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理流程图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须知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须知一、适用范围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备案要求(一)企业在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前应认真阅读《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企业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2、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
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的要求;3、备案的企业标准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条款相抵触;4、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注:备案登记表和标准文本格式应参照网上公告的模板(范例)制作。
三、备案流程1、申请人准备材料咨询服务电话:电子信箱:2、备案材料初审、申请受理:聊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科地址: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路76号电话:5注:初审材料提交者必须熟悉标准编制过程和相关知识。
3、组织专家审查审核、备案签批:聊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科地址: 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路76号电话:5电子信箱: 邮编:2520XX4、备案结果:登录“聊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查询(此处由市卫生局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山东省卫生厅制。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三篇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三篇篇一:XX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受理XX省卫生厅指定XX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受理机构,并承担标准备案的咨询、受理、审查等工作。
受理窗口设在卫生执法监督总队,地址:XX号,电话:XX,传真:XX。
二、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标准备案首次应提交的材料(一)企业标准文本(1份)(二)编制说明(1份)(三)附半年内产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出具单位应取得食品安全检验资质(1份)三、专家组审核(一)省卫生厅组建XX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及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成员由食品标准、食品工艺、营养、检验等领域及有关监管部门的人员组成。
(二)专家的技术审查由企业组织。
企业根据产品标准的不同要求,从XX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
审查专家总人数应当为5人或7人,同一单位不得超过2人。
直接参与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该企业标准的审查专家。
专家组成员审查企业标准,实行组长负责制。
企业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专家组成员审核通过后,企业应按专家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由专家组成员逐一签字同意后,提交材料报卫生厅执法总队进行行政审核。
四、行政审核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备案登记表(1份)(二)修改后的编制说明(1份)(三)修改后的标准文本(1份)(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六)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七)专家审查意见表(原件)(八)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九)检验报告原件行政审核通过后,企业应按照要求修改资料,并提交材料报卫生厅食安处备案注册五、最终备案资料应提交的资料(一)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2份)(二)编制说明,加盖公章(2份)(三)标准文本,加盖公章(8份)(四)电子版(以光盘提供)经卫生厅食安处审核通过后,进行备案。
六、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公布省卫生厅和受理机构应当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XX省卫生厅网站和XX卫生监督网向社会公布企业标准的备案信息。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及公示表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表
注:1.此表由企业登录管理平台后上传,向全社会公示,接收各方意见建议,公示时间应该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属特殊食品的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批准文号。
2.公示结束后,填报并上传《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表》,备案受理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
— 1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表
注:1.此表由企业登录上传,备案受理部门7个工作日内确认后自动加注备案登记水印转至备案信息公开栏,由企业自主下载打印。
2.上述备案的食品安全内容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冲突的,该
备案自行废止。
企业更新标准备案后,原备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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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155号各市、州及科学城卫生局,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附件: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关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卫生厅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未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得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食品,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
第五条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其内容应包括:(一)食品中的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以及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检验规程;(八)规范性引用文件;(九)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十)生产工艺;(十一)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指南
附件2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指南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
二、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湖北省境内生产食品的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三、申报资料(一)新申报:首次备案的企业标准1.必须提交的材料:(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1)(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五份)及电子版(PDF 格式)(3)提交专家审查的企业标准文本(请注明“修改前”)(4)企业标准实施能力说明(见附件2-3)(5)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2-2)(6)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1 —知书(7)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的身份证明(8)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专家评审意见(9)经专家组审查签字认可的检测报告2.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的材料:(10)集团公司总部委托其所属企业办理备案的,需提供总部委托证明(11)申请保健食品标准备案的,需提供保健食品批件(12)企业标准名称涉及商标的,需提供注册商标证书(二)延续:已经备案,三年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标准1.必须提交的材料:(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4)(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五份)及电子版(PDF 格式)(3)提交专家审查的企业标准文本一份(请注明“修改前”)(4)企业标准实施能力说明(见附件2-3)(5)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2-2)(6)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7)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的身份证明(8)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专家评审意见或企业对标准的复审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标准执行情况、标准内容变更情况等(9)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一年一个批次— 2 —产品的检测报告2.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的材料:(10)集团公司总部委托其所属企业办理备案的,需提供总部委托证明(11)申请保健食品标准备案的,需提供保健食品批件(12)企业标准名称涉及商标的,需提供注册商标证书(三)修订:已经备案,经企业复审后需要重新修订的企业标准1.必须提交的材料:(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1)(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五份)及电子版(PDF 格式)(3)提交专家审查的企业标准文本一份(请注明“修改前”)(4)修订前已经备案的标准(已加盖备案章的标准)(5)企业标准实施能力说明(见附件2-3)(6)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说明(见附件2-2)(7)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的身份证明(9)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专家评审意见(10)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修改指标的检测报告— 3 —2.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的材料:(11)集团公司总部委托其所属企业办理备案的,需提供总部委托证明(12)申请保健食品的标准备案,需提供保健食品批件(13)企业标准名称涉及商标的,需提供注册商标证书(四)变更:已经备案,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标准1.书面变更申请,写明变更事项、原因、标准文本内容是否改变等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事项时,还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3.经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5.原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已加盖备案章的标准)6.需变更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五份)及电子版(PDF格式)(五)注销1.提交书面注销申请,写明注销理由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3.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的身份证明4.原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已加盖备案章的标准)四、注意事项(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须按GB/T1.1《标准化工作— 4 —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进行编写。
食品安全标准企业备案
食品安全标准企业备案一、备案主体1.1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的企业。
1.2 企业应按照本标准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材料2.1 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1)食品安全标准企业备案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相关资质证书;(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场所平面图;(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8)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备案流程3.1 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3.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
3.3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备案,核发备案通知书。
3.4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场告知原因,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材料。
四、备案变更与注销4.1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4.2 企业终止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的,应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注销备案。
4.3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备案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予以注销。
五、责任与监督5.1 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确保食品安全。
5.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备案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5.3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六、附则6.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六、食品安全标准6.1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6.2 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3 企业应建立食品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一受理范围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由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必须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备案程序1、企业标准应在企业组织生产前,到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受理备案单位名称及地址: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地址:杭州市河坊街60号联系电话0571—87838222查询网站:浙江省卫生监督信息网(www。
zjphis。
com)3、企业标准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标准正式文本(一式八份并盖章)及电子文本﹡;(2)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二份);(3)企业标准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4)企业标准审定纪要及审定人员名单(一式二份);﹡注:1。
可先标准文本初稿2份并盖章,符合要求后提供8份正式文本并盖章;电子文本用光盘刻录后提供。
2。
保健食品备案需提供产品批准证书。
4、资料要求(1)标准文本企业标准文本格式应符合GB/T1。
1—2000和GB/T1.2—2002规定要求。
标准文本格式包括:标准封面、前言、首页、中间页和末页。
企业标准备案编号按下述规定执行.Qxxxxxx·xxxxS—xxxx| | | |---――年号|||---――顺序号| |―――――行政区划代码|―――――企业标准备案代号企业标准编号按以下规定执行:Q/×××××××S -××××| | ||――――年代号| | |――――顺序号||――――企业代号|――――企业标准代号(2)编制说明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 任务来源,制订该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工作简要过程.其中包括:调研、试验、验证、起草过程等。
②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变更备案须知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变更备案须知
一、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变更时须准备以下材料: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变更登记表;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变更证明份;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前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需提供公安或工商部门等出具的变更情况真实身份的证明材料。
二、填表要求
、本表内容须纸张单面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所报资料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三、其他
提交材料地点:聊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科
电话:邮编:
地址: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路号
聊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址:
备案工作电子信箱
(此处由市卫生局填写)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变更登记表
企业名称: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山东省卫生厅制
附件: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变更证明
鲁卫食标变()第号
注:、申请需提交本证明一式两份,盖章有效;
、表格内容要求纸张打印,手写无效。
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应做的工作(一)制定(修订)企业标准文本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 ──(年号)Q/×××·×××× S -××××| | | |————年代号| | |————顺序号| |————企业代号(即企业名称的汉语拼音缩写)|————企业标准代号企业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企业标准还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二)编写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三)备案产品全项验证报告(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四)其他必要的技术资料。
(五)企业标准备案审查1、企业在备案企业标准前应组织专家(5-7人)进行审查。
2、审查内容包括:企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标准格式的规范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和合理性、试验方法科学性、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等。
3、省卫生厅成立河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并组建专家库,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卫生、质监、工商、畜牧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专家(代表)可协助企业审查企业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备案申请步骤
食品生产许可备案申请步骤1. 概述食品生产许可备案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申请获得生产许可的过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生产许可备案的申请步骤,帮助企业顺利完成备案程序。
2. 准备申请材料在开始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备案之前,企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 生产场所信息:包括生产场所的面积、布局图、环境卫生情况等。
- 生产设备信息:列出所使用的生产设备及其数量、型号等。
- 人员配备信息:说明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员工数量,包括岗位职责和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 生产工艺流程图:详细描述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和工艺流程,并标明关键控制点。
- 原辅材料信息:列出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的种类、来源和供应商等。
- 产品配方和标签信息:提供产品配方、原料名称、用量比例,以及产品标签的设计和规格要求。
- 质量控制措施:描述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从原料采购到成品出库的全过程控制措施。
- 相关证书和承诺书:提供卫生许可证、产地证明、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证书,并提供食品安全承诺书。
3. 在线备案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整理齐全后,企业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指定的网上平台进行在线备案申请。
具体步骤如下:- 登录申请平台:根据相关指引,登录网上备案申请平台。
- 填写备案信息:按照平台提示,逐项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场所信息、设备信息等。
- 上传材料:依次上传准备好的各类材料,确保文件格式正确,不超过规定的大小限制。
- 核对信息:仔细核对所填写的备案信息和上传的材料,确保准确无误。
- 提交申请: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按钮,将申请材料送审。
4. 审核与现场检查申请材料提交后,相关监管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可能会有以下情况发生:- 审核问题补充: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等问题,监管部门可能会提出补充要求,要求企业补齐相应材料或修改不符合规定的内容。
- 现场检查:监管部门可能会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企业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食品标准备案表格及流程
一、总则 (一)为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颁布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制定本程序。
(二)省卫生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企业标 准的备案工作。
(三)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食品安全企业 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卫生厅申请备案:
1、标准备案受理单位: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3184812740、84812739)
2、受理单位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 行形式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2)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3)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申请。 (三)审查 1、资料审查和现场验证 对已受理的企业标准,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食品安全监督科(联系 电话:0731-84812736、84470920)负责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 进行现场核实和标准验证。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备案 申请人补充材料、现场核实、标准验证、技术审查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 内。 2、技术审查 (1)认为企业标准确须进行技术审查的,由企业组织对拟备案的企 业标准进行技术审查,专家由资料审查人员从湖南省食品安全专家委 员会中抽取,专家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审查采取会审或函审的形式。 (2)技术审查实行专家组审查制,并形成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审 查人员应在企业标准审定纪要上签字。 审查结论分为:通过,建议备案;修改后建议备案;修改后再审;建
2、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及电子文本; 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见附件 2,企业 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工作概况,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与有 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 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等); 4、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证明复印 件(提交的备案材料法人代表签字),其他企业提供企业的组织机构代 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6、证明复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所代理企 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7、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受理
温州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温州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号),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受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温州市卫生计生委承接温州市辖区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工作,温州市卫生监督所为具体办理机构。
一、社会公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前,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
公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平台”(网址:)公示。
(二)公示内容: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包括企业标准名称、编号、企业名称、标准发布及实施日期、企业标准中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等食品安全内容)及备案编制说明。
(三)公示期自上网公示日起不少于个工作日。
二、备案资料要求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企业标准备案表;(二)备案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社会公示情况说明。
三、备案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标准备案资料进行备案登记:(一)企业所在地位于本市辖区内;(二)企业提交的资料齐全;(三)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相应规定;其他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相关规定。
(四)需公示材料经过不少于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收备案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备案表中标注备案号,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并存档备查。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市级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四位顺序号)(四位年代号)。
怎么办理企业标准备案
企业标标准备案怎么办理一、办理对象省质监局负责省属企业产品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除外)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医疗器械(Ⅱ、Ⅲ类)、软件产品、农药、卫生杀虫剂、液体肥料、特殊化妆品和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除外)的产品标准备案。
其他产品的企业标准的备案部门由企业工商注册机关的同级质监局予以明确。
二、办理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3.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4.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5.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6.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7.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三、办理方式在《标准化法》修订前,实行企业产品标准网上自我声明公开与行政备案并行,企业应当自企业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或销售产品之前,自主选择自我声明全文公开或行政备案程序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网上自我声明公开办理单位:莫尼卡检测认证技术服务.受理地点:深圳宝安受理人刘生联络方法↑选择行政备案的,需准备以下材料(电子版):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一份,加盖企业公章,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2.规定格式的标准批准发布文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3.按国家标准GB/T 1.1的要求编写的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一份,加盖企业公章,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书(内容包括:制定标准的依据、贯彻相关标准情况,重点说明确定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目的和依据,试验方法的可行性、准确性,采标情况等,属修订标准的,应列出新旧标准对比)(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5.规定格式的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6.规定格式的企业声明(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7.专家组成员资质证明(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一份)。
食品药品监管中的食品生产许可与备案申请流程
食品药品监管中的食品生产许可与备案申请流程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食品生产许可与备案是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
本文将介绍食品生产许可与备案的申请流程,并详细阐述各个环节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申请准备1. 收集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准备好企业的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生产场所的租赁证明或产权证明、生产工艺流程图以及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等。
2. 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团队:企业应组建专业的食品质量管理团队,包括技术人员、质检人员等,确保企业能够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食品生产和管理。
二、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流程1. 编制申请报告: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编制详细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说明、生产设备及环境条件等。
2. 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将编制好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给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按要求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3. 审查评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包括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质控体系、员工培训情况等进行审核。
4. 现场检查:监管部门将对企业的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检查,主要是考察生产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环境是否卫生以及质控措施是否到位等。
5. 许可审批:当企业通过现场检查后,监管部门将进行最终的审批,决定是否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若符合要求,监管部门将发放许可证,否则将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三、食品备案申请流程1. 编制备案资料:与食品生产许可不同,食品备案申请相对简化,企业只需编制基本的备案资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产品、生产设备等。
2. 提交备案材料:企业将编制好的备案资料提交给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缴纳相应的备案费用。
3. 监管部门审查:监管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主要是核实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符合性。
4. 备案许可:当备案材料审核通过后,监管部门将发放备案许可证,企业即可正式开展生产。
四、注意事项1. 合规制度: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和备案时,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企业的生产活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卫生部政法司关于公开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的落实,我部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及个人意见。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09年5月10日前传真至(010)68792883,请同时将电子版发至:zhengyy@附件: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九年四月三十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发布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为原则。
第三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有利于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出发,维护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和权威。
第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发扬民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的编制第五条卫生部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
第六条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
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提出的立项建议,应当包括立项建议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依据以及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第七条卫生部应当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总体工作部署对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提出的立项建议进行汇总,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
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