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理委派管理规定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委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切实保障公司作为出资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及《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包括专职和兼职)。
第三条公司不直接干预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而是通过派出董事、监事出席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行使有关合法权力,代表表达公司合法合理意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向公司报告”均指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就派驻公司发生的相关事宜,向公司报告说明。
第五条派出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和控股、参股企业章程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必须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权益。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与资格第六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权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在公司中层或学校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或任过职(经董事会、监事会特许批准的派出董事、监事除外);(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派出董事、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担任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法定代表或经理(厂长),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五)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六)受过开除留用及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被判刑的人员;(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最新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资料
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股权管理和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集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集团管理总纲》(以下简称《总纲》),结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直接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及派驻单位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外派财务负责人的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外派人员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章程》、《总纲》、合资合同、派驻单位章程、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赋予外派人员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对集团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须尽力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1. 审批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薪酬与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2. 审批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就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派驻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
(二)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 负责组织制定外派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2. 负责组织制定考核奖惩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三)集团公司职能部门1.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监察室负责共同制定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并由党委工作部按照党政联席会意见实施。
2. 资本运营部负责对集团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外派人员的日常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可将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权限委托给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
第三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五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公文写作-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XX公司(简称“XX”)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明确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职责与义务、工作流程、履责考核、薪资补贴、人事任免(变更),规范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1.2.1.本办法适用于XX履行出资人职责,向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1.2.2.XX下属控股子公司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向其控股或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参照本办法执行。
2.制订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2.《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2.3.《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3.定义3.1.XX派出董事、监事:是指由XX行政人事部提出,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审议,法定代表人批准,并通过公司治理的法定程序进入XX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
3.2.XX派出董事、监事分专职董事、监事,兼职董事、监事两类。
专职董事、监事其薪酬、福利及相关费用在被派出子公司列支;兼职董事、监事其薪酬、福利及相关费用在XX列支。
4.职责4.1.XX部: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各职能部门或经营决策委员会对XX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案的预审;负责XX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的审议及实施情况监督;负责派出董事监事工作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派出董事、监事的履责考核;负责组织完成董、监事的任免(变更);负责XX派出董事监事履责考核办法的制定;负责与派出目标单位董事会、监事会的沟通,为派出董事、监事工作提供服务。
4.2.行政人事部:负责XX向全资、控股和参股单位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的推荐;负责XX派出董事、监事人力资源库的建立、任职条件的审查、考察等工作;负责XX派出董事津贴、绩效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协助董事监事办公室对XX派出董事、监事进行履责考核。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公司制度文件)
X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实施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第三条工作机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
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
委派董事 管理制度
委派董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委派管理工作,包括董事的选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委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维护公司和董事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董事的选任第四条公司董事的选任应当遵循资格审查、提名推荐、投票选举等程序,确保选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负责董事的提名推荐工作。
第六条董事提名委员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独立性和专业素养,确保提名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七条董事提名委员会应当依据董事的资格要求,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提名推荐意见。
第八条公司董事的选举应当通过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程序进行,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和合法性。
第九条董事产生后,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董事聘任手续,确保董事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董事的管理第十条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违法违规、消极怠工、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参加董事会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应当合理行使董事职权,推动公司的发展和改革,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应当按照董事会决议,认真履行管理职能,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董事的监督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对董事的管理业绩进行监督,确保董事工作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对董事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定期审计董事的管理工作,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
3-49 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1: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系统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工作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资委有关管理规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简称“三会”)的创立大会及年度工作会议或临时工作会议的管理。
公司投资的参股公司的“三会”管理工作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计划发展部是公司系统子公司“三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创立公司的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负责组织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审核年度工作会议或临时工作会议议案,协调、联系公司委派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按要求参加会议。
财务资产部负责审核财务决算及预算议案。
人力资源部负责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委派、推荐、调整和培训工作,负责审核职工高管薪酬、企业年金、机构设置等议案。
监察审计部负责审核监事会议题,协调监事会日常工作。
公司本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审议子公司“三会”的各项议题,提出审议意见,负责职责分工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的联系、协调。
第二章“三会”工作管理第四条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三会”工作实行联系人制度,按照分级协调、对口负责、统一管理原则,协调、联系“三会”工作。
计划发展部设“三会”工作联系人,负责与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系。
确保“三会”工作及时有效的运作。
第五条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三会”工作实行会前、会中、会后全过程管理。
计划发展部负责全过程会议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管理。
第六条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三会”的筹备,会议资料的准备,原则上在会前十五天提供完备的相关“三会”议题及会议资料,交计划发展部联系人,计划发展部对会议议题和会议材料进行初审,确保议题所涉及的会议材料的完善、完备和有效。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股东投资设立公司后,常常会向新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以行使其选择管理者的权力,股东应该选派什么样的人担任新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呢?这些人员的任免应履行什么程序呢?他们应如何履职呢?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另需注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1)董事、监事的任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则由股东进行任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任免;其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则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命。
三、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如何处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该怎么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XX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 目的规范和加强对委派、推荐董事、监事工作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
3 职责3.1 人资部3.1.1 负责选拔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3.1.2 负责对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按期进行考核。
3.2 资本部负责对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工作行为的管理。
4 管理内容和程序4.1 任职条件4.1.1 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能较好的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整体经营战略和方针,具有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业绩。
4.1.2 坚持原则,严格依法依章办事,努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4.1.3 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
4.1.4 不得在有应回避的亲属任董事、监事或经理层人员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4.1.5 如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委派或推荐为董事、监事。
4.1.5.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1.5.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4.1.5.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1.5.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4.1.5.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2 委派、推荐、更换4.2.1 董事、监事人选从公司系统的在职职工中产生或从社会上选聘。
4.2.2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以下程序委派、推荐和更换董事、监事。
4.2.2.1 全资公司的董事、监事,由公司人资部提出建议方案,经公司党组研究决定后,由公司委派和更换。
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管理规定
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的管理,增强公司战略管控能力和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能力,提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董事、监事,是指公司委派、推荐的,仅在出资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被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方式第四条董事、监事的委派推荐、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公司负责。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推荐、委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章任职条件第七条董事、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具有比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总部部门副主任级及以上岗位任职经历,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六)《公司法》、公司章程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不得在有应回避的亲属任董事、监事或经理层人员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第四章委派和更换第八条董事、监事人选从公司系统的在职职工中产生或从社会上选聘。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方案,经党委研究决定后由公司委派和更换。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中提出建议人选,党委研究后指定。
第九条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股东(大)会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方案,党委研究决定后,由公司向股东(大)会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未设股东(大)会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方案,党委研究决定后,由公司委派和更换。
需要公司推荐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人选,经党委研究决定后,按公司章程规定产生。
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模版
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年8月16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派出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是指**集团作为出资人按照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推荐到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任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条凡新设立公司需由**集团出任的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人选意见,经**集团党委研究同意后,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需要更换,亦按此程序办理。
第四条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分为专职、兼职,由**集团派到各公司专门从事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工作的为专职董事、专职监事、专职管理人员,由**集团总部有关工作人员兼任的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为兼职董事、兼职监事、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
派出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未经**集团同意,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第六条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分别代表**集团按照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二)依照**集团的指示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职务;(三)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和所在公司利益;(四)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五)派出董事及其管理人员接受监事会监督,派出监事接受监事会领导,依法对公司和董事会进行监督;(六)保守公司秘密;(七)对**集团负责并报告工作等。
第七条**集团派出董事、监事向**集团报告工作,报告形式分口头汇报、专题报告、定期报告。
口头汇报是指董事、监事根据工作情况,认为有必要向**集团报告的一般事项;专题报告是指董事、监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向**集团报告公司重要或紧急事项;定期报告是指每年定期向**集团全面报告董事、监事工作情况。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通政办字[2015]28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字[2015]284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1日通辽市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向所属出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等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市国资局出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集团下属企业的董事、监事由集团参照本办法要求委派)和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委派董事、监事,是指由市国资局任免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依照公司章程向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提名、推荐,代表出资人履行职责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四条向出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与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相结合;(三)组织配置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四)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五)依法依规、分类分层管理;(六)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人岗相适。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被委派担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积极维护国家利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二)具有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决策管理水平;(三)有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身体和心理素质,上任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财务总监一般不超过50岁。
国有企业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全新经典版)
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被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有效监管国有资产营运情况,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XX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宁国资产[2015]82号)及被投资企业《出资人协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出资或授权管理的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资产委托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委派人员,是指:(一)委任人员:(以下简称“XX公司”)委派至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二)委派人员:一是被委派至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二是公司下属企业所有财务总监及有必要派驻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委派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股东权益,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第五条委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公司和被投资企业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技术、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专业背景知识,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专业经验、职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并持续学习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深入了解所在企业的业务情况,不断提高履职能力,适应委派人员的岗位需要。
(三)公司认为担任委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人员:(一)有《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与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公司委派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中的优秀人员中选任或对外招聘。
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理委派管理规定
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理委派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股东代表、董事、经理、监事委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对公司外派董事、经理、监事人员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东代表”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经理、监事”,是指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向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条股东代表及委派董事、经理、监事是公司获取被投资企业信息的主要渠道,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代表、董事、经理、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股东代表及委派董事、经理、监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背景;3、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在本公司工作(含试用期)满一年以上的员工;4、其他协议规定并指定出任外派董事、经理、监事的人员。
第三章派免程序第五条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原则上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则须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向被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经理、监事,均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名,经会议审议批准后委派。
公司所有外派董事、经理、监事情况均由部备案存档。
第七条外派董事、经理、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后,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被委派企业。
第八条被委派董事、经理、监事如遇以下情况,公司需及时更换外派人员,更换程序按本办法第六、七条执行:1、本人提出书面辞呈,或劳动合同未到期而公司辞退的人员,或劳动合同到期而公司不再续签的人员;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3、未按公司会议决议的内容要求发表意见,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4、因工作变动(公司内部),确实无法履行董事、经理、监事职责;5、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
公司派出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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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派出人员受本公司委派或推荐,对派驻公司和本公 司负责。派出人员参与派驻公司的决策时,代表本公司立场,执 行本公司意志,在维护派驻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本公司 的 利益。
第四条 为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统一管理,本公司经营班子有 权在其每一届就任后提出对全体派出人员的集中调整方案,经 本 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兼任派出董事、监事原则上应低于四家公司,最高 不超过五家,但已经兼任了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的, 不得在超过三家公司担任派出董事、监事。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原 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本公司董事会决 议 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 派出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向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人
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技 术知识;
三、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 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四、在本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派出人员职责; 六、董事会认为担任派出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程序产生的派出人员,必须具备上款所 列 除第四项以外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派出人员: 一、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不得担任派出人员情形; 二、有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派出人员情形; 三、与派驻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 情形;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完善集团公司向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派董事、监事”,是由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所属控股的派驻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
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向其参股的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负责对派驻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绩效进行评议。
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考察,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情况定期提出评价报告报请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整理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及董事、监事的任职情况资料。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派驻公司财务信息。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派驻公司的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制定集团股改工作的总体规划,并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派驻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实施方案,配合派驻公司做好股份制改造的各项具体工作。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根据集团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派驻公司股改后的投资发展项目,并进行分析预测。
第六条集团公司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委派董监事管理制度
委派董监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治理,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向参股(控股)企业委派的专兼职董事、监事人员的业务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指的“委派董事、监事”,是由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所属参股(控股)公司委派的董事和监事。
委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参股(控股)公司。
第二章委派人员管理第一节委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四条委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出资人权利。
(三)熟悉任职单位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的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与任职单位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六)《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委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第五条委派董事、监事一般从公司所出资企业现职领导人员和公司本部部门正职以上以及优秀的部门副职岗位领导人员等范围中选聘。
第六条委派董事、监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名,并征求公司相关部门意见,报公司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向任职公司推荐。
第七条经公司党委常委会批准推荐的委派董事、监事,由任职单位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第八条委派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根据情况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任期内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
委派董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解聘:(一)因工作原因需要调整的;(二)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任职的;(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公司或任职单位有不诚信行为的;(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五)考核结果较差的;(六)因董事会决策失误或监事会监督不力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投不赞成票的;(七)工作失职的;(八)擅自离职的;(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派驻董事管理制度
派驻董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及公司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了规范派驻董事管理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营运安全,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派驻董事是指由大股东、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派遣或者聘任的代表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的董事,属于公司董事会的一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派驻董事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派驻董事的产生和组成第五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派遣董事或委派代表董事参加公司董事会,并在人力、财务、技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实现与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的有效沟通和协作。
第六条公司新设立董事职位时,公司股东大会一致通过的协议方可派驻董事。
第七条派驻董事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基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由大股东、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其产生的原则、数量、薪酬和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派驻董事的产生和组成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派驻董事的产生和组成应当公开透明,并向公众披露。
第三章派驻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派驻董事享有依法履行董事职责的一切权利,包括参与公司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和执行董事会决议等。
第十一条派驻董事可以通过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等方式,直接参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
第十二条派驻董事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公司股东利益负责。
第十三条派驻董事应当履行忠实、审慎、勤勉的义务,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派驻董事不得利用其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以自己私人利益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派驻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决策中充分尊重公司利益和其他董事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派驻董事应当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其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派驻董事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和健全派驻董事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明确派驻董事的工作目标,设定考核指标,对其工作进行评估,确保其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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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理
委派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股东代表、董事、经理、监事委派管理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对公司外派董事、经理、监事人员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东代表”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经理、监事”,是指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向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条股东代表及委派董事、经理、监事是公司获取被投资企业信息的主要渠道,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代表、董事、经理、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股东代表及委派董事、经理、监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背景;
3、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在本公司工作(含试用期)满一年以上的员工;
4、其他协议规定并指定出任外派董事、经理、监事的人员。
第三章派免程序
第五条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原则上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则须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向被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经理、监事,均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名,经会议审议批准后委派。
公司所有外派董事、经理、监事情况均由部备案存档。
第七条外派董事、经理、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后,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被委派企业。
第八条被委派董事、经理、监事如遇以下情况,公司需及时更换外派人员,更换程序按本办法第六、七条执行:
1、本人提出书面辞呈,或劳动合同未到期而公司辞退的人员,或劳动合同到期而公司不再续签的人员;
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3、未按公司会议决议的内容要求发表意见,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4、因工作变动(公司内部),确实无法履行董事、经理、监事职责;
5、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经理、监事的职责如下:
1、根据被委派企业《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被委派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忠实地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涉及被投资企业的各项决议。
2、被委派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时,应按照会议形成的决议在被委派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上发表意见,不得搀杂任何个人意愿。
3、如遇被委派企业管理团队或重大经营状况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
4、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经理、监事必须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不得利用职权或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与被委派企业管理层或其他股东串谋侵害公司及基金公司利益。
5、外派董事、经理、监事对被委派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具体的保密责任按公司《保密制度》规定执行。
6、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
(1)因故不能出席被委派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必须提前向公司综合管理部请假备案,由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授权委派人。
(2)无故缺席被委派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或擅自离职,使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其他
第十条外派董事、监事出席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所发后的费用(如:来回交通费、期间住宿费等),原则上均应由被投资企业报销;股东代表的来回交通费、会议期间住宿费及差旅补贴、外派董事、监事的差旅补贴由公司承担,具体按公司执行。
第十一条被委派企业如给予外派董事、监事一定的报酬的,均应上缴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外派董事、经理、监事的考核:
1、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年度考核,由公司部牵头组织,部协助。
2、对外派经理的考核,具体的考核标准由各派驻公司的董事会制订,并由各派驻公司的董事会组织考核。
3、考核分优良、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考核结果作为外派董事、经理、监事提职、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