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与商标的有关法律问题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4号)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域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条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关于域名抢注法律思考
关于域名抢注法律思考域名抢注的定义域名抢注指的是在域名注册期内,将他人所需注册的域名迅速注册并转售给原本需要注册的人或其他人,以牟取暴利的行为。
域名抢注的问题及影响域名在现代互联网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抢注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还会对正常的网络运营和经济活动产生负面影响:1.网站无法顺利上线:因为抢注者非法持有了被抢注域名的注册权,网站无法正常上线,无法进行正常的网络营销和宣传。
2.商业损失严重:对于企业,在未能取得自己商标域名的情况下,会影响到企业品牌的形象和信誉,从而造成商业损失。
3.产生非法利益:抢注行为的背后往往是牟取暴利的动机,少数恶意注册者不仅会迫使其他人返还高额利润,还有可能会出售给黑客用于非法活动,或者将其用于恶意诈骗行为。
相关法律商标法商标法对于域名抢注行为有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人或者被授权使用、监管的组织享有其商标在互联网上使用的权利。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或者被授权使用、监管的组织许可,他人不得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方式使用该商标在互联网上进行商业活动。
”是对域名抢注行为的禁止与制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竞争者不得从事以下有损于公平竞争行为:1.侵犯他人商业秘密;2.虚假诋毁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名称简称或者专有名称等;4.以营销幌子变相实施欺诈的。
域名抢注行为从法律上来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项有些类似,占用他人的专有名称,从而欺骗顾客的经济利益。
民法典《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个人和法人等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动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有佔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域名作为一种资产,在法律上与不动产、动产一样受到保护。
因此,如果你是合法的域名所有者,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你的域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域名抢注行为,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进行制止。
浅析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析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题中,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领域。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域名作为网络空间的重要标识,其商业价值和品牌影响力日益凸显。
以下是对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浅析。
域名的本质与价值域名是互联网上的地址标识,用于定位网站资源。
它由一串字符组成,简洁易记,便于用户输入和记忆。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域名不仅具有技术属性,更具有商业属性。
一个好的域名可以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增加用户访问量,从而带来潜在的经济效益。
域名与知识产权的关联域名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商标权:域名往往与企业的商标密切相关。
企业通过注册域名,可以将商标在网络空间中进行延伸,增强品牌影响力。
2. 著作权:域名的页面设计和网站内容可能涉及著作权。
如果域名页面设计独特,具有一定的创意性,那么它可以被视为一种著作权作品。
3. 反不正当竞争:域名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恶意抢注、盗用他人知名商标等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目前,我国在域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保护措施:1. 域名注册制度:我国实行严格的域名注册制度,要求注册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有助于防止恶意注册。
2. 法律法规: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域名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3. 纠纷解决机制:我国建立了域名纠纷解决机制,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为权利人提供了一条便捷的维权途径。
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尽管我国在域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面临以下挑战:1. 恶意注册: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恶意注册域名,抢注他人知名商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 域名侵权:一些网站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知名商标、著作权作品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 法律适用:在域名知识产权保护中,如何适用现有法律法规,界定侵权行为,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公司域名及商标管理制度
公司域名及商标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公司的域名和商标,确保其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并保护公司品牌形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部门、员工以及与公司合作的第三方合作伙伴。
三、域名管理1. 域名注册1.1 公司统一委托指定机构负责域名注册和续费工作; 1.2 域名注册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注册机构的注册规定;1.3 全部注册的域名必需与公司的业务和品牌相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域名使用2.1 域名的使用必需符合公司的业务需要,不得用于非法活动;2.2 域名使用范围必需与注册时登记的用途全都,不得私自转变域名用途; 2.3 域名的解析管理由公司指定的技术人员负责,确保域名解析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域名保护3.1 公司的域名属于公司资产,各部门和员工有义务保护域名的安全; 3.2 禁止部门或员工私自购买、注册和处理与公司业务和品牌有关的域名; 3.3 域名的密码和解析设置必需定期修改,并妥当保管,不得泄露给未授权人员; 3.4 如发现域名被恶意攻击或侵权行为,应立刻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采取必需的应对措施。
4. 域名注销4.1 域名注销必需经过公司相关部门的审批,必需符合公司规定的注销条件; 4.2 注销域名前,必需做好相关备份和数据迁移工作,确保不影响公司的业务正常运营。
四、商标管理1. 商标保护1.1 公司的商标是公司的紧要资产,各部门和员工有义务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 1.2 禁止部门或员工私自创建、使用和处理与公司商标相关的标识; 1.3 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委托指定机构负责商标注册工作; 1.4 如发现有他人侵害公司的商标权益,应立刻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采取必需的法律手段保护公司的权益。
2. 商标使用2.1 公司商标的使用必需符合公司的业务需要,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2 全部使用公司商标的宣传物料和产品包装必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确保符合公司的形象和品质要求。
知识产权法中的域名保护
知识产权法中的域名保护在互联网时代,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地址标识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域名的合法使用与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探讨域名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与措施。
一、域名的法律地位域名是互联网上的资源,其在法律地位上享有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域名具备了作品的创作性和独创性,因而应当被视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商标所有人享有对商标的专有权,而域名与商标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因此可以将域名的法律地位视为商标的一种。
二、域名侵权的形式与侵权追责1. 域名侵权的形式(1)域名冒用:当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与他人商标完全相同或相似的域名时,构成了域名冒用,从而侵害了商标权利。
(2)域名抢注:当他人恶意注册与著名商标相关的域名,意图借此行为谋求不正当利益时,构成了域名抢注,同样也侵犯了商标权利。
(3)域名解析劫持:当域名注册者故意修改域名解析系统,使得用户在访问特定网站时被导向其他网站,从而产生混淆和误导,给受害者和商标持有人带来不利影响。
2. 侵权追责的措施(1)著作权保护:当域名构成了著作权作品时,域名注册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
(2)商标权保护:商标持有人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保护,要求撤销侵权者注册的侵权域名。
同时,商标持有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权侵权纠纷,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民事责任。
(3)网络监管和行政制裁:在我国,工信部门负责互联网领域的监管工作。
当发现域名侵权行为时,相关部门可采取暂停、关闭或注销域名等行政制裁措施。
三、域名保护的措施与方法1. 商标注册与维权商标是域名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
域名注册前,建议进行商标查询,确保与商标并无冲突。
同时,商标持有人也应主动注册与自身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以增强域名的合法性和保护措施。
域名到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注册和使用域名。
域名作为一种互联网资源,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然而,许多人在注册域名时往往忽略了域名到期的问题,导致域名到期后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域名到期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如何避免这些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域名到期的原因1. 未按时缴纳续费费用域名注册机构在注册成功后,通常都会为用户提供一定期限的免费续费服务。
然而,许多用户在域名到期前并未及时缴纳续费费用,导致域名到期。
2. 注册信息错误部分用户在注册域名时,由于填写信息错误或忘记更改注册信息,导致域名到期。
3. 域名注册机构操作失误在极少数情况下,域名注册机构可能因操作失误导致用户域名到期。
二、域名到期的法律后果1. 域名被注销当域名到期后,注册机构有权注销该域名。
注销后的域名将重新进入域名抢注市场,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抢注的方式获取该域名。
2. 品牌形象受损对于企业而言,域名是其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若域名被注销,将导致品牌形象受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3. 网络营销受阻域名是企业进行网络营销的基础。
若域名到期,企业将无法通过该域名进行网络营销,从而影响企业业绩。
4. 商业利益受损部分企业将域名作为商业资产进行投资。
若域名到期,企业将失去这部分商业利益。
5. 法律纠纷当多个主体对同一域名产生争议时,可能导致法律纠纷。
如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
三、如何避免域名到期的法律后果1. 及时缴纳续费费用用户应在域名到期前及时缴纳续费费用,确保域名持续有效。
2. 定期检查域名信息用户应定期检查域名注册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 使用域名管理工具许多域名注册机构提供域名管理工具,用户可通过这些工具方便地管理自己的域名。
4. 域名到期预警部分域名注册机构提供域名到期预警服务,用户可设置预警,提前知晓域名到期时间。
5. 域名转移当用户发现域名即将到期时,可以提前将域名转移到其他注册机构,避免域名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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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论是大公司大企业还是小公司小企业甚至是个人都在不同的注册商标,也许注册一个商标会让您一夜暴富的,但是注册商标会和域名有关系吗?请听小编举例说明。
通用汽车诉“凯迪拉克”相关域名案。
全球最大汽车制造商之一的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曾要求仲裁“凯迪拉克”的相关域名,但Cadillac也是一个地理名称,该域名还含有单词“my”,与其商标并无很大相似性,且答辩人并没有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最终通用汽车败诉。
关键点:域名与商标无很大相似性,且没有恶意注册使用。
宝洁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纠纷案。
原告即宝洁公司于1976年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商标,注册使用范围是香皂、沐浴露等清洁用品。
被告即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1999年注册了“”域名,经营业务包括安防系统的安装维修。
法院认定“safeguard”为驰名商标,被告将“safeguard”用于安防系统会打破驰名商标主体的唯一性,冲淡驰名商标的识别力,造成驰名商标知名度下降,甚至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故被告的行为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点:域名具有显著性,又与驰名商标近似,影响驰名商标使用,也会被判侵权。
蛋糕公司诉yahoo公司域名侵权案。
美国著名的网络商yahoo公司,曾于1996年被美国德克萨斯州一家蛋糕公司控告其侵犯商标,蛋糕公司于1989年注册了“yahoo”商标,蛋糕公司要求法院禁止yahoo公司使用域名。
该案是反向侵夺的典型案例,由于已为公众所熟知,蛋糕公司要求yahoo公司禁止使用该域名是不合理的。
域名转让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开始重视域名的注册和运用。
域名作为一种重要的网络标识,不仅关乎企业的品牌形象,还与企业的商业利益息息相关。
然而,在域名转让过程中,由于法律风险的存在,往往导致转让双方产生纠纷。
本文将以一个实际案例,分析域名转让的法律风险,为相关主体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8年,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域名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域名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1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将域名过户至乙方名下。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乙方发现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存在以下问题:1. 甲公司未将域名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如域名绑定邮箱、域名注册信息等;2. 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未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导致域名到期后,乙方未能及时续费;3. 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未将域名绑定的其他服务一并转让给乙方,如域名绑定支付宝等。
由于上述问题,乙方认为甲公司在域名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域名转让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域名转让属于合同法律关系。
在域名转让过程中,转让双方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域名转让应基于双方真实意愿,不得强迫、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转让;(2)公平原则:域名转让价格应合理,不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诚实信用原则:域名转让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的通知、告知等义务。
2. 域名转让的法律风险(1)未履行通知义务如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未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导致乙方未能及时续费,造成域名到期后无法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通知义务。
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2)未将域名相关权益全部转让在域名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将域名相关权益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如域名绑定邮箱、域名注册信息等。
域名与商标产生冲突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域名作为网络的一种标识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其实和商标的作用有些类似,都是可以彰显品牌或者产品的独特性的标记,但是正因为如此,两者之间也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域名与注册商标有冲突怎么办?解决的方式则要从原因上来着手。
先来看看,域名与商标产生冲突的原因1、网络域名具有强烈的识别性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地址,是企业在虚拟世界的门牌号码。
用户可以通过该地址找到企业在网上的门户网站。
同时,域名作为企业的标志,具有很强的标识性,代表着企业的商誉。
我们知道,商标的显著特征之一也是具有标识作用,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反应了商家的信誉。
因此,商家往往会将自己最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注册成为自己的域名同时进行广泛的广告宣传,使其与自己的商标融为一体,成为在互联网上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反应商家商誉的重要手段。
所以强烈的识别性是域名最主要的特征。
因此,域名具有强烈的识别性,这也是域名与商标容易发生冲突的根源所在。
2、网络域名具有唯一性和无地域性每一个域名在互联网上和全球范围内都是唯一的。
一个域名只对应一个IP地址,当一个域名被注册后,那么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再对相同的域名进行注册。
然而,商标保护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分类的特点,因此,同一个商标可以注册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
因此,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区分商品和服务的差别性成为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的重要因素。
任何一个经过注册的域名,在互联网上均畅通无阻,没有任何国界的限制。
因而域名具有无地域性特征。
然而,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
因此,域名的无地域性与商标保护的地域性的差别是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的另一重要因素。
3、网络域名的先注册性“先申请先注册”制度是域名注册的特殊注册制度。
在注册过程中,域名注册登记机构事先不负责检索、审查义务等等。
这些特殊规则主要从技术及网络便捷使用角度考虑,并未事先与有关立法机关沟通,故两者难免在某些地方会有不协调。
因此,域名的先注册性成为域名与商标产生冲突的技术原因。
域名受什么法律保护
域名受什么法律保护
⾼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属于侵权⾏为。
对于域名的保护,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域名注册受什么法律保护呢?如果恶意注册会怎么办?下⾯就由店铺⼩编为您提供有关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域名受什么法律保护
域名属于知识产权,受民法典保护。
如果⼈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等⾏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侵权、注销域名。
《民法典》第⼀百⼆⼗三条【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作品;
(⼆)发明、实⽤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域名侵权怎么处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条⼈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等⾏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该域名;给权利⼈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域名属于知识产权,受知识产权法保护。
如果⼈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等⾏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侵权、注销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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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与法律有关的问题,欢迎您随时到店铺进⾏咨询。
域名纠纷中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关键 词 :域名;域名纠纷 ;驰名商标
中图分类号:G1 2 92 9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1 7 72( 0 ) 3 02 3 A 0 . 9 2 6 0- 9- 01 0 0 0
一
般情况下 ,域名根本不会同商标发生 冲突。图形商标 、文字商标 、图形与文字相结合 的
商标不必说 ,一般的英文字母组成的商标或用汉语拼音组成的商标也不容易与域名发生权利冲 突 。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 ,或者说域名注册造成对商标 的侵犯 ,惟有从反淡化的角度保护驰 名商标时 ,才可能发生。 由于许多企业的商标是由英文字母或汉语拼音组成的。这些企业 出于将商标识别标志一体 化 的需要 ,往往将 自己的商标作为域名 的组成部分注册使用 ,这样商标就同域名发生关系了。
收稿 日期 :2 0 0 6一O 2—1 1 作者简 介 :梁 美 (9 7一) 17 ,女,广东肇庆人 ,广 东省 高级人 民法 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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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说 , 对符合驰名商标条件 的,在实体判决 中当作驰名 商标给予保护 ,但文字上可 以不作表
述 ,即不谈是不是驰名商标 ,回避这个 问题 。笔者认为 ,这个问题是不能回避的,因为 ,是否 为驰名商标对域名纠纷 的解决至关重要 ,可以说是一个前提条件 ,如果与域名发生冲突的商标 不构成驰名商标 ,则商标权人根本无权禁止他人注册为域名。因此 ,必须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 回答。而回答这个问题 ,法院无疑是有权的。由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更有可取性。法院是社会公 正的源泉,代表着权威 的社会 主义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 的、 也是最重要的守卫者 ,任何纠纷 都应 当能够得到司法的救济。由法院来认定驰名商标 ,具有极大权威性 ,全社会都必须遵守。 “ 在任何法治国家 ,均以法院作为执法的后盾。司法是最终 的、最高层 次的执法 ,司法具有最 高的、最终的效力 。在对驰名 商标 的认定上也是一样 ,法院有认定的权力 ,这一点应 当是勿庸
域名抢注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
域名抢注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域名抢注成为了一项备受关注的活动。
尤其是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不仅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同时也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度,享受特殊法律保护的商标。
驰名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和商业价值,因此,很多人会试图通过注册域名获取经济利益。
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到很多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对驰名商标的实际使用和管辖区域的经营范围具有优先权。
如果别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就在其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互联网上以该商标作为域名,就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侵权行为,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案例:第一起案例:乔丹案这是一宗域名抢注侵权的案例。
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曾一度起诉中国体育用品商标志公司和字节跳动旗下的今日头条、抖音等多个平台,声称商标志公司和今日头条等公司抢注了他的姓名商标,涉嫌商标侵权,获得了不当的经济利益。
在此次官司中,乔丹提出的诉求是:让商标志公司收回侵权的商标,赔偿乔丹1.5万人民币的精神损失抚慰金,赔偿乔丹的诉讼费用。
结果,法院判定商标志公司确实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需要赔偿乔丹相应的经济损失和不当得利,向乔丹公开致歉。
第二起案例:奔驰案这是一宗关于域名抢注与商标侵权的案例。
在中国,一家名为“奔驰集团”的公司抢注了“benz”这一英文单词的域名。
随后,奔驰公司才发现自己无法注册“benz”这一关键词,对其品牌宣传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奔驰公司随即向“奔驰集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该域名,并向奔驰公司支付经济赔偿。
后经法院判决,“奔驰集团”必须停止使用“benz”这一域名,并向奔驰公司支付1.5万元的经济赔偿。
第三起案例:著名歌手张学友案这是一宗关于域名抢注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3 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3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3最新版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企业的品牌形象、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都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最新修订。
商标的定义和范围商标是用于标识商品或者服务的特殊标志,包括文字、图形、符号、颜色组合等。
商标的范围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商标的注册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
商标的注册申请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商标注册成功后,享有独占使用权,可以通过授权、许可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商标的使用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商标的使用范围应当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一致,并保持连续和合理的使用。
商标的保护和维权商标的保护和维权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环节。
商标权人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民事和刑事手段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商标的侵权行为包括仿冒、盗用、冒用等,侵权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商标的期限和续展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可以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期限为10年。
商标权人需要在商标到期前提交续展申请,确保商标权益的持续保护。
商标法对互联网时代的适应性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商标法也需要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和挑战。
商标法对于互联网领域的商标侵权、网络域名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加强了对互联网环境下商标权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3最新版的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商标的保护和维权力度,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更好的商标权益保障。
企业应当加强对商标法的学习和了解,合规运营,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域名注册行为的合法性是怎样的
域名注册⾏为的合法性是怎样的域名注册⾏为的合法性问题是域名问题的核⼼,事实上,诸多的纠纷主要就是围绕它⽽展开的。
域名作为某⼀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的在因特⽹上的重要标识,具有很⾼的商业价值。
那么域名注册⾏为的合法性是怎样的?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域名注册⾏为的合法性是怎样的域名注册⾏为是合法的,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在先注册的域名⽆明显特征,是注册⽤户⾸创的名称,既不是有关组织机构已注册的商标、⼚商名称(商号),也不是有损于有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名称。
在这⽅⾯,《中国互联⽹络域名注册暂⾏管理办法》第2章第11条6项否定性规定就包含了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
显然,这类在先注册域名的⾏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会侵害他⼈的合法权益。
⾏为者⼀旦合法注册后,就拥有域名权。
(2)在先注册的域名是⾃⼰的⼚商名称(商号)或其缩写,或者是⾃⼰合法拥有的商标等。
这类在先注册域名的⾏为是⾏为⼈⾃⼰拥有的⼚商名称权、商标权等的进⼀步开发和利⽤,是对⾃⼰域名权的合法⾏使,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会构成侵权,事实上,⼤量域名注册采⽤的都是这种办法。
(3)在先注册的域名是他的商号、商标或其缩写等。
这类在先注册⾏为潜藏着⼀定的社会危害性。
具体情况⼜可分为两种:⼀种是善意的⾏为,⾏为者既⾮故意,更⾮恶意,在先注册的域名与他的名称、商号、合法拥有的商标名称或其缩写等相同或相似;另⼀种是恶意的⾏为,⾏为者利⽤因特⽹管理机构构过分强调技术性的特点,特意以他⼈的名称、商号、合法拥有的商标或缩写等作为域名进⾏抢先注册,并以此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的。
它是否就此构成侵权,我们还要作进⼀步的分析。
对于善意的⾏为,这种情况⼀般不构成侵权。
但是,如果该域名巧遇的是⾏为⼈应当知道的驰名商标,这⼀⾏为就构成侵权。
对于恶意的⾏为,⼜可以分为两种:⼀种是只抢注域名⽽不使⽤,想通过转让来牟利的⾏为;⼀种是抢注域名后使⽤它来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为。
抢注域名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域名已经成为企业、个人品牌形象的重要载体。
然而,在域名抢注现象日益严重的背景下,抢注域名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抢注域名的法律后果、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应对策略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抢注域名的法律后果1. 违反商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若抢注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将构成商标侵权。
法律后果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抢注者停止使用侵权域名。
(2)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可要求抢注者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销毁侵权物品:被侵权人可要求抢注者销毁侵权域名。
2.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抢注域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后果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抢注者停止使用侵权域名。
(2)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可要求抢注者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承担行政责任:抢注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等。
3. 违反民法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抢注域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抢注者停止使用侵权域名。
(2)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可要求抢注者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他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什么是域名侵权?因域名注册引起的纠纷有哪些?
什么是域名侵权?因域名注册引起的纠纷有哪些?什么是域名侵权?因域名注册引起的纠纷有哪些?在最近几年,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已经成为了一个企业在发展道路上必不可少的工具。
互联网的特点有传播快、覆盖广。
利用这些特点,不但能够让合法的权益得到更及时的保护,也可以使非法行为产生后果更严重。
什么是域名侵权?因域名注册引起的纠纷有哪些?什么是域名侵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明确了审理此类纠纷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据此,域名纠纷中构成侵权所适用的法律包括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构成不正当竞争所适用的法律则是民法通则第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
因域名注册引起的纠纷有哪些?1、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2]由于许多大公司都是以商标作为域名使用的,因此,在互联网上用商标名称进行检索更为快捷。
如果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他人用域名注册的话,商标的注册人、使用人与域名的注册人之间就可能发生冲突。
2、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的非驰名商标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如果不是驰名商标,则该商标的使用商品或服务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的经营业务,是否同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是认定域名注册人是否构成对非驰名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
域名注册本身要求分毫必计,稍有字母、符号变化都可以将两个域名区别开,因此,域名与域名之间不存在相似问题。
对待域名与商标相似,足以造成误认,从而认定域名侵权的问题上亦应慎重。
如果域名与非驰名商标所有的中文文字相同、英文字母相同,汉语拼音相同或发音相同,根据查明的具体事实,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应认定为侵权。
恶意抢注域名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域名已成为企业、个人进行网络营销、品牌建设的重要工具。
然而,恶意抢注域名现象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被抢注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域名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探讨恶意抢注域名的法律后果,以期对相关主体起到警示作用。
二、恶意抢注域名的定义恶意抢注域名,是指未经授权,恶意注册、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字号、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恶意抢注域名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知识产权侵权:抢注与被抢注者商标、字号、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2.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抢注与被抢注者姓名、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3. 虚假宣传:抢注与被抢注者知名品牌、产品、服务相同或近似的域名,进行虚假宣传。
4. 破坏市场秩序:抢注与被抢注者相关域名,扰乱市场秩序。
三、恶意抢注域名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名管理办法》规定,恶意抢注域名行为,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民事责任恶意抢注域名侵犯了被抢注者的合法权益,被抢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抢注者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要求抢注者停止使用、转让、出租、许可他人使用被抢注域名。
(2)消除影响:要求抢注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3)赔偿损失:要求抢注者赔偿因恶意抢注域名给被抢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刑事责任恶意抢注域名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恶意抢注域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域名撤销恶意抢注域名行为被认定后,相关域名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被抢注域名。
四、防范恶意抢注域名的措施1. 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企业、个人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注册、维护自己的域名。
域名命名使用规则
域名命名使用规则在互联网时代,域名已经成为了企业、个人在网络上的身份标识,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个好的域名能够提升企业形象、增加品牌认知度,对于个人而言,也能够展示个人特色和专业能力。
因此,合理、规范地命名域名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域名命名使用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对大家在选择域名时有所帮助。
域名应该尽量简洁明了。
一个简洁、易于记忆的域名能够让用户更容易找到你的网站。
过长、复杂的域名不仅难以记忆,还容易出现打错的情况,给用户带来不便。
因此,在命名域名时,应尽量避免使用过长的词语或短语,尽量精简,使其易于被记忆。
域名应与网站内容相关。
一个好的域名能够直接传达网站的主题和内容,让用户一目了然。
如果域名与网站内容不相关,会给用户产生困惑,降低用户体验。
因此,在选择域名时,应该考虑网站的主题和内容,并尽量选择与之相关的域名。
域名应尽量避免使用特殊字符和数字。
特殊字符和数字在域名中使用会给用户带来记忆负担,容易出现输入错误的情况。
而且,特殊字符和数字也会影响域名的美观度和可读性。
因此,在命名域名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特殊字符和数字。
域名应尽量避免使用商标和侵权词。
使用他人的商标或侵权词作为域名不仅会引起法律纠纷,还可能给自己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在选择域名时,应该注意避免使用他人的商标和侵权词,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域名的后缀也需要考虑。
常见的域名后缀有.com、.cn、.net等。
在选择域名后缀时,应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比如,如果是一个国内网站,可以选择.cn后缀;如果是一个商业网站,可以选择.com后缀。
不同的后缀代表不同的含义和属性,选择合适的后缀能够增加域名的专业性和可信度。
为了避免域名被他人抢注,建议尽早注册域名。
域名的注册是按先后顺序进行的,所以越早注册,越有可能获得心仪的域名。
此外,还可以考虑注册多个域名,防止他人抢注或模仿。
同时,也可以考虑购买域名保护服务,确保自己的域名不受侵害。
知识产权法对域名保护的规定
知识产权法对域名保护的规定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域名被广泛应用于互联网中,成为商标和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域名的独特性和重要性,域名的保护成为了一个紧迫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知识产权法对域名保护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法对域名保护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商标法对域名保护的规定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益的基本法律,对域名保护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使用域名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行为是禁止的。
这一规定使得域名注册者不得以注册相似的域名来误导消费者,侵犯他人商标权。
同时,商标法也规定了商标持有人可以要求解除侵权行为,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具体操作上,商标法对域名保护的规定考虑到了域名的特殊性。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评审机关可以对侵权域名进行撤销或变更,以保护商标权益。
此外,商标法还针对争议域名提出了特殊的仲裁程序,为权益人解决域名纠纷提供了途径。
二、著作权法对域名保护的规定著作权法也对域名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域名可以视为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也就是说,任何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域名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对域名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著作权法也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防止用户在其服务平台上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域名保护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针对互联网传播领域的特殊法规,也对域名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例,任何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域名进行传播的行为都应被视为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域名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该条例规定了侵权域名的处理方式,明确权利人可以向有关管理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侵权域名。
其次,对于恶意注册、使用域名进行非法牟利等行为,该条例也提供了明确的惩罚措施。
总结:知识产权法对域名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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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电子商务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域名与商标的有关法律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法律处副处长赵刚一、域名的概念我们通常所说的域名只不过是由英文字母排列的可以有一定含义的、便于我们记忆的一个个字母的组合。
实际上它也就是为了记忆和使用方便而设计的一套所谓的命名系统。
按照这个命名规则所产生的名称或者网址的名称,就称之为域名。
二、商标我们穿的衣服,喝的饮料,抽的香烟,在选择时都要被问到喜欢哪个牌子,这个“牌子”就是我们所说的商标。
在1982年制定第一部《商标法》时,只有商品商标,并没有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是在1993年《商标法》修改以后加的。
但是由于服务商标这个概念在中国使用的时间不太长,往往给人造成一定的混乱。
这样我们在保护服务商标时,就无法避免和其它的一些权利以及相应的法规的冲突。
而用于中国部门之间立法的趋势或者这么一种现状,就造成解决问题有点复杂。
从国际的情况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商标立法保护商标。
保护商标有一个原则,就是保护权利范围。
比如某人注册桌子商品受到保护,别人就不能再用这个桌子,同时别人也不能用这个椅子。
因为椅子和桌子是类似商品,别人用椅子,很可能认为这个椅子也是桌子生产厂家生产的。
从这个角度来说,它禁止别人使用相同或者是近似的商标在类似或者是相同的商品上。
三、域名和商标冲突问题的法律适用域名和商标的冲突可能有多种形式。
在这个范围内包不包括大家说的这种情况呢?《商标法》第38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注册人同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商标人商标权的范围。
那么将他人拥有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是否属于该条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呢?在互联网上使用域名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内。
要套用这一款来解决商标、域名的冲突问题,首先得确认如下问题:第一,这个域名是一个标志,第二,要确定这个域名使用在什么地方?《商标法》里的商品都是有形的,显然域名不是商品。
作为服务,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国际服务分类表里没有这个域名项目。
所以,解决域名和商标冲突问题适用《商标法》我们无所作为。
四、互联网中的商标从96年到现在,商标局有些人也在研究这个问题,即互联网络的性质问题。
应该怎样把商标的保护延伸到互联网络上去。
我个人比较倾向于互联网是一个媒体。
这个媒体和传统媒体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是互动的。
网络的功能包括信息整理、信息录入、信息储存、信息传递。
这些活动在我们的商标注册中,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里可以找到对应的项目。
比如第35类里有广告传播、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等; 38类里,有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电子信件、电子邮件等等。
一个网站所提供的东西,可以分解成多个服务项目。
在商标注册商品里分16类,有报刊杂志商品,那个商品指的是我们看得见摸得着的商品。
而互联网络的情况,和我们的报刊杂志有相似性。
报刊杂志可以注册商标,比如大家知道的,像“人民日报”、“中国影”、“大众影”都在商标局获得了注册。
还有比较着名的,原来打过官司的美国“读者文摘”也在中国作为商标注册了。
究其原因,从商标本源来说,是保护商品和保护服务的信誉。
对杂志、报纸来讲,是每天、每周或者每月出版的,消费者选择定期出版物的时候,就有一个下次要不要选择它的问题。
那么,互联网是一个媒体,如果报刊杂志可以使用商标,报刊杂志的名称可以注册商标,互联网应该也可以,但是唯一的障碍是商标局将来要不要把它列为单独的一项服务,还是像目前这样把它分解成各项服务。
所谓的域名和它网站名称并不一定是重合的。
今后在中国市场可能不重合的机会一点。
现在注册的域名大多是以拉丁字母注册的,但由于我们使用的是汉字,当看到SINA时,我们叫,这个名称谁赋予它的?不是我们那么叫,如果我们想叫,我们还可以用心脏的“心”,“心浪”可能比“”更浪漫一点,自己给自己的栏目或者给媒体叫了这么一个名字,你可以叫它是名称,好象我们把“人民日报”也称做名称一样,“人民日报”获得了商标局注册,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标志。
为什么?《商标法》里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将来还可能包括三维的图形,从这个角度看,的名称由汉字组成。
互联网中可能会与商标注册产生关系的名称,我大致归纳以下六种情况:1,网络公司的名称。
网的公司名称叫四通立方,这个公司的名称和网站名称差别很大。
现实中存在的“北京日报”、“北京”,它的公司名称叫“北京报业联合集团”,也包括“”,它的所有权、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的所有者和网上使用的东西不一定重合。
2,域名。
3,网站名称。
如果它是图形,会引起很多歧义和猜想,可能还要有一个文字的命名,文字命名可能是网站的名称。
4,栏目的名称。
在建立网站之后,把各种内容进行分类,不同的内容归结到一类,然后再对不同类别进行命名。
实际相当于我们报刊里的栏目名称。
比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里像眼睛一样的标志,就是在商标局获得注册的,是一个栏目的标志,这个栏目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5,网上销售的商品商标。
网站在进行网上商品销售的时候,所使用商品商标是在网上使用。
商标局就很早承认商标在网上的使用是商标使用的一种方式。
当然这需要有很多限定条件。
比如要有具体的商品价格、商品型号,能够让人认为网站是真实的使用,不是声明式的使用商标,比如说某某商标获得国家工商局的注册,这种情况我们不认为是商标在商品中的使用,商标的真实使用必须和商品紧密联系在一起。
商品的商标在网上只在广告中出现。
6,网上服务商标,也就是服务标准。
这仍然是服务商标在网上借助网络媒体所使用的方式。
比如网上银行可能出现银行的标志,不管现实生活中的服务标准是否一样,仍然属于在服务中使用的标准,是属于服务商标。
使用服务商标应该受到商标局的管理。
1和2,网络公司的名称和域名现在不是商标法调整的内容;3和4,网站的名称和栏目名称我们可以看作是服务商标;5是日常中的商品商标,只不过在网络中,广告形式是以网络广告形式出现的;6是属于服务商标,只不过服务是借助于互联网手段进行的,我们3、4、5、6都可以用现行的商标法调整。
这是网上出现的标准方式。
五、在互联网上保护商标及其他标志的新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准备起草一个和驰名商标联合决议方式一样的决议,它主要涉及管辖的问题。
比如海尔商标是在中国青岛注册的,海尔在美国并没有注册,例如美国有一家公司注册了海尔商标,并在网络上使用了这个商标,一上网络就是全球性的,那在中国的消费者也可以看到。
这时中国的商标权人如何主张他的权利?根据目前起草的这个决议,中国海尔是可以主张权利的,但是能不能禁止美国公司使用海尔的标志,当然可以给它加上一定的限定方式、限定措施。
比如可以用中文声明,这个商标是在哪个地方注册的,在哪个国家不注册,或者这个商品只限于哪个国家。
不能让它在中国产生销售或者广告的.∙SET交易安全模式分析/w/dz/673949.html∙电子政务在服务型政府中的地位/w/dz/673948.html∙网络隐私权的范围 /w/dz/673947.html ∙网络团购趋于成熟市场细分日益加剧/w/dz/673946.html∙B2B电子商务市场的垄断法规制/w/dz/673945.html∙黄图审判中缺席了网络运营服务商/w/dz/673944.html∙团购网站形成千团大战之势/w/dz/673943.html∙超级网银真的来了吗/w/dz/673942.html∙黑客称已破手机加密代码/w/dz/673941.html∙首个团购网站信用认证新规或出台/w/dz/673940.html∙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征管/w/dz/673939.html∙隐私权保护与个人数据保/w/dz/673938.html∙电子商务与公证法律问题研究/w/dz/673937.html∙隐私权制度对信息技术的冲击/w/dz/673936.html∙传银行停止与快钱合作疑为超级网银让路/w/dz/673935.html∙呼吁改革现行的网络金融风险管理模式/w/dz/673934.html∙当前存在的不利于电子政务公民参与的消/w/dz/673933.html∙隐私权的概念及其法律保护/w/dz/673932.html∙电子金融产业布局的影响因素及其启示是/w/dz/673931.html∙电子支付现存的主要法律问题/w/dz/673930.html∙威海商家仍向学生卖点卡网游实名未成阻碍/w/dz/673929.html∙打击网络博彩维护金融安全靠法律/w/dz/673928.html∙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建议/w/dz/673927.html∙完善我国电子政务政策法律体系/w/dz/673926.html∙电子政务发展的障碍/w/dz/673925.html∙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法律体系有待完善/w/dz/673924.html∙对我国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w/dz/673923.html∙网络游戏运营要 /w/dz/673922.html∙我国(电子签名法)主要内容是什么/w/dz/673921.html∙网店实名制后税收怎么办/w/dz/673920.html∙网络隐私权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w/dz/673919.html∙匿名登记网游玩家也要实名制/w/dz/673918.html∙国际电子支付产业发展的格局与趋势/w/dz/673917.html∙超级网银低调上线何为超级网银/w/dz/673916.html∙中国的电子支付市场发展情况/w/dz/673915.html∙当网络让隐私消失 /w/dz/673914.html ∙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研究/w/dz/673913.html∙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签名/w/dz/673912.html∙浅议网络侵权归责思路/w/dz/673911.html∙如何完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体制/w/dz/673910.html∙百度将介入杀毒软件和安全领域的自主研发/w/dz/673909.html∙网络侵权受害人对黑客说法维权/w/dz/673908.html∙360遭百度腾讯5大网商“围/w/dz/673907.html∙C2C网络欺诈的成因/w/dz/673906.html∙加强网络中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思考/w/dz/673905.html∙电子签名的认定 /w/dz/673904.html∙电子商务发展快诸多安全问题显现需法律/w/dz/673903.html∙美团网开辟新了的网站运营模式/w/dz/673902.html∙针对网络金融的政府解决方案/w/dz/673901.html∙网络对传统隐私权的冲击/w/dz/673900.html∙我国网络金融行业协调能力差/w/dz/673899.html∙网上信用安全度数的案例分析/w/dz/673898.html∙电子签名的对称加密是什么/w/dz/673897.html∙骗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的法律认定问/w/dz/673896.html∙电子支付指引与第三方支付服务/w/dz/673895.html∙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之道/w/dz/673894.html∙网络格式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问题/w/dz/673893.html∙加强网络金融市场准入管理措施/w/dz/673892.html∙电子交易后,发货环节如何进行风险规避/w/dz/673891.html∙FBI调查iPad用户隐私泄/w/dz/673890.html∙传统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基础/w/dz/673889.html∙电子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是什么/w/dz/673888.html∙首个团购网站信用认证新规出台欲通过牌照设置门槛/w/dz/673887.html∙电子签名的功能等同原则是什么/w/dz/673886.html∙网络金融的风险防范/w/dz/673885.html∙安全 /w/dz/673884.html∙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w/dz/673883.html∙电子商务安全要素 /w/dz/673882.html ∙惩治网络犯罪推进电子商务发展/w/dz/673881.html∙中国当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问题的对/w/dz/673880.html∙关于进一步加快电 /w/dz/673879.html ∙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和网络隐私权法/w/dz/673878.html∙电子支付方式中各种法律关系的分析/w/dz/673877.html∙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w/dz/673876.html∙处理好我国电子政务发展中的几个问题/w/dz/673875.html∙电子支付条例或本周公布/w/dz/673874.html∙黑客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w/dz/673873.html∙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应坚持的/w/dz/673872.html∙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w/dz/673871.html∙电子签名及其规制模式/w/dz/673870.html∙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问题/w/dz/673869.html∙中国法律严禁任何形式黑客攻击行为/w/dz/673868.html∙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运用/w/dz/673867.html∙跨国电子商务对传统的国际税收法律/w/dz/673866.html∙电子支付有哪三种类型/w/dz/673865.html∙电子支付的支付流程是怎样的/w/dz/673864.html∙团购网售服务无保障渐成顽疾/w/dz/673863.html∙新型电子支付工具和网络标准/w/dz/673862.html∙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和手段/w/dz/673861.html∙广电网络运营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w/dz/673860.html∙网站运营第一阶段 /w/dz/673859.html ∙乱象横生商务部制定首个团购网站信用认证新规/w/dz/673858.html∙网店实名制是在为收税开路/w/dz/673857.html∙论网络运营商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w/dz/673856.html∙网络广告呼唤游戏规则的革新/w/dz/673855.html∙网络用户隐私权的法律保护/w/dz/673854.html∙电子商务法 /w/dz/673853.html∙对比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著作权/w/dz/673852.html∙网游实名制标本兼治有赖技术进步/w/dz/673851.html∙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洗钱犯罪问题/w/dz/6738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