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助力扶持乡村振兴的150条政策-共10页
助力扶持乡村振兴的 150 条政策针对土地、产业、文化、金融、农村建设、生态管理等乡村发展热点问题,国家出台了系列政策,我们分类整理了最全的150 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少不了它。
一、土地相关政策1 、2022 年3 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2 、2022 年2 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3 、2022 年1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4 、2022 年12 月发展农旅融合可获建设用地指标奖励5、2022 年12 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6 、2022 年12 月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7 、2022 年11 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的通知8 、2022 年7 月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9 、2022 年7 月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0 、2022 年4 月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11 、2022 年2 月《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22-2030 年)》二、产业相关政策1 、2022 年2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 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2 、2022 年1 月国农办1 号文件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3 、2022 年12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茶园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4 、2022 年12 月农业部推动创建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先导区5 、2022 年12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宣传推介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典型案例的通知6 、2022 年10 月国家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7 、2022 年9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宣传推介第二批全国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典型模式的通知8 、2022 年8 月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9 、2022 年8 月农业部《种养结合循环农业示范工程建设规划(2022-2022)》10 、2022 年8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的通知11 、2022 年8 月发改委等七部门:创建300 个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12、2022 年8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22 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和发布2022 年度示范基地考核评估结果的通知13 、2022 年8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14 、2022 年6 月关于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开辟创新示范工作的通知15 、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广西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行动方案2022--2022 年)》的通知16 、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 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17 、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18 、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辟办公室关于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开辟创新示范工作的通知19 、2022 年6 月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 、2022 年4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提质行动的通知21 、2022 年4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垦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2、2022 年4 月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局科技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工作的通知23 、2022 年4 月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24、2022 年4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垦农作物良种展示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25 、2022 年4 月关于征集2022 年种植业领域农业行业标准项目立项建议的通知26 、2022 年3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 年农业信息化工作要点的通知27、2022 年3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主食加工业提升行动的通知28 、2022 年3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休闲渔业发展监测工作的通知29 、2022 年2 月农业部关于2022 年农业品牌推进年工作的通知30 、2022 年3 月财政部农业部发布2022 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31 、2022 年2 月关于做好2022 年农业主推技术遴选推荐工作的通知32 、2022 年1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渔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33 、2022 年1 月中央一号文件34 、2022 年1 月农业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渔业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35 、2022 年1 月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辟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36 、2022 年1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 年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三、文化相关政策1 、2022 年7 月文化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规划》的通知2 、2022 年6 月农业部关于发布第四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单的通知3 、2022 年5 月财务司“十三五”时期文化扶贫工作实施方案4 、2022 年5 月文化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繁荣群众文艺发展规划》的通知5 、2022 年4 月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6 、2022 年2 月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四、农业金融相关政策1 、2022 年3 月国家××局、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组织推荐金融支持旅游扶贫重点项目的通知》2 、2022 年2 月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辟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 、2022 年2 月关于印发《2022-2022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4 、2022 年11 月农业部办公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创业创新的通知5 、2022 年11 月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6 、2022 年8 月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7 、2022 年8 月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22) 1340 号)8、2022 年8 月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 (修订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2】1454 号)9 、2022 年8 月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0、2022 年7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通知11 、2022 年7 月关于做好2022 年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计划(农业走出去支撑工程)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12 、2022 年7 月关于2022 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13 、2022 年7 月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14 、2022 年7 月关于政府参预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 模式的通知15 、2022 年6 月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6 、2022 年6 月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7 、2022 年6 月关于做好2022 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18、2022 年5 月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发布2022 年列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和2022 年拟列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中国传统村落名单的通知19 、2022 年5 月农业部办公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通知20 、2022 年5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 年度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的通知21 、2022 年5 月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22 、2022 年5 月农业部办公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作用合力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23 、2022 年5 月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4、2022 年 4 月住建部、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推进商业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通知25 、2022 年4 月关于印发《2022 年农业综合开辟资金和项目重点监控工作方案》的通知26 、2022 年3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制种大县财政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27、2022 年2 月关于做好2022 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28 、2022 年 1 月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五、农村建设相关政策1 、2022 年12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2 年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2 、2022 年12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2 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的通知3 、2022 年12 月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建部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4 、2022 年12 月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2】2166 号)5. 、2022 年11 月国家××局《全国旅游厕所建设管理新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2)》6 、2022 年11 月农业部关于发布2022 年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的通知7. 、2022 年10 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 年全国农村人居环境调查工作的通知8.、2022 年10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加工业人材培训等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9 、2022 年10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 年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10 、2022 年10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双新双创”博览会农村创业创新有关活动的通知11 、2022 年10 月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12 、2022 年9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 年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13 、2022 年9 月农加发等《关于促进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14 、2022 年9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15 、2022 年8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休闲渔业品牌哺育活动的通知16 、2022 年8 月住建部关于发布第二批全国特色小镇名单的通知17. 、2022 年8 月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发布2022 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名单的通知18 、2022 年7 月国家××局、农业部联合发布《国家现代农业庄园建设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19 、2022 年7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企业申报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的通知20 、2022 年7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2 年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创建单位名单的通知21 、2022 年7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 年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22 、2022 年7 月住建部关于保持和彰显特色小镇特色若干问题的通知23 、2022 年7 月农业部关于认定第七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通知24 、2022 年7 月住建阅关于做好第五批中国传统村落调查推荐工作的通知25 、2022 年7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 年新型职业农民哺育工作的通知26 、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哺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27、2022 年6 月关于印发《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28 、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整省推进示范的通知29 、2022 年6 月农业部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30 、2022 年6 月农业部关于发布第一批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名单的通知31、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评估确定工作的通知32 、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安全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33 、2022 年6 月关于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34、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政策措施落实催促检查工作的通知35 、2022 年5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十佳农民”2022 年度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36 、2022 年5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寻觅最美农技员活动”的通知37、2022 年5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遴选工作的通知38 、2022 年5 月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特色小镇推荐工作的通知39 、2022 年5 月农业部推动落实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政策40 、2022 年5 月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41 、2022 年5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42 、2022 年4 月农业部关于开展2022 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43 、2022 年4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休闲观光牧场的通知44 、2022 年 4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通知45、2022 年4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垦农作物良种展示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46 、2022 年4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第七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通知47、2022 年4 月农业部关于开展2022 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48 、2022 年4 月农业部关于实施农业绿色发展五大行动的通知49 、2022 年3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十一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通知50 、2022 年3 月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51 、2022 年3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通知52 、2022 年3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 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53、2022 年3 月中共中央××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2 年农村实用人材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培训计划的通知54 、2022 年2 月农业部畜牧业司关于印发休闲观光牧场典型模式的通知55、2022 年2 月住建部、公安部、国家××局关于印发农家乐 (民宿) 建造防火导则 (试行)的通知56 、2022 年1 月农业部关于认定第一批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的通知57、2022 年 1 月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规划(2022-2022 年)》的通知58、2022 年1 月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第四批漂亮宜居小镇、漂亮宜居村庄示范名单的通知59 、2022 年1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沼气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60 、2022 年 1 月农业部关于发布《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第二批)名单》的通知61 、2022 年1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杰出青年农业科学家”2022 年度资助项目人选的通知六、生态管理相关政策1 、2022 年2 月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2、2022 年12 月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22】2136 号)3 、2022 年9 月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4 、2022 年7 月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22—2022 年)》的通知5 、2022 年6 月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6 、2022 年6 月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的通知7 、2022 年3 月农业部《2022 年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安排》8 、2022 年1 月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2851 号)9 、2022 年1 月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2849 号)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т о л ь к о для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т о л ь к о 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
7.《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684号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现有公司债券创新品种规则体系,积极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功能和产品优势,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一一绿色公司债券》,并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 ---- 扶贫专项公司债券》修订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一一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一一扶贫专项公司债券》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7月13日第一条为落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要求,发挥好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本指引所称绿色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或挂牌转让,除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指引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其中确定用于绿色产业项目(以下简称绿色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绿色项目贷款等的募集资金金额应当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o绿色产业领域以及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的绿色项目的识别和界定参考国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第五条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中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含),或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比重虽小于50% 但绿色产业领域业务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且均占到发行人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的公司,可不对应具体绿色项目申报发行绿色公司债券,但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明确用于公司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并在债券存续期间持续峡露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的相关情况。
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24年)
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24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9.10•【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24年9月10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请予审议。
一、预算执行基本情况今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落实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深化改革开放,加强宏观调控,有效应对风险挑战,在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上积极进取,经济延续回升向好态势,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
财政运行总体平稳,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等重点领域支出得到较好保障。
(一)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为财政收入奠定了基础,但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持续下降、去年政策翘尾减收等因素都对财政收入恢复形成制约。
1—7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35663亿元,同比下降2.6%;扣除去年前5个月中小微企业缓税入库抬高基数、去年年中出台的减税政策翘尾减收等特殊因素影响后,可比增长1.2%左右。
从收入级次看,1—7月,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9745亿元,同比下降6.4%。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75918亿元,同比增长0.6%,其中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收入增幅分别为0.8%、-1.1%、0.5%、5.7%。
从收入构成看,1—7月,全国税收收入111240亿元,同比下降5.4%。
其中,国内增值税下降5.2%,主要受去年同期基数较高、政策翘尾减收等因素影响;国内消费税增长5.5%,主要是成品油、卷烟、酒等消费品产销增长;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增长1.8%,与一般贸易进口增长态势基本吻合;企业所得税下降5.4%,主要受汇算清缴上年企业所得税减少等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下降5.5%,主要受去年年中出台的提高部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翘尾减收等因素影响;出口退税12824亿元,同比多退1632亿元,主要是加强对外贸企业出口的支持。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2022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2022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3.07•【文号】农办计财〔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2022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部署要求,为更好发挥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和撬动更多资源要素向乡村汇聚,探索产业集聚发展模式,整体提升农业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2年继续统筹推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围绕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统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政策任务资金,紧扣稳产保供目标任务,优化产业布局,汇集资源要素,推进集聚发展,完善利益联结,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2022年,在对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延续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支持新创建50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4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200个农业产业强镇,推动乡村产业形态更高级、布局更优化、结构更合理,并将其打造成为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的有力抓手。
二、建设重点2022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主导产业选择要进一步突出“抓主抓重”,重点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结合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等规划布局,聚焦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花生、牛羊、生猪、淡水养殖、天然橡胶、棉花、食糖、乳制品、种业、设施蔬菜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简称“重点品种”),适当兼顾其他特色农产品,统筹做好项目谋划设计。
专项债是政府融资新风向吗?
前言首先需要明确,本文中我们在谈论专项债时我们在谈论什么。
专项债有产业专项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前者属于企业债的一种,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曾发布《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规〔2017〕1341号)》鼓励市场化运营的公司法人主体发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学校等公益性质主体除外)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社会领域产业经营性项目建设,或者其他经营性领域配套社会领域产业相关设施建设,主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行,主要推出过PPP项目专项债券、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等等品种。
这类专项债并不是本文讨论的内容,本文分析的是后者,地方政府专项债,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规定,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一、地方政府专项债的由来我国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发债禁令直到2009年才开始松动。
为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破解地方政府融资难题,2009年3月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0亿元,用于部分缓解4万亿投资计划中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压力。
2009年2月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9]21号)》,开始推进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改革,规定地方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债券收入可以用于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直接支出,也可以转贷市、县级政府使用。
此时地方政府债券为“代发代还”模式。
2011年10月财政部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启动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省(市)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规定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方位推动我省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重要康养目的地、京津冀养生养老“后花园”和周边省市异地养生避暑聚集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的健康生活需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一)支持康养产业做大做强。
充分利用我省适宜的康养纬度、海拔高度和文旅、森林、温泉、中医药等独特的康养资源禀赋,结合黄河、长城、太行三大板块开发,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扩大康养产品供给,培育康养产业集群,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结构合理的康养服务体系,推动康养产业快速崛起,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主动对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努力把康养产业打造成我省服务业的支柱产业。
到2025年,来晋康养客群超过150万人,综合收入达到1000亿元。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二)大力培育康养龙头企业。
扶持一批康养骨干企业,特别是旗舰头部企业。
发挥山西文旅集团等旗舰带动作用,牢牢抓住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和公办养老机构转企的政策机遇,到2025年,全省至少发展20家有一定规模的康养企业。
省国资委、省国资运营公司会同省民政厅进一步加大对康养骨干企业的培育,通过投资、入股、兼并、整合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备成立省级养老企业,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网络化、连锁化、品牌化,覆盖全产业链条的养老企业航母。
(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国资运营公司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积极引进央企和头部企业进驻。
立足我省紧邻京津冀的区位优势,大力引进有养老业务板块的央企在山西设立分公司,同时吸引国内知名保险康养企业投资山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晋政办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一)解决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场所。
落实住宅小区配置养老服务场所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落实养老服务场所。
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旧社区,由县级政府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或在小区内选址新建的办法解决养老服务场所。
到2022年,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利用闲置资源解决社区养老服务场所。
探索将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开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
市、县政府要制定将闲置设施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
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用于提供养老服务。
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二)扶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稳步发展。
支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加快建设多功能、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06•【文号】农办议〔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7〕37号吴艳良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监会、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置“扶持政策”一章,从财政、项目、金融、税收等方面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多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并引导其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制定农民合作社发展规划2014年,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明确了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经过5年的努力,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截至2017年5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90.8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突破1亿,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6%,国家示范社近8000家,县级以上各级示范社超过18万家。
这些合作社在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调整种植结构、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11•【文号】上证函〔2024〕2391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4〕239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11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按照分类监管理念,对下列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简化申报、发行及存续期的材料编制和信息披露安排,提高服务效率: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行人),包括知名成熟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及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优质上市公司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起人),指经本所确认适用优化审核安排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发起人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依托其资产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并获得融资的主体等。
前款第一项所称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
地方政府农业项目专项债券的研究和探讨
地方政府农业项目专项债券的研究和探讨摘要:在新时期背景下,我国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更加重视在农业领域的投资,并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指引农业项目的建设发展。
我国地方政府应利用专项债券助力农业项目的建设,通过针对有效的农业领域投资弥补农业发展中的短板,大力支持乡村行动中各项工作的实施,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乡村建设发展。
本文探讨了地方政府在农业项目建设中高效使用专项债券的具体策略,以期提供参考。
关键词:地方政府;农业项目;专项债券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下,我国面临着经济下行压力,要对农业发展进行科学部署,重视推动专项债券在农业项目中的应用,尤其是在农村公路建设、农林水利等方面下功夫,从而为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农村发展情况,利用专项债券加强农村水利、交通等的建设,能使农村生产及生活条件得到有效改善。
一、概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指的是我国地方政府针对当地有收益或有约定期限的公益性项目,所投入的政府性基金或者政府债券,其中政府债券要做到还本付息。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融资和收益要维持平衡,要慎重选择项目进行资金投入,依据项目收益情况进行债券本息的定期偿还,能广泛应用在我国农业领域、工业领域等。
但同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不能用于债务偿还,也不能进行非公益项目与非资本性项目的投资,更不能用于工资类经常性支出、企业投资建设的某项产业项目等,具体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现阶段,在新冠疫情防控的大环境下,我国地方政府将使用专项债券支持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能源开发与应用、农业水利发展等项目。
二、分析地方政府农业项目专项债券的主要特点在我国农业农村建设发展中,将涵盖很多方面的内容,地方政府在农业项目中进行专项债券投入,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养殖与种植、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建设等。
农业建设虽然有较广泛的建设范围可供选择,但在投入大笔资金的同时要面临缺少收益的问题。
因此,地方政府在对农业项目收益进行挖掘时,通常可参照以下方面的收入来源。
榆林市米脂县小米产业融合发展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目录前言 (1)一.项目基本情况 (2)(一)项目所在区域整体规划概况 (2)(二)项目情况 (2)二.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7)(一)项目概算 (7)(二)资金筹措方案 (9)三.项目预期收益、成本及融资平衡情况 (10)(一)与项目相关的收支情况 (10)(二)资金测算平衡表 (15)四.项目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17)(一)影响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结果的风险因素 (17)(二)主要风险控制措施 (18)五.债券发行方案 (19)(一)发行依据 (19)(二)发行计划 (20)(三)发行场所 (20)(四)品种和数量 (20)(五)时间安排 (20)(六)上市安排 (20)(七)兑付安排 (20)(八)发行费 (21)(九)招投标 (21)(十)分销 (21)(十一)发行款缴纳 (21)六.信息披露计划 (21)(一)每期债券发行日五个工作日之前披露 (22)(二)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当日披露 (22)(三)每期债券每个付息日五个工作日之前披露 (22)(四)每期债券兑付日五个工作之前披露 (22)(五)每期债券存续期内定期披露内容 (22)(六)每期债券存续期内随时披露内容 (22)前言2017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围绕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完善专项债券管理,着力发展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
同时,在2019年6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指出,把开大“前门”和严堵“后门”协调起来,在严格控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不走无序举债搞建设之路的同时,鼓励依法依规通过市场化融资解决项目资金来源。
2019年9月,国务院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确定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使用范围,重点包含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
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
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正文:----------------------------------------------------------------------------------------------------------------------------------------------------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精神,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管理,加快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步伐,发挥政府规范举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目标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完善专项债券管理,指导地方按照本地区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着力发展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加快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打造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风险,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对地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支持作用。
二、主要内容(一)依法安排专项债券规模。
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不得突破专项债务限额。
各地试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
(二)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
最新整理政府部门及政府平台公司融资工具及方式总结
融资工具及方式总结【融资分类】1、发行债券:政府债券(一般债券、专项债券)、企业债券(普通企业债券、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公司债券、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可续期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银行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银团贷款3、股权融资:基金、信托4、政策性资金:资金类型、资金申报【内容详述】一、发行债券1、政府债券(1)一般债券政策文件:《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概念区别:一般债券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由国家财政部审批发行。
发行品种: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发行期限有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10年以上债券半年付息,低于10年债券每年付息;政府债券以发行5年、7年和10年等中长期债券品种为主。
条件要求: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审批发行:图1:一般债券审批流程图图2:一般债券发行流程图材料准备:市县级申报材料包括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2)专项债券政策文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概念区别: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最大区别在于其所对应的公益性项目是否可产生收益。
对应没有收益的项目,偿债来源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一般债券;对应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偿债来源是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专项债券。
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发行品种: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发行期限有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10年以上债券半年付息,低于10年债券每年付息。
金融“全力以赴” 助力农业经济发展
- 1 -编者按: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又乃民生之本,农业经济发展成为农民收益的体现。
为实现乡村振兴,我国政府对“三农”也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对金融支持农业加大了政策及财政支持。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多年强调金融支持农业。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机构信贷资源及产品模式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与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部署。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加快农村金融创新,特别是抵押融资产品范围的拓宽、保险制度的设立及对涉农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等;同时,对农产品期货、期权市场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8—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延续了前期的意见方向与思路,主要对金融机构如何更好地对“三农”领域加大信贷及综合金融服务进行指引。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前期基础上加入了对中央及地方财政“三农”投入力度,在财政预算中向农业农村倾斜,要求地方政府在一般债券指支出中安排一定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及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并扩大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强化对“三农”信贷的货币、财税、监管政策正向激励,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以财税、信贷及综合化服务为主体的综合金融服务为“三农”服务提供更加全面的资金支持。
结合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部署,展望“十四五”,金融支持农业发展将有望迎来新机遇。
基于国家对农业金融的高度关注,以及乡村振兴的迫切需求,本期业界观察就我国农业金融的发展现状、模式、机遇、挑战,国外农业金融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及我国农业金融发展未来的发力点展开探讨,希望能与业界人士产生共鸣。
主持人:朱焕焕收稿日期:2021-04-20金融在现代经济中具有核心地位,随着“三农”日益备受关注,加大金融支持农业,将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提供有力支撑。
农业乃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亿万万人民的口粮之源,而农业金融便成为农民腰包鼓起来的路径之一。
我国农业金融起源最早来自于民间“高利贷”。
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2022_年)(下)
农业工程技术·综合版 2022年6月刊特 别 关 注 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2022年)(下)三、创新投入方式根据各地农业农村实际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创新投融资模式,推动资源整合、投资结构优化、投资效能提升。
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健全联农带农有效激励机制,稳妥有序投入乡村振兴。
(一)完善全产业链开发模式。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垦企业联合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加快全产业链开发和一体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开展规模化种养,发展加工和流通。
开创品牌、注重营销,推进产业链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有机衔接,贯通产加销、融合农文旅,推进延链、补链、壮链、优链,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产业链条全、绿色底色足、安全可控制、联农带农紧的农业全产业链。
鼓励社会资本聚焦比较优势突出的产业链条,补齐产业链条中的发展短板,参与现代种业提升、农机研发与应用、智慧农业、设施农业等产业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支持龙头企业下乡进村,建分支机构、生产加工基地等,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探索区域整体开发模式。
支持有实力的社会资本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立足乡村发展实际和乡村建设现状,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探索区域整体开发模式,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产业融合发展等进行整体化投资,建立完善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为当地农业农村发展提供区域性、系统性解决方案,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带动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农民收入持续提升,实现社会资本与农户互惠共赢。
(三)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鼓励信贷、保险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配合财政支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实施,加大投贷联动等投融资模式探索力度。
鼓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对本地区农业投资项目进行系统性梳理,探索在高标准农田建设、智慧农业、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培育一批适于采取PPP模式的、有稳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依法合规、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让社会资本投资可预期、有回报、能持续。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574号(农业水利类282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574号(农业水利类28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9.23•【文号】农办案〔2020〕194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574号(农业水利类282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20〕194号民盟中央:关于推进社会资本可持续高质量地参与乡村振兴的提案收悉。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准确判断社会资本进入乡村的主要问题2018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快制定鼓励引导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
贯彻落实中央要求,2020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会同多部门印发《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意见》(以下简称《扩大投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区制定出台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指导意见,加强指导和服务,明确支持的重点领域;充分利用和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作用,支持孵化型、成长型、创新型社会资本投资项目。
同时,农业农村部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指导各地根据农业农村实际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创新投融资模式,健全联农带农有效激励机制。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和各领域优秀人才共同推进乡村振兴。
二、关于加强宏观引导,推进社会资本有序参与乡村振兴国家发展改革委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出台多项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政策举措,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振兴。
一是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
近年来切实将“三农”领域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投入占比持续达到总数的一半以上,为鼓励支持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发挥了有效引导作用。
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支持建设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配套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民营企业、社会资本的支持力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精神,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是指以建立更加完善的农业产业链条、培育更加丰富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打造更加高效的产业组织方式、构建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为导向,募集资金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重点包括以下六类项目:(一)产城融合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要包括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培育农产品加工、休闲旅游等“农字号”特色小城镇,建设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等。
(二)农业内部融合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要包括以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发展农林牧渔结合、绿色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等。
(三)产业链延伸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要包括以农业向后延伸或者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生活服务业向农业延伸为重
1
点,建设农业生产性服务设施、农产品加工和仓储物流、营销网点等。
(四)农业多功能拓展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要包括通过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拓展农业新的功能,建设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事教育体验、文化创意农业、农村生态康养和能源农业等新业态项目。
(五)新技术渗透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要包括以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等新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为重点,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建设涉农电子商务、智慧农业等项目。
(六)多业态复合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要包括同时兼有上述几种类型或者融合其中两个以上类型的项目。
二、发行条件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需满足以下所列条件:1、企业资产规模不低于3亿元或者年度涉农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2、拟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
鼓励通过保底收购价+二次分配、农民参股持股等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申请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
(二)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小微企业发展的,可将《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中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
2
“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10%”。
(三)优化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可根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根据农业项目投资较大、回收期长的特点,支持发债企业发行10年期及以上的长期限企业债券或可续期债券。
三、审核要求
(一)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二)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三)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