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中心保修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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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中心保修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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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中心保修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售后服务承诺,保护制造商、经销商、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保修卡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代理品牌的保修卡管理,分公司自营品牌的保修卡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进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

保修卡的管理部门为售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部。综合服务部负责保修卡的收集、汇集、向制造商结算保修费用、对下级经销商进行费用结算及保修档案工作。具体业务由综合服务部接待员负责办理。

第四条保修卡:

保修卡是用户向经销商要求提供免费售后服务的依据,亦是经销商要求制造商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的凭证。保修卡管理工作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希望各级经销部门及广大摩托车用户给予充分的配合。

第五条保修卡填制与收集:

(一)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及时向客户介绍相应厂家的售后服务政策及保修卡管理规定,督促并协助客户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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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保修卡。

(二)零售部门在开展零售业务时,保修卡原则上由财务主管负责填制,由分公司售后服务主管(专卖店主管)负责收集,并及时返卡到售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部。

(三)下级经销商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积极进行保修卡回收业务,并将所回收保修卡及时返回上一级经销商(分公司),由上一级经销商(分公司)统一返卡到售后服务中心综

合服务部。

(四)保修卡的填制工作要做到字迹清楚,内容真实、齐全。第六条保修卡审核与同制造商进行费用结算。

(一)保修卡审核与同制造商进行保修费用结算工作执行<保修卡回收及客户档案建立程序>(程序代号51001)。(二)保修卡审核与同制造商进行保修费用结算工作由售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接待员具体负责办理。

(三)同制造商进行保修费用结算工作应按照各制造商规定的具体时限定期进行(具体时限见附表)。

第七条向下级经销商进行保修费用结算:

(一)向下级经销商的保修费用结算执行<保修卡费用结算程序>(程序代号53004)。

(二)向下级经销商的保修费用结算工作由售后服务中心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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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负责。

(三)综合服务部接待员在同制造商进行完保修费用结算后,应及时填制客户别保修结算明细表和保修卡结算通知单,交

售后服务中心财会室会计员进行保修卡费用结算。

(四)保修卡费用结算标准见附表。

第八条保修卡的微机建档与档案使用。

(一)综合服务部接待员负责保修卡的微机建档及档案查寻工作。

(二)综合服务部接待员应及时将合格保修卡录入微机,建立保修卡档案,并及时审查保修卡的有效期,对于失效保修卡及

时予以标明。

(三)用户前来维修摩托车时,接待员应调出该车辆的保修卡档案,与用户提交的保修卡进行核对,以便确定维修服务类型

(免费维修、部分收费维修、全额收费维修)。

第九条本管理规定由售后服务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管理规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一条本管理规定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本规定有抵触的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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