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中国法律的起源夏王朝诞生,产生于父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的考古资料和文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和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产生法律)也成为国家进行阶级统治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的工具二、“法”“刑”“律”的含义✓“法”迄今仅见的最早的是在西周金文中商周人只知有“刑”而不知有“法”,大量引用“法”字是春秋之后的事“法”的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文法运动。
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一,为了反映国家公布的“法”的行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和度、量、衡各字构成的词,表示严格、具体的各种标准、规范。
✓商鞅“改法为律”三、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3.血缘纽带关系影响至深4.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力的集中和强化第二节夏商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权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宣言“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和神圣化原始自然宗教和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的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二、立法活动(一)王命: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誓:意味约束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命:指君主的命令(二)禹刑、汤刑✓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崇敬。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和禹刑一样,以汤为名表示对上组杰出领袖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崇敬。
(三)官刑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和惩治官吏的官刑。
第三节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行政法律规范(一)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二)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地方行政官吏体制二、军事管理制度三、刑事法律规范(一)五行:墨、劓、髌、宫、大辟(二)刑罚罪名的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三)刑法的适用原则由人罚代替天罚具有以肉刑为主的身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1.罪及本人,刑不诛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四、经济法律规定(一)土地管理:土地王有,即国有制(二)赋税制度:1.赋纳2.贡献(三)手工业生产管理制度(四)商业管理制度(五)自然资源立法:“禹禁”第四节夏商司法制度一、法官二、国王三、审判制度四、证据制度1.神明的暗示2.卜辞五、监狱制度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天罚”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二章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p17)(一)战争与法律(二)祭祀与法律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1、大辟:死刑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6、刖:砍掉罪犯足第三章一、西周的《九刑》九刑有两种含意: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
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
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
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二、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一)质剂: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二)傅别:借贷契约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四、七出与三不去(一)七出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二)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五、五听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
中国法制史读书笔记
绪论(1)中国法制史发生和发展基本线索:中国法制的雏形,宗法制的法制,封建君主专制的法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制,人民民主法制(革命根据地法制)。
(2)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点(即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①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②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③法律以刑法为主,④司法从属于行政。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中国法起源的特点,对中国法发展的影响。
(2)夏朝法制的简况:“奉天罚罪”的法律观,“禹刑”及“肉刑”。
(3)商朝的神权政治与法制:“率民以事神”的法制指导思想及其主要表现、特点。
(4)商朗法律的主要内容:“天命”、“祖命”与“王命”,“五刑”,神明裁判。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其主要内容:“敬天保民”,“明檀慎罚”,“亲亲”、“尊尊”。
(2)宗法制与西周法制:宗法制的概念,宗法制的基本原则,宗法制与西周法制的关系。
(3)西周的礼与刑:“周公制礼”,礼的性质、主要内容及其作用,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九刑”。
(4)西周的所有权和契约关系:土地所有权及其演变,契约关系:“质刑”、“傅别”。
(5)西周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婚姻成立的要件,“六礼”;解除婚姻的要件:“七出”,“七出”的限制:“三不去”;嫡长子继承制。
(6)西周的诉讼和审判:“狱”、“讼”有别,“五听”。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及其意义:郑国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晋国“铸刑鼎”及其争论、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2)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①推行法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②公布法律:“布之于百姓”;③“行刑,重其轻者”。
(3)魏国李悝的《法经》:《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意义;《法经》的编制体例及其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
(4)秦国商鞅的法制改革:其改革的性质、主要内容和对于秦始皇统一天下的意义。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法制指导思想:以商鞅、韩非法家理论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
中国法制史笔记整理
立法思想:夏商:神权法细想,天罚神判.西周: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2\实施德教,用刑宽缓\礼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要求君臣父子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生活.;二是礼仪形式五礼:吉,祭祀;嘉,冠婚;宾,迎宾;军,行军作战;凶,丧葬.六冠(成年).婚.丧.祭.乡饮酒(序长幼.睦邻里).相见.九:冠.婚.朝(诸侯朝觐之礼).聘(诸侯之间的聘享之礼).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出礼入刑;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3\宗法:嫡长子继承\小宗从大宗.诸弟从长兄\各成一级,共事天子\任人唯亲\世卿世禄.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秦: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汉:黄老: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禁,罚不患寡\儒家:德主刑辅(君躬亲则民自化;先德而后刑)天人感应(天人相类;阴阳五行;祥瑞相征;阴阳五行)纲常伦理(以君为本;纲常等级)礼法并用\相为容隐.唐: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一准呼礼”\稳定\“法不避亲贵”“一断于律”.宋:“理”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产生万物的本原(道德伦理观念)“气”:理的外化与体现,表现在人性上就是“气质之性”,为恶的本性就是“人欲”\理乃万世不易;气可一时而变\理想:存天理,灭人欲\方法:德.礼.政.刑并举.区别适用\原则:气质之性不同,德,礼政,刑的程度不同\最厚者:导之以德(其他三类不从)厚者:齐之以礼(其他两类不从)薄者:导之以政(后一类不从)最薄者:齐之以刑(被迫服从,但尚有“为恶之心”)元:附会汉法.分而治之蒙古人\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地区居民\汉人: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族人\南人:南宋统治地区的居民.明: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新)借”弼教”口实,重典治国(治吏.民).清: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参汉酌金.清末变法:思想:民主共和宪政(摆脱专制)\形式:改律令为民法刑法\内容:追求个人独立平等摆脱家庭法\机构:司法逐渐走向独立.民国时期:民主共和\三权分立.主要立法\法典:夏:<禹刑>王命.誓.商:<汤刑>誓.诰.命.周:<吕刑>(甫刑).<九刑>.命.诰.誓.春秋:郑国“铸刑书”:子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邓析”竹刑”(郑国)\晋国”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赵鞅)意义: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战国:<法经>第一部成文法典.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连坐\奖励农战\取消世轻世禄制度\奖励耕种重农抑商\土地私人所有制\集权制\以户征税.秦: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律.令(皇帝的诏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准则,范例,模式,格式).廷行事(判例.后代的“比”“决事比”的渊源).汉:律,令,科,比(决事比)/汉律.60.篇<九章律>:<法经>+户.兴.厩\<傍章律>18篇,礼仪制度\<越宫律>27篇,宫廷警卫\<朝律>:<朝贺律>6篇,朝贺制度.三国:律.令.科.比.格(北魏时期”以格代科”,东魏<麟趾格>).式西魏(<大统式>)/曹魏<新律>18篇.体例:改具律为”刑名”,放在全篇之首.内容:八议入律/西晋<泰始律>,疏议与律文一体颁行20篇.体例:改”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内容:五服治罪.简法律条文.”刑宽”.”禁简”/<北魏律>20篇.体例:”刑名”和”法例”两篇.内容:官当制度.存留养亲.参考汉.魏.晋律特点的著名法典.九品中正制度魏文帝/<北齐律>:体例:12篇949条:改”刑名”.”法例”为”名例”1篇.内容:重罪十条.晋以后律分南北二支,北优于南,北朝尢以齐律为最/<陈律>20官当/<北周律>20流刑分等.唐:律.令(政权组织).格(官吏守则.行政法规).式(行政组织规则.公文程式).典(行政法律)/<武德律>:李渊,以<开皇律>为基“惟正五十三条格,入于新律”/<贞观律>:标志唐基本法典定型/<永徽律疏>(唐律疏议)唐律特点:礼法合一\科条简要,宽简适\用刑持平\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影响:后世.周边.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开元律疏>删定律令格式.“律疏三十卷”\<唐六典>: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按照官制进行编排,共分三十卷,系统地叙述了盛唐时期职官建制和官规政令的各个方面,同时还对各项制度的演化和发展作了介绍.\<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于大中年间对于刑律的进行的编撰.将刑律各篇分为若干门,每门之下又分别附上相关内容的敕.令.格.式.”刑统”→宋.宋:律.令.格.式编敕:汇编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编例:汇编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条例.指挥)或审判的典型案例(断例)/<宋刑统>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是雕版印刷刊印颁行的法律.内容沿袭唐律,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的敕.令.格.式;(宋律特点).体例是继承后周的<大周刑统>(显德刑统)的基础.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编纂的综合性法典.行文表述:避讳/编敕皇帝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事发布的.中书省“制论”.门下省“封驳”.后发布的命令.是断案的依据.“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神宗时有专门的“编敕所”.一般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编纂:仁宗以前为单独编排,独立于<宋刑统>外/编例:断例”改例为断,或自定夺,或因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勘为典型者,编为例”宋神宗《熙宁法寺断例》12卷;事例:条例:皇帝的“特旨”;指挥:尚书省官署签发的指令/条法事类:在敕、令、格、式和编敕的基础上,按照事类进行归类,分门编纂的法典编纂体例.目的是防止“官不暇遍阅,吏因得以容奸”.元:<至元新格>元第一部;<大元通制>:仿唐宋,有代表性;<元典章>:地方政府编撰的法规大全(非法典);凤宪宏纲,关于纲纪.吏治的法典.明:遵崇祖制<大明律>: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为构架\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在中法史上占重要地位,清律直接继承其体例/明<大诰>(明朝特别法)内容为典型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大量使用墨.刖.膑.宫等酷刑\充分体现”重点治世”“明刑弼教”刑法思想的具体化/<问刑条例>孝宗弘治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合编先例/<明会典>国家基本的职官制度所做的行政法律汇编仿<唐六典>.民事:周1契约法规:(1)买卖契约为质(长,奴隶,牛马),剂(短,兵器.珍异之物)/(2)借贷契约:傅(债的标的,权利义务),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汉:盐.铁.烟酒专卖2重农抑商3对外贸易唐:1买卖契约:大宗交易需”公验”,签立”市券”.2借贷契约:计息:出举.举取.息债(所形成债务)不计息:便取.负债.欠负/抵押:指质;/质押:收质.典质2婚姻制度:1婚姻缔结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2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3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和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3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度.宋代:继承除沿袭以往的遗产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相同的继承权.至南宋又规定了绝户继承主要通过设立继承人,有立继(夫亡妻在,妻子为丈夫立继)和命继之分(夫妻俱亡尊长亲属为死者创设继承人)唐:义绝:拟制亲属间有杀,伤.必须强制离婚/和离:夫妻感情不和,可自愿离婚,律法不惩.元:烧埋银-损害赔偿之债/订立婚书:元首次明确,规范媒妁.明:教令权(惩戒权.送惩权)/主婚权:明朝首次明确规定独子承祧(兼祧):一子继两房/奸生子继承权上升司刑罚:宋:刑罚制度的改变:1折杖法:目的在于改“五刑之苛”,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世纪中通常与配役相配合用.结果:刑罚与犯罪本是相关的,但轻罪与重罪的处罚没有本质上的区别.2“陵迟”.也叫网眼刑.俗称“剐”.在执行死刑时零刀碎割.使犯人受痛苦而死的死刑制度.3刺配刑:配役加墨,杖刑等附加刑.附加刑:有刺面.杖责.罚铜;籍没等/主刑:配役有军役,劳役;有远近,有放还时间的规定.原则:理学影响:刑罚加重:“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机构:审刑院:临时性机构.神宗以前皇帝加强对司法的控制而设置的中央审判机关.上奏案件先交审刑院备案,然后大理寺复核,然后返回审刑院详议.提点刑狱司:地方独立性较强的机构.程序:翻异别勘:犯人翻供,而干系重大的情况,置换主审官员.证据与法医学发展.鞫献分司制:审判与复审分离.明:刑罚(大量法外用刑):死刑:凌迟(制度化)枭首示众(恢复)/肉刑:墨,刖,膑,宫/充军:明首创,但不单独为罪/廷杖: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加杖刑的法外刑罚,一般是司礼监监刑,由锦衣卫执行/发遣刑:仅军人,永不得返./枷号刑: 原则:从重从新主义;重其所重(政治,经济犯罪刑罚加重);轻其所轻(礼教风化犯罪刑罚减轻).不孝罪中的“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明律处以杖一百.“闻父母丧而匿不举哀”,明律处以杖刑六十.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等,明律规定,本人处以凌迟刑,其祖父母,子,孙,兄弟以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以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十六岁以上,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残疾,一律处以斩刑.强盗罪:明律“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严惩官吏失职,渎职.六赃图:六赃是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坐赃.其中的监守盗,枉法,不枉法,坐赃都与官员有关的职务犯罪./大兴文字狱./司法机构:中央分为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原御史台)全国分13道,设监察御史110人/厂、卫制度:东厂,西厂,内行厂(监督东西厂)锦衣卫:下设镇抚司;职权:侦察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刑/申明亭:设于州县,张贴榜文,受理民刑.司法制度: 九卿会审(园审):六部尚书+通政司通政使, ,大理寺卿:复审翻供不服案件;会官审录:皇帝直接任命中央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秋审:霜降后,三法司+公候伯爵会审重案;大审:司礼监一员+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近代部分一、预备立宪:(1)颁布了两步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近代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十九信条”(2)在中央设咨政院(中央咨询性机构),在地方设资议局。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二章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p17)(一)战争与法律(二)祭祀与法律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1、大辟:死刑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6、刖:砍掉罪犯足第三章一、西周的《九刑》九刑有两种含意: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
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
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
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二、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一)质剂: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二)傅别:借贷契约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四、七出与三不去(一)七出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二)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五、五听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
中国法制史笔记.丁凌华.华东政法大学
一、绪论(一)何为中国法制史a) 台湾日本:统治集团习惯法令的大法制(政治、经济、军事)b) 中国大陆:成文法、部分习惯法的小法制(二)为何要学习中国法制史a) 归纳总结中国法制的教训,为今天的法制服务。
b) 重心:中国法制界限——清朝末年民国初年、德国大陆法制c) 中华法系:中国封建法系对今天的法制建设的影响:影响当今的制法立法。
封建法律的遗毒。
i. 皇帝诏令高于法律。
(当今:政策)ii. 重刑轻民,民事法规附在刑事法典中。
唯一:1930《中华民国民法典》,今天在台湾仍然在用。
(个人所有权不明确——》财产出逃)iii. 特权法律。
(以党纪代刑法)iv. 家族法:株连、连坐。
------尊卑等级,一人得道鸡犬,一人倒霉全家遭殃(右派)v. 重实体,轻程序(诉讼):没有独立的诉讼法典,没有程序正义,刑讯逼供:冤案vi. 行政干预司法vii. 道德的法律化:第三者、不杀不可以平民愤viii. 法律形同虚设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古代法律起源的时间问题:传统观点:同步起源说-苏联提法。
马克思观点恰恰相反(见摩尔根与古代社会罗马元老院部分、恩格斯《马尔斯的村落组织》部分)丁凌华观点:法律在国家产生之前,在国家消亡后依然有法律古籍记载,法在国前-皋陶一、禹刑、汤刑:p11禹刑: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二、奴隶制五刑阳数:单数,两个单数:阳气过剩——节日渡劫一月一,春节三月三:戏节五月五:端午七月七:七夕九月九:重阳节,邪气最盛,逃到山上去a) 大辟b) 宫刑男去势女幽闭c) 髌刑d) 劓刑(yi)e) 墨刑:秦朝黥刑,汉代废除,五代重新出现刺面刑法外刑:炮烙,孥戮及醢、脯、斫胫、剖心等三、“天罚”“神判”: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a)占卜:甲骨文、巫、筮草、八卦:拔三把草。
阳爻:横,阴爻:横断b)神兽四、监狱制度:圜土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封神榜、东周列国志西周首都:丰—镐京(西安)周公旦姬旦东周首都:洛邑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a) 天罚思想b) 明德慎罚:西周立法指导思想之一,帝祖合一说(商),以德配天命(周)c) 礼制思想:相当于今天的宪法二、西周的立法活动i. 周礼(宪法)1. 何为礼?宗法等级之分同姓堂、异姓表:姑表、舅表、姨表。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
下面是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笔记:
1. 先秦时期:先秦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起点。
在这个时期,法律主要以礼制为基础,注重道德教化和社会秩序维护。
《礼记》、《尚书》等文献中记载了一些法律规范和司法制度。
2. 秦朝: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统一了量衡、文字、车轮宽度等标准,推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
3. 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高峰时期。
隋朝颁布了《大业律》和《隋律》,唐朝则颁布了《唐律》和《唐令》。
唐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4. 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宋朝时期,司法审判制度逐渐完善,民间出现了一些以民间习惯法为基础的地方性法律,例如《红头案》等。
元朝推行了行政法和刑法的改革,颁布了《大元律》和《大元令》。
5. 明清时期:明清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后期阶段。
明朝时期,明太祖颁布了《大明律》,明朝法律制度相对严谨,明朝法律制度在清朝继续沿用。
清朝时期,颁布了《大清律例》,在法律制度上进行了一些修订和完善。
在中国法制史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到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趋势。
从最初以礼制为基础的道德法律到逐渐形成的法典制度,再到明清时期的法律改革,中国的法制逐渐走向成熟。
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为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内容较简)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主要证据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立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域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立二、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2、天讨与天罚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
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第三节立法活动一、夏、商立法概况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靠代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中国法制史笔记归纳
法律史专题第一讲国家与法的起源文化人类学角度的“法律”有普遍知晓的规范有专门的解决纠纷的机制有专门处罚违规的机制原始习惯与法一切动物都具有生存与繁衍的行为模式人类是社会性动物人类依靠大量后天学习获得的行为规范来组成社会,这些规范称为“习惯” 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下,由习惯到法律的演变经历了很长的时间国家与法起源的动力与驱动机制祭祀的作用至高神地位的抬升,融合各血缘部落仪式的繁缛化——成为最重要的行为规范——“礼”专业祭司集团的形成触犯禁忌(塔布)——最古老的犯罪战争的作用集中指挥——专制君主权力的来源战场纪律成为重要的规则战俘成为劳动力来源对于战俘的伤害与标记成为刑罚的来源“刑起于兵”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象征杀戮权力的斧钺——演变为国王的象征俘虏与奴役早期法律的特征全凭口头传诵记忆——保存于贵族或祭司之口——“秘密法”时期内容庞杂,夹杂生活习惯、神话传说各部族之间差异极大,外来人无法知晓当地法律没有统一的执法机构成文法的前提人口流动导致的部族人口杂居,外来人口逐渐取得经济及社会地位,形成公开并统一法律的社会压力文字的普及,成为人与人而非仅仅人与神的信息交流媒介出现政治强权,军事占领下的强行统一法律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典以律为名的意义原指以竖笛定音转指音律,因其不以人意志为转移,也可泛指自然规律。
“律”表示法典,具有不可任意更改的含义。
中国独角兽的传说源流《墨子》一书提到楚国有以羊定案。
大约在战国时期形成獬豸的传说。
后世独角兽传说的两个分支:(1)镇墓兽(2)法官象征法律史专题第二讲法律的体系法律演进的图示不同的法律体系的动因梅因描绘的法律进化图谱:习惯——成文的习惯法——法律的拟制——衡平——立法(制定法)中国的例外:战国开始的成文法(制定法)传统一般的“定律”法典化程度与政治集权程度成正比,与政治权力分散程度成反比法典化程度与文化知识集中程度成正比,与文化普及程度成反比法典化程度与职业文官制度成正比,与法官专业化程度呈反比中国古代律令体系“律”,反面、消极、处罚性的法典。
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大约在BC26C的黄帝时代,中国开始出现了法律的萌芽之后到了BC21C的夏禹、夏启之际,中国出现了真正的最初的法律从此,中华民族告别了“天下为公”的原始社会,进入了“天下为家”的阶级社会。
可以说,夏朝的法律制度奠定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基础。
第一节1、法律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当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出现了法律。
之前都是更多以社会道德和习惯来断定。
“伏羲女娲不设法度”“神农无制令而民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会有多余的产品,足够让一部分人富足,让一部分人贫困,同时也可以养的了自己部落之外的人—奴隶。
这就促使私有制的产生,同时也引得人们之间开始产生矛盾,原有的习俗与惯例没有办法再去调和,因此给了法律产生的契机。
可以说,这也是一种体现奴隶主阶级维护自身的表现。
当夏朝成立了以后,法律才是第一次真正被设立,并以国家力量为保证得以实行。
这也是说明夏朝是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的上限。
2、奴隶制法律制度的特点:(1)体现战争的影响:A、刑罚起源于战争(《国语·鲁语》:大刑用甲兵)战争被视作最大的刑罚B、刑法起源于战争(出师之前的誓词,即为最初的军法)C、司法官起源于战争(2)改造习俗、惯例(3)突出首领的权威(4)重视家族关系(5)强调以刑弼教(6)注重农业管理第二节夏朝的法律制度一、夏朝的立法制度立法思想:以“天命观”为核心的“奉天伐罪”的立法思想。
法律形式:习惯法、国王的命令(誓&命)、刑、典(礼仪方面)主要法令:《甘誓》(中国保存至今最早的军令,夏朝启率军讨伐有扈氏)《禹刑》《洪范九畴》(行政大法)二、夏朝的刑事法律制度刑法原则:1、“与其杀不辜,宁杀不经”如果不能确定,就不可以随便定罪2、“歼厥渠魁,胁从罔治”区分首从犯,大恶必诛。
刑罚制度:死刑、肉刑、流刑、赎刑3、主要罪名:昏、墨、贼(皋陶)---- 处以死刑威侮五行怠弃三正(乱常)不孝三、夏朝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夏王----大理狱政制度:圜土产生(初期的监狱)第二章商和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商朝的法律制度一、商朝的立法制度立法思想:君权神授,替天行命;天讨有罪,恭行天罚法律形式:习惯法、王命、刑、典、彝(常法)主要立法:《汤誓》、《汤刑》、《官刑》(用来惩办犯罪的官吏)二、商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原则1、缵禹旧服,兹率厥典商汤王左相对商汤的劝勉之词,也是商朝初年的行政与刑事原则。
中国法制史笔记 已整理
中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编:上古时期的法制"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一、中国法律产生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幅员辽阔,相对封闭的内陆自然环境。
,2、人力耕织,自给自足的小农方式。
5 以家庭为本位的宗法等级社会结构。
4、统一国家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5、圣贤治国、礼法结合的中华传统文化。
, 二、中国法律形成的历史过程?'中国法律习惯发源于传说中的尧、舜时期,正式形成于夏代。
三、中国法律起源的主要特点?1 与西方相似,中国法律也是在古代氏族制度向国家制度的过渡时期形成的。
2、与古罗马法律是对氏族习惯的根本变革不同,中国法律是氏族习惯的直接延续和发展。
3、与古希腊、罗马法律的产生未受暴力干涉不同,中国法律是通过部落武力征服和用暴力维持宗法秩序而形成的。
4、与古希腊法律在家族制解体的基础上产生不同,中国法律形成的社会基础是父系家族宗法关系,礼是法律的基本内容。
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法律起源还有既承认“王权神授”,又强调“天人合一”;既赋予“礼义”予法律效力,又强调以刑为主,“法”即是刑的特点。
第二章:主要立法活动夏朝:(前21世纪—前16世纪)、商朝(前16世纪—前11世纪)、周朝(前11世纪—前476年),是中国法律形成的初成时期,中华民族自此进入了文明时代。
自夏朝开始,法律以国家意志的方式表现出来,并具备国家强制力的固定形式。
夏朝:共传14世、17王、471年。
禹是创始人,禹死后由其子启继承王位。
史称“家天下”的开端,即正式确立了王权世袭的制度。
陆续制定了《禹刑》《政典》等,《尚书·五子之歌》载:“明明我祖,万帮之君,有典有则,贻厥子孙”。
可见夏朝法制,已有礼、有刑、有典、有则,初具体系。
商朝:共传17世,31王、约600年左右。
商朝的法律制度比夏朝有了很大的发展,特点:“天讨有罪”和刑罚残酷。
商朝初期有《汤刑》《官刑》等立法,中期即盘庚迁殷之后,继续“尊成汤之法”,并对《汤刑》作重大修订;后期以纣王为代表,“重刑辟”,施酷刑。
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
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一、解释名词1.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2。
恤刑。
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
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
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当然,给老幼以优待,也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
3.《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4。
北齐的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此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
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御史制度。
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
晋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5.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刑-割鼻子,剕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曾宪义·第五版)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法律产生的三个规律二、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三、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四、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二、夏代的《禹刑》关于《禹刑》的由来、性质及内容三、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甘誓四、夏代的监狱夏台或均台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敬鬼神二、《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一)商代的立法概况《汤刑》、汤之官刑、弃灰之法(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刑、王命和单行法规三、主要罪名及刑名(一)主要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二)刑名1.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2.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1)墨刑(2)劓刑(3)刖刑(4)宫刑(5)死刑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五、商代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及审判活动(二)监狱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周礼: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规章制度、礼节仪式礼治:儒家将周礼发展成“为国以礼“的礼治基本原则:亲亲(孝)、尊尊(忠)、长长、男女有别。
亲亲、尊尊为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一)西周的立法概况九刑、吕刑、周公制礼(二)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礼刑誓诰命二、礼的渊源、性质及作用(一)礼的渊源祭祀(二)礼的性质及作用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的性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作用三、礼与刑的关系一般认为,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组成部分,两者目的是一致的,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第一章xx法律得起源与夏xx法律制度第一节xx法律得起源一、xx法律得起源夏王朝诞生,产生于父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得考古资料与文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与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产生法律)也成为国家进行阶级统治与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得工具二、“法”“刑”“xx”得含义✓“法”迄今仅见得最早得就是在西周金文中商周人只知有“刑”而不知有“法”,大量引用“法”字就是春秋之后得事“法”得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就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得成文法运动。
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一,为了反映国家公布得“法”得行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与度、量、衡各字构成得词,表示严格、具体得各种标准、规范。
✓xx“改法为律”三、xx法律起源得特点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3.血缘纽带关系影响至xx4.维护部落首领得政治权力得集中与强化第二节xx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得神权思想作为法律得思想基础宣言“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与神圣化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得得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得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得方方面面二、立法活动(一)xx: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誓:意味约束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命:指君主得命令(二)xx刑、汤刑✓禹刑不一定就是禹在位时制定得法,可能就是夏朝法律规范得总称。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与开国之君得怀念与崇敬。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得总称,与禹刑一样,以汤为名表示对上组杰出领袖与开国之君汤得怀念与崇敬。
(三)官刑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与惩治官吏得官刑。
第三节xx法律得基本内容一、行政法律规范(一)国王就是国家得最高统治者(二)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地方行政官吏体制二、军事管理制度三、刑事法律规范(一)五行:xx、劓、髌、xx、大辟(二)刑罚罪名得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三)刑法得适用原则由人罚代替天罚具有以肉刑为主得身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1.罪及本人,刑不诛连得原则2.疑罪从轻得原则3.不杀无辜得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得原则四、经济法律规定(一)土地管理:土地xx有,即国有制(二)赋税制度:1.赋纳2.贡献(三)手工业生产管理制度(四)商业管理制度(五)自然资源立法:“xx”第四节xx司法制度一、法官二、国王三、审判制度四、证据制度1.神明得暗示2.xx五、监狱制度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得立法指导思想✓“天罚”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就是慎罚得指导思想与保证。
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
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标题:了解中国法制史,探寻智慧与经验引言:中国法制史是我们理解和认识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石,通过学习它,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中国法律的起源、发展和特点。
本文将带领读者回顾中国法制史的重要阶段,介绍不同时期的法律体系和思想,以及法律制度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让我们一同踏上了解中国法制史的旅程。
第一部分:封建王朝时期的法律体系在封建王朝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以礼法为主导。
"礼"指的是封建社会中人们相互之间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法律则依据礼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为目标。
一些重要的法律著作如《周礼》和《礼记》在这一时期形成。
封建王朝注重礼制,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做出了一定的发展。
第二部分:民国时期的法律改革随着清朝的衰落,中国进入了民国时期。
在这一时期,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现代法律改革,如《民法通则》的颁布和废除旧的刑法等。
这些改革使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加接近现代法制,并注重个人权利和平等观念的保护。
虽然法律的推行面临一些困难,但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第三部分: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建设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中国迈入了社会主义时代。
在这一时期,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建设,以满足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确立,它成为中国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
此外,还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如《刑法》、《民法总则》等。
这些法律奠定了中国现代法治的基石。
第四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进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制保障。
中国相继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旨在加强法治建设,保障人民权益。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中国的商法改革,在商业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并推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此外,还有知识产权法、环境保护法等领域的法律不断完善和加强。
结论: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与社会发展的紧密关系。
中国的法制历经多个时期的发展和改革,不断完善和推进。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15、赎刑是用钱赎罪,不是独立刑种。
16、秦朝男子的刑事责任年龄,是身高达到六尺五寸。
17、枭首(将首级挂在杆上示众)、弃市(在闹市将犯人杀死)、定杀(抛入水中溺死)、车裂(五马分尸)。
8、七出(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休妻的主体为丈夫和公婆。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先贫穷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9、我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典是郑国子产铸刑书(前531年)。晋国赵鞅是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注意:上述两次均是铸在鼎上。郑国邓析是将刑书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45、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以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按早期不平等条约的规定,涉外诉讼一般接受被告一方司法管辖,但观审制度规定,在原告是外国人,被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原告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中国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如果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有权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至参与辩论。这种观审制度是对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也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
清朝秋审――秋天;清朝热审――小满到立秋。
33、我国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是大清律例,大清会典是行政法典。第一部近代刑法典是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会典又称为五朝会典,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
34、唐律疏议又成为永徽律疏,是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是迄今保存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
8、圜土
土筑成的圆形的监狱,或在地上围起圆墙构成,或者在地下挖成的圆形的大牢。
法制史笔记整理
法制史笔记整理Part1:绪论●夏商周---秦(体系化:肉刑:残害人体组织器官(墨、刖、劓、宫、大辟)劳役刑:剥夺人自由(国家需要,但仍未取消肉刑)----汉(否定肉刑)---三国(笞、杖、徒、役、死)---唐宋(肉刑的死灰复燃,刺配刑、残酷的死刑方式:凌迟)---明----清●肉刑-----劳役刑(唐,顶峰)------肉刑●脉络: 1.夏商 2.形成时期:西周、春秋、战国 3.发展时期: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家到儒家,到儒家化)4.完善时期:隋唐。
法制的主要形式、主要原则已经形成。
5.嬗变时期:宋元。
主要体现在刑罚制度的倒退6.衰败与转型时期:明清●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儒法合流、成文法传统与诸法合体、不平等性、司法工具主义。
近代法制转型:民主宪政、诸法有分、社会改革、相对独立的司法制度Part2:夏商法律制度1:夏,出现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为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夏代有了贡赋制度,主要征收铜,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夏代出现了军法,以保证战争的胜利。
●思想:天讨天罚、君权神授、利用宗教鬼神进行统治的神权法思想。
●主要文献:《禹刑》---性质相当与现代刑法典●法律内容:昏:自己做坏事而窃取他人美名;墨: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的杀人。
均处以死刑2:商●思想: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高峰,敬鬼神以使民畏法令●文献:《汤刑》------商代初期制定的刑事法律,商代基本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
《汤之官刑》-----单行刑事法规●主要法律形式:刑、王命、单行法规●主要罪刑名:不吉不迪:行为不善,灭绝全家颠越不恭:狂妄放肆,违法乱纪,不服从国王命令,死刑,灭绝全家暂遇奸宄:诈伪,奸邪,犯法作乱者,死刑灭绝全家不孝: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巫风:官吏沉醉于歌舞,处以罚丝弃灰于官道:向官道上扬灰,处以重型炮烙、醢、脯(将罪犯晒成肉干)、断手、罚丝、劓殄(族诛)、墨、刖、劓、宫、死●主要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土地为王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奴隶作为私有财产可任意转让和买卖。
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立法活动:禹刑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汤刑是商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刑事法律规范:五刑:墨、劓、膑、宫、大辟(夏商)<名解>“神判”——夏商审判制度之一,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天罚”——夏商审判制度之一,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
4、监狱制度:夏朝时,称监狱为圜土夏末时,称之为夏台商朝时称之为羑里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名解>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2、西周的立法活动<名解>五礼指周礼的名目(内容、形式)。
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一分>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尊尊为忠,亲亲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名解>《九刑》:周初的九篇刑书(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指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刑:西周刑法适用原则<一分>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眚:过失。
非眚:非过失,即故意。
终:一贯,始终。
惟终:坚持不改,惯犯。
非终:即指初犯或偶犯。
<填空>世轻世重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契约制度<名解>“质”“剂”是西周买卖契约的形式。
“质”指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
“剂”指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5、婚姻继承制度<简答>婚姻关系的成立。
首先,必须有父母之名。
其次,必须有媒妁之言。
再次,必须达法定婚龄。
最后,必须经过严格的婚姻仪式,即“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简答>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理由:同姓近亲结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体现了一定的优生法准则。
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考研复习笔记导论1、对象论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及其规律性的专门学科。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在时间跨度上为4000多年,既有古代法制又有近现代法制;在内容上既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又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
2、目的论;1 批判地吸收和借鉴我国历代法制中一切有益的东西,为建设有中国特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依据。
2 通过对比学习,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
3 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为学习部门法课程提供必要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常识。
3、方法论(1)具体的方法1 要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2 要掌握每个历史阶段下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3 要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因革演变关系;4 要在掌握一定部门法知识的基础上,理解中国通史;5 要学会使用工具书。
(2)抽象的方法1 辩证唯物主义方法2 历史的方法3 主观主义与历史研究4、阶段论(1)划分的依据:中国社会的演变过程为依据(2)阶段划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A.奴隶制发展时期B.封建社会发展时期C.半封建半殖民地发展时期D.社会主义发展时期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法律概况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依据:公元前21 世纪夏启夺取政权建立夏朝,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正式形成。
1. 夏启是中国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专制帝王。
2. 夏已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地分九州,设九牧为长官)3. 夏已建立完备的国家机器。
(军队、职官、贡赋)4. 夏已形成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二、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1 国家组织和思想观念上都有浓厚的氏族血缘色彩。
2. 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 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
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同时作为调整社会的基本手段。
三、夏朝法律概况:①天讨与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②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主要表现为不成文习惯法,“王命”也是重要法律渊源。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商朝官刑所禁止的官吏腐化堕落违犯法纪等行为。 三风指巫风、 淫风、乱风三种不
良风气;十愆是三风中所包括的十种违法犯罪行为
,即恒舞酣歌淫于货色 ,游
,侮圣
人 ,逆忠直,远耆老,比顽童等。“三风十愆 ”★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专门惩治治官吏犯罪的
最早的较为系统的法律规定。 四、刑法原则
1、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疑罪从无)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三、周礼的实质 ·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 礼的实质就是“别” ,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 土地所有权 1、 土地王有制度: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 2、 分封制度: “授民授疆土 ; 3、 贡赋制度: “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 4、 土地交易: “田里不鬻 ”。(西周中期土地出租、交易现象开始出现) (二) 债权(质剂就是买卖契约,大质小剂;傅别就是借贷契约)★ (三) 婚姻 1、 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 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 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 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 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第四节 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职官的设置 (一) 夏朝:中央“大理” ,地方“士”或“理” 。 (二) 商朝:商王是最高司法长官,中央司法长官为大司寇,基层为蒙士。 (三) 西周:1、中央司法机关: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其他看书) 2 、乡遂司法机关:乡士、遂士既是行政官又是司法官。 3 、诸侯国司法机关:仿中央体制,设司寇、士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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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的内容丰富,涵盖了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主要的发展变化过程。
本教材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分为十二个时期,引用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史书记载等来阐述每个时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对当时中国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并在每章都设了“学习目标”、“本章小结”、“参考案例”、“关键概念”和“思考题”等栏目,使读者能对本教材内容提纲挈领、加强理解。
夏商:
内容特点
关于夏代的刑罚制度的实际情况,多是后人的臆断或揣测,如“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墨各千”等说法。
商代的常用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
夏商刑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野蛮严酷,随意擅断,明显具有“临事制刑”的特点。
基本特征
1、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
3、随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
西周:
刑罚体系
①死刑、和肉刑:
②赎刑:
③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监狱制度。
④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
适用制度
①三赦之法:
《周礼.秋官.司刺》:“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
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②三宥之法:
《周礼.秋官.司刺》中有“一宥曰不识,二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
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宥之法把犯罪的主观动机与客观危害结合起来,作为定罪量刑的裁量依据,对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是我国古代刑罚适用制度的重大发展。
③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施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
④同罪异罚制度
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
同罪异罚制度,成为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契约制度
西周的契约主要有三种形式:
1、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
其形式是在券书中央书写一个大“中”字,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半内容和半个“中”字;
2、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凡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
日常器具或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
质剂的形式是,在同一件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契约,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完整的契约内容。
“质”和“剂”的区别有:
(1)形状不同,“质”较长,“剂”较短;
(2)买卖的对象不同,“质”用来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的物品,“剂”用来买卖兵器、车辇、珍异物品等没有生命的物品。
3、书契: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书契专指契约。
狭义书契又分广义和狭义。
广义泛指一般的契约文书凭证,狭义特指不付利息的赊贷契约文书。
一般来讲,书契特指不发生孳息利率的赊贷契约。
家庭制度
1、婚姻制度: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并不排除各级宗主贵族广泛盛行的一妻多妾制。
2、家庭继承制度:
七、西周的司法审判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
自上而下依次为:
①周王
②大司寇
③小司寇
④士师
2、狱讼形式的划分:
狱:指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
讼:指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必须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
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官府是不受理其起诉的案件的。
3、司法审判原则:
①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②注重运用各种证据
③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
④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
“五过之疵”是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行为: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按照当时的规定,司法人员犯有这五种行为的,与案犯同等处罚。
⑤重视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
四、监狱管理制度
西周的监狱通称为圜土,用以关押劳役刑徒。
专门设有司圜一职,主要负责劳役刑的执行和圜土的管理。
司圜隶属于大司寇。
监狱设施及其狱政管理事务由司法审判机关统一管辖。
春秋时期:
1、公布成文法的重要活动:
春秋时期较早制定成文法的国家是楚国。
晋国先后三次制定成文法。
春秋后期公布成文法活动,以郑、晋两国为重要代表。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
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的“竹刑”,史上有“杀邓析而用其刑”的说法。
2、公布成文法的争论:
“铸刑书”遭到晋国守旧势力代表叔向的强烈反对。
他担忧的实质问题,是百姓知道了法律内容后,就不再盲目听从统治者的支配;一旦发生争端或犯罪,也就会据理力争,从而打破统治者对法律的专擅垄断。
“铸刑鼎”遭到了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
他担心,晋国“铸刑鼎”公布了刑书,人们便会抛弃原来的礼仪法度,传统的宗法等级秩序也就难以为继,而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各级贵族世袭统治的权威地位也将彻底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