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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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前,施工企业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由施工企业预支规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用于保障施工企业依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的一种管理办法。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财政、农业、国土、市政建设、通信、供电、环境改造、植树造林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企业,包括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前款规定建设项目的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财政、农业、国土、市政建设、通信、供电、环境改造、植树造林等建设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的单位,具体包括住建、交通运输、公路、水务、财政、农业、国土、代建、市政建设以及通信、供电、林业等具有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项目审批单位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银行、工会等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协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施工企业对其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其自行分包企业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手续,填写《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开户申报表》(见附件一),并提交施工承包合同、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资料。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申请后,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造价及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核定应缴存保证金数额,并在5日内出具《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户、存储通知书》(见附件二)。
第六条施工企业凭《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户、存储通知书》,按照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并一次性将应缴保证金存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
同一个施工企业在本辖区只设立一个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
第七条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造价1-20%的比例实行差异化缴存:原则上所有施工企业按5%(不超过300万元)的比例缴存;已实施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的施工企业按2.5%的比例缴存;在建设领域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上一年度被评为信誉(诚信)施工企业的按2%的比例缴存,连续2年被评为信誉(诚信)施工企业的按1%的比例缴存,连续3年以上被评为信誉(诚信)施工企业的免缴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缴存之日前3年内在各部门征信系统中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按10%(不超过500万元)的比例缴存;申请缴存之日前3年内施工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按15%(不超过600万元)的比例缴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查实,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施工企业按20%(不超过800万元)的比例缴存。
第八条施工企业应与开户银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订《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参考文本见附件三),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施工企业分送签订协议的各方。
第九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签订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和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存款凭证,出具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证明。
第十条开户银行为施工企业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后应确保该账户的资金专款专用。施工企业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项目审批单位需查询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和支取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缴存证明,报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审批单位。
施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或足额缴存保证金的,建设项目审批单位依法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不予批准开工。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用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
(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和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审查确实需要启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将工人工作情况、工资发放情况记录到建设工程平安卡或工资表中,建设工程平安卡或工资表应作为施工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拖欠工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情况属实的,应及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处理。属于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资,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启用条件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施工人员劳动关系和被拖欠工人工资具体数额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发出《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
开户银行收到《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工人名单、工资数额后,应在2日内将专户相应资金划拨到工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函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没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由施工企业通知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本人到开户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出的《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后,应在2日内将专户相应资金划入工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工资的,按欠薪比例发放。
第十八条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启用后,开户的施工企业应当在30日内等额补齐,并将相应的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在本县辖区内,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的,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施工工地(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部办公室、工人宿舍、工地出入口等地)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