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3章 执行程序总论【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 1949 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对制度目的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制度应有的目的,即目的设定的科学性问题,防止人们主
观的偏识和臆想。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
(1)概念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与民事诉讼的任务
①相同之处是目的和任务都是人们主观上的设定。都是一种主观上的追求。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法律渊源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同等、对等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原则民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特殊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和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的受理与审理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司法协助概述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涉外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涉外民事争议的程序与制度。
简而言之,涉外民事诉讼,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2)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且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别规定。
(2)特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①涉外民事诉讼往往涉及国家主权。
②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多个国家,在文书的送达、当事人的传唤等程序问题上所花的时间相比国内民事诉讼多,因此,在相应期间的设置上,要比国内民事诉讼长。
③涉外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会涉及准据法。
在法律的选择上,既要选择程序法,又要选择实体法。
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法律渊源(1)虽然各国都有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但从各国的情况来看,立法体例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以下三类:①在民事诉讼法之外,制定与民事诉讼法并列的独立的涉外民事诉讼法。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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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性要求
这使得人们不能方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也使得诉讼技术有可能成为遮蔽案件真实的
障碍。
六、民事纠纷解决与 ADR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能够替代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 方式。人民调解制度、仲裁制度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团体、组织有关解决纠纷的机制都属 于这种替代方式。除了这类可称为“裁判外的 ADR”以外,国内外也在尝试“裁判内的 ADR”的各种方式及其建构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调解就是一种裁判内的 ADR 制度。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性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审判外或者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各种方法、程序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 ①狭义说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限定在“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范围内。 ②广义说不仅包括狭义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而且包括仲裁及行政机关准司法纠纷 解决程序。 (2)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①替代性。在纠纷解决上,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审判或者诉讼方式的替代。但替 代性并不等于私力救济性;也不意味着它可以取代诉讼。 ②选择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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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概念
民事争议 特点
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的特色
程序的刚性化
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成本较高
存在如何诉讼的技术性要求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圣才出品】
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2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执行措施的概念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执行措施的种类 对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对金钱的执行措施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对特殊非金钱财产的执行措施 对交付物的执行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行为的执行法院搜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交付迟延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保障性执行措施 继续履行财产报告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光 执行程序分论【重点难点归纳】一、各类执行措施概述1.执行措施的概念民事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债务人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义务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被称为执行行为。
通常认为执行措施具有以下特点:(1)执行措施具有强制性。
执行措施的强制性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的,是促使义(2)执行措施具有法定性。
不仅各种具体执行措施要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而且法院在采取具体的执行措施时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执行措施具有多样性。
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种类不同、执行对象不同,所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也不同。
执行措施的多样性能够保障执行措施与所要实现的权利相适应。
2.执行措施的种类(1)根据执行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2)根据执行行为能否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代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措施,是指能够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的执行措施。
间接执行措施,是指虽然不能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能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措施。
代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所采取的能够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又不同于执行根据所要求的方式的执行措施。
(3)根据执行措施能否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可以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执行措施。
控制性执行措施也称为保全性执行措施,是指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为目的的执行措施。
处分性执行措施,是指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来清偿债务的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张卫平教授)
民事诉讼法笔记(王亚新)★要求:掌握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主要规定,法规的体系框架、基本概念★主要参考书目:《对抗与判定》(第六章、第三章、第十章,有关证明、起诉和诉权、执行程序)《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我国为何强调审理过程中的口头、直接、公开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 第一部分概述●民事诉讼概述一,民事纠纷是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社会冲突或争议二,民事诉讼1,概念: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特征:(1)中立性: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以保证裁判的实体公正和形式公正。
法院的中立地位不同于调解和仲裁,一方面,对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有进行控制的权利;另一方面,法院不能在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拒绝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强制性: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这体现在:被告不能拒绝法院的审判,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不能强制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即被告应诉的强制性;法院作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不主动履行的,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强制执行。
(3)诉讼对象: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法院在解决民事争议时,必须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实体法的规定,便无根据可以适用。
(4)严格性: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相比之下,民事调解和仲裁在程序和方式的严格性上就不如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1,人民调解制度特点如下:(1)主体:主持调解的主体是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司法机关。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两年,但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的 除外。
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
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一般有以下 几种: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
审或调解结案。
在再审过程中,如果发现原判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 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 三章再审程
汇报人: 2023-12-31
目录
• 再审程序概述 • 再审程序的提起 • 再审案件的审理 • 再审程序的法律效果 • 再审程序的完善和发展
01
再审程序概述
再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维护司法权威
确保司法裁判的既判力,树立司法权 威。
再审程序完善的建议和展望
明确启动标准
制定更为具体、明确的再审启动标准。
增加透明度
引入听证程序,增加再审审查过程的透明度。
再审程序完善的建议和展望
• 限制再审次数:明确限制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次数。
再审程序完善的建议和展望
借鉴国外经验
学习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再审程序。
03
再审案件的审理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可以向 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申 请再审的事项,一般不扩大审理范围 。
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一般采用开庭审理,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书面审理。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二十三章执行程序、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二十三章执行程序、司法考试知识点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二十三章执行程序”,考友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看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才能拿到司法考试证书!第二十三章执行程序执行原则: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标的有限原则(财产,人身不能成为执行对象,若藏财产,则可以算妨害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和有关单位、个人协助相结合(银行协助,下裁定并给银行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相结合;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相结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和兼顾保护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相结合。
1.一般规定:(1)执行管辖:a.一般规定:①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一审法院执行(执行庭-人民法院内部的业务机构,执行文书-i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ii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iii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iv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v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vi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②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审判庭负责执行;③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负责执行。
b.对其他非法院生效法律文件的执行管辖:①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②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③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④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执行;⑤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章笔记4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章笔记44.执行办法:(1)以下执行办法法院应当作出裁定:a.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b.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c.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注意的情况:a.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b.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3)有关金融机构的执行规定:a.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b.被执行报酬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办法,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c.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本地法院出具手续。
(4)有关变卖(必需先经过拍卖程序)的规定:a.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法院直接变卖。
由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价应当公平合理。
b.被执行人申请对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c.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
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5)其他规定:a.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1章 民事诉讼法中的非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21章 民事诉讼法中的非讼程序2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非讼程序概述特别程序概述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特别程序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申请支付令的程序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受理和审理督促程序 支付令 支付令的内容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督促程序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概述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民事诉讼法中的非讼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非讼程序概述非讼程序,广义的含义,是指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程序之外的其他程序,包括人民调解程序、仲裁程序以及其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民事纠纷的各种程序,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
本章中的非讼程序仅指狭义的非讼程序,是指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不直接涉及民事争议的非讼程序。
二、特别程序1.特别程序概述(1)特别程序的含义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特别程序是审理几类特殊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其基本特征是审理对象均为非民事争议案件,不存在对立的当事人。
(2)适用特别程序应当注意的问题①优先适用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特别程序的规定,具有“特别法”的性质,应当优先适用。
②只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是否存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只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是否存在,而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③无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申诉人或者起诉人并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没有对方当事人。
④实行一审终审。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
⑤原则上实行独任制。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以外,都实行独任制。
⑥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所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按⑦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民事诉讼法5.23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
(二)执行程序 • 1.含义
• 是指人民法院及相关人员进行执行活动必 须遵循的程序。
• 2.执行程序发生的条件 • (1)必须有执行根据 • ①执行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 ②执行根据必须发生法律效力 • (2)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履行生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论 第二节 执行的开始与执行措施 第三节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一、执行程序概述
(一)执行的概念
• 概念: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据申 请人提交的或审判组织移送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或调解书,以及其他机构制作的、具有民事执 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行使司法执行权,按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实现上述法 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法 院。 • (6)遇到有中止或终结执行情形,应提供有关材料函告 委托法院作出裁定。 • (7)委托执行实际支出的费用,由委托法院向被执行收 取。
3.执行受理 4.执行准备 (1)调查 (2)询问 (3)搜查 5.执行措施 (1)执行措施的概念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法采
取的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的手段和方法。
(2)执行措施的种类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第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第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
人、权利承受人; 3.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
执行人明确; 5.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汇报人:2023-12-19•再审程序概述•再审程序启动主体与方式•再审程序审理范围与审理方式目录•再审程序中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再审程序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再审程序实践经验总结与展望01再审程序概述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重新审理的程序。
再审程序定义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具有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
再审程序特点再审程序定义与特点再审程序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当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且该错误可能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时,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可以决定再审。
法院自行启动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启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启动条件02再审程序启动主体与方式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误,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条件申请时间申请材料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需要提交再审申请书、原审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
030201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启动条件没有时间限制,随时可以启动。
启动时间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
启动程序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其他主体申请再审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启动再审程序。
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03再审程序审理范围与审理方式010204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学-第二十三章共32页文档
第二节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一、对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 金钱债权,又称金钱给付请求权,是指以给
付一定数额金钱为内容的请求权。 金钱债权的执行是整个执行工作中案件数量
最多、适用频率最高的一部分。 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转化
为金钱债权的执行
二、对金钱的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执行,可采取扣留、
也可以直接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
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抵偿被执 行人的债务。
3.对股息红利等收益的执行
对于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 股息或红利等收益,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 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 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4.对股权或投资权益的执行
1.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所有的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先采 取保全性执行措施,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 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 权部分)等知识产权。
然后再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采取拍卖、变 卖等执行措施 。
2.对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执行
对于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 股份凭证(股票),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 被执行人转让。
二、执行措施的种类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和实现非金钱债权的
执行措施 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代执行措施 控制性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执行措施 实现权利的执行措施和保障性的执行措施
限制离境是修订时新增加的执行措施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法院可 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采取限制离境的措 施。
(二)交付不动产的执行
交付不动产的执行,是指执行法院强制解除被 执行人对不动产的占有并将该不动产交付债权 人的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
再审程序与其他救济途径的比较
3. 程序性质不同:再审程序是特殊救济程序,上诉审程序是常规救济程 序。
再审程序与异议程序的区别
1. 受理对象不同:再审程序只针对判决、裁定,异议程序可针对民事诉 讼过程中的各种行为;
再审程序与其他救济途径的比较
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问题
律师代理原则
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代理。律师应当持有有效执 业证书,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律师权利保障
在再审程序中,律师享有阅卷、调查取证、发表辩护意见等权利。 法院应当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再审程序的公正进行。
律师责任
律师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因律师 过错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律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再审程序应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 司法公正;
有限再审原则
再审程序的启动应基于法定事由,且 再审次数有限制,防止滥用再审程序 ,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
02
再审程序的适用条件
再审程序的申请主体
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 可以申请再审。
法定代理人申请
特征
1. 再审程序是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重新审理;
2. 再审程序的启动需基于法定事由;
3. 再审程序一般由当事人申请启动,也可以由法院依职 权启动;
4. 再审程序的审理范围限于原判决、裁定的内容和范围 。
再审程序与其他救济途径的比较
再审程序与上诉审程序的区别
1. 受理对象不同:再审程序受理的是已生效判决、裁定,而上诉审程序受理的是未 生效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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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采用的是第一种立法体例。
二、执行程序总则 1.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能够引起执行程 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人。执行主体包括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和执行参与人。 (1)执行机构 ①执行机构,又称为执行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民事执行权,专门负责从事执行工作的 职权组织。我国执行机构在设置上具有以下特点: a.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相互分立。防止因为法官既是裁判者又是裁决的执行者而导 致裁决不公和执行不公。 b.各级法院都设有执行机构。通过在业务和人事方面的垂直管理与监督,能够排除 执行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执行效率。 c.执行机构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共同组成。 ②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a.指令纠正或者裁定纠纷: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 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纠正。 b.裁定不予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 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在指定时限 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行,最终需要通过执行程序来实现;另一方面,即使在审判过程中,有时也会涉及执行的
问题,例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先予执行。
③两者都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
(2)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的主要区别
①两者的直接目的不同。民事审判程序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
争议。民事执行程序则是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得到实现、民事义务得
(1)将民事执行的内容,在本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例如德国。
(2)将民事执行的内容,在本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加以规定,相互补充,例如
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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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民事执行的内容,在破产法中加以规定,例如瑞士。
(4)制定单行的民事执行法,例如日本、法国。
d.共同执行或者指定执行。对下级人民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
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人民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人民
法院执行。
e.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法院暂缓执行,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f.暂缓执行。除上级人民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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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章 执行程序总论
2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执行程序总论
民事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民事执行权的性质
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民事执行的立法体例
执行主体
执行标的
执行程序总则 执行根据
执行管辖
机结合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执行权。
3.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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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种考研考和民事审判程序的主要联系
①两者的最终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民事权益、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私法秩序。
②两者相互交叉。一方面,民事审判程序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履
到履行。
②两者的基础不同。民事审判程序是以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的诉权为基础建构的,
而民事执行程序则是以国家的民事执行权和当事人的执行申请权为基础建构的。
③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一方面,对于每一个民事案件来讲,都必须经过民事审判程
序,只有少数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案件,才会经过民事执行程序。
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2)民事执行的特征
①执行只是国家机关实施的行为。
②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
③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具有强制性。
④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民事执行权的性质
民事执行权是国家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从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权力。
申请执行
移送执行
执行程序的开始 执行受理
执行调查
参与分配的条件
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的顺序
参与分配的程序
执行担保
执行竞合
执行程序的进行 执行和解
执行中止
执行承担
委托执行
协助执行
执行结案
执行程序的结束 执行终结
不予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
执行救济
分配方案异议制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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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限期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
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行。
对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在理论上人们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种观点:
(1)认为民事执行权是一种司法权。执行权是法院审判权的组成部分,因此从性质
上讲是司法权。
(2)认为民事执行权是一种行政权。执行和审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执行工作
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强制性的特点,因此从性质上讲是一种行政活动。
(3)认为民事执行权既有行政权的性质,也有司法权的性质。司法权和执行权的有
另一方面,通过民事审判程序所解决的都是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而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的,不仅包括民事性质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还包括刑
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内容以及行政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
4.民事执行的立法体例
民事执行法的立法体例,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主要分为以下 4 种:
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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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难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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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1.民事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
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