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 - 域名混淆性争议认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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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混淆性争议认定的法律依据
域名注册是否能注册相同或者是类似的域名?域名混淆性争议认定有哪些依据?域名混淆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就一起了解域名混淆性争议认定的法律依据。
域名混淆的认定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根据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我国对域名权的保护并不适用相似性禁止原则,只要注册的域名存在细微的区别就能够注册成功,而且目前域名注册的负责机构都是非官方机构,显然不具有行政的强制力。只有当域名使用中对其他权利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时,国家权力方才介入。
域名混淆的认定性近似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判断混淆性近似的标准涉及到商标与域名本身的比较,以便确定是否具有导致互联网用户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为了满足这个标准,相关商标通常在某个域名中应当具有识别性,而增加通用词汇、专业术语、描述性词汇或否定性术语则不足影响这种域名混淆的认定性近似的判断。
UDRP规则中域名混淆的认定性近似的判断通常包括直接对商标与数字字母并用的域名进行音或形方面的比较。尽管每个具体案件需要依据特定案情进行判断,但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形,比如商标相当于一个通用词汇或短语,本身包含或被包含在一个通用术语或短语中,从而在争议域名中不具有识别性,比如商标“HEAT”,而争议域名是“”。
域名中的顶级域后缀,如.com通常不是域名混淆的认定性近似的判断因素,原因是顶级域后缀是域名注册的技术要求,也即该部分不具有可识别型,在判断是否构成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时候无需考虑该部分。当然也存在一些例外,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顶级域后缀本身可能就是商标的组成部分。尽管网站内容可能在评价UDRP另外两个要件(即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是否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是否具有恶意)时需要着重审查是否存在故意制造混淆情形,但网站内容(是否与商标权人经营范围近似或不同)通常在评估是否构成UDRP第一项要件规定的混淆性近似中不予考虑。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被投诉人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被投诉人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总结
以上便是域名混淆的认定的相关的内容,主要简述了商标与域名之间有共通的地方,商标法中对于近似或者相同的商标是禁止注册的,但域名中则没有相关的禁止注册相似或者带有混淆性的域名,只有在发生域名混淆性纠纷或者是恶意混淆的情况时才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想知道更多关于域名混淆的认定的内容可登录汇桔网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