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3章 执行程序总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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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在理论上人们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种观点:
(1)认为民事执行权是一种司法权。执行权是法院审判权的组成部分,因此从性质
上讲是司法权。
(2)认为民事执行权是一种行政权。执行和审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执行工作
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强制性的特点,因此从性质上讲是一种行政活动。
(3)认为民事执行权既有行政权的性质,也有司法权的性质。司法权和执行权的有
(1)将民事执行的内容,在本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例如德国。
(2)将民事执行的内容,在本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加以规定,相互补充,例如
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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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民事执行的内容,在破产法中加以规定,例如瑞士。
(4)制定单行的民事执行法,例如日本、法国。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f.暂缓执行。除上级人民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发
行,最终需要通过执行程序来实现;另一方面,即使在审判过程中,有时也会涉及执行的
问题,例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先予执行。
③两者都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
(2)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的主要区别
①两者的直接目的不同。民事审判程序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
争议。民事执行程序则是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得到实现、民事义务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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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限期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
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行。
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2)民事执行的特征
①执行只是国家机关实施的行为。
②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
③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具有强制性。
④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民事执行权的性质
民事执行权是国家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从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权力。
另一方面,通过民事审判程序所解决的都是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而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的,不仅包括民事性质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还包括刑
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内容以及行政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
4.民事执行的立法体例
民事执行法的立法体例,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主要分为以下 4 种:
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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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难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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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1.民事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
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
机结合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执行权。
3.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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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的主要联系
①两者的最终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民事权益、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私法秩序。
②两者相互交叉。一方面,民事审判程序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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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章 执行程序总论
2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执行程序总论
民事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民事执行权的性质
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民事执行的立法体例
执行主体
执行标的
执行程序总则 执行根据
执行管辖
到履行。
②两者的基础不同。民事审判程序是以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的诉权为基础建构的,
而民事执行程序则是以国家的民事执行权和当事人的执行申请权为基础建构的。
③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一方面,对于每一个民事案件来讲,都必须经过民事审判程
序,只有少数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案件,才会经过民事执行程序。
d.共同执行或者指定执行。对下级人民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
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人民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人民
法院执行。
e.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法院暂缓执行,并
申请执行
移送执行
执行程序的开始 执行受理
执行调查
参与分配的条件
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的顺序
参与分配的程序
执行担保
执行竞合
执行程序的进行 执行和解
执行中止
执行承担
委托执行
协助执行
执行结案
执行程序的结束 执行终结
不予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
执行救济
分配方案异议制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我国现行法采用的是第一种立法体例。
二、执行程序总则 1.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能够引起执行程 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人。执行主体包括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和执行参与人。 (1)执行机构 ①执行机构,又称为执行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民事执行权,专门负责从事执行工作的 职权组织。我国执行机构在设置上具有以下特点: a.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相互分立。防止因为法官既是裁判者又是裁决的执行者而导 致裁决不公和执行不公。 b.各级法院都设有执行机构。通过在业务和人事方面的垂直管理与监督,能够排除 执行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执行效率。 c.执行机构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共同组成。 ②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a.指令纠正或者裁定纠纷: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 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纠正。 b.裁定不予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 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在指定时限 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