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1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患者身份标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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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2.依据: 《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版)实施细则》、《医疗核心制度》

3.范围:全院各临床科室

4.责任者:王瑛

5.规定内容: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患者身份的标识,重点是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科(室)、手术室、急诊室、产房等部门,以及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的患者等。

3.1.

4.1色达县人民医院关于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患者身份标识的规定

(一)全院住院病人统一使用腕带标示,对ICU、新生儿、手术、急诊室等重点科室、以及意识不清、抢救、输血、不同语种语言交流障碍的患者,必须按规定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患者身份的标识。

(二)由护士在“腕带”上标明患者的相关信息:科室、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等。

(三)腕带佩戴程序:对需使用“腕带”的患者,护士必须于患者入院、留观时为其佩戴。由护士填写“腕带”信息,经双人核对(护士一患者、护士—家属、护士一护士、护士一医生),无误后方可为患者佩戴。出院时由护士为其取下。若损坏需更新时,需经双人重新核对。

(四)手术患者手术当天由病房护士给患者使用“腕带”,进入手术室前,手术室护士要查对患者及病历和腕带上的信息,小儿手术必须与家属核对。核对后方可接入手术间。

(五) “腕带”原则上佩戴在患者的手上,如因病情需要可佩戴于脚上。

(六)使用“腕带”标识时应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用途及注意事项:不能随意调换或拆除,因操作需要取下“腕带”,待操作结束经核对无误后重新佩戴。护士每班要检查“腕带”松紧适度、佩戴部位的皮肤情况,确保无擦伤,手部血运良好。患者转科后,由转入科室护士重新填写“腕带”信息,确认无误后予以更换。

(七)护理部每季度对护理人员落实患者身份确认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改进措施。

附件:

腕带身份识别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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