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法汇医疗律师丨医生收受“回扣”被判10年,医疗腐败惩处力度加大
医法汇医疗律师丨8年收回扣295万!医院科室集体受贿被院长举报
8年收回扣295万!医院科室集体受贿被院长举报丨医法汇案情简介8年前,王某以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县医院签订《购销使用特殊植入性材料合作协议》,为该医院骨科提供高值耗材。
之后,王某找到该院骨科主任赵医生,希望其能够带领本科室的医生在做骨科手术时使用其公司提供的高值耗材,并约定按照供货价的20%给予现金回扣。
赵医生将王某给予高值耗材20%回扣一事先后告知了本科室的钱医生、李医生、周医生、郑医生等四人,并约定对回扣款的分配比例:两名医生做手术时“五、五”分配;三名医生做手术时“四、四、二”分配,即主刀医生和一助医生各8%,二助医生4%。
后王某将部分高值耗材的回扣比例提高到25%。
后县医院院长发现骨科主任赵医生涉嫌收受贿赂,向区检察院反贪局举报。
赵医生如实向反贪局交待了收受供应商贿赂的事实,其他四位医生也主动到反贪局交代自己在县医院骨科工作期间收受骨科耗材供应商贿赂的问题。
8年间,赵医生收取了王某给予的回扣并将收取的回扣进行了分配。
其中赵医生获款人民币200万元,钱医生获款35万元,李医生获款20万元,周医生获款20余万元,郑医生获款20万元。
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赵医生(53岁)、钱医生(54岁)、李医生(55岁)、周医生(61岁)、郑医生(46岁)犯受贿罪,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医生,钱医生、李医生、周医生、郑医生作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疗器材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其中赵医生获款200万元,钱医生获款35万元,李医生获款20万元、周医生获款20余万元,郑医生获款20万元。
赵医生分别与其他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故赵医生的犯罪金额为295万,其余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为其收取的金额。
赵医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
其余四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医师收取红包、回扣(提成)的法律责任
医师收取红包、回扣(提成)的法律责任
王文军
【期刊名称】《医学与哲学》
【年(卷),期】2005(026)023
【摘要】医师收取红包、回扣(提成)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特征,如果只靠职业道德约束和一般的行政教育不仅无法从根本上
遏制,还会造成放纵违法犯罪的行为.唯有把国家法律强制力作为惩戒保障,依法予以制裁,才能更好地起到防范与打击的作用.
【总页数】3页(P52-53,60)
【作者】王文军
【作者单位】甘肃省庆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甘肃庆阳,745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02;D90
【相关文献】
1.卫生部:严纠医院回扣红包提成等 [J],
2.医务人员收取药品回扣的法律理性思考 --兼谈《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立法缺陷 [J], 王琼书;赵育新;杜进兵
3.医师收取红包、回扣(提成)的法律责任 [J], 王文军
4.医务人员收取药品回扣的法律理性思考——兼谈《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立法缺陷 [J], 王琼书;赵育新;杜进兵
5.内蒙古医务人员去年有1964人次上交回扣红包提成 [J], 刘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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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中纪委发文医药代表行贿院长医生双双判刑
反腐中纪委发文医药代表行贿院长医生双双判刑(注意:以下内容仅用于参考,具体根据需求进行调整)反腐中纪委发文医药代表行贿院长医生双双判刑近日,反腐斗争再次取得重要胜利。
中纪委发布了一则关于医药代表行贿院长和医生的通报,并宣布对涉及人员进行了判刑。
这一事件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医药行业腐败问题的关注和反思。
据通报,该医院一位姓李的院长和一位姓王的医生长期收受医药代表的贿赂。
这些医药代表往往以不同形式行贿,如送礼金、提供高额回扣等,以换取院长和医生在药品销售和处方开销上的支持。
据统计,这一行贿网络涉及了多个医药代表和医生,涉案金额巨大。
这起案件的揭露和处理充分展示了反腐斗争在医药行业的决心。
中纪委发文进一步明确了对医药代表、医生行贿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这无疑会对整个医药行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医药行业一直被视为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之一。
不法代表以行贿、回扣等手段为医院提供药品的选择权,以换取更高的销售额和处方量。
这种不正当行为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医疗服务的公正性和质量。
为了杜绝这种腐败现象的发生,相应的监管和控制措施必不可少。
首先,各级纪委和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医药行业的监管力度,对涉嫌腐败的案件进行严肃调查和严厉处罚,让行贿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医院管理和药品销售的监督,减少腐败现象的滋生空间。
其次,医药行业内部需要建立更加严格和规范的制度,加强对医生和医药代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最后,社会各界也应当关注医药行业反腐斗争,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
只有社会各方联手合作,才能形成强大的反腐力量,从根源上净化医药行业的环境。
近年来,反腐斗争在各个行业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然而,医药行业作为与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关系密切的行业,反腐斗争的任务更加艰巨。
中纪委发文医药代表行贿院长医生双双判刑的通报无疑鞭策了整个医药行业,警示着那些企图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人们。
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处理规定
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处理规定
(一)为加强医院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坚决防止和杜绝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评优和职称评定资格、免职、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
对索取“红包”“回扣”人员从严从重处理。
(三)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基建工程、财务等重要部门和岗位收受“红包”“回扣”的人员,调离工作岗位。
(四)收受“红包”“回扣”的中层以上干部,给予免职。
(五)因故未能拒绝收受的“红包”“回扣”,当事人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党委办公室或纪检监察室,并上交至指定部门或指定账户。
逾期不交按收受认定。
(六)违规人员如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存在收受“红包”“回扣”情况,并由此带来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按照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对部门、科室及其负责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八)药品、医疗器械厂家、供应商以及建筑企业后勤社会化保障物业公司等单位违反规定,向医院工作人员提供“红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输送的,医院将其列入“黑名单”,坚决断绝业务往来,并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报告,提请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医生收回扣量刑标准
医生收回扣量刑标准
医生作为医疗行业的从业人员,其收回扣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伦理和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因此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
为了规范医生收回扣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量刑标准。
首先,医生收回扣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医生作为执业医师,其职责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而非从中谋取私利。
因此,医生收回扣属于职务侵占罪的范畴。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刑法
责任是依照情节轻重,分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医生收回扣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将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数额较小,情节较轻,将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再次,医生收回扣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生不得收受患者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财产。
一旦医生收回扣,将受到医师行业的处罚,包括吊销执业证书、暂停执业、罚款等。
最后,对于医生收回扣的量刑标准,应根据其具体情节和数额进行综合考量。
一般来说,如果医生收回扣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将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数额较小,情节较轻,将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同时,医生还将受到医师行业的处罚,包括吊销执业证书、暂停执业、罚款等。
综上所述,医生收回扣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伦理和法律规定,其量刑标准应根
据具体情节和数额进行综合考量,保护患者合法权益,规范医生的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
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
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加强医疗行业的作风建设,我院制定了关于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湖北省医德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回扣的行为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得收受回扣。
回扣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试剂、材料生产经营企业或其经销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为了扩大销售量,谋取本企业的利益,在帐外暗中向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非法、变相送予的费用。
如因特殊原因收到回扣,必须在48小时内交到医疗财务入账。
逾期不交的,按照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收受回扣金额不满5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医院给予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科室收受回扣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金额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索要回扣或收受回扣屡犯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和处罚。
二、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的行为医务人员不得收受红包。
如有患者或亲友送礼,应当谢绝或退回。
如确需收受的,应当登记并上交医院。
医院将定期公示收到的礼品清单,接受公众监督。
收受红包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和处罚。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学习医生受贿罪“赚回扣”事件心得体会-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学习医生受贿罪“赚回扣”事件心得体会-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学习医生受贿罪“赚回扣”事件心得体会一、背景介绍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利益,为他人提供便利。
医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之一,也面临着受贿罪的风险。
近年来,医生受贿罪案件频发,其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医生接受药商的回扣。
本文将结合这一具体案例,对学习医生受贿罪“赚回扣”事件进行深入分析,并得出自己的心得体会。
二、案件分析1. 案发经过:某医院的医生A因接受药商B的高额回扣,涉嫌受贿罪被警方抓获。
医生A平日里负责药品招标、配发等工作,他利用职务之便,与B勾结,收受B给予的巨额回扣。
这些回扣不仅给医院带来巨大损失,也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最终,医生A 因受贿罪被判刑。
2. 案件启示:a. 药品回扣引发的问题:医生接受药商回扣的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和医疗伦理,严重地侵害了患者的利益。
药商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常常采取回扣的方式向医生行贿,使得医生在选择药品供应商时偏向于给予回扣的药商,从而牺牲了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b. 医生职责的责任:医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保障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服务于患者和社会。
然而,一些医生为了个人利益而背弃职责,接受回扣,导致患者无法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医疗服务。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了国家法律,也伤害了社会信任和道德底线。
c. 法律对医生受贿的处罚: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很明确,医生受贿罪具体涉及到的对象、数额以及处罚都有详细规定。
医生受贿罪的处罚力度有所增加,是对此类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以维护医患关系的正常秩序和公平公正的医疗环境。
三、心得体会1. 遵守职业道德与医疗伦理医生应当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医疗伦理,将患者利益放在首位。
医生的职责是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牺牲患者的利益。
面对腐败陷阱,医生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职业操守,不受外界利益的诱惑。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医生收受回扣属受贿
[案情介绍]某国家三甲医院脑外科主任医师柯某某多年来利用其开处方的便利,从药商靳某某处收受回扣多达11多万元。
后被人举报而案发。
[案情分析]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柯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现在的各种销售中,经销商给予各种回扣是常有的事,药商给医院提取回扣更是司空见惯。
本案中,柯某某收受的回扣本应归医院所有,但柯某某却据为己有,侵占了公共财产权,因此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柯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柯某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的主任医师,其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当然构成受贿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柯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医生并不行使国家权力,所以当然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主体的规定。
我国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医生收受处方回扣这类违法行为,在刑法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仅按违规违纪处理即可,即只能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处方权不是一种职权,它只是医务人员从事业务活动的一种资格,它并非法律上的权利。
医生开具处方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病人服务的行为,并不具有“管理”性质,因此处方行为并不属于公务活动范畴,是利用了替病人诊断用药的职业上的便利而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当然其收受回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判决结果]柯某某不仅仅是利用其业务上的便利而收受回扣的,更多的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所以,柯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相关法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柯某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毫无疑问,他的行为也为药商谋取了利益,关键是开处方是否属于“从事公务”?柯某某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分管、负责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国有医院和其他国有事业单位一样,都是由政府权力分化而来,即使有的单位并无财政拨款,但其初期投入仍是国有资金,从历史的延续性考虑,目前仍将这些单位的工作看作公务行为。
医生吃回扣乱用药是自毁声誉
医生吃回扣乱用药是自毁声誉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对房山区良乡医院肿瘤科主任闫秀云的受賄罪做出终审判决,判处闫秀云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闫秀云曾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到回扣73万余元,为了收回扣,她加大药品使用量,造成的社会影响巨大。
救死扶伤原本是医生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闫秀云这样的医生却为了金钱的利益将患者的生命健康推向一个未知的风险之中,患者轻则延误病情,重则身体受损。
这对医生而言是失职渎职,是对病人利益的侵犯。
吃回扣乱用药,这样的医生已经丧失了救死扶伤的基本道义,失去了作为一名医生的道德底线。
这样的行为比见死不救,或者庸医误诊更可怕。
身为医生,被病人寄托着希望,病人将自己交给医生是处于信任,放着患者的信任不顾,为了牟利不但不救治患者,反而乱用药危害患者健康性命,这样的医生难道不是侩子手吗?医生受贿乱开药是对“人道、博爱、奉献”的紅十字精神的极大羞辱,更是对国家法律的无情践踏。
可能有人会说,吃回扣基本上是社会上的通病,哪个国家没有,哪个行业没有。
但医生是特殊的行业,这个行业关系到人的性命,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如果忘了救死扶伤这个底线,为了金钱和利益,弃患者的健康而不顾,也绝不是拿回扣那么简单。
原本医生队伍是清白的,就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害群之马才让更多的医生蒙上不白之冤,也让医患关系变得冷漠紧张。
这样行为,应该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医疗腐败说到底还是一个“利”字。
对应医疗腐败,国家需要加大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需要加快医生薪酬制度改革进程。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
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一、引言近年来,医疗行业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问题严重,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和医生社会形象。
为了规范医务活动,建立公平透明的医疗环境,制定本管理规定,严厉打击医务领域的违规行为。
本文档旨在明确管理规定,并提供落实措施,以确保医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形象。
二、管理规定2.1 违规行为的定义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是指在医务活动中,医务人员非法收取提供方支付的金钱、礼品或其他利益,以换取药品销售、诊疗服务或其他特定服务的行为。
2.2 违规行为的种类1.回扣收受:医务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药品销售或其他特定服务提供方支付的金钱或利益。
2.红包收受:医务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患者家属、患者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支付的金钱或利益。
3.利益输送:医务人员直接或间接接受提供方赠予的财物、礼品、消费券等非法利益。
4.其他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患者、患者家属索取钱财、礼品或其他利益等行为。
2.3 管理原则1.法律合规:医务人员在从事医务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执行。
2.公平透明:医务活动应公平、透明,不能因个人或单位的关系而偏袒某些利益相关方。
3.事前告知:医务人员在从事医务活动前应向患者或利益相关方明确告知相关费用和支付方式。
4.奖惩分明:对于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行为,将严厉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激励措施。
2.4 管理要求1.建立机制:医疗机构应建立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机制,并明确部门和责任人,定期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2.签订承诺书:医疗机构应要求医务人员签订《遵守医务活动管理规定承诺书》,确保医务人员清楚了解管理规定,并承诺遵守。
3.加强监督: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和审核,设立举报机制,鼓励患者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违规线索。
4.处罚措施:对于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撤销职务等。
医院严禁收取回扣或提成的相关规定
医院严禁收取回扣或提成的相关规定一、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要、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和宴请。
对无法拒收的“红包”,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上交纪检审计科。
否则,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处理。
二、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药品、器械设备、试剂等生产、经销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科室及工作人员为药品经销单位“统方”,提供用药数据。
凡违反规定者,对“统方”人员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
四、严禁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代销)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保健品、美容化妆品,或通过介绍、转诊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等从中收取费用。
凡违反规定的,按第二条收受回扣处罚。
五、严禁医药代表到医院临床科室搞促销活动。
对违反规定,用各种回扣、提成等手段腐蚀贿赂医务人员的药械经销企业,医院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冻结药款,停止与其业务往来,通报批评,取消该企业2年内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严禁各科室对用药处方、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用不正当手段拉病人。
凡违反规定的,医院将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资格、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
七、严禁医务人员违反诊疗用药原则,开贵重药、大处方和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及辅助检查。
凡违反规定的,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停止处方权或给予待岗处理。
八、严禁科室和个人违反国家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分解项目收费、多收费,或私自收费。
违反规定的,责令将乱收、多收的费用如数退还患者;对乱收、多收、私收费者予以经济处罚、停止处方权、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处理;科室乱收费、私收费的,追究该科科主任的责任;九、本规定中的“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不正当利益。
医生收回扣量刑标准
医生收回扣量刑标准医生收回扣一直是一个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因为这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医疗行业的形象。
针对医生收回扣的行为,相关部门一直在加强打击力度,但是在量刑标准上却存在一定的争议。
因此,对医生收回扣的量刑标准进行规范和明确,对于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医生收回扣的行为,应当严格界定其性质。
医生收回扣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道德败坏。
医生是社会的公共人物,其行为不仅仅关乎个人的利益,更关乎整个医疗行业的形象。
因此,对于医生收回扣的行为,应当从法律和道德两个角度进行严肃处理。
其次,应当根据医生收回扣的具体情节和影响程度,确定相应的量刑标准。
对于一些轻微的收回扣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轻度处罚;而对于一些严重的收回扣行为,尤其是涉及到患者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到医生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既要有威慑力,又要符合法律的公正性。
另外,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医生收回扣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监督机制应当包括从医院内部到社会各个层面的多方监督,对医生的行为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
同时,对于发现的医生收回扣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医疗秩序的正常运行。
最后,应当加强对医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医生的职业素养和医德水平。
医生作为医疗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以患者利益为首要任务,恪守医者的职业操守。
只有通过教育引导,才能真正树立医生的正确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从根本上杜绝医生收回扣的行为。
总之,医生收回扣行为的打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和规范,更需要医生自身的自律和职业操守。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才能有效遏制医生收回扣行为的蔓延,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明确的量刑标准,为打击医生收回扣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
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第一篇: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协和医院制度之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协和医院, 医务人员, 收受“红包”, 回扣, 处理规定本帖最后由 lsl3325009 于 2011-3-28 10:15 编辑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为了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进一步杜绝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有关单位或患者、家属馈赠的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等。
“回扣”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入式器械、试剂及其他物资等购销中帐外或暗中收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物品,或到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或接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邀请的境内(外)旅游,或在医疗活动中收取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因介绍住院、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而收取的费用)、处方费、统方费、转诊费(因介绍到其他医疗单位检查、治疗而收取的费用)等。
第二条医务人员不准收受“红包”、回扣。
对于因故未能拒绝收受的“红包”、回扣,当事医务人员应当在24 小时内报告并上交党办或纪检监察处(节假日时报告并上交院总值班),逾期不交的,按收受论处。
第三条医院纪检监察处按有关规定受理“红包”、回扣的举报投诉。
举报提倡实事求是地署名举报,医院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纪检监察处有诉必查,查实必处。
纪检监察处收到反映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的举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一)由纪检监察处对被举报人员进行谈话警示教育,记录在案;被举报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纪检监察处留存。
(二)若收到不同举报人对同一医务人员的两次举报,纪检监察处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医生拿回扣怎么判刑
医生拿回扣怎么判刑医生收受回扣,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了。
此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而且也扰乱了社会公众秩序,损害了人们的利益。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收受回扣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违法的。
那么,刑法修正案六给医生回扣,医生收受回扣应如何处罚?下面是为你辩护网小编为您解答。
刑法修正案六给医生回扣,医生收受回扣如何处罚?对医务人员收受医药回扣的行为,我国现行的制度主要是从道德层面和行政处罚的角度进行规制。
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以前,我国法律对这一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来实现的。
2006年6月29日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下面将从分析商业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入手来界定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法律性质。
一、商业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商业受贿罪应当具有以下四个要件:(一)犯罪主体商业受贿罪的主体问题比较复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受贿者是接受行贿者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对方单位或个人”,除此之外,没有进一步作出规定。
但根据商业贿赂本身的特点,即这种行为必须是发生于商品购销领域,则“对方单位或个人”必然是商品交易的对方单位或个人。
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行为的法律思考
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行为的法律思考【摘要】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是一种严重影响医疗行业正常秩序的不法行为。
本文通过对医生收取回扣的法律定义、医生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医疗机构对医生行为的监管、患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以及处方权滥用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我们认为,医生收取回扣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生行为的监管,保护患者权益,对处方权滥用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应加强法律应对措施,加剧道德责任,同时公众监督和法律规范也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
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严格监管,希望通过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并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规范,提高医疗行业的整体水平与良好秩序。
【关键词】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法律思考、违法行为、监管、患者权益、法律责任、处方权滥用、法律后果、法律应对措施、道德责任、公众监督、法律规范1. 引言1.1 背景介绍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行为已经成为医疗领域的一个严重问题。
在医疗行业中,医生拥有处方权,可以向患者开具处方药物。
一些医生利用这一权力,收取药企或药品代理商的回扣,使得患者在购买药品的过程中遭受不公平待遇。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患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医疗行业的声誉。
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应该以患者的健康为首要考虑,而非以牟取私利为目的。
对于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的行为,必须进行严格的法律界定和监管。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行为进行探讨,分析其是否构成违法,医疗机构对医生行为的监管情况,以及患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讨论。
将提出相关的法律应对措施,以防止医生滥用处方权,损害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行业的整体规范和信誉。
1.2 问题引入医生作为医疗行业中的核心人员,在处方权这一环节拥有重要的权力。
近年来却频频出现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的现象。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更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
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行为不仅是道德上的败坏,更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处理规定
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处理规定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和“回扣”是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医疗行业的形象和公信力。
为了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打击腐败现象,保护患者的利益,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问题处理规定。
一、问题的定义和种类1. 问题定义: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和“回扣”,是指患者或药店等相关单位以货币或其他物品形式向医务人员进行行贿行为,以获得优先诊疗、虚报费用或其他不当利益。
2. 问题种类: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和“回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从患者处收受红包,以提供特殊待遇或故意放慢诊疗进度等形式;(2)从药店或医疗器械公司等收受回扣,以提供指定药品或器械销售渠道等方式;(3)虚报医疗费用,造成患者额外负担,以便收取回扣。
二、问题处理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问题的处理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不分逼迫,不论关系。
凡违规行为一律查处,无论职位高低。
2. 严谨、规范原则:问题的处理应严谨、规范,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3. 教育、警示原则:问题的处理应当以教育、警示为目的,希望通过惩罚和教育来达到警示作用,起到杜绝类似违法行为的效果。
三、问题处理程序1. 问题发现和报告:医疗机构应设立内部举报电话或投诉信箱,接受患者或其他相关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2. 问题调查和证据收集:医疗机构应组织专门小组对举报或投诉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后续处理。
3. 问题处理决策: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机构或委员会负责问题处理。
经过调查和证据收集,该机构或委员会将决定是否立案,并根据证据和规定进行处罚。
4. 处罚决定和执行:医疗机构应根据问题的严重性和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如罚款、停职、开除等。
5. 监督和复查: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已处罚的医务人员进行监督,确保其改正过错并接受教育。
同时,对处理结果进行复查,确保处理过程合规合法。
四、问题处理措施1. 线索保密和保护举报人:医疗机构应对举报人、投诉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确保其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
欢迎阅读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第一条为增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规范职业行为,倡导诚实守信、敬业爱岗精神,提升服务质量,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红包”,是指患者在医疗单位诊疗期间,经治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接受患者钱物。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回扣”是指在医药购销中医务人员或从事采购、管理的医院工作人员接受商业贿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指收受或向卖主索要佣金,包括医务人员向患者推销药品与器材、患者直接向厂家购买而从中收取佣金或其他工作人员向厂家、店家收取佣金等)。
第四条医务人员收到“红包”后,应立即退还病人或者病人家属,并在科室拒收“红包”登记本上记录,退还时由病人或者病人家属签字,医务人员要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还的,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负责告知并退还给病人,退还方式可以是直接给病人或者病人家属,退还后需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字证明。
也可以交住院处作为预缴金处理,预缴金的发票交病人保管,复印件交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留存。
各科室拒收“红包”登记本将成欢迎阅读为每年医院医德医风考评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突出的科室或个人将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条医务人员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告知、不上缴的,视为收受“红包”。
索要或接受病人或家属“红包”的,被群众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除没收所得外扣发当事人3个月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六条医务人员及医院工作人员在收到药商或医疗器械供应商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回扣”后,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交到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的视为收受商业贿赂,一经查实,除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和追缴“回扣”外,给予待聘及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连续注册资格及相关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普通医生收受医疗回扣的刑事定罪思考
普通医生收受医疗回扣的刑事定罪思考
李勇
【期刊名称】《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007)002
【摘要】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生效后,普通医生在临床工作中收受医疗回扣是否具备了刑事定罪的法律依据,理论界依然存在着争议,部分学者和医务人员认为此类行为既不属于受贿罪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调整范围,不构成刑事犯罪.要正确认识此问题,只有从受贿罪立法的历史变迁、商业受贿罪的立法背景以及与其他相关刑法罪名进行比较的角度来分析,才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修正案(六)>生效后的刑法后果.
【总页数】4页(P97-100)
【作者】李勇
【作者单位】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江苏,南京,2100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92;R192
【相关文献】
1.国有医院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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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生收受回扣的原因剖析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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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收受“回扣”被判10年,医疗腐败惩处力度加大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医疗律师张勇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系某附属医院(某卫计委下属事业单位)普外科主任医师,全面管理科室医疗、行政等工作,包括对科室人员进行考核,参与医疗设备、耗材的采购申报和论证,指导安排医疗设备、耗材、药品的使用。
其在职期间,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医院销售麦默通乳腺活检仪设备和耗材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80万余元;为甲某、乙某向医院销售药品艾素、艾恒、乐加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30万余元;为丙某向医院销售药品力朴素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10万余元;为丁某向医院销售药品盖诺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7万元余;为戊某向医院销售药品吡柔吡星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3万余元,共计450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50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被告人刘某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收受回扣是科室全体医生同意的集体行为,个人只分得40多万元,本案应认定科室单位受贿,不应认定为刘某个人受贿,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简析
医疗机构采购人员及医务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耗材等采购和临床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一直是卫生行政部门的
整治重点,但是一些医务人员因利益驱使及法律意识淡薄,触犯法律的红线,致使自己身陷囹圄。
一、商业贿赂中“回扣”的定义
商业贿赂中所称的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我们这里所称的“回扣”,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或者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在刑法上涉及三个罪名,分别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区别的关键是医务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四类: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因此国有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从事公务具有领导、管理、组织、监督职务的人员,譬如院长、财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等以及政府或者主管行政机关任命到非国有医院从事领导职务的院长等具有领导、管理职务的人员,收受回扣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国有事业单位中的其他医务人员以及非国有医疗机构中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数额较大的,则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行政处罚
《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禁止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医务人员非法收受回扣被处罚的报道屡见不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务人员非法收受“回扣”的行为打击力度逐渐加强。
2019年4月12日,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杜元平医生收受现金回扣2次,共计3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规定,依法对杜元平作出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该行政处罚被媒体称为史上最狠行政处罚,应当引起所有医务人员的警惕。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上诉人刘某提出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上诉理由。
经查,某附属医院系某卫计委下属事业单位,属于国有事业单位。
刘某在担任主任期间,全面管理科室医疗、行政等工作,包括对科室人员进行考核等,参与医疗设备、耗材、药品的采购申报和论证,指导安排医疗设备、耗材、药品的使用,具有代表该院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其职务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属性,属于在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法应以受贿罪处罚。
对于刘某提出本案是单位犯罪的意见,法律规定的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行为,而本案中,相关销售人员、相关医生等科室人员的证言均证实,科室人员对医疗设备、耗材、药品销售人员送给刘某好处费的标准、地点、金额、方式等均不知情,且相关销售人员将医疗设备、耗材、药品的回扣按照同刘某商谈的标准直接送给了刘某,刘某将绝大部分回扣个人占有。
刘某的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刘某将部分回扣给予科室其他人员,属于其对受贿款的处分,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应予支持。
鉴于刘某在二审审理期间积极委托亲属退出赃款50万元,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的具体犯罪情节,本院对刘某的刑期予以变更。
二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