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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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附件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责任主体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以药品制剂(以下简称制剂)质量为核心,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为质量基础,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管理制度,对原辅包不单独进行审评审批。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施原辅包技术主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对原辅包分别建立“原料药数据库”“药用辅料数据库”“药包材数据库”,并公示原辅包的相关信息。

原辅包企业可单独提交原辅包登记资料。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围绕制剂的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原辅包,对所选用的原辅包质量负责,与原辅包企业建立授权使用和监督的质量保障制度。

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能涵盖制剂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对制剂所用的原辅包质量应能追溯,并明晰原辅包来源、批次、生产、质控和变更情况。

第七条原辅包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应当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供应链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协议持续稳定地供应符合制剂质量的原辅包产品,提交必要信息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和控制由原辅包引入制剂的质量风险,并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的供应商审计。

第八条原辅包企业在完成登记资料登记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应当向总局提供一份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列明本年度的所有变更及摘要,并说明该年度所有新发生的授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原辅包企业应当将产品变更信息提前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及时登记变更后的原辅包登记资料。

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

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

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
关联审评和审批的大幕已经开启, 具体的程序有如下九条:
一、药包材、药用辅料应与药品临床/上市申请关联申报, 药品注册申请人在获得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授权的前提下, 向相关受理部门同时提交药品临床/上市申请及相关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申报资料, 包括药品、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申请表。

二、相关受理部门按照本公告要求做好关联申报的受理工作, 对药品、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申请分别给予受理号, 并将申报资料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药品临床/上市申请时, 可视需要对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实施延伸检查。

三、药审中心在审评药品临床/上市申请时, 对所关联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申报资料进行关联审评, 必要时可以要求药品注册申请人补充资料, 补充资料时限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关键工艺参数等信息资料, 也可在药品临床/上市申请受理后由其生产企业凭受理号直接提交至药审中心。

五、药品临床/上市申请批准后, 药审中心将该药品所关联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申请信息纳入备案库并给予备案号, 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六、具备备案号或有效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 在关联申报时可仅提供批准备案号或证明文件号。

七、已获得注册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应在本公告规
定时间内向药审中心提交新的申报资料, 纳入备案库并给予备案号。

八、已获得注册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在按照新的申报资料要求提交资料前若发生变更, 按原规定提交资料, 由相应受理部门将申请资料及时报送药审中心。

《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规定

《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规定

《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中关于药品与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关联审批的要求,同时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总局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以下简称“146号公告”)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关于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在审批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的要求,我中心起草了本管理规定。

二、起草过程(一)本管理规定第一稿由我中心于2017年10月起草完成上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经药化注册司与法制司会签,我中心根据合理意见修改后于2017年12月5日在原总局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2018年1月5日,我中心收到业界反馈意见和建议共计591条,具体如下:116家企业反馈意见和建议474条;6家协会和行业组织反馈意见和建议69条;12位个人反馈意见和建议35条;2家政府机构12条;1家科研机构反馈意见和建议1条。

(二)我中心根据业界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在修改过程中通过邮件、组织会议讨论等方式征求了中心内部各审评部门的意见,针对146号公告中未明确的事宜,如原辅包登记规则的要求、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流程等,在本管理规定第二稿中作了明确规定。

(三)2019年8月15日,56号公告开始实施,原料药登记仍为行政许可事项,我中心根据《药品管理法》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对于原辅包与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原料药的管理方式和程序,修改后形成本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药包材申报资料要求

药包材申报资料要求

药包材申报资料要求一、申报资料概述药包材的申报资料是指申请药品包装材料批准的相关文件和材料,旨在确保药品包装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

药包材的申报资料要求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药包材产品信息、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资料。

二、申报资料详细要求1.企业基本信息(2)企业的组织机构、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设施等情况的描述。

(3)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GMP认证情况的证明文件。

2.药包材产品信息(1)药包材产品的通用名称、材料成分、制造工艺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2)药包材产品的规格、规范和技术要求等详细信息。

(3)药包材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设施的介绍。

(4)药包材产品的生产工艺验证和产品质量稳定性的证明文件。

3.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1)药包材产品的质量标准的制定依据、内容和验证方法等。

(2)药包材产品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质量控制方法的描述。

(3)药包材产品的质量控制样品和试用样品的提供。

(4)药包材产品的稳定性研究和贮存条件的说明。

4.其他附加材料(1)药包材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认证的复印件。

(2)药包材产品的销售许可证和相关认证的复印件。

(3)药包材产品的相关研究报告和论文的复印件。

(4)其他与药包材产品质量和安全有关的支持性文献和材料。

三、申报资料的注意事项1.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隐瞒或夸大事实的情况。

2.申请企业应保证申报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不得将资料泄露给无关人员或机构。

3.申请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材料。

4.申报资料中的技术说明和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如有特殊要求,应提供相应的解释和证明文件。

5.申请企业应配合卫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和解释。

四、结语药包材的申报资料要求旨在加强对药品包装材料的管理,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

申请企业应严格遵守申报要求,提供完备的申报资料,以便顺利获得药包材的批准。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包材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DMF)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包材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DMF)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包材申报资料的 内容及格式要求(DMF)1989年9月 美国FDA发布草案2009年6月 药审中心组织翻译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翻译北核协会审核药审中心最终核准目录I. 前言 (1)II. 定义 (1)III. DMF的类型 (2)IV. DMF的申报 (2)A. 传送信函 (3)1. 首次申报 (3)2. 修订 (3)B. 管理信息 (3)1. 首次申报 (3)2. 修订 (4)C. DMF内容 (4)1. DMF的类型 (4)a.第一类:生产地点、厂房设施、操作步骤和人员 (4)b.第二类:原料药、原料中间体、及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或制剂 (4)c.第三类:包装材料 (5)d.第四类:辅料、着色剂、香料、香精,或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 (5)e.第五类:FDA认可的参考信息 (6)2.一般信息和建议 (6)a.环境评价 (6)b.稳定性 (6)D. 格式、装订和移交 (6)V. 查阅DMF的授权 (7)A. 给FDA的授权信函 (7)B. 给申请人、发起人和其他持有人的副本 (8)VI. DMF受理和审阅政策 (8)A.与DMF处理相关的政策 (8)B. DMF审阅 (9)VII. 持有人义务 (9)A. DMF变更时按需通知 (9)B. 建立授权查阅DMF的人员名单 (9)C. 文件的年度更新 (10)D. 代理的委任 (10)E. 所有权转移 (10)IX. DMF的终止 (11)原料药、药用辅料及包材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DMF)I.前言DMF是提交给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文件,它可以用来提供有关一种或多种人用药品的制造、加工、包装和贮藏中使用的设施、工艺和物料的详细机密信息。

DMF的提交并无法律和FDA的规章的必需要求,提交与否完全由持有人自行决定。

DMF中的信息可以用来支持新药临床研究申请(IND)、新药上市申请(NDA)、仿制药申请(ANDA)、其它的DMF、出口申请或以上文件中任何一种文件/申请的修订和补充。

文解政策: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

文解政策: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

文解政策: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药品的包装和辅料也同样重要,它们的质量直接影响着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的安全监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8年颁布了《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规定》。

该规定主要对药品的包装和辅料进行了规范和管理,重点关注的是药包材和药用辅料之间的配合及其影响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的问题。

该规定旨在加强对药品包装材料和辅料的审评审批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一、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的定义和要求1. 审评范围该规定主要适用于申请国家药品注册,包括国产新药、引进药品,以及药品的变更申请。

2. 审评要求在药品注册申请中,必须对药品的包装材料和辅料进行详细描述,并说明其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的影响。

同时,需要提供药品包装材料和辅料的质量标准和相关检验报告。

审批部门应根据药品的种类和用途,以及包装材料和辅料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对药物包材和药用辅料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审批相应的包装材料和辅料。

3. 小批量试验规定对于新的药品包装材料和药用辅料,审评部门还要求进行小批量试验来评估其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的影响。

二、对药品包装材料的要求1. 选材原则药品包装材料应具有稳定性、透明度好、不易变形和不易老化等特性。

特别是需要防止水和气的侵入,以避免药品的变质。

2. 包装清洁药品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干燥,使用前应进行严格的消毒和清洁。

3. 记录所有信息药品包装材料应记录所有的信息,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此外,还需要包括包装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

4. 包装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药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法规要求,同时应符合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三、对药用辅料的要求1. 选材原则药用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要保持稳定性和适宜性,以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责任主体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以药品制剂(以下简称制剂)质量为核心,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为质量基础,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管理制度,对原辅包不单独进行审评审批。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施原辅包技术主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对原辅包分别建立“原料药数据库”“药用辅料数据库”“药包材数据库”,并公示原辅包的相关信息。

原辅包企业可单独提交原辅包登记资料。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1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围绕制剂的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原辅包,对所选用的原辅包质量负责,与原辅包企业建立授权使用和监督的质量保障制度。

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能涵盖制剂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对制剂所用的原辅包质量应能追溯,并明晰原辅包来源、批次、生产、质控和变更情况。

第七条原辅包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应当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供应链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协议持续稳定地供应符合制剂质量的原辅包产品,提交必要信息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和控制由原辅包引入制剂的质量风险,并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的供应商审计。

第八条原辅包企业在完成登记资料登记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应当向总局提供一份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列明本年度的所有变更及摘要,并说明该年度所有新发生的授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原辅包企业应当将产品变更信息提前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及时登记变更后的原辅包登记资料。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包材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包材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包材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一、资料内容要求:
2. 产品信息:包括产品通用名称、化学名称、Cas No.、分子式、分
子量等。

3.质量标准:包括产品的质量要求、质量控制方法等。

4.生产工艺:包括产品的制备工艺、工艺流程等。

5.规格:包括产品的规格要求、检测方法等。

6.质量文件:包括产品的质量控制记录、稳定性研究报告等。

7.药理毒理研究:包括药理学研究、急慢性毒性研究、致癌性研究等。

8.临床试验:包括临床试验设计、临床试验结果等。

9.其他相关资料:如药物相互作用、药物代谢、动态药理学等。

二、资料格式要求:
1.资料必须使用正楷字体打印,页面纸张尺寸为A4,页边距为
2.5
厘米。

2.资料需要清晰、规范、完整地编写,有序排列,便于审核查阅。

4.图表、图像等资料需清晰可辨,大小适中,图表标题需清晰标识。

5.资料须按照资料内容的逻辑顺序编排,每个部分内容须有清晰的标题。

6.资料中引用的文献、参考资料需标明出处,遵循相关文献引用的规范。

三、其他要求:
1.所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造假、隐瞒等行为。

2.资料的申报人需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资质,并对所提交的申报资料负责。

3.资料需通过相关的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符合相关法规、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4.资料需密切关注相关药物法规、标准的更新和修订,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5.资料申报前需进行内部审核和评审,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6.资料申报后需及时跟踪和把握审评工作进展,如有需要,及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回复和补充资料。

关联审批政策解读

关联审批政策解读

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2017年05月22日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2016年11月23日发布《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

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注册申请进行关联申报有何要求?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阶段,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应进行关联申报或由药品注册申请人按照2016年第155号通告要求一并提交全部研究资料;其他药包材、药用辅料,药品注册申请人应至少在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提供相关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生产企业信息、产品基本信息、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未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阶段进行关联申报或一并提交全部研究资料的,相关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均应在药品上市申请阶段进行关联申报或由药品注册申请人按照2016年第155号通告要求一并提交全部研究资料。

二、药包材、药用辅料是否可以与药品补充申请进行关联申报?药品注册申请人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提出第1项、第6项、第10项补充申请事项,或依据《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提出第12项补充申请时,相关药包材、药用辅料可与上述补充申请进行关联申报。

三、2016年第155号通告附件1药用辅料申报资料项目“3.5 生产工艺的开发”有何要求?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根据辅料性质、研发情况和历史沿革以及在制剂中的功能,尽可能提供详细资料供审评使用。

未能提供详细资料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申报资料流转有何要求?药品及其关联申报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申请人在同一省份内的,相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药品及关联申报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申报资料同步寄送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不在同一省份内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及时关注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申报的进展,确保申报资料同步寄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

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

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附件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一、目录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1.2 企业证明性文件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2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以下简称包装系统)的基本信息2.1 包装系统名称、类型2.2 包装组件2.3 配方2.4 基本特性2.5 境内外批准及使用信息2.6 国家标准以及境内外药典收载情况3 生产信息3.1 生产工艺的开发3.2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3.3 物料控制3.4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3.5 工艺验证和评价4 包装系统的质量控制4.1 质量标准4.2 分析方法的验证4.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5 批检验报告6 稳定性6.1稳定性总结6.2稳定性数据6.3 包装及选择依据7 安全性研究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提供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经纬度。

1.2 企业证明性文件境内药品包装系统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或者确定的包装系统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

境外药品包装系统生产企业应授权中国代表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参照进口药品注册有关规定):(1)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2)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注册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注册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3)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理由。

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提供研究资料保存地址,应精确至门牌号。

如研究资料有多个保存地址的,都应提交。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

附件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责任主体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以药品制剂(以下简称制剂)质量为核心,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为质量基础,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管理制度,对原辅包不单独进行审评审批。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施原辅包技术主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对原辅包分别建立“原料药数据库”“药用辅料数据库”“药包材数据库”,并公示原辅包的相关信息。

原辅包企业可单独提交原辅包登记资料。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围绕制剂的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原辅包,对所选用的原辅包质量负责,与原辅包企业建立授权使用和监督的质量保障制度。

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能涵盖制剂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对制剂所用的原辅包质量应能追溯,并明晰原辅包来源、批次、生产、质控和变更情况。

第七条原辅包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应当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供应链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协议持续稳定地供应符合制剂质量的原辅包产品,提交必要信息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和控制由原辅包引入制剂的质量风险,并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的供应商审计。

第八条原辅包企业在完成登记资料登记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应当向总局提供一份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列明本年度的所有变更及摘要,并说明该年度所有新发生的授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原辅包企业应当将产品变更信息提前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及时登记变更后的原辅包登记资料。

对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的解读与思考

对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的解读与思考

对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的解读
与思考
在申报药品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资料时,需要遵守一定的申报要求。

下面是对申报要求的解读与思考:
1. 申报资料的概述
其中主要包括要求企业提供药品和药用辅料相关的法规证明文件、药品和药用辅料用途的技术要求、药品和药用辅料生产的流程,以及药品和药用辅料的质量控制等资料。

这些资料的提供有利于审查机构了解药品和药用辅料的质量和安全性等信息。

2. 药品和药用辅料的关联性证明
对于药品和药用辅料进行关联审评审批时,需要提供证明其关联性的证据。

这主要包括药品和药用辅料在生产过程中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单独使用时的质量标准等证据。

这些证据有助于评估药品与药用辅料的互相作用对产品质量及临床药效的影响。

3. 药品和药用辅料的风险评估
申请企业需要提供药品和药用辅料的风险评估报告。

该报告主要多采用风险评估分析方法,评价药品和药用辅料的毒理学、品质药功学、安全性及稳定性等方面的风险情况,为评估药品和药用辅料的安全性
提供具体的科学依据。

4. 药品和药用辅料的质量资料
申请企业需要提供药品和药用辅料的质量资料。

其中主要包括药用辅料的产地、生产厂家及其出厂检验资料;药品的质量及其相关检验资料;药品的有效期;药物贮藏条件等。

这些资料有助于评估药品和药用辅料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

针对上述申报要求,申请企业应该提前做好准备,制定详细的申报计划,提供全面、严谨、准确的申报资料。

同时,审评机构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评估和监管,保证药品和药用辅料的安全性和质量。

(仅供参考)原料药、药用辅料及包材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DMF)

(仅供参考)原料药、药用辅料及包材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DMF)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包材申报资料的 内容及格式要求(DMF)1989年9月 美国FDA发布草案2009年6月 药审中心组织翻译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翻译北核协会审核药审中心最终核准目录I. 前言 (1)II. 定义 (1)III. DMF的类型 (2)IV. DMF的申报 (2)A. 传送信函 (3)1. 首次申报 (3)2. 修订 (3)B. 管理信息 (3)1. 首次申报 (3)2. 修订 (4)C. DMF内容 (4)1. DMF的类型 (4)a.第一类:生产地点、厂房设施、操作步骤和人员 (4)b.第二类:原料药、原料中间体、及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或制剂 (4)c.第三类:包装材料 (5)d.第四类:辅料、着色剂、香料、香精,或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 (5)e.第五类:FDA认可的参考信息 (6)2.一般信息和建议 (6)a.环境评价 (6)b.稳定性 (6)D. 格式、装订和移交 (6)V. 查阅DMF的授权 (7)A. 给FDA的授权信函 (7)B. 给申请人、发起人和其他持有人的副本 (8)VI. DMF受理和审阅政策 (8)A.与DMF处理相关的政策 (8)B. DMF审阅 (9)VII. 持有人义务 (9)A. DMF变更时按需通知 (9)B. 建立授权查阅DMF的人员名单 (9)C. 文件的年度更新 (10)D. 代理的委任 (10)E. 所有权转移 (10)IX. DMF的终止 (11)原料药、药用辅料及包材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DMF)I.前言DMF是提交给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文件,它可以用来提供有关一种或多种人用药品的制造、加工、包装和贮藏中使用的设施、工艺和物料的详细机密信息。

DMF的提交并无法律和FDA的规章的必需要求,提交与否完全由持有人自行决定。

DMF中的信息可以用来支持新药临床研究申请(IND)、新药上市申请(NDA)、仿制药申请(ANDA)、其它的DMF、出口申请或以上文件中任何一种文件/申请的修订和补充。

药包材申报资料要求

药包材申报资料要求

药包材申报资料要求
药包材资料的申报要求如下:
2.申请药包材品种:包括药包材的名称、规格、用途、材料组成等详
细信息。

3.申请药包材的用途和市场需求:说明药包材的主要用途及市场需求
情况,包括目前市场上类似药包材的销售情况、市场容量等。

4.药包材的技术特点和优势:详细介绍药包材的技术特点、与现有药
包材相比的优势、创新点等。

5.药包材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要求:简要介绍药包材的生产工艺流程和
所需的设备要求,包括原材料的采购、加工工艺等。

6.药包材的质量控制和检测方法:说明药包材的质量控制措施和检测
方法,包括原材料的检测、产品的检测等。

7.药包材的生产能力和产能规划:说明药包材的生产能力和产能规划,包括预计投产时间、预计产能、扩大产能的计划等。

8.药包材的环保要求和处理措施:说明药包材的环保要求和相关的处
理措施,包括废气、废水、废渣等的处理方法和设备。

9.药包材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对药包材的经济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估,包括投资回报率、市场前景等。

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与其他相关行业的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等。

11.附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产品样品、实验报告、专利证书等。

以上是药包材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

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

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随着药品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和更新,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在药品制剂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这些材料可以帮助药品更好地发挥药效和质量,同时也对药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审评审批政策也成为了众多制药企业和药品监管部门十分关注的话题。

一、药包材的审评审批政策药包材是指用于制药和包装的各种材料,包括药品生产过程中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灭菌包装材料、贮存材料等。

由于药包材与药品接触,因此其质量对药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

为此,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了如下审评审批政策:(一)药包材的种类目前我国主要使用的药包材包括:塑料袋、玻璃瓶、铝箔袋、硬胶囊、软胶囊、针头、留置针、输液器、输液袋、输液管等。

其中,塑料袋、玻璃瓶和铝箔袋是目前生产和使用最广泛的药包材。

(二)药包材的审评审批依据药品生产使用的药包材需要符合如下要求:1.材料应为安全无毒,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2.制造和使用过程中应遵循相应的技术要求,确保其品质稳定性和可靠性;3.药包材的选用应符合药品的特性和需要,能够充分发挥药品的药效和稳定性;4.材料的包装、贮存和使用过程中应遵循相关的卫生、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其干净、无菌,不会受到污染或损坏。

(三)药包材的审评审批程序药包材的审评审批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1.材料检查:检查各种药包材的材质、结构、尺寸、外观等是否符合要求;2.生产工艺评价:评估生产工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包括生产设备、生产线布局、工艺流程、工艺参数等方面的评估;3.品质评价:评估药包材的品质、稳定性和可靠性,包括对材料的化学、物理、微生物学、生物相容性等方面进行评价;4.实际使用评估:对药包材在实际生产和使用中的表现进行评估,包括材料的包装方式、存储条件、使用方法等方面的评估;5.审评结论: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审评结论,并据此向制药企业和监管部门发布相关通知。

二、药用辅料的审评审批政策药用辅料是指用于药品制剂中的各种其他材料,包括溶剂、助剂、填料、乳化剂等。

1-药包材生产申请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

1-药包材生产申请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

药包材生产申请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试行)一、概述本《要求》旨在帮助和指导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更好的准备申请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以满足技术审评的基本要求。

同时有助于审评机构进行科学规范的审评,提高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要求》依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编写。

本《要求》是对生产企业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应在遵循药包材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要求》。

本《要求》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要求》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国内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的企业申报产品注册时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开展的技术审评工作。

三、药包材生产申请资料技术审评要求根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附件2要求,国内生产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下述12项资料(提交的所有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为原件,一份为复印件),各项资料申报要求分别为:1、药包材生产申请注册申请表:(1)《药包材生产申请注册申请表》是受理审查的重要文件之一,各项均应当填写,不得缺项、漏项,如果某一项无填写内容,应当填写“无”。

(2)产品名称项目应当与质量标准中的名称一致。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①没有颁布国家标准的产品应当尽量参照已颁布的相关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命名原则对产品进行命名。

②对于复合膜(袋)产品,如果申报单位无制“袋”生产条件,则产品名称项目填写为“XXX复合膜”,如果申报单位有制“袋”生产条件,并同时申请“膜”、“袋”注册,则产品名称项目填写为“XXX 复合膜、袋”。

(3)规格项目应当填写申报品种的物理尺寸和/或标示容量。

申报产品的规格栏中应注明所生产的所有规格,如输液瓶、输液袋的容量规格为50ml、100ml、250ml、500ml、1000ml等,对于固体的复合膜制袋的规格以所包装固体内容物的质量计,如5g或5~10g等。

药包材关联审评资料清单

药包材关联审评资料清单
3.2物料控制
物料控制措施
4质量控制
4.1质量标准
国标
4.2分析方法的验证
标准制定依据和检验验证方案
5批检验报告
1.三批(红外光谱和异常毒性至少有一批外检)
2.三批检验原始记录。
6自身稳定性研究
根据生产设备和原材料排列组
合方式进行的产品稳定性试验资料及原始资料
药包材关联审评资料清单
(初步)
资料项目
资料内容
准备资料
1.2证明性文件
1.营业执照;
2.净化车间检测报告。
2生产工艺
2.3配方
1.工艺配方及原材料名称;
2.原材料供应商营业执照、检验报告、产品标准和MSDS说明书。
3生产信息
3.1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
1.生产工艺及其记录;
2.生产设备清单(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制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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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一、目录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1.2 企业证明性文件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2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以下简称包装系统)的基本信息2.1 包装系统名称、类型2.2 包装组件2.3 配方2.4 基本特性2.5 境内外批准及使用信息2.6 国家标准以及境内外药典收载情况3 生产信息3.1 生产工艺的开发3.2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3.3 物料控制3.4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3.5 工艺验证和评价4 包装系统的质量控制4.1 质量标准4.2 分析方法的验证4.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5 批检验报告6 稳定性6.1稳定性总结6.2稳定性数据6.3 包装及选择依据7 安全性研究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提供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经纬度。

1.2 企业证明性文件境内药品包装系统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或者确定的包装系统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

境外药品包装系统生产企业应授权中国代表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参照进口药品注册有关规定):(1)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2)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注册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注册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3)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理由。

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提供研究资料保存地址,应精确至门牌号。

如研究资料有多个保存地址的,都应提交。

2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以下简称包装系统)的基本信息2.1 包装系统名称、类型提供包装系统的中英文通用名、化学名。

包装系统名称应与品种质量标准中的名称一致。

应当参照已批准的包装系统名称或国家标准命名原则对产品进行命名。

2.2 包装组件提供包装系统的每一个单独组件的信息,包括构成材料的产品名称、来源。

说明:输液瓶和输液袋产品如果包括组合盖、接口、胶塞等配件,应分别填写各配件的信息。

预灌封注射器产品应填写各部分组件的名称。

气雾剂、喷雾剂等应填写容器(如罐、筒)、阀门等配件。

对于某些制剂,如需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外增加功能性次级包装材料,如高阻隔性外袋,或者制剂需包装初级以及次级包装材料后进行灭菌处理的制剂,需将初级以及次级包装材料作为包装系统,一并进行填写,对于所用的干燥剂,也应填写,如某些采用初级及次级塑料包装材料的注射制剂。

2.3 配方应分别填写包装系统中各个组件的配方信息,应覆盖包装系统所涉及的所有组件部分,分别列出以下内容:2.3.1 名称:包括原辅料的化学名(IUPAC名和/或CAS名)、中文译名、商品名和CAS号等。

原辅料名称中应同时注明该原料的使用等级,聚合物应注明牌号,还应提供所使用单体或起始物质及相关添加剂的名称。

2.3.2 来源和质量标准:应注明原辅料中可能存在物质的来源,并需要对原辅料的质量稳定性进行必要的控制。

2.3.3 相对分子量、分子式、化学结构:全新物质需提供化学结构的确认依据(如核磁共振谱图、元素分析、质谱、红外谱图等)及其解析结果。

聚合物还应提供相对平均分子量及其分布或其他适宜的表征参数,如熔融指数、门尼粘度等。

2.3.4 理化性质:包括颜色、气味、状态、溶解度、熔点、沸点、密度、蒸汽压、pH值、pKa值、折光率、旋光度等。

2.3.5 用量配比和预期用途:对原辅料的用量、比例进行说明,并对其在材料生产、加工及使用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描述。

2.3.6 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应提供原辅料生产厂家提供的或从公开途径获得的所使用各种物质的化学品安全说明书。

2.3.7 不同组件间应用成分(如硅油)的详细配方资料。

提供配方汇总表,示例如下:特定的功能性要求。

对于提高用药依从性,降低错误用药的包装形式,如儿童安全盖、粉液双室袋等,还应提供操作可行性实验分析以及一定人群范围的应用数据分析。

2.5 境内外批准及使用信息2.5.1 境外批准上市的相关证明性文件对于进口包装系统,提供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历次批准的证明性文件,如批准时间、其他证明性文件。

2.5.2 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填写本企业所生产包装系统在境内上市(包括进口)的制剂中是否已经应用,以及所应用的剂型、产品。

2.5.3 国家标准以及境内外药典收载情况提供该包装系统及各组件被我国国家标准及国内外药典收载的信息。

3 生产信息3.1 生产工艺的开发提供工艺路线的选择依据(包括文献依据和/或理论依据)。

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包括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和研究结论)以说明关键步骤确定的合理性以及工艺参数控制范围的合理性。

详细说明在工艺开发过程中生产工艺的主要变化(包括批量、设备、工艺参数以及工艺路线等的变化)及相关的支持性验证研究资料。

提供工艺研究数据汇总表,示例如下:注1:说明生产该批次的目的和样品用途,例如工艺验证/稳定性研究;注2:说明表中所列批次的生产工艺是否与3.2项下工艺一致,如不一致,应明确不同点。

根据包装系统产品种类及其适用剂型的不同,提供安全性检测项目的检测项目、限度及其依据,如金属离子、细菌内毒素、细胞毒性检查、致敏试验、皮内刺激试验、急性全身毒性试验,溶血试验等检查项目。

根据包装系统产品种类及其适用剂型的不同,在质量标准中需包含材料、容器的阻隔性能和密闭性能等相应的保护性检测项目:如避光、防潮、隔绝气体(氧气、水分、氮气、二氧化碳透过率等)、密闭、防止微生物污染等保护性检测项目。

可使用药典等方法进行透光性,防潮性,微生物限度和无菌测试。

必要时,除药典等标准里列出的这些测试以外,可以增加有关性能测试(如气体传导,溶剂渗漏,容器完整性)。

提供产品的结构示意图(尺寸)。

4.2 分析方法的验证提供质量标准中各项目的方法学验证资料。

4.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说明各项目设定的考虑,总结分析各检查方法选择以及限度确定的依据。

如和已上市产品进行了质量对比研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及结果。

质量标准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5 批检验报告提供不少于3个连续批次的检验报告(自检报告和有资质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批检验报告应按照产品申报的质量标准进行产品的全部项目的检验。

6 稳定性研究提供包装系统自身的稳定性研究资料。

描述针对所选用包材进行的支持性研究。

6.1 稳定性总结总结所进行的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情况、考察条件、考察指标和考察结果,对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并提出贮存条件和有效期。

6.2 稳定性数据以表格形式提供稳定性研究的具体结果,并将稳定性研究中的相关图谱作为附件。

6.3 说明产品包装及选择依据。

7 安全性研究对于新材料的包装容器,需提供产品及所用原材料的安全性(生物学和毒理学)评价资料,境内外的使用记录以及医用证明性资料。

具体产品安全性资料可参考各产品相应技术要求进行。

用于吸入制剂、注射剂或眼科制剂的包装系统,无明确证据应用于此类包装的材料和添加剂,需提供相应的毒理学研究报告。

为证明相容性,对有可能与包装物料发生相互作用和可能将析出物质带给病人的药品,应提交提取/毒理学研究和安全评价资料。

应提交结构已知可提取物(包括结构已知且毒理学数据明确的可提取物,以及结构已知但毒理学数据不明确的的可提取物)以及未知可迁移物质的安全评价资料。

用于吸入制剂、注射剂或眼科制剂的包装系统,根据配方申请人应提供提取试验信息、以及潜在的可迁移物信息,供制剂生产企业进行制剂与包装系统的相容性试验使用。

根据相容性试验数据,说明包装系统与某些药物是否相容及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不同产品相容性研究资料可参考各产品相应技术要求进行。

注:此次申请的包装系统如果涉及多个组件,除包装系统填报完整的申报资料外,每个配件需分别提供资料2.2—资料7。

第二部分药用辅料的资料要求品种名称:XXXXX申请人:XXXXX制剂应用情况:□境内外尚未使用□已在境外使用尚未在境内使用□已在境内制剂使用拟用制剂给药途径:□注射□口服□吸入□眼用□局部及舌下□透皮□其他承诺一、目录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1.2 企业证明性文件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2 辅料基本信息2.1 名称2.2 结构与组成2.3 理化性质及基本特性2.4 境内外批准信息及用途2.5 国内外药典收载情况3 生产信息3.1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3.2 物料控制3.3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3.4 工艺验证和评价3.5 生产工艺的开发4 特性鉴定4.1 结构和理化性质研究4.2 杂质研究4.3 特能特性5 质量控制5.1 质量标准5.2 分析方法的验证5.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6 批检验报告7 稳定性研究7.1 稳定性总结7.2 稳定性数据7.3 包装及选择依据8 药理毒理研究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1 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提供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和经纬度。

1.2 企业证明性文件境内药用辅料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企业同时持有其他类型许可证,也应同时提供其复印件,如《药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认证文件等。

(2)对于申请药用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和药用明胶的国内生产企业,需另提供:①申请药用空心胶囊的,应提供明胶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药用明胶的批准证明文件、标准、检验报告、药用明胶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②申请胶囊用明胶、药用明胶的,应提供明胶制备原料的来源、种类、标准等相关资料和证明。

境外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授权中国代表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参照进口药品注册有关规定):(1)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2)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注册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3)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理由。

(4)申报药用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药用明胶等牛源性药用辅料进口的,须提供制备胶囊的主要原材料——明胶的制备原料的来源、种类等相关资料和证明,并提供制备原料来源于没有发生疯牛病疫情国家的政府证明文件。

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提供药用辅料研究资料的保存地址,应精确至门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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