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2•【字号】渝文备〔2018〕1324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委质监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区县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第7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9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三章督查程序和要求第四章督查结果处理第五章附则重庆市区县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区县(自治县)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指导,细化指导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组织的对本市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接监管的公路水运项目所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指导和督促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督查依据:(一)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行业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条文;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委质监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委质监局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意见署名并负责。
《重庆市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终稿)
重庆市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负责监督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可以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开展,也可以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条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原则上应严格按照本细则所规定的抽检指标、抽检频率、抽检方法、评定标准和统计方法进行,对已完工的分部工程不再进行重复抽检。
第二章抽检指标第五条抽检指标应综合考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及日常监督工作需要抽检的参数,主要包括:(一)桥梁工程:上部结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主要受力钢筋间距、构件几何尺寸;下部结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主要受力钢筋间距、构件几何尺寸、竖直度;桥面系混凝土防撞护栏混凝土强度、混凝土防撞护栏断面尺寸、路缘石高度。
(二)隧道工程:超欠挖、锚杆间距、锚杆拉拔力、钢支撑安装间距、喷射混凝土厚度、喷射混凝土表面平整度、二衬混凝土厚度、二衬混凝土强度、二衬主筋间距、二衬大面平整度。
(三)路基工程:边坡坡度;压实度、弯沉;排水工程断面尺寸、铺砌厚度;涵洞工程混凝土强度、结构尺寸;支挡工程混凝土强度、断面尺寸。
(四)路面工程:(底)基层厚度、(底)基层整体性;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沥青含量、压实度、水泥混凝土路面强度。
(五)交安工程:波形梁钢护栏梁板基底板厚度、护栏立柱壁厚度、横梁中心高度、立柱埋入深度;道路交通标志底板厚度、标志底板净空、立柱竖直度、逆反射系数;道路交通标线厚度、逆反射系数;混凝土护栏混凝土强度、轴向横向偏位;隔离栅镀(涂)层厚度、网面平整度、立柱埋深、混凝土强度;防眩设施安装高度、顺直度;突起路标损坏及脱落个数、横向偏位(六)原材料抽检类别有沥青、夕卜加剂(掺合料)、集料、水泥、钢筋(含接头)、钢材、钢绞线、波纹管、压浆材料、螺栓、锚夹具、桥梁支座、土工合成材料、隧道防水卷材。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公路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主管全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试验检测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市交委和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重庆市政快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xx区xx至xx快速通道xx至xx段主线:k0+000~k7+271.248 xx湖景区:k0+000~k1+406.958 双桥经开区连接线:k0+000~k3+211.873 全长:11.890公里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目录1、封面2、项目概述3、监理范围4、监理依据5、监理目标6、7、监理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范围8、主要监理人员岗位职责9、监理工作内容10、附则11、组织机构图12、监理程序框图13、测量放样实施细则14、路基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15、土方路基监理实施细则16、填方路堤及土石混填路堤施工监理实施细则17、结构物回填监理实施细则18、钢筋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9、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0、钢筋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1、钻孔桩监理实施细则22、钢筋混凝土盖板涵监理实施细则23、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项目概述一、概述1、任务依据根据xx市xx区公路建设总公司与xx市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组建监理机构,对xx区xx至xx快速通道xx至xx段(主线:k0+000~k7+271.248 xx湖景区:k0+000~k1+406.958双桥经开区连接线:k0+000~k3+211.873)工程,实施施工阶段监理工作。
2、设计标准主线及xx湖连线八车道一级公路(市政快速路),双桥经开区连线六车道一级公路(市政快速路)。
(1)计算行车速度:60km/h;(2)路基宽度50.0m/44.0m(3)设计荷载:桥涵:设计公路-I级、(4)设计洪水频率:一般大中桥及路基1/100;(5)地震基本烈度:VI度;(6)其他指标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执行。
本路线坐标系统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水准系统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
二、路线及工程概况路线起于xx镇,经廖家院子、雷家院子、长沙村、新院子、余家院子,止于砖房子,终点接正在施工的三环高速xx出口。
《重庆市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终稿).doc
重庆市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负责监督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可以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开展,也可以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条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原则上应严格按照本细则所规定的抽检指标、抽检频率、抽检方法、评定标准和统计方法进行,对已完工的分部工程不再进行重复抽检。
第二章抽检指标第五条抽检指标应综合考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及日常监督工作需要抽检的参数,主要包括:(一)桥梁工程:上部结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主要受力钢筋间距、构件几何尺寸;下部结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主要受力钢筋间距、构件几何尺寸、竖直度;桥面系混凝土防撞护栏混凝土强度、混凝土防撞护栏断面尺寸、路缘石高度。
(二)隧道工程:超欠挖、锚杆间距、锚杆拉拔力、钢支撑安装间距、喷射混凝土厚度、喷射混凝土表面平整度、二衬混凝土厚度、二衬混凝土强度、二衬主筋间距、二衬大面平整度。
(三)路基工程:边坡坡度;压实度、弯沉;排水工程断面尺寸、铺砌厚度;涵洞工程混凝土强度、结构尺寸;支挡工程混凝土强度、断面尺寸。
(四)路面工程:(底)基层厚度、(底)基层整体性;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沥青含量、压实度、水泥混凝土路面强度。
(五)交安工程:波形梁钢护栏梁板基底板厚度、护栏立柱壁厚度、横梁中心高度、立柱埋入深度;道路交通标志底板厚度、标志底板净空、立柱竖直度、逆反射系数;道路交通标线厚度、逆反射系数;混凝土护栏混凝土强度、轴向横向偏位;隔离栅镀(涂)层厚度、网面平整度、立柱埋深、混凝土强度;防眩设施安装高度、顺直度;突起路标损坏及脱落个数、横向偏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79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79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修订后的《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已经我委2015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试行)》(渝交委路〔2012〕3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9月11日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实体质量,促进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安监发〔2014〕233号)的有关要求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强制性要求。
如有违反,我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可按照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强制性要求适用于市级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一、通用要求(一)我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全面推行施工标准化。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必须实行混凝土集中拌和、钢筋集中加工和构件集中预制的“三集中”管理。
混凝土拌和场混凝土的配料必须采用自动计量装置;桥梁工程钢筋必须采用数控钢筋弯曲机和数控弯箍机等智能化加工设备进行加工;路基、桥梁、隧道等工程预制构件必须建立预制场进行集中预制。
在单项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化工地建设验收标准和要求,组织对各施工单位“三集中”生产场地、设备、设施等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相关单项工程严禁开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2号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4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四章超限运输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服务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渝交规〔2021〕22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规〔2021〕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局属各单位:修订后的《重庆市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已经我局2021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2021年11月17日重庆市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普通国道和省道建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和省道建设工程。
国道和省道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或在现有国道、省道公路的基础上,为提高技术等级、通行能力或改善技术指标而进行的公路建设工程,包括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三条国省道建设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重庆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全市国省道建设行业管理工作;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路中心”)负责全市国省道建设行业管理事务性工作;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全市国省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相关执法工作;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站负责市级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事务性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内国省道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国省道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资金筹集和属地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国省道建设行业监管和组织实施。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渝交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规〔2022〕3号局属各单位、高速集团,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交通局2022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2022年4月19日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四章计划编制第五章工程设计第六章工程施工第七章工程验收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各区县也可制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重庆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路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的相关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全市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执法工作,具体负责市交通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执法工作。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在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细则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这些细则旨在确保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交通和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细则,旨在提高公众对于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了解和认识。
一、监督机构及职责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由市交通局和市住建委共同承担。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市住建委负责制定和修订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范围和内容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道路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等各个环节。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设计验收:对公路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2. 施工过程监督:对施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是否符合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3. 施工验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检查,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4. 工程维修:对公路工程的维修和养护工作进行监督,保持公路的良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
三、监督方法和措施为确保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督方法和措施。
主要包括:1. 随机抽查:对正在进行的公路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2. 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在重要节点和工作阶段需向监督机构提交施工报告,监督机构对报告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3.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4. 教育培训:定期对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其监督和检查能力,确保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四、监督结果和处理措施在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包括:1. 通报批评:对存在较小问题的施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其改进;2. 停工整改:对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整改,直至问题解决;3. 吊销资质:对多次违反质量管理要求和无法整改的施工单位,将依法吊销其资质;4. 法律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3.01.03•【字号】渝交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规〔202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局属各单位,各在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对《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已经我局2022年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2023年1月3日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重庆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
其他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建立设计变更台帐,并配合检查。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约资源、方便施工、保障施工安全、有利环保、利于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渝交委法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渝交委法一、监督管理职责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渝交委”)是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监督管理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二、监督执法措施1.渝交委将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并负责对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巡视。
2.渝交委有权要求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方提供相关安全生产资料,并对资料内容进行审核。
3.渝交委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有权要求负责单位进行整改,并要求整改计划和整改报告。
4.渝交委有权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予以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等。
5.渝交委可定期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三、安全生产责任1.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方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方必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渝交委备案。
3.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方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和检查。
4.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和维护。
四、安全生产培训1.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证书。
2.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方应当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渝交委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的关注和意识。
五、安全事故处理1.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方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2.渝交委将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方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3.渝交委将组织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监督管理机制1.渝交委将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评价制度,对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方进行评估。
2.渝交委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工作交流会议,分享经验和做法,推动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提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渝交委法[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高速集团、航发司:《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4年委主任办公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4〕23号)。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4年4月18日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二)组织协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许可和准入的动态管理工作,对从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信用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三)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行业阶段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协调管理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05]103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05]10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管理,结合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结合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管理模式和监督机制,落实质量责任。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委公路建设管理处。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国家建设资金有效使用,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包括通乡、通村公路的新建和改建。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行政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规定》指出,在本市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检测机构主要人员的相关证书;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材料应按照本市申报程序要求提供。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差异化监管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细则》强调,检测机构的每个场所应至少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检测专项资质中的一项,并按照资质标准条件配备场所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检测机构申请综合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应为同一检测场所。
同一人员在检测专项资质认定中不得超过3个专项资质,作为注册人员时不得超过2个专项资质,且仅限在一个检测场所作为资质人员进行认定。
重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实施细则(13.12)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为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试验检测质量,做好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第12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31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114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和等级试验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市交委质监局”)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其相关工作职责如下:(一)发布等级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定期监督检查通知;(二)组织等级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定期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不定期监督检查工作;(三)组织对等级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开展的试验检测工作情况进行评判;市交委质监局成立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及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办公室。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伯奎、江绍辉副组长:程德宏、王兵、沈小俊、樊德、谢宁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人:王兵成员:宋涛、李晓筝、雷雅淇市交委质监局从重庆市试验检测专家库中抽取部份专家(或者聘请交通运输部质监局以及其他省站检测专家)共同组成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工作检查组。
监督检查组受市交委质监局委派,主要对各等级检测机构及各在建项目工地试验室人员在岗及变更情况、场地环境条件、仪器设备配臵、检测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外委试验管理等进行检查,并结合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专家组向市交委质监局提交监督检查结论意见书;市交委质监局根据各专家组提交的监督检查结论意见书进行组织讨论,形成监督检查情况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更新时间:2009-11-13 作者: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公路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范围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竣(交)工验收工作主体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按照初步设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具体划分如下:(一)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其余高速公路和市审批公路项目中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重庆市公路局受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市审批公路项目中其余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除上述之外的其它公路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负责。
三、交工验收工作的组织机构(一)交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公路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交工验收工作组负责项目合同段的交工验收工作。
(二)交工验收工作组由业主、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代表组成,其中验收工作组组长由项目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担任,质量监督机构(或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参加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
合同段工程需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时,应邀请下一阶段施工、设计或监理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
(三)交工验收委员会由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公路管养机构和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其中验收委员会主任由项目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担任,质量监督机构(或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参加项目交工验收工作。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文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文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9]19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9?123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09]19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实施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检测工作能力的检测从业人员。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检测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全市检测机构资质~负责监督指导检测人员的培训~并对检测人员进行考核~负责建立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数据库~实施检测资质动态管理。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渝交委法[2014]24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高速集团、航发司:《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4年委主任办公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4〕23号)。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2.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4年4月18日附件1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二)组织协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许可和准入的动态管理工作,对从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信用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三)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行业阶段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协调管理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渝文备〔2018〕1110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委质监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7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渝交委港〔2010〕12号)、《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渝交委路〔2010〕135号)、《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11〕40号)、《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渝交委路〔2011〕106号)、《重庆市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评价细则》(渝交委路〔2013〕81号)、《关于规范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记录应用的通知》(渝交委路〔2014〕42号)及《重庆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渝交委路〔2014〕4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10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第三章信用评价管理第四章信用信息应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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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质监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渝交委路[2001]333号)同时废止。
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应根据项目情况,组织监督工作交底,明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内容。工期较长、结构复杂的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交底工作。
第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九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交委质监站“)和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县(自治县)质监站“)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市交委质监站负责以下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或交通部审批的公路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七)超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2号令)甲级资质的检测项目和使用先进、贵重仪器设备进行的检测项目。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交委报告。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监理、检测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五)对实施质量监督的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对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分析工程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六)对实施质量监督的公路工程项目进行交工质量检测(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和竣工质量鉴定,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已经市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二○○八年四月三日
附件: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质监机构违反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试验检测单位违反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质量监督费应当由质监机构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专户,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非常规试验检测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桥梁构件;
第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出或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质监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所属的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
(二)高速公路项目;
(三)独立特大桥、独立长和特长隧道项目;
(四)市交委委托的其他项目;
其余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质监站负责。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应设立质监机构,区县(自治县)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试验检测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 市交委和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参与制定本辖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检测工作的有关管理制度;
(三)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对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与运行情况,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方法、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检测数据和结论是否真实、可靠;
第三十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量监督人员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条 凡在我市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公路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在施工单位已完成自检评定、建设单位已组织监理单位完成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后,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质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质监机构按照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复测并出具竣工质量鉴定报告;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应提交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质监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一)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确定区县(自治县)质监站人员编制,报当地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且不少于5人。
(三)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公路专业工作经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六)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七)经市交委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30日,按照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二)基桩完整性、承载力检测:声波透射法,静载试验或动力参数法,钻芯取样法;
(三)无破损检测:超声波、雷达、激光检测路面结构层厚度和桥梁隧道等结构物;
(四)桥梁荷载试验;
(五)路面连续平整度、弯沉、抗滑等自动化检测项目;
(六)钢绞线、预应力锚具、橡胶支座等检测项目;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