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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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旨在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管理和规范,保证医疗卫生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基本要求1.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许可证明,并经过所在单位同意。

2.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即使到其他单位工作,也要保证在所在单位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原工作单位规定的时间,且不影响主要工作单位的正常工作。

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公开执业地点,并保证接受监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医师多点执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关档案,记录医师多点执业情况,并及时报告到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数据库,对医师多点执业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4.对于违反规定的医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并取消其多点执业资格。

1.医生在多点执业时应当尊重所在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患者信息,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

2.医生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保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保证不影响病人的诊疗效果和院内医疗秩序。

3.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医学质量和安全,不得下班后在非法定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四、医疗机构的责任1.医疗机构应通过宣传和培训等措施,促进医师多点执业的合规合法实施。

总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和规范,维护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保证病人利益和医学质量的前提下,开展多点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增强公众的信任和满意度。

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附件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审核和医师注册工作。

第五条多点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分为第一执业地点、第二执业地点,并以此类推。

执业地点名称应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六条多点执业的医师不作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地点以外其他医疗机构审批、校验和评审等的人员依据。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5年;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第十一条医师增加执业地点的办理程序(一)申请增加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1、《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附件1);2、《同意医师新增执业地点证明》(附件2);3、《拟聘用多点医师执业证明》(附件3);4、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5、第一执业地点和拟新增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料后日起业后712345副本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医师多点执业的变更和注销(一)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医师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

(二)多点执业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变更后原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三)多点执业医师申请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以外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四)多点执业医师任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的,应由负责办理系统。

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五条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最新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下文是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至3个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限定在医师第一执业地点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鼓励医师主动到基层社区、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并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注册登记;第一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的执业医师不纳入试点范围。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救灾和卫生帮扶等;(三)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四)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组成的医疗集团内的诊疗活动,按照《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予以备案。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申请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八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2年以上的,可选择1-2个医疗机构作为执业地点。

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拥有多点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等。

第三条定义1.多点执业:指医务人员在本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地方供应医疗服务的行为。

2.多点执业资格:指医务人员在本医院工作期间取得的执业证书,而且有权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资格。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申请条件1.医务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而且在本医院工作满一年以上。

2.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本领实现相应要求,有较高的医学水平和临床经验。

3.医务人员在本医院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申请程序1.医务人员填写《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料子。

2.院务监督科对申请料子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给医务委员会。

3.医务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评审,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4.如申请被批准,院务监督科将发布批准通知,并备案相关信息。

5.如申请不被批准,院务监督科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执业范围限制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2.医务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执业范围,不得从事与专业技术领域无关的工作。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七条服务质量要求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严格遵从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标准,确保供应的医疗服务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2.医务人员应当尽职尽责,保证医疗工作的安全、有效和高效。

第八条诚信经营要求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诚信经营,不得参加违法违规行为。

2.医务人员不得在多点执业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九条安全管理要求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遵守医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2.医务人员应当自动报告多点执业中的安全事故和医疗纠纷,并乐观搭配调查处理。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编码NFYZD-YWK-70-2019 版本 3制度名称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总页码 6适用范围全院修订日期2019-07-30制定部门医务科生效日期2019-08-09 1、目的: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参考文件:《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3、内容:3.1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要求3.1.1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本院在职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本院以外的xx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1.2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3.1.2.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1.2.2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医院和科室安排的医教研等各项工作任务;3.1.2.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3.1.2.4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合格;3.1.2.5申请日前一年度无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有责赔付;3.1.2.6无未结案的有责医疗纠纷。

3.1.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3.1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医务科提交《xx妇幼保健院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备案表》;3.1.3.2按照医院和科室安排完成医教研各项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应以开展多点执业工作为由,拒绝承担夜班及节假日值班等工作安排,服从我院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3.1.3.3多点执业期间不携带、使用我院的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等资产,不携带、使用带有同仁医院标识的相关医疗专用单据;3.1.3.4不应将我院患者转至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诊治;3.1.3.5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由该医疗机构与执业医师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3.1.3.6若有疑难病例需将患者转到我院治疗,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正规途径转诊。

3.1.4医师在工作日多点执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4.1担任中层领导及以上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经院务会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未担任行政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需经科室研究同意,报医务科审批;3.1.4.2多点执业医师需与科室协商,确定同级或上级医师作为多点执业医师不在院期间的工作代理人,承担相应工作职责;3.1.4.3医师工作日多点执业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开展多点执业活动应为相对固定日期,具体时间须与科室商定,若超过一个工作日,须经院务会批准;3.1.4.4工作日多点执业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申请;3.1.4.5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须与人事科签订聘用合同补充协议;3.1.4.6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接到暂停多点执业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多点执业。

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最新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下文是全文,欢迎阅读!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至3个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限定在医师第一执业地点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鼓励医师主动到基层社区、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并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注册登记;第一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的执业医师不纳入试点范围。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救灾和卫生帮扶等;(三)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四)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组成的医疗集团内的诊疗活动,按照《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予以备案。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申请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八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2年以上的,可选择1-2个医疗机构作为执业地点。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厦中医〔2012〕18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兼顾到医疗人才资源的共享,结合本院情况,现特制定以下规定:
1、我院在职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放在本院,确保本院医疗业务的完成,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2、多点执业的医师申请:现仍在医院上班且具有副高以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返聘专家。

3本院返聘医生需经医院同意后方可多点执业,同时需与多点执业的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确定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并在医务科备案。

4、未经批准多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师,违规者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5、医师依据有关规定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如支农等)开展诊疗活动的,不属本管理范围。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二十三、厦中医〔2012〕19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修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近几年,我院术科得到较大发展,为了确保重大手术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重大手术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中医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旨在探讨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以提供有关监管规范和操作指南。

多点执业是指医学从业者在一个以上的医疗机构或诊所中同时从事医疗服务。

针对此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医学从业者的执业行为合规,并保障患者的权益。

2. 管理办法为了有效管理医学从业者的多点执业,以下办法可供参考:2.1 申请与备案医学从业者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多点执业,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批并给予备案。

备案信息应当包括医学从业者的个人信息、从业单位信息以及执业范围等。

2.2 执业合同医学从业者在多点执业时,应与每个执业单位签订执业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执业合同应涵盖执业范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并约定离职和解除合同的程序。

2.3 监督与考核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学从业者的监督与考核工作。

定期进行医学从业者的业务考核,评估其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对发现问题或违规行为的医学从业者,可采取纪律处分或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

2.4 报告与信息交流多点执业医学从业者应及时向执业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并与各执业单位保持信息交流。

执业单位可以通过共享患者信息和病历等方式,提高医学从业者间的协作和沟通。

2.5 责任与赔偿每个执业单位都应明确医学从业者的责任范围,并为其购买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

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责任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界定和赔偿。

3. 结论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医疗行业的发展、保障患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促进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的良性发展。

同时,医学从业者也应自觉遵守规范,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

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修改)

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修改)

永州市中医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五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卫医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成立我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1),并设立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2.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4.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5.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科室综合目标考核成绩合格;6.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的;7.所在科室完成等级医院评审创建工作任务,并完成湖南省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技术项目。

三、具体实施细则1.医师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即我院),其他执业地点为多点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第一名称。

2.医师开展多点执业须事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书面知情报备手续,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完善备案表。

首钢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首钢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册的医师及符合条件的医技人员。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除在主执业机构执业外,还可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

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医师及医技人员可申请多点执业:(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主执业机构连续执业满一年以上;(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无违法违规行为;(三)所在主执业机构同意其多点执业;(四)符合所在地的多点执业政策规定。

第三章多点执业程序第五条医师及医技人员申请多点执业,应向所在主执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多点执业申请表;(二)医师执业证书;(三)医师执业注册证;(四)主执业机构同意书;(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主执业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同意的,为主申请人办理多点执业手续;不同意或暂缓办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七条主执业机构应在多点执业医师及医技人员多点执业期间,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在多点执业机构执业期间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四章多点执业管理第八条医师及医技人员在多点执业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所在多点执业机构的要求,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三)在多点执业期间,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四)不得在多点执业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医师及医技人员在多点执业期间,如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由所在多点执业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首钢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制定我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1.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2.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执业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

执业地点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3.医师执业地点总数不超过3个。

4.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2)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4)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5)在第一执业地点能够完成诊疗任务;6)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7)医师进行多点执业必须在本单位医务部门进行报备。

15.外院医师申请我院多点执业,需要向我院医务处提交下列材料:1)登录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端,申请电子备案;2)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医师增加执业地点申请表;3)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确需保留多点执业的,必须重新办理.7.多点执业医师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8.本院医师进行多点执业时不得占用工作时问,不得在我院正常开诊时将患者安排到其他执业地点进行诊疗,不得从事超出本人执业范围的诊疗活动。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一家医疗机构职业基础上,医师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的优先原则;(二)在医疗紧缺地区从事执业的优先原则;(三)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四)不得以多点执业为名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第五条建立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实施由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多点执业备案制度,明确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医师在申请从事多点执业前,应当向主岗位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医师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期间,不得影响主岗位工作,不得伤害患者利益。

第九条医师应当按照像应的管理规定,及时向备案机构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相关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多点执业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执业资格;(二)在主岗位医疗机构稳定执业满2年以上;(三)在备案机构备案并获得批准。

第十二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程序如下:(一)医师向备案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执业经历等相关材料;(二)备案机构对医师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三)医师在备案机构备案之后,在备案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从事多点执业,执业范围仅限该指定机构;(四)备案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的进行撤销备案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医师在从事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一)按照备案机构规定的执业时间和范围从事医疗服务;(二)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三)不得擅自拓宽执业范围;(四)不得向患者隐瞒主岗位医疗机构信息;(五)不得从事与其他医疗机构竞争的活动。

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3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河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我院医师可申请多点执业注册的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2年以上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满5年的医师。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执业医师在我院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四)本周期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五)一年内没有发生医疗事故。

二、我院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多点执业要求:(一)我院医师增加执业地点的,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三个执业地点。

(二)我院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经我院审核同意。

(三)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限定在本辖区内。

(四)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服从我院的工作安排,在工作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五)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我院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六)多点执业医师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各我院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七)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依法执业,遵守《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三、医师多点执业监督管理(一)我院医师多点执业需提供与其他外受聘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书。

(二)多点执业医师按规定在第一执业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三)我院医师未签署协议书不得擅自外出多点执业。

(四)我院在院外多点执业医师按规定签署协议书及提交受聘医疗机构协议书。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 (3)第三章备案程序和医师待遇 (5)第四章监督管理 (7)第五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XX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多点执业:(一)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对口支援、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健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三)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及在成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的多个地点执业的;(四)省级卫健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多点执业:(一)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不受职称和临床工作年限限制);(二)拟从事的执业类别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相同;(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遵纪守法。

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行政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得多点执业。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多点执业医师的行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执业医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多点执业医师是指在已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基础上,向设立医疗机构申请注册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

第三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依法履行执业登记手续,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保守病人隐私,倡导医德医风,积极投身医疗卫生事业。

第四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开展医疗活动的条件,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医疗机构有责任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支持,保障多点执业医师的正常诊疗活动。

第二章执业资格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二)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三)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七条多点执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时,应当向设立医疗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三)近期免冠照片;(四)健康证明;(五)有关职业证书。

第八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多点执业医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颁发多点执业证书。

第九条多点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多点执业医师的姓名、执业范围、注册执业地点等信息。

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条多点执业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从事临床医疗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保障病人安全;(二)认真履行职业责任,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三)主动接受医疗质量评估,积极改进诊疗工作。

第十一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自觉接受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执业信息,不得串联转移患者。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对违反本制度的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执业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培训,提高其诊疗水平和医德医风。

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多点执业行为,保障信息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多点执业的个人及单位。

三、多点执业管理的基本要求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执业义务,维护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2. 保障服务质量,确保服务项目和范围符合执业资质要求。

3. 保持信息透明,对外公示执业资质,勿造成信息不对称。

4. 遵循诚实守信,不得利用多点执业的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多点执业管理的具体要求1. 资质证明:多点执业者应当在注册地及各个执业点进行相关资质的登记备案,确保资质符合要求。

2. 服务范围:多点执业者应当按照自己的执业资质和能力范围提供服务,不得超越自己的执业范围从事业务。

3. 信息公示:多点执业者应当在注册地和执业点公示自己的执业资质、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等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4. 服务监督:执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多点执业者的监督管理,确保多点执业者遵守相关规定,依法从事执业活动。

5. 风险防范:多点执业者要做好风险评估,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执业风险。

五、管理制度的实施1. 执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多点执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多点执业者依法从业。

2. 多点执业者应当主动配合执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3. 多点执业者在从事跨地区执业时,应当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4. 对于违反多点执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执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5. 多点执业者应当不断提高专业水平,不断学习,不断完善自己的执业能力。

六、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多点执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执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

2. 对于因违反多点执业管理制度造成损失的,执业监管部门应当帮助受损方维权,并对违法者进行赔偿。

3. 对于执业监管部门因监督管理不力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多点执业内部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内部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内部管理制度一、前言多点执业是指一个人在不同的地点从事不同职业的情况。

多点执业对于个人发展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点执业也面临种种挑战和问题。

为了规范多点执业行为,保障从业者权益,提高行业内整体水平,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二、多点执业内部管理制度概述多点执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员工从事多点执业行为的规范和流程,促进公司内部人员协调合作,提高整体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确保公司业务和员工的利益最大化。

三、多点执业内部管理制度内容1. 多点执业申请程序公司员工如需在外执业,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

申请需包括从业地点、从业时间、具体工作内容等详细信息。

2. 冲突管理机制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情况,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需要设立冲突管理机制,解决员工从事多点执业与公司利益之间的矛盾和问题。

3. 工作时间管理对从事多点执业的员工需进行工作时间管理,确保员工在执业之余能够充分履行公司内部工作职责,避免对公司工作造成影响。

4. 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定保密规定,确保员工在多点执业过程中不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同时要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避免因执业行为侵犯公司利益。

5. 绩效考核机制公司需要建立绩效考核机制,考核员工在执业和公司内部工作中的绩效表现,以此激励员工尽职尽责,同时保证公司整体绩效。

6. 薪酬管理公司应对从事多点执业的员工进行合理薪酬管理,鼓励员工在外执业,同时确保公司内部团队的稳定和整体利益。

7.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多点执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应明确违规处理机制和相应处罚措施,以约束员工的行为,确保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多点执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意义制定多点执业内部管理制度有助于规范公司内部员工的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和稳定运行。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还可以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和质量,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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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含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民族医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经所在单位同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注册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2至3个医疗机构(含社会办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未办理多点执业注册的医师,不得从事多点执业活动。

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注册3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并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手续。

医师多点执业范围为自治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二)能够完成已注册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与该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四)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增加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

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级不得高于第一执业地点;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六)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七)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已被核实的医德医风投诉记录;
(八)不担任医疗机构院级领导职务、社会办医医疗机构(个体诊所、门诊部)的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
(九)县级医疗机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满5年的住院医师可在乡镇级卫生院、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多点执业;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需要办理多点执业手续: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任务;
(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
(四)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的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之间多点执业。

第七条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
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应分别向双方(多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后,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

备案内容包括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

第八条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批准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由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出具同意申请人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证明;
(四)申请增加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六)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近半年内体检合格证明。

第九条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的,应及时联网注册,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第十条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需多点执业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取消该执业地点,再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二条医师拟取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时,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在20
日内到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取消执业地点手续,并及时向第一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告知其他为该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应被暂停。

第十五条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应当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为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均有权依法吊销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

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时,应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为其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后,人事关系、职称晋升、医保、退休等仍归口第一执业地点管理。

第一医疗机构同意医师多点执业后,应当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具体管理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参加竞聘上岗等。

第二十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与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时间,保证履行合同或协议,确保各执业地点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

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办法。

医疗机构及医师个人应当购买医疗责任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师执业保险适用于医师多点执业的任一执业地点。

第二十四条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在第二、第三医疗机构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报第一医疗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分。

医师在执业过
程中出现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相关信息应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时,不作为校验、审核该医疗机构时审核标准中的“人员”依据。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医疗服务需要。

第二十八条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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