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2017年工伤保险条例做了什么修改
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下面小编收集了最新版本的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供大家查阅!工伤保险条例全文(适用201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2017年工伤新规定
2017年工伤新规定2017年工伤新规定是指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工伤保险的新规定。
以下是对这一新规定的700字介绍: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贴、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和伤残津贴等相关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
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受益人的权益保障水平,2017年开始实施了一系列新的工伤保险规定。
首先,2017年的新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
根据新规定,工伤待遇应该按照受伤职工实际工资的100%计算,并获得相应的补贴。
另外,对于一些因工受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获得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抚恤金。
其次,新规定对工伤认定的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新规定要求雇主为每一名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同时规定了工伤的定义和认定程序。
对于一些常见的工伤情形,如意外摔伤、跌倒、扭伤等,如果符合新规定的认定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职业,如矿工、建筑工人等所处的高风险岗位,新规定还增加了一些专门的认定标准。
此外,2017年的新规定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投保范围扩大。
根据新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员工提供工伤保险,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必须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农民工、临时工等,新规定还规定了相应的投保责任和义务。
最后,新规定加强了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根据新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向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险证明。
保险机构也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赔付责任,并提供优质的服务。
同时,新规定还规定了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如拒不参加工伤保险、弄虚作假、侵占保险资金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总之,2017年的工伤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提高了受益人的权益保障水平。
这些新规定不仅对受伤职工提供了更好的待遇和保障,也对用人单位和保险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这些新规定的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有望更加公平、合理地为受伤职工提供保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发展。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做了哪些调整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做了哪些调整?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日前正式公布,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分为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67条。
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超过30万元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
决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算工伤新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 有雇工的个体户需参加工伤保险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这样,在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2017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017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最近国家一直在猛抓职工的工伤保险参保情况,于是就有参保了的网友想要知道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怎么样的?工伤认定标准及条件是怎么样的?一起来了解下吧。
工伤认定标准条例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⑵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⑵工作时间前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伤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⑷患职业病的
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有无时效限制?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所以,发生工伤之后一定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以免错过时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我区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人员范围(一)2016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参加本次待遇调整。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含在2016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在2017年1月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上述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参加本次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三)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68号)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参加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含2016年12月前按规定核定为老工伤人员,在2016年后发放待遇的人员)。
(四)由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一)伤残津贴按每人每月增加145元进行调整。
经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生活护理费按每人每月增加84元进行调整。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本月修正简版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引言工伤伤残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导致身体功能或组织结构的不完整,对劳动能力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及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鉴定赔偿标准是根据伤残程度划分等级来决定的,下面将介绍2017年最新的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1. 一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一级伤残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200-250个月工资。
2. 二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二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三分之二以上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80-220个月工资。
3. 三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三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五分之二以上但不满三分之二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60-200个月工资。
四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四分之一以上但不满五分之二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40-180个月工资。
5. 五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五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五分之二十以上但不满四分之一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20-160个月工资。
6. 六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六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五分之十以上但不满五分之二十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00-140个月工资。
7. 七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七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五分之五以上但不满五分之十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80-120个月工资。
8. 八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八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三分之二以上但不满五分之五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60-100个月工资。
9. 九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九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五分之十以上但不满三分之二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40-80个月工资。
2017年劳动法工伤
2017年劳动法工伤
2017年,我国劳动法工伤方面发生了一系列重要变化。
在此
之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劳动法对工伤的定义和保障措施。
劳动法对工伤的定义是,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受到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包括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
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劳动法规定了一系列有关工伤的保障措施,包括工伤保险、工伤鉴定、工伤赔偿等。
2017年,我国对劳动法工伤方面进行了一些重要的修改和完善。
首先,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我国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新修订的劳动法将工伤保险纳入到了社会保险体系中,包括城镇职工、农民工和城市居民等人群,有效保障了更多劳动者的权益。
其次,2017年,我国对工伤鉴定制度也做出了重要调整。
新
修订的劳动法规定,工伤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对于复杂的工伤案件,劳动法还规定了相应的鉴定程序和调解机构,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
再次,对于工伤赔偿方面,2017年劳动法也进行了一些重要
修改。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伤赔偿金,对于严重违反劳动法的用人单位,还将面临罚款和刑事责任。
此外,劳动法还明确了工伤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确保受伤职工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
综上所述,2017年我国劳动法工伤方面发生了一系列重要变化,包括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工伤鉴定制度的完善以及工伤赔偿方面的修改等。
这些改革和完善的举措有助于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福州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7〕9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7〕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的精神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为进一步方便群众,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权责一致,现将《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45号)中有关工伤认定管辖权限和办法等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伤认定采取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市级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福州市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工伤认定事项;四城区及高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辖区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工伤认定事项。
其余用人单位(含外地机构,下同)和个人的工伤认定事项,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具体管辖按下列办法执行:(一)用人单位登记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我市同一个县(市)区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登记住所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二)用人单位登记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我市不同县(市)区的,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由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工伤认定事项。
2017工伤修改
2017工伤修改2017年工伤保险法修订2017年,我国工伤保险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旨在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加强工伤预防和管理。
本文将就2017年工伤保险法的修改内容做一详细介绍。
首先,2017年工伤保险法对工伤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工伤认定标准更加明确,包括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等范围的扩大,使更多的工伤事故能够得到认定,进而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法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得到了提高,工伤职工在遭受工伤后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除此之外,2017年工伤保险法还加强了工伤预防和管理。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将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
总的来说,2017年工伤保险法的修改,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加强工伤预防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新的法律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了更多的保障,也促使用人单位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在实际操作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新法律的宣传和落实,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环境。
综上所述,2017年工伤保险法的修改,对于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加强工伤预防和管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能够严格按照新的法律规定落实工伤保险政策,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和服务。
新工伤保险条例发布暂行标准(2017最新)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工伤保险条例发布暂行标准(2017最新)-住院餐补每天30元-外地就医食宿费每天2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18个月平均工资按照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元旦起工伤职工住院就医所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三类费用将统一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昨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本市将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待遇暂行标准,工伤职工因工伤住院发生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
同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将来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支。
新增支付:三类费用首次纳入工伤保险北京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方便工伤职工享受待遇,在北京市具体标准出台前,下月起本市将暂按下列支付标准执行。
住院伙食补助: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并支付给工伤职工。
异地就医报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下月起将纳入工伤报销。
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暂定为150元/人/天,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的凭据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交通费用报销中,赴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因行动不便,由工伤职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明年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暂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工伤管理条例2017
工伤管理条例2017工伤管理条例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加强工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和其他组织的工伤管理。
第三条工伤是因工作原因,造成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病变或者病发。
第四条劳动者因工负伤的费用由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支付,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救治水平,加强工伤职业病预防。
第六条政府加强对劳动保护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工伤争议。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工伤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工伤的认定与赔偿第八条工伤的认定应当根据下列情形综合评价确定:(一)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和过程;(二)受伤劳动者的劳动任务和状态;(三)工伤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四)劳动者的伤势、病情及社会医疗鉴定结论等。
第九条工伤认定由具有工伤认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工伤认定。
第十条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当尽快报告所在单位,并按照医师的指导进行及时治疗。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待遇应当自工伤发生之日起支付:(一)停工留医期间;(二)治疗期;(三)康复期。
第十二条劳动者发生工伤,主要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同时按照职工工资平均支付的比例,支付一定比例的失能津贴。
第十三条劳动者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伤残津贴,同时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不同,支付一定比例的伤残补助金。
第十四条劳动者因工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并按照一定比例支付抚恤金给予家属。
第十五条具有正当理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待遇和赔偿标准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新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哪些工伤待遇标准(2017最新)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哪些工伤待遇标准(2017最新)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制办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决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
答:《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亿人,其中农民工6131万人;条例实施至2009年底,认定工伤420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080万人次,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434万人。
条例实施至2010年9月,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089亿元,累计支出649亿元,累计结余440亿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问:决定对条例作了哪些主要修改?答: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决定对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处修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问:这次修改为什么要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答:条例规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的工伤事宜未作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7.28•【文号】人社部发〔2017〕58号•【施行日期】2017.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与生活费用发生变化,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既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的职责所在,是各级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现就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建立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待遇调整水平,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服务与管理水平,推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基金省级统筹要求,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
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二、主要内容(一)伤残津贴的调整。
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
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
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改
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改
2017年青海省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内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五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地、市)级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并建立省级调剂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中央驻青行业单位,省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三、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在编职工(含在编工勤人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拨付用人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单位自筹,一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
(五)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八)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九)丧葬补助金;
(十)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2017广西工伤保险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2月2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7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雇工、聘用人员(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将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劳动保障”修改为“社会保险”。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四、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除第九条中的“统筹地区”。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设区的市(含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总额的10%提取,并将当年提取储备金的50%上解自治区作为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
储备金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和参保地区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七、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参加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八、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机动车”修改为“交通”;将“证明”修改为“证明材料”。
将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突发疾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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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对《⼯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第⼆条第⼀款、第⼆款修改为:“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的个体⼯...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最新⼯伤保险条例有哪些修改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国务院决定对《⼯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第⼆条第⼀款、第⼆款修改为:“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的个体⼯商户(以下称⽤⼈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或者雇⼯(以下称职⼯)缴纳⼯伤保险费。
”“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和有雇⼯的个体⼯商户的雇⼯,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职⼯发⽣伤害事故后,⽤⼈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得到及时救治,对死亡职⼯进⾏善后处理,并应当在24⼩时内以书⾯形式向统筹地区⼈⼒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报告;受到事故伤害的职⼯或者其近亲属、⼯会组织也可以以书⾯形式向统筹地区⼈⼒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报告。
”(第⼆⽅案:增加⼀款,作为第四款:“⼈⼒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对于出现死亡的、重伤的或者5⼈以上轻伤的,应当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三、第⼗条增加⼀款,作为第三款:“对于难以按照⼯资总额计算缴纳⼯伤保险费数额的⾏业,国务院⼈⼒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可以对该⾏业⽤⼈单位缴纳⼯伤保险费的具体⽅式作出变通的规定。
”四、第⼗⼆条修改为:“⼯伤保险基⾦存⼊社会保障基⾦财政专户,⽤于本条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劳动能⼒鉴定、⼯伤预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于⼯伤保险的其他费⽤的⽀付。
“⼯伤预防费提取、使⽤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等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的新变化与新影响
2017工伤津贴调整
2017工伤津贴调整2017年工伤津贴的调整是一个热门话题,对于工伤职工来说,津贴的调整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状况。
本文将对2017年工伤津贴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解释。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伤津贴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种补偿制度,用于给予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治疗费用的支付。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津贴在原则上是根据工伤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工伤程度来确定的。
2017年,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文件,工资水平和工伤程度是工伤津贴调整的主要依据。
首先,工资水平方面,工伤津贴的基础是参保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根据不同地区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统计数据,2017年全国范围内工人的平均工资相比2016年有了一定的增长,这也意味着工伤津贴的基数也会有所上涨。
其次,工伤程度方面,根据不同的工伤程度,工伤津贴的比例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工伤津贴分为轻伤、重伤和特殊工种伤三个等级,不同等级的工伤津贴比例也不同。
根据国家劳动保险局的规定,2017年全国工伤津贴的最低标准是轻伤的月平均工资的60%,重伤的月平均工资的80%,特殊工种伤的月平均工资的100%。
另外,2017年工伤津贴的调整还涉及到工伤津贴的支付周期和支付方式两个方面。
根据国家劳动保险局的规定,2017年工伤津贴的支付周期是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方式是通过工伤职工的工资卡进行支付。
这种支付方式有效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避免了津贴的滥用和挪用。
总结起来,2017年工伤津贴的调整主要是根据工资水平和工伤程度来确定的。
工资水平的上涨意味着工伤津贴的基数会有所增加,而工伤程度的不同则决定了工伤津贴的比例。
此外,支付周期和支付方式的规定也有效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
这些调整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治疗费用,提高工伤津贴的实际效果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2017年的工伤赔偿
2017年的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是指工人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2017年,我国对工伤赔偿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旨在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
下面将从工伤赔偿制度的变化以及对工伤赔偿的合理安排两个方面,来探讨2017年的工伤赔偿。
首先,2017年我国的工伤赔偿制度发生了一系列重要的变化。
首要改变是将劳动关系认定为工伤的标准,用以确保受伤事故与工人的劳动有因果关系。
这一改革有助于减少对伤残劳动者和家庭的经济压力,公平合理地分担用人单位和社会责任。
其次,新增了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将个人负担减少到合理范围内,提高了工伤赔偿的覆盖范围。
再次,建立了工伤事故的快速处理机制,及时介入对受害者的赔偿和补偿,提高了赔偿的及时性和效率。
其次,对于2017年工伤赔偿的合理安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工伤赔偿应以受害者为中心,倾听他们的意见和需求,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和实现。
其次,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和责任追究,提高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和伤害程度。
再次,要加强对工伤赔偿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发挥其合理权益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2017年我国的工伤赔偿制度在保障工人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改进。
通过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提高和快速处理机制的建立,有效地提高了工伤赔偿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然而,工伤赔偿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
我们期待着未来的发展和改善,为劳动者创造更加公平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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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我国2017年工伤保险条例做了什么修改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
国务院2010年12月24日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修改,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对工伤保险范围、工伤认定房屋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现就《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作如下阐述。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伤事宜未作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2005年,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对这两类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未作规定,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
目前多数地方未作规定,已出台的规定不统一。
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样在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二、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调整。
首先,以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工伤认定的范围作出规定: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新《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了调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其次,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
以前《工伤保险条例》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为“(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酗酒导致死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新《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三、对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作了简化规定。
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在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较复杂,时间过长。
对此一直是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为了适用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新《工伤保险条例》作了几处修改: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旧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
目前部分统筹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约为3。
4万元,全国平均为10。
24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
为此,新《工伤保险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如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
同时,为了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决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增、减了工伤待遇项目。
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新《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是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新《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之处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同时,为加强对工伤预防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真正发挥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作用,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总之,《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对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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