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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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及定义劳动法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而劳动合同法则是指具体规范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别立法。

二、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1. 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修订后新颁布实施的补充性立法,有效弥补了原有劳动法在一些重要事项上不够明确、详尽的缺陷,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现行劳动法制度。

2. 劳动合同法具有针对性地约束着用人单位和雇员之间直接涉及到工资、工时、假期等重要问题的诸多方面。

并通过界定双方之间在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确保了两个主体之间权益平衡,促进了劳资双方在合作中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三、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1. 劳动合同法属于劳动法的一部分,具有整体和完整性。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劳动关系中的基本法律,但它对用人单位与劳工之间关系规定较为概括。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则更加细致地规范了双方在签订、履行和终止合同等过程中应遵守的具体要求。

2.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自主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员工自由达成协议。

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了保护员工的基本权益,并没有完全放开用人单位在签订、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时的约束,这就需要用人单位进行操作时留意到相关规定并进行正确实践。

3. 劳动法旨在保护弱势群体——即雇员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工作条件和权益。

而劳动合同法作为对此做进一步明确规定补充。

两者相辅相成,既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更加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四、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的运用1.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通过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方式,促进了劳资双方之间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在日常工作中,企业应当注重遵守相关规定,并妥善处理各类涉及到员工权益的问题,建立良好的雇佣制度。

劳动合同法课件

劳动合同法课件
《劳动合同法》
法条解读与实务解析
一、基本概念
(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 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 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 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 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 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 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 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 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 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 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 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 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新的《劳动法》?出台了一部新的《劳动合同 法》?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是下位法 与上位法的关系。 《劳动法》没有被废止,依然有效。 冲突解决:二法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 以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解决冲突。
作为部门法的《劳动法》包括哪些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修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 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 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 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 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 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 的组成部分
根据在校生实习的不同,又分为就业型实习、培 训型实习和勤工俭学型实习。如果不以就业为目 的的勤工俭学,培训型实习,可以不视为劳动关 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但是对于在校生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且在用 人单位为今后在该单位就业进行考察了解的就业 型实习,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双方 的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劳动者的工资不应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以及转正后工资的80%。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案例简析
在上述的四个案例中,两种不同的法院裁判代表了目前实践中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北京、上海)认为,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或者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需要调动员工工作,公司也没有权利单方变更员工工作地点,并要求劳动者必须到新工作地点上班。公司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将对员工的工作和生活产生较大影响,因而属于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如果员工不同意这种变更,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程序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以员工长期旷工违反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最终公司需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上海:虽然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有权单方调动员工,且员工必须服从,但是,因调动工作涉及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变化,仍应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妥
3,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特别规定 、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员工考核不合格,公司辞退违法?
末位淘汰制是现在很多公司用来进行内部绩效考核的方法,用人单位定期对居于考核末位的劳动者降薪、调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位用“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而被劳动者提起仲裁的案例不断增多。那么,从劳动法的角度看,用人单位能否以“末位淘汰制”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呢?
在一创信兴(上海)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李润峰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63号)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虽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员工的工作表现以及管理的需要,对员工在公司内部作适当调动或调迁,员工应无条件服从安排,但因工作调动涉及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多种情况变化,仍需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妥,且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调动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2014年1月公司要将员工调至上海市工作,公司与员工就调动之事未经协商,且公司就调动问题未提供证据证明具有合理性。故公司在未与员工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强行以企业自主权的理由要求员工到岗,不具有合理性。最终公司需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5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章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行政区别:
1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集体平等协商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 2 民事法律关系:自由、协商、平等 民事法律关系:自由、协商、 3 行政法律关系:管理性、强制性 行政法律关系:管理性、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
1 提出申请 2 双方协商 3 修订 4 签字认可,(原则上报社保部门备案) 签字认可,(原则上报社保部门备案) ,(原则上报社保部门备案
注意( 注意(1)变更理由: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合同内容(客观)。 变更理由: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合同内容(客观)。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2)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 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5.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6.劳动保护 7.劳动纪律 8.变更与解除条款 9.终止与续签条款 10.保密与敬业禁止 11.违约与赔偿 12.争议处理 13.其他 第三部分 双方签字盖章.
①生效日②补充③附件
3
劳动法的内容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
1 发放录用通知 2 向录用人员介绍劳动合同草案 3 双方协商 4 签字认可,并一式三份 签字认可,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合同范本内容: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体系中具
有各自的作用和适用范围。

在劳动法范畴中,劳动法是指国家对劳
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规定,而劳动
合同法则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律。


面将从不同角度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
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法律性质。

劳动法是一部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和劳动
关系调整的综合性法律,是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全面规范的基本法律。

而劳动合同法则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劳动
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等问题的法律。

二、适用范围。

劳动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

而劳动合同法则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等问题的法律。

三、规范内容。

劳动法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护、劳动关系的调整、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等多方面内容。

而劳动合同法则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等问题的法律。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具体化,是劳动法的一种具体体现。

因此,在劳动关系中,既要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也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什么区别吗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什么区别吗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什么区别吗劳动者在进⼊⽤⼈单位时,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既受到法律保护,也受到⼈们的⼀致认可。

那么怎么样的劳动合同才算合法,我国有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两个关于劳动的规定,它们有什么不同,有什么区别呢?下⾯,店铺⼩编为你解答。

(⼀)劳动关系的建⽴1、《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之⽇起即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

⽤⼈单位应当建⽴职⼯名册备查。

”;“⾃⽤⼯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2、《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单位确⽴劳动关系、明确双⽅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劳动关系应当订⽴劳动合同。

”3、分析⽐较:(1)新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时间是“⽤⼯之⽇”;⽽劳动法则是“签订劳动合同之⽇”。

“⽤⼯之⽇”可能与“签订劳动合同之⽇”同⽇,也可能不同⽇。

(2)新法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只要单位⽤⼯,⽆论是签合同或是不签合同,也⽆论签试⽤期合同或是签正式劳动合同,⼀律从⽤⼯之⽇起确定已与⽤⼈单位建⽴了劳动关系。

劳动法及其他法规虽认可“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化。

(3)新法规定“⾃⽤⼯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中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试⽤期的规定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以上不满⼀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期不得超过六个⽉。

同⼀⽤⼈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次试⽤期。

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的,不得约定试⽤期。

试⽤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期的,试⽤期不成⽴,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期的⼯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资的百分之⼋⼗,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资标准。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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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只有已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并
且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才为 劳动法律关系。
★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
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则只能作 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存在。
★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依据,按照
劳动法律规范缔结劳动关系则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 系的前提。
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 案例分析
案例:小王2004年大学毕业后与北京宏成公司签订 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财务经理,约 定岗位工资4000元/月。2007 年6月30日合同到 期后,双方均没有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是一直 保持劳动关系至2007年10月。
2007年10月26日,宏成公司准备缩减人员,发 现小王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就书面通知 其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于2007年10月31日终止。 小王经咨询劳动法专业人士后认为双方已经形成 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双方至少还 应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宏成公司则认为 双方当时没有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
❖ 四、中世纪以前的劳动关系
❖ 五、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的劳动关系 “劳工法规”
❖ 六、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
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 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是劳动法调整 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
(1)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而劳务关系的客体 是劳务。
(2)劳动力要与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才可以进行生 产,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组织关系劳务关系中, 劳务提供者直接提供的是作为产品的劳务,故不 可能成为劳务接受方的成员,而只能是独立于劳 务接受者之外的主体。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实际操作中的区别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实际操作中的区别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实际操作中的区别篇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实际操作中的区别》嗨,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可重要的事儿,那就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实际操作中的区别。

这可不是什么干巴巴的话题哦,这可和咱们身边好多人的工作生活都息息相关呢。

先来说说劳动法吧。

劳动法就像是一个大管家,管着整个劳动领域里的好多事儿。

比如说,它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像工作时间呀,休息休假呀。

我就想啊,这就好比是给咱们打工人画了一个保护圈,在这个圈里,老板可不能随便欺负咱们。

像我叔叔,他在一个工厂上班,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呢,如果超过了,就得给加班费。

这就是劳动法在起作用呀。

要是没有劳动法,那老板让叔叔他们一天干十几个小时,还不给钱,这多不公平啊!再看看劳动合同法呢。

劳动合同法啊,它更像是专门针对劳动合同这个事儿的一个小管家。

它把劳动合同里的各种细节都管得死死的。

比如说,合同得怎么签,里面得写些啥内容。

我有个邻居姐姐,她去找工作的时候,就碰到了一个事儿。

那个公司给她的合同写得特别简单,好多重要的东西都没写。

姐姐就想啊,这可不行,这合同就像一个承诺的纸条,得写清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行啊。

后来姐姐就跟那个公司说,这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重新写。

你看,劳动合同法就像是姐姐的保护神,让她在签合同的时候有了底气。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呢,劳动法它规定的是比较宽泛的一些权益。

就像是盖房子的时候打的那个大框架,它给整个劳动的大环境定了个基本的调调。

比如说,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是个大的概念。

可是具体到报酬怎么给,给多少,啥时候给,这时候就需要劳动合同法来详细规定啦。

这劳动合同法就像是在大框架里填砖加瓦的小工匠,把每一个细节都处理得好好的。

我再给你们讲个故事吧。

我有个同学的爸爸,他在一个小公司工作。

这个公司呢,之前一直没有按照规定给员工交社保。

这在劳动法里可是明确规定了的,公司得给员工交社保呀,这是对员工的一种保障。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对比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对比
双方协商同意,无强制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倾向劳动者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草案)
无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草案)
无规定。
这种情况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提出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草案)
要求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
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定义: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并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时间:不超过2年;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少于年工资收入; 违约责任:不超过3倍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务派遣-对派遣公司的要求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草案)

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并以每名派遣者5000元标准存入备用金;
培训费用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草案)
无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 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竞业限制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草案)
定义: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 时间:不超过3年;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无具体规定; 违约责任:无明确规定。
The End!!!!!!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1.比较《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劳动者的等。

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劳动法》与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一般法与专门法的关系,或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法理上说,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所以在有冲突时适用《劳动合同法》。

以前只有《劳动法》没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的补充、完善和具体化,注意不是取代。

新的《劳动合同法》总结了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经验和不足,从国情出发,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经验,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设计和拟定了有关制度,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第一、针对用人单位不定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

第二、针对劳动合同内容中当事人约定条款的特点,对部分约定条款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第三、针对劳动合同期限存在短期化问题突出、劳动合同期限设计本身存在的解雇结果不平衡问题。

第四、针对劳务派遣尚悟法律规范、现实中又存在大量问题的情况,对劳务派遣用工在特别规定中进行了规范。

2.集体劳动合同和个人劳动合同的区别集体合同是进行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个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的一方是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或者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企业。

它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为主要内容,主要规定的是企业义务方面的内容。

集体合同一经订立,即适用于企业全体劳动者,对企业全体劳动者和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

个人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点外,它还具有主体的特定性,标准的单一性,内容的特殊性的特征。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概念上的区别: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劳动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就是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

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从立法历程上对比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没有作出任何的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从立法内容上作出对比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立法内容劳动合同法共分13章107条,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内容劳动合同法被俗称为新“劳动法”。

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关系

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关系

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关系一、中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初探在中国,劳动法是保障员工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

而劳动合同则是雇佣双方约定和确认的具体合同文件。

劳动合同作为实施劳动法的工具,对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两者的定义和关系入手,分析中国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的影响和制约。

二、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之间的联系2.1 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的明确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在建立聘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受聘用者订立书面或者口头的聘用合同,并提供相应履行条件。

这就意味着,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雇佣关系必须通过签订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来确立。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强调了双方自主协商、平等自愿原则,并规范了涉及期限、试用期、解除与终止等问题的具体条款。

这些法律要求就是对于劳动合同所设定的限制,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2.2 劳动法为劳动合同提供基本框架中国劳动法为劳动合同提供了基本框架。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工作内容和职责: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与受聘用者之间的工作内容、职责和岗位要求,确保责任和义务清晰明确。

(2)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雇佣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工资,并遵守国家有关工时、休假等规定。

(3) 薪酬福利待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明确约定薪酬福利待遇及支付方式。

(4) 动态适应规则: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中国相关的劳动法也在不断修订完善。

因此,在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必须遵循最新修订后的劳动法,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三、中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影响3.1 保障员工权益中国劳动法通过明确规定雇佣关系和劳动合同的建立,为员工提供了稳定的工作保障。

借助于此,员工享有了福利待遇、合法薪酬和休假等权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保护员工利益。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它们在法律适用
范围、内容和目的上有所不同。

劳动法是一门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
学科,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而劳动合同法则是劳动法的一个具体分支,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的
签订、履行和解除等具体事项。

首先,劳动法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律学科,包括了劳动关系的各
个方面,如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它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劳动合同法则是在劳动法的
基础上,专门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具体事项,是
劳动法的一个具体应用。

其次,劳动法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包括了劳动合同关系,
还包括了用工单位的组织管理、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而劳动合同法则是在劳动法的框架下,专门针对劳动合同关系进行
规范和约束。

因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法律适用范围、内容和目的上存
在明显的区别。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需要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其提供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范本,并解释相关法律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区别和联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区别和联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区别和联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用工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少人对这两部法律的区别和联系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

本文将从专业角度出发,对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区别和联系进行详细阐述。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劳动法所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劳动关系、劳动基准、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

而劳动合同法则主要针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以及解除等方面进行规范。

二、立法宗旨和目的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与劳动者共同发展。

三、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等。

这些原则是劳动关系中的基本准则,也是劳动合同法所遵循的原则。

四、法律责任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等。

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则主要涉及民事赔偿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五、法律救济途径对于劳动法的争议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劳动合同法则规定了更为具体的争议解决途径,如协商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六、相互联系与协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两者之间也存在密切的联系。

在实践中,应当将两部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首先,劳动法是劳动合同法的基础和上位法。

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服务。

其次,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具体化和延伸。

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应当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规范,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劳动法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所适用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

而劳动合同法则是在劳动法框架下制定的,具体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之间的关系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劳动法的具体化、细化和补充。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必须遵循劳动法的总则和原则。

2. 规范范围,劳动法是一部更为宏观的法律,规定了全面的劳动关系制度,包括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等;而劳动合同法则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对劳动合同关系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是劳动法的具体化。

3. 保护对象,劳动法保护的是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而劳动合同法则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更加具体地保护了劳动者在劳动合
同关系中的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具体应用,是劳动法的延伸和细化,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我国劳动关系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制定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劳动法和劳务合同法区别

劳动法和劳务合同法区别

劳动法和劳务合同法的区别劳动法和劳务合同法是两个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律领域。

虽然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它们的制定宗旨、调整范围、主体资格、主体关系、待遇保障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劳动法和劳务合同法的区别。

一、制定宗旨和调整范围的区别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发展劳动合同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务合同法是为了规范劳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务提供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务市场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劳务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主要涉及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二、主体资格的区别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

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劳务合同法规定,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提供劳务的一方可以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主体关系的区别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

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享有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劳务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提供劳动服务,双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关系。

劳务关系中,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即可提供劳务。

《劳动法》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殊保护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总 则 促进就业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 资 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 职业培训 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动争议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 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特别规定 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 则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二、试用期
【相关法条】 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 1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年以上不满3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 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3个月≤★<1年 ☆ ≤1个月 1年 ≤★<3年 ☆ ≤2个月 3年 ≤★;无固定期限 ☆ ≤6个月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 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 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 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分析:试用期后甲公司就不能再对李某进行试用约定,即便李 某在试用期结束后被调整工作岗位,及李某因辞职等原因离 开公司后再回到甲公司工作,甲公司都不能再与李某约定新 的试用期。 双方在约定的试用期结束后如果延长试用期,就等于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又重新开始了一次试用期,显然与法律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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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

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

这令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告。

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变化6、长期以来,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经常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四签,劳动者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

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不这样做的处罚措施是“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变化7、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的现状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8、试用期上的新变化:按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由于试用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前,以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变相盘剥劳动者。

还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

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的时间周期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时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工资待遇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和“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变化9违反试用规定的处罚“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变化9、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

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变化10、有些企业中劳动者会在拒绝错误指令时遭到企业开除,理由是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

或者出现某些企业想开除某员工时会故意设置违章指令让员工就范,如员工拒绝执行则此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旧的《劳动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而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则明确了“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变化11、针对企业通过更换法人而掩盖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变化12、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内劳动者不能说走就走。

见“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旧的《劳动法》中规定“第三十二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变化13、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终止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又约定“第四十六条有不缴社保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且新法中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款放在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款的后面,体现了新法中以劳动者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的重视。

变化14、用人单位可以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价换回“不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详见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工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变化15、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单。

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四条……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特别规定
变化16、没有工会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不能以简单的职工推荐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而需要有上级工会指导推荐的代表才有资格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这就使得集体合同代表了绝大多数企业职工的利益。

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变化17、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问题,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

限定了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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