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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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金牛区人事局
金劳社发[2003]58号
关于认真执行《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成都市
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级各机关: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的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3]38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招(聘)用的除录用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所有人
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1、用人单位招(聘)用从业人员,应按单位总编制数比例的10%-15%(一般按10%)向区就业局报空岗报告,向区人事局申报用工计划,经同意后方可制定招(聘)用从业人员简章,报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并予以公布。用人单位应按政府规定优先招(聘)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用人单位招(聘)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招(聘)用。
3、用人单位招(聘)用从业人员后,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因故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从业人员本人,并向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在7日内到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
4、用人单位招(聘)用从业人员后,应自招(聘)用之日起30日内持《招(聘)用人员花名册》等有关资料到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办理招(聘)用备案手续。
5、用人单位招(聘)用外来务工劳动者应自招(聘)用之日起15日内,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凭劳动合同到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就业登记。
6、用人单位招(聘)用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后,用人单位和被招(聘)用的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聘)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后,用人单位和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失业保险按有关法规规定执
行。
7、用人单位招(聘)用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和被招(聘)用的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统一以区人事局规定的工资标准确定的被招用从业人员工资收入的100%为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市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8、用人单位招(聘)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费统一以区人事局规定的工资标准确定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工资收入的100%为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9、用人单位从社会保险费和综合保险费办理登记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缴费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要求
1、凡以前招(聘)用从业人员而未办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请于9月25日之前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区人事局办理相关手续;本通知下发以后招用的(包括增加招用)的,自招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
(1)办理《用工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就业登记。请各单位持招(聘)用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办理。
(2)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请各单位持本单位的批准成立证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实填写社会保险和综合保险登记表,到区社保局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综合保险手续,到区就业局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3)劳动合同签订:各单位已招(聘)用从业人员而未签订劳动
合同的,劳动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鉴证。
8月31日以后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查有用人单位仍没有履行招(聘)用从业人员简章备案和招(聘)用从业人员备案,没有对招(聘)用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就业登记,没有办理《用工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或有从业人员对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成都市外来务工劳动者管理条例》、《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向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裁决。
2、今后,各用人单位新招(聘)用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及市政府93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招(聘)用从业人员必须做到一年一审批。
3、国家机关录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在我区的具体实施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区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区人事部门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用工计划管理。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用工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
议的调解和仲裁;负责社会保险和综合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
随着《劳动法》的深入贯彻,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因社会保险和解除劳动关系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和投诉举报越来越多,对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都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也直接影响了政府部门形象。因此,希望各用人单位特别是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带头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切实保护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附件:1、办理编制外临时用工程序。
2、现在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3、有关部门咨询电话。
4、临时用工人员花名册、审批表。
成都市金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金牛区人事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执行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局、市社保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金牛区人民法院。
附一:办理编制外临时用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