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证据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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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证据取得
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石全瑜
编者按:本文被评为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这是石全瑜律师撰写的论文继被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评为优秀论文后,再次被中国律师论坛评为优秀论文。
[内容摘要]离婚纠纷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分割,二是人民法院判决分割。人民法院判决分割这种方式意味着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案件事实的基础,当事人选择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方式时,必须向法院提交能证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存在形态以及数量的证据。对当事人来说,要想说服法官相信自己主张的事实,除了提供证据证明以外别无他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认定和分割。当事人要在诉讼中争取法院支持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就必须依据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对自己的主张予以证明。收集离婚纠纷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证据,应当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其存在形态的分析入手,然后有针对性地收集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效证据。
[关键词]离婚纠纷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证据
夫妻离婚后,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也随之终止,随之而来的结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分割,二是人民法院判决分割。人民法院判决分割这种方式意味着财产分割的当事人必须通过诉讼的程序来实现。
诉讼必须依据证据认定事实,《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案件的事实基础,对当事人来说,要想说服法院相信自己主张的事实,除了提供证据以外,别无他路。因此,当事人选择人民法院判决分割财产这种方式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能证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存在形态以及数量、价值的证据。本文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分析离婚财产分割证据的取得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存在形态
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其存在形态是掌握夫妻共同财产证据载体的前提。所以在讨论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存在载体之前,有必要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其存在形态。
(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称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3、《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条件有三:一是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三是依法所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3)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虽属个人专用,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中的增值部分。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形态
法律界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以如下形态存在:
1、以货币形态存在。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中的现金或存款、投资取得的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受赠获得的礼金等财产都以货币形态存在。
2、以实物形态存在。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受赠的礼物、购置或继承或受赠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房屋等财产都以实物形态存在。
3、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购买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购买的政府债券等财产都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
4、以知识产权的形态存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财产以知识产权形态存在。
二、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
1、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现金存款、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其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夫妻共同持有的以一方姓名开户的银行存折、存单。同时,对这些证据要另使用生产、经营的执照、投资凭证、知识产权证书、继承或赠与协议、破产安置补偿协议等证据材料予以补强。
(2)住房改革管理部门保管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会计资料。这类证据一般难以收集到原件,只能进行复印收集。
(3)军人复员时持有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银行存折、存单。这种证据因为是一方单独持有,一般很难取得。在确实难以取得军人复员时持有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银行存折、存单时,补救的方法是到民政部门收集复员军人一方的入伍档案材料、复员档案材料、复员当年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发放标准的公文等旁证材料进行推定证明。收集这些证明材料时肯定无法收集到原件,因此也只能通过复印的方式收集。在能够取得军人复员时持有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银行存折、存单的情况下,再使用到民政部门收集复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