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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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低保标准

山东省农村低保标准

山东省农村低保标准山东省农村低保标准是指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旨在帮助贫困家庭渡过生活困难,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根据山东省相关政策规定,农村低保标准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的,下面将详细介绍山东省农村低保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山东省农村低保标准主要包括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生活水平等方面的考量。

按照山东省相关规定,农村低保标准是根据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和最低生活保障需求来确定的,以确保低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低保标准还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适当调整,以保障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山东省农村低保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基本生活费用、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

在基本生活费用方面,低保标准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每人每月的生活补助费用,以保障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医疗保障方面,低保对象可以享受免费医疗和医疗补助,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

同时,低保标准还会考虑子女教育等方面的费用,以帮助贫困家庭解决子女的教育问题。

最后,山东省农村低保标准的落实需要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核和监督。

为了确保低保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山东省相关部门会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低保对象的真实性和贫困程度。

同时,相关部门还会对低保对象进行定期的复核和监督,以确保低保标准的有效落实和使用。

综上所述,山东省农村低保标准是为了帮助贫困家庭渡过生活困难,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而设立的。

低保标准的合理确定和有效落实对于减少贫困人口、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山东省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低保标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低保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贫困家庭提供更加有力的帮助和支持。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济民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鲁民﹝2022﹞15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本次提标工作务必于3月31日前完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904元/月提高到995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676元/月提高到770元/月;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五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995元/月。

二、特困供养标准(一)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1356元/月提高到1492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1179元/月提高到1356元/月;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五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1560元/月。

(二)照料护理标准。

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自理标准由231元/月提高到255元/月,半自理标准由385元/月提高到424元/月,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标准由770元/月提高到847元/月。

三、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2123元/月提高到2336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650元/月提高到1815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此标准执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320元/月提高到1452元/月。

山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山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山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山东省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也是人口众多的省份之一。

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山东省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水平。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山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山东省政府发布的文件,山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目前,山东省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不同标准,以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

对于城市地区,山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在城市地区,山东省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每月800元。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800元,该家庭就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弥补收入不足的情况。

而对于农村地区,山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目前,山东省规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每月600元。

与城市地区相比,农村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对较低,这也反映了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和生活水平的差异。

除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外,山东省还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资产状况等。

申请程序也相对简单,家庭可以通过当地社区或村委会进行申请,经过审核符合条件后即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总的来说,山东省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设定合理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有效地帮助低收入家庭渡过生活困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山东省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受益,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山东省各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表

山东省各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表

山东省各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表山东省各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表1.定义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指保障城镇居民基本温饱生活的经济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

2.标准2.1.居住支出按照不同城市划分,对不同居住类型的城镇居民每月住房租金、水电费和物业费进行补助。

城市A:居住类型1 - 500元,居住类型2 - 800元城市B:居住类型1 - 400元,居住类型2 - 700元城市C:居住类型1 - 300元,居住类型2 - 600元2.2.饮食支出根据城市划分,对不同居住类型的城镇居民每月饮食费用进行补助。

城市A:居住类型1 - 600元,居住类型2 - 1000元城市B:居住类型1 - 500元,居住类型2 - 900元城市C:居住类型1 - 400元,居住类型2 - 800元2.3.医疗支出根据城市划分,对不同居住类型的城镇居民每月医疗费用进行补助。

城市A:居住类型1 - 200元,居住类型2 - 300元城市B:居住类型1 - 150元,居住类型2 - 250元城市C:居住类型1 - 100元,居住类型2 - 200元3.附件本文档附有以下附件:附件1:山东省各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详细标准表4.法律名词及注释4.1.最低生活保障线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指保障城镇居民基本温饱生活的经济标准。

4.2.居住类型1居住类型1是指城镇居民居住条件一般的居住类型。

4.3.居住类型2居住类型2是指城镇居民居住条件较好的居住类型。

5.结束语本文档提供了山东省各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详细标准,涵盖了居住、饮食和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希望能够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参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究——基于山东省农村低保制度调查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究——基于山东省农村低保制度调查
( ) 三 农村 低保 制度 的 资金 筹集 与管理
区低保对象的确定过程中, 存在 申请与审批过程 不透 明 , 缺少 民主评 议 , 亲厚 友 , 户 调查 走形 优 人 式等违规行为 , 以及 为 获 得低 保 资格 , 年 老 的 把 父母与子女分开 , 单独由父母申请农村低保的严 重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问题 , 把本应由子女 承担 的 赡养 义 务 推 向政 府 ,加 重 了政 府 财 政 负
家庭 生 活状 况进 行 入 户调 查 , 县级 民政局 进行 抽
查 。 申请人 被批 准 纳入 低 保制 度 , 为低 保对 象 成 后 , 不 意 味 着 其永 远 成 为 “ 度 人 ” 可 以永远 并 制 , 享 受低 保待 遇 , 村低 保 管理 部 门会 定期 审 核该 农 低 保对 象 的家 庭经 济 状况 , 旦 其 困难 程度 有所 一 缓解 或 是 收入水 平 高 于最 低标 准 线 , T作 人 员会 及 时劝其 退 出低 保 , 停发 低保金 。
低保 申请条件 , 因智障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做 出 但
个人 申请 的居 民 , 由村委 会 代为 申请 ) 由村 民 则 , 代表 进 行 民主评 议 , 委 会 审 查 , 村 审查 结 果 张 榜
公 布接 受群 众监 督 , 异议 后 , 写审 批 表 , 乡 无 填 报
镇人 民政府 审核 , 由县 级 民政 局 审批 。 为保证 制 度 的公 平 与公 正 , 乡镇 政府 对 所有 低保 申请人 的
2o . o 94

疆 农 垦


劳 动 与 社 会 保 障
农村 居 民最低 生 活保 障制度 探 究
基 于 山东 省 农村 低 保 制 度 调 查

2022年青岛城乡低保政策,青岛城乡低保制度及标准是怎样的

2022年青岛城乡低保政策,青岛城乡低保制度及标准是怎样的

2022年青岛城乡低保政策,青岛城乡低保制度及标准是怎样的为进⼀步改善全市城乡低保家庭的基本⽣活条件,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活权益,多地提⾼了低保的标准,2022年青岛城乡低保政策,青岛城乡低保制度及标准是怎样的?在⽣活中出现这样⼦的法律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的时候,下⾯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问。

2022年青岛城乡低保政策,青岛城乡低保制度及标准是怎样的《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作规定》第⼀章 总则第⼀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作,提⾼城市低保⼯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条例》、《⼭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条例〉办法法规标题⼭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 具有本市⾮农业户⼝的居民,其共同⽣活的家庭成员⽉⼈均收⼊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的,可申请城市低保救助。

第三条 民政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活所必需的⾐、⾷、住、基本医疗费⽤,并适当考虑⽔电燃煤(包括燃⽓)费⽤以及未成年⼈的义务教育费⽤,拟定城市低保标准,按程序报政府批准后,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城市低保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城市低保以政府差额救济为主,以分类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政策扶持等配套措施为辅助实施。

第五条 城市低保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活、⿎励劳动⾃救、以⼈为本、规范运作、公平公开原则。

第⼆章 管理部门职责第六条 城市低保实⾏市、区(市)、街道、社区四级管理。

第七条 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城市低保⼯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城市低保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城市低保资⾦的落实、发放和使⽤;(三)受理全市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作,负责全市城市低保的⾏政复议;(四)负责全市城市低保对象普查统计、动态分析,测算保障标准、补贴资⾦额度等⼯作。

第⼋条 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市低保特别申请的评估和审批⼯作;(⼆)编制全区(市)城市低保年度资⾦预算,负责全区(市)城市低保资⾦的发放和使⽤;(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市)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先进经验;(四)组织开展全区(市)城市低保⼯作⼈员业务培训⼯作;(五)受理全区(市)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作,负责全区(市)城市低保⼯作的⾏政复议;(六)负责全区(市)城市低保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信息计算机⽹络管理。

烟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烟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进出口买卖合同范本(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售方:******购方:******鉴于售方同意出售,购方同意购买********(以下简称合同货物),其合同货物的质量、性能、数量经双方确认,并签署本合同,其条款如下:1、合同货物:*********。

2、数量:************。

3、原产地:***********。

4、价格:************。

5、装船:第一次装船应于接到信用证后30天至45天内予以办理。

从第一次装船,递增至终了,应在12个月内完成。

6、优待期限:为了履行合同,若最终一次装船时发生延迟,售方提出凭证,购方可向售方供应30天的优待期限。

7、保险:由购方办理。

8、包装:用新牛皮纸袋装,每袋为***公斤;或用木箱装,每箱为****公斤。

予以包装。

9、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天(公历日)内购方通过开证行开出以售方为受益人,经确认的,全金额100%的,不行撤销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允许分期装船的信用证,见票即付并出示下列证件:(1)全套售方商业发票;(2)全套清洁、不记名、背书提单;(3)质量、重量检验证明。

10、装船通知:购方至少在装货船到达装货港的7天前,将装货船到达的时间用电传通知售方。

11、保证金:(1)XX银行收到购方开具的不行撤销信用证时,售方必需开具信用证**%金额的保证金。

(2)合同货物装船和交货后,保证金将原数退回给售方。

若出于任何原由,本合同规定的第12条除外,发生无法交货(全部或部分)按数量比例将保证金作为违约予以没收支付给购方。

(3)若由于购方违约或购方不根据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时间内,(第12条规定除外)开具以售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必需按保证金相同的金额付给售方。

(4)开具的信用证必需满意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内容。

信用证所列条件应精确、公道,售方并能予以承兑。

XX银行收到信用证后,XX银行应给开XX行供应保证金。

12、不行抗力:售方或购方均不担当由于不行抗力的任何原由所造成的无法交货或违约,不行抗力的任何原由包括战斗、封锁、冲突、叛乱、罢工、雇主停工、内乱、骚动、政府对进出口的限制、暴动、严峻火灾或水灾或被人们所不能掌握的自然因素。

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2月7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同道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常住居民实行的救助。

第三条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属地管理的原则;(三)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对象第五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和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城市居民,适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六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究——基于山东省农村低保制度调查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究——基于山东省农村低保制度调查
固定 模 式 。
发 了《 于在 全国建立农村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关
通知 》 要求在全 国范围 内建立农 村居 民最 低生活保 , 障制 度 ( 以下简称 “ 农村 低保 制度 ” , 符合 条件 的 )将 农村贫 困人 口全部纳入保 障范 围 , 以有效地解决农村
贫 困人 口的 温 饱 问题 ,保 障农 民 群 众 的基 本 生 活 权 益 , 进农 村 经 济社 会 的和 谐 发 展 …。 促
农村居 民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 是 国家 和社会 为保 障 收入 难 以 维 持 最 基 本 生 活 的农 村 贫 困人 口而 建 立
的一 种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20 0 7年 7月 1 1日 , 国务 院颁
低保 对象总数的 l 。低保对象的确定 ,目前各地一 / 3 般 采 取 调 查 摸底 和 群众 评 议 相 结 合 的方 式 进 行 , 没有
山东 省 的农 村 低 保 制 度 始 建 于 19 9 6年 , 至 20 截 0 8年 9月 底 , 省 在 保 农 村 低 保 对 象 14万 人 , 村 平 均 全 8 农 低 保 标 准 达 到 每 人 每 月 8 .9元 『, 本 实 现 了应 保 54 2基 _
尽保 。
书面申请( 对符合农村低保 申请条件 , 因智障或其他 但 原 因 而无 法作 出个人 申请 的居 民 ,则 由村 委会 代 为 申
低保标准是低保制度的核心 , 是确定低保对象 的 依据 。全 国大多数地 区实 际确 定低保标 准时多参照 国家每年公 布的贫 困标 准来制定 , 山东省作为东部沿
海 省 份 , 济 较 为 发 达 ,0 7年 低 保 标 准 为 70 80 经 20 0 0
元 ( 国农 村贫 困线为 63元 )2 0 全 9 ,08年低保标准则 在 90~2 4 0元之 间【, 0 0 3 总体低 保标 准 高于全 国平 】 均 水 平 。低 保 标 准 不 是 一 成不 变 的 , 随生 活 必 需 品价

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济政发[2001]14号

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济政发[2001]14号

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1]14号2001年4月1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业经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规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一)组织调查研究,制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及时建议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三)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四)指导、督促、检查县(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五)负责与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六)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纪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领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和出具伪证的单位;(七)协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复议;(八)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报告本级年度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预、决算方案;(九)负责全市的社会救助计算机网络管理;(十)负责各县(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加强低保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发挥保基本作用。

(二)低保政策与其他社会政策相衔接,提高综合效能。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高效。

(五)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六)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民政部门可将低保审批权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低保管理,提供工作条件,完善低保资金保障机制,将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工作健康运行。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审核认定保障对象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章低保对象认定条件第六条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第七条低保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恩格尔系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测算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一)配偶;(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山东最低生活补助标准

山东最低生活补助标准

山东最低生活补助标准山东省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也是人口众多的省份之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山东省政府一直在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对于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补助政策。

作为一个经济发达地区,山东省对于最低生活补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一直备受关注。

山东省对于最低生活补助标准的制定,一直以来都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来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和调整的。

据了解,山东省政府每年都会根据相关数据和指标,对最低生活补助标准进行适时的调整,以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山东省目前的最低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这一标准是针对城市居民的,对于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补助标准也有相应的规定。

而且,山东省政府还规定了最低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机制,确保了标准的及时调整和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实际操作中,山东省各地也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最低生活补助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

比如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可能会适当提高最低生活补助标准,以更好地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而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总的来说,山东省对于最低生活补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

通过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最低生活补助标准,可以更好地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

在未来,山东省政府还将继续加大对最低生活补助标准的研究和调整力度,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全体人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努力实现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山东的目标。

综上所述,山东省对于最低生活补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

通过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最低生活补助标准,可以更好地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证——以山东省自然村为例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证——以山东省自然村为例

2011年第10期山东社会科学No.10总第194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19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证研究———以山东省自然村为例段玉恩郭斌(聊城大学管理学院,山东聊城252059)[摘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以后,其运行状况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本研究以山东省自然村为调查对象,对13个市地的65个县(旗)、110个乡(镇)、221个自然村进行了调查,获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数据。

从总体来看,山东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章立制已经全面完成,但在运行中,存在着保障面窄、保障层次较低、认定不规范等问题,要做到应保尽保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山东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证[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1]10-0039-04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这一制度的建立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具有重大意义,不仅加快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而且极大地改善了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这一大背景下,我们以山东省为基础,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展开了调查。

调查共涉及13个市地的65个县(旗)、110个乡(镇)、250个自然村。

调查的目的在于了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状况,为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确凿数据支持,并为后续研究做好铺垫。

调查问卷以村为对象,包括18大项、48个子项。

参与调研人员首先参加了细致的逐项培训和演练。

调查方式以直接入村由村干部直接填写问卷为主,部分内容随机访问村民,并对村干部填写的内容进行求证。

共发放问卷900份,回收850份,经逐一核实和询问,确定合格问卷797份,问卷回收率94.44%,合格率93.76%。

一、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涵盖的总户数为65598.78户,村平均户数295.49户,总人口232991.22人,村平均人口1049.51人。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鲁政发[2013]23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鲁政发[2013]23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鲁政发[2013]23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4•【字号】济政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鲁政发[2013]23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3]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机制。

要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补助率不得低于60%,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缩小城乡差距。

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核查制度,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状况,乡镇(街道)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查率要达到100%,县(市)区民政部门复核入户抽查率不得低于30%,杜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保未保”和“终身制”现象,切实维护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信力。

要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特别是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在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的同时,对低保补助情况实行长期公示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和审核审批结果、补差金额等信息公示,畅通社会信息反馈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二、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要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准确、高效、公正认定救助对象。

威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威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威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威海市是山东省的一个地级市,也是一个美丽的海滨城市。

随着城市的发展,威海市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部分人群生活困难,需要得到社会的帮助和支持。

为了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威海市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根据威海市政府发布的文件,威海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按照城市和农村来划分的。

在城市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90元;在农村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40元。

这些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来确定的,能够保障符合条件的家庭基本的生活需求。

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来说,他们可以通过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后,可以领取相应的生活保障金。

这些生活保障金可以用于购买食品、支付水电费、医疗保健等基本生活开支,从而帮助他们度过难关,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除了生活保障金之外,威海市还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比如教育补助、医疗救助等。

这些措施的出台,有效地保障了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也展现了威海市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支持。

然而,我们也要意识到,生活保障标准只是一种暂时的救助措施,不能长久地解决困难家庭的问题。

因此,威海市政府也在不断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帮助困难家庭实现自立更生,摆脱贫困。

通过开展产业扶贫、就业培训等措施,帮助困难家庭增加收入来源,改善生活条件,最终实现脱贫致富。

总之,威海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为了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帮助困难家庭渡过难关,同时也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让他们真正实现自立更生,走上富裕幸福的生活道路。

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

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

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山东省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由省级民政部门制定、公布和调整的。

以下是截至2022年时山东省城镇和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 城镇: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092元;
2. 农村: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34元。

需要注意的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定的,并且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了解最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除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山东省还有其他的一些社会救助政策,例如:
1. 临时救助。

对于突发性的意外事件、疾病以及困难生活等问题,山东省提供临时救助,给予一定的资金或物资支持。

2. 特困人员救助。

针对家庭特别是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无人抚养、缺乏生活保障的情况,山东省扶持特困人员,提供一定的生活救助和补贴。

3. 低保救助。

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山东省实行低保救助政策,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医疗保障等服务。

4. 教育救助。

对于贫困学生、残疾学生、孤儿等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学生,山东省政府提供教育补助和教育资助。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救助政策和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乡镇和
条件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具体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了解详细情况。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日政发[2007]54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日政发[2007]54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日政发[2007]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9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农村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是当前各级政府加强民生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保持农村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2006年6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日政发〔2006〕20号),确定从2006年7月起将农村特困群众定期定量救助改为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意见》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较好地保障了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但是,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仍然存在保障面偏窄、救助水平较低等问题。

今年以来,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下发文件,要求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要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抓好这项事关民生的重要工作,把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山东低保2021标准

山东低保2021标准

山东低保2021标准山东省低保标准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1年,山东省对低保标准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山东低保2021标准如下:一、城市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是指城市居民因疾病、残疾、失业等原因致生活无着或生活困难,经审批认定,由政府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1年山东省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享受城市低保的对象包括城市未成年人、城市老年人、城市残疾人、城市疾病患者等,具体条件和程序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二、农村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是指农村居民因疾病、残疾、因灾致生活无着或生活困难,经审批认定,由政府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1年山东省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80元。

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包括农村未成年人、农村老年人、农村残疾人、农村疾病患者等,具体条件和程序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是指对因年老、生活无着或生活困难的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由政府给予的供养救助标准。

2021年山东省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享受特困人员供养的对象包括孤儿、五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等,具体条件和程序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四、低保标准调整。

山东省每年都会根据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对低保标准进行调整,以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各地也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低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

总之,山东低保2021标准的出台,将有力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同时,政府也将继续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帮扶力度,努力让每一个家庭都能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希望社会各界人士一起关注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状况,共同努力,让更多的家庭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2022年山东省低保新政策是什么

2022年山东省低保新政策是什么

2022年⼭东省低保新政策是什么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实⾏最低⽣活保障的制度。

2022年⼭东省低保新政策是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2022年⼭东省低保新政策是什么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实⾏最低⽣活保障的制度。

低保户的名单是由每个村的村民委员会调查并上报的。

交钱是不会的,我们单位的民政所就办,怎么会交钱呢,低保户都是⼈家给钱的。

享受低保的⼈群应符合:⽆⽣活来源、⽆劳动能⼒⼜⽆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以及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但其⽆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的城市居民。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取消低保按属别分级管理形式,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低保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低保管理⼯作,有关部门按各⾃职责做好相关⼯作。

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

特殊情况下,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业主管部门、企业⼯会分别代⾏镇、街道的相关职责。

各县市区下辖的开发区、园区等管委会,参照镇、街道履⾏职能。

村(居)委会受村(居)民的委托,协助做好相关⼯作,⽆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推诿。

外来⼈⼝也可申请低保户籍状况、家庭收⼊、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的居民,凡共同⽣活的家庭成员⼈均收⼊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持有⾮农业户⼝的居民,申请城市最低⽣活保障;持有农业户⼝的居民,申请农村最低⽣活保障;共同⽣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农业户⼝和农业户⼝的,⼀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在城镇居住的农业和⾮农业混合户⼝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活保障。

山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起覆盖全省

山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起覆盖全省

山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起覆盖全省
董钊
【期刊名称】《农业知识(瓜果菜)》
【年(卷),期】2007(000)002
【摘要】从2007年1月1日起,山东省将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力争实现“应保尽保”。

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有关内容如下:【总页数】2页(P26-27)
【作者】董钊
【作者单位】山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逐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J], ;
2.山东移动4G基站超11万,精品网络覆盖全省 [J], 刘长文
3.辛维光副省长在全省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J], ;
4.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增长方式实现山东冶金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山东省冶金工
业总公司总经理邹仲琛在2007年全省冶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J],
5.山东:清洁取暖价格政策覆盖全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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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9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06〕12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9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低保遵循的原则(一)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保障基本生活;(二)政府救济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生产自救;(三)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二、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与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燃料等费用确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各地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最低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

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搞好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和生活性补助措施的衔接,并适当参考其他同类经济发展地区的保障标准,制定的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有利于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

三、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主要包括:(1)夫妻;(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5.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6.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7.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的(具体项目或物品由设区市确定);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8.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得纯收入(含货币和实物折款)的总和。

(一)核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原则。

核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以户为单位,采用简单易行的方式进行。

一般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上一年度或当年的家庭收入计算,年景丰歉悬殊及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可以按照两个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核算家庭收入,应当立足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把定量计算与民主评议结合起来,注重考察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充分反映农业收入的季节性特征。

(二)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主要包括:1.种植、养殖、加工、劳务收入;2.赡养、抚(扶)养费,依法继承遗产或接受的赠与;3.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财产租赁或变卖收入,集体分红和股息、储蓄存款和利息收入,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收益;4.社会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商业养老保险金、商业医疗保险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水库移民后扶补助、粮食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5.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三)核算家庭收入时,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金等;2.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奖励、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奖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3.政府发放的老年人补助、残疾人补助、老党员补助、困难党员补助,临时性救济金和建房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救助金、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4.因公(工)伤亡或遭受意外伤害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补助金、保险费、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5.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农村医疗救助金;7.社会为特殊困难群众捐赠的款物;8.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四)家庭收入按照下列方法计算:1.种植和养殖收入。

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成本投入、年景丰歉、价格波动等方面的差异,据实计算纯收入。

2.加工收入。

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的,按照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也可以按照税务部门依法确定的数额计算。

3.劳务收入。

能够出示有效工资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不能出示有效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从事劳务所在地人均收入计算。

4.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

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赡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减去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30%计算,有多个赡养人的,应合并计算;抚(扶)养费按抚(扶)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20%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抚(扶)养费不超过其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40%。

实际接受的赡养费、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接受的数额计算。

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同一户籍或赡养、抚(扶)养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的赡养、抚(扶)养费。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抚(扶)养关系和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数额或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和评估标准计算。

五、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与发放农村低保实行个人申请、村(居)评议推荐、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

(一)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为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审核、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成立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街道)委托,推选成立由广泛代表性村民组成的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承担农村低保的相关服务工作。

核算评估小组成员名单要张榜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

核算评估小组成员和申请人是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提交申请书,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乡镇(街道)申请。

对于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居民,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人应当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等。

(三)村(居)民委员会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下列工作:1.家庭收入核实。

组织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民主评议。

将申请人家庭调查核实情况如实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重点评议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评议意见要及时告知申请人,确保客观、公平、公正。

3.公示。

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收入、民主评议意见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4.上报。

将所有申请人申请书、村(居)民民主评议意见及有关证明等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四)乡镇(街道)自接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1.审核。

派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家庭收入核实认定,并结合村(居)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2.公示。

将对每个申请人的审核意见在村(居)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3.填表。

经公示群众无异议、认为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

群众有异议的,要进行复核。

4.上报。

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1.审查。

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家庭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实地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

2.审批。

经审查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明确补助数额;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

3.公示与告知。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家庭情况、审批意见、拟补助数额、管理审批机关监督电话等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对于未被批准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委托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复核。

4.发证。

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发放《山东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设立政务公开栏,或通过其他形式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员名单进行定期公示,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七)在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过程中,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农村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发放名单和确定的补助数额,经审核确定后,按季或按月将资金从县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划入指定金融网点,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六、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与监督(一)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

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遵循多方筹集、分级负担的原则。

各级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所需农村低保资金,由各级按照分担比例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低保需要。

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的方式,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并对经济困难地区予以倾斜。

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用于改善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

(二)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各级筹集的农村低保资金,全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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