施管理1. 计划管理:项目负责人需在实施过程中及时调整措施,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项目能按照计划顺利推进。

2. 资源管理:对项目计划和资源之间的匹配进行优化,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充足的资金、人力和技术等方面的保障。

3. 风险管理: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加强监控和评估,保障项目最终成功完成。

(三)项目验收管理1. 结题申请:项目负责人定期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交结题申请,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

2. 阶段性成果验收:每个项目的验收都要通过专家组的评估,主要目的是核实项目研究进展情况是否符合预期目标,是否满足项目计划和要求。

3. 最终成果验收:项目负责人在实施完毕后,组织提交全面、真实、完整的成果材料和数据,经过专家评审后,获得结项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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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科技应用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海关学院科技应用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学院科技应用项目质量、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学院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全国海关科技应用项目管理办法》、《金关工程二期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海关学院科技应用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系指学院信息化应用项目,以及与上述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等科技应用项目。

第三条学院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统称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是全院科技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和决定学院科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科技重点项目进行审议和决策;增强科技发展决策的科学性,确保我院科技工作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处,承担日常联络、协调和秘书工作,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项目的相关文档工作。

学院业务职能部门(以下统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涉及的业务管理工作。

科技处负责科技项目涉及的技术管理工作。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承担科技项目的建设工作。

第四条科技项目实行集中立项、分级管理、专家论证、行政决策、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科技项目分为以下四类。

1.涉及学院全局性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或具有一定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项目;2.涉及学院全局性技术基础平台建设、改造和新技术应用的科技项目;3.保障和支持学院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科技项目;4.学院内部信息化应用的科技项目。

第六条未按照本办法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的科技项目,不予列入经费预算,不得投入实际运行。

第二章立项管理第七条申请立项的科技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完整的业务需求;(二)业务需求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满足学院实际或者改革的需要,适应学院业务发展方向,并且经过充分论证;(三)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开发投入和产生效益比例合理;(四)与已经开发或正在开发的科技项目不重复,资源不冲突;(五)符合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并且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六)投入运行后,对现行系统的安全运行不会造成难以克服的影响;(七)开发经费能够列入预算或能够调剂解决。

第八条科技处负责组织开展下一年的科技项目立项申报工作。

科技处拟定立项申报工作计划,形成签报交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与项目相关的主要业务部门应负责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可以跨部门的形式组成。

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

科技项目提交立项申请前必须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由项目小组形成业务需求报告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一)科技项目立项前通过调研收集需求,形成业务需求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小组成员组成、项目的基本状况、项目的必要性(包括业务的发展需要、迫切程度、相似案例等)、项目的可行性(包括技术路线、技术方案、安全方案等)、项目资源安排(包括时间、人员、设备及资金使用等)、影响项目的敏感因素分析及应对措施、最后结论和申请报告。

第十条各业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填写《科技应用项目立项申报表》(附件1)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报送至科技处。

第十一条科技项目建设立项实行归口管理。

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分别组织对各类项目进行需求必要性论证,形成《立项业务论证报告》(附件3)。

(一)新建或有大幅功能修改之行政管理类和图书类项目由办公室组织论证。

(二)新建或有大幅功能修改之教学类项目由教务处组织论证。

(三)基础设施及现有系统升级更新由科技处组织论证。

第十二条科技处对已完成需求论证科技项目的立项申请材料进行规范性检查,通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论证方式组织技术可行性论证和经费测算工作,形成《立项技术论证报告》(附件4)和《经费测算报告》(附件5)。

第十三条参加各类论证的专家应按照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做出评价并对所提意见负责。

对违反规定,不能按照要求履行专家职责的,将取消以后参加论证工作的资格。

科技处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监察审计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科技项目立项论证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科技处在汇总各类论证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科技项目立项意见、年度科技项目开发计划,报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五条对于审议通过的科技项目,以签报形式由业务主管部门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正式立项。

第十六条对于前一年通过审批程序正式立项,但由于经费原因未列入计划实施的科技项目纳入到本年度的立项申报工作中,根据项目类别由业务需求论证部门一并考虑项目申报的顺序,并列入立项申报计划。

连续两年未能列入学院预算的科技项目将重新进行项目申报并进行各项论证。

第十七条凡属涉及全局或多部门的重大科技项目,应由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并成立由主管技术的分管院领导为组长、相关主管部门和科技处领导为成员的科技项目领导小组,加强对科技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采购和开发第十八条科技项目中的各类采购需按照学院招投标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科技处依据业务需求开展采购和合同签订工作。

合同内必须明确金额、付款方式、服务内容、应急响应、模块功能清单、设备清单等信息。

第二十条科技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如发生进度变更、付款方式变更等事宜,需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小组应当与科技处相互配合,共同对开发计划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开发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对于科技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按照开发部署、测试等阶段分期进行,每个阶段完成后必须提交相应材料。

开发部署阶段需提交《项目实施文档》、《项目部署文档》、《项目实施进度表》和《项目实施阶段报告》,测试阶段需提交《项目测试报告》。

第二十三条对于工程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类项目建设规范进行。

第四章试运行第二十四条科技项目在投入试运行前,项目小组须提交《科技应用项目试运行申请表》(附件6)给科技处,由科技处批准后方能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试运行由项目小组负责实施,试运行时间一般在两周以上,三个月以内。

第二十六条试运行结束,试运行部门应根据试运行实际情况出具《项目试运行报告》。

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的试运行时间、相关日志记录、故障情况及分析、试运行结论。

第二十七条试运行的科技项目修改,涉及功能变更或增加的,应当由项目小组提出项目修改申请表(附件7),提交科技处评估后实施。

科技项目有重大修改时,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章验收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承办单位完成科技项目开发后,应当向科技处和项目小组提出《科技应用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8),并且随附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文档。

第二十九条项目小组的业务专家、科技处的技术专家以及项目承办单位实施人员组成科技项目验收组,对科技项目的功能、性能、安全性、规范性、标准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相关文档等进行评估,形成《项目验收报告》(附件9),明确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三十条验收文档(如有)应包括:业务需求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任务书、详细技术方案、项目研制开发报告、系统操作手册、安全运行维护说明、原始设备清单、最终设备清单、设备改减增清单、设备合格证、设备检测报告、项目竣工图、项目(设备)使用说明书、项目自检报告、项目最终测试报告、项目实施过程文件、项目上线运行记录、固定资产验收单等。

第六章运维管理第三十一条科技项目验收通过后,科技处负责组织将科技项目移交给业务部门。

移交时项目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科技处和业务部门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文档、程序、相关系统或设备培训以及技术支持等。

移交完成后科技处承担技术支撑职责,业务部门承担日常的系统运行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科技处负责接收和处理各业务部门申报的服务请求及故障,进行跟踪和反馈,并完善知识库;承担项目的运行监控、变更实施工作;负责提供系统运行环境方面的支持,确保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项目承办单位按照合同规定,负责项目完善工作及技术培训、完善常见问题处理预案及监控需求,协助科技处建立知识库、处理故障和服务请求等运维工作。

业务部门负责系统的各类业务管理,同时协助做好有关运维工作。

项目外包合同规定的运维服务到期前,科技处和业务部门共同研究项目后续运维支持方案。

第三十三条科技项目运维外包期间,按照《上海海关学院科技运维保障服务供应商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科技项目运维外包服务供应商的监督和考核。

第七章绩效管理第三十四条为了进一步促进科技项目应用效益,科学配置和使用学院科技资源,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水平,科技项目验收满一年后,科技处组织对部分科技项目技术实施部分的投入、过程、产出、效益情况进行总体评估,为项目管理行政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十五条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设置包括管理指标和结果指标。

(一)管理指标:分投入、过程、实施和评价。

(二)结果指标:分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

第三十六条评价等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可”、“差”四个等次。

得分为90-100分,评定为优;得分为80-89,评定为良;得分为60-79,评定为可,得分低于60分,评定为差。

第三十七条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组建绩效评价小组。

每次评价前,科技处负责组织成立绩效评价小组,绩效评价小组由技术、业务等相关专家组成。

(二)绩效评价项目的确定:新建或有重大变更的项目正式投入实际运行满1年的须纳入本年度绩效评价范围。

(三)形成绩效评价方案,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实施。

(四)召开评审会。

绩效评价小组召开科技项目绩效评价评审会,对项目的管理绩效和结果绩效指标采用量化评分进行评审。

(五)科技处汇总专家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附件10)。

第三十八条评价结果发布。

(一)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业务部门应在两周内以书面意见反馈科技处。

(二)科技处必要时可组织部分评价小组成员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给各有关方。

(三)每年,科技处向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评价结果。

第八章其它第三十九条科技项目投入运行后需要终止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科技项目终止使用申请,科技处组织业务、技术评估确认后报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相关系统和设备的报废手续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科技项目所有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合同约定外,归上海海关学院所有。

第四十一条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每年向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例会报告科技项目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不影响项目目标、功能、业务、进度和经费等的业务需求变更或技术变更,由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科技处审核后实施。

其他业务需求变更或技术变更,由业务主管部门或科技处组织评估,经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相关业务技术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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