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集
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案情]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
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集
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集1、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一艘名为“东方红2号”的万吨远洋运输货轮,1995年7月在日本大阪港抛锚,经检测,修复难度大,且需要巨额资金。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遂决定将此船就地转让出售。
经拍卖,该船被韩国一家船运公司买走。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售船收入就向哪国缴纳所得税?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售船收入应仅向中国缴纳所得税。
分析:中国与日本、韩国均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
对于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等所获得者的收益,各国协定一般都规定应仅由转让者的居住国一方独占征税。
2、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
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 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合同未成立分析: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要约,但是乙方的还盘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日期,在CIF合同中,改变装船日期就是改变了交货日期,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此改变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改,因此,合同未成立。
3、威廉系英国人,1983年,他将其祖上遗留的位于法国境内的一所房屋转卖,得价款20万法郎。
就此项收入,威廉向法国财政部缴纳所得税8万法郎。
后英国政府也通知威廉应就房屋转让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
威廉认为房屋系不动产,转让不动产的所得应仅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不应再向英国政府纳税。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威廉还应向英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根据两个《范本》的规定:不动产转让收益,应在不动产所在国纳税。
但不动产所在国并非享有独征税权,不动产所有者的居住国也享有征税权。
4、美国人穆尔发明了一种新型的枪栓,其就此项发明分别先后向美国、日本、英国、中国提出发明专利,其在美、日、英三国顺利获得专利权,惟独中国专利局以枪支在中国限制出售,授予专利有违公共秩序原则为由驳回期专利申请。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案例一:某年,我国嘉宝冷冻加工厂与日本惠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为该年9月中旬。
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惠子公司要求将应供应的货物分成两批等量装运,嘉宝加工厂回电表示接受。
但因工作疏忽,嘉宝加工厂按合同原来的装运期一次交付货物.惠子公司拒绝接受。
问:如何处理该纠纷?案例二:某年,浙江省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进口商出口一批纯毛地毯,交付条件为CIF吉隆坡,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我方曾进行了仔细审查,后来对方将运输方式改为空运,我方接受后未对原证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即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出口方已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开征申请人),修改书中虽然已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该条款却只字未提。
后我方空运了该货物. 问:收款是否能顺利进行?案例三:有一从加拿大去欧洲的油菜籽的CIF买卖。
但航次半途船舶遇上严重海难,货物延误了很久才抵达欧洲,买方不想要这批损失惨重的货物了.买方的理由是卖方迟了交出单证,因为对于何时要交出单证,买方说买卖合约的付款条款已有明示:交单是在两个时间:一是船舶抵达卸港,二是提单后20天,之中较早的一天.在该案中,卖方是过了提单日期20天才交出单证。
问:买方可否取消合同?案例四:孟买卖方向纽约买方出售5000码纺织品,合同详细说明买方购进该批织物是用来制作夏季服装,在3个月的远洋运输中海水渗入包装箱,引起半数货物湿损,根据合同中的CIF条款,买方承担了该风险损失,接受了货物,在后来制作成衣时买方发现织物染料褪色,所制作的服装没有商销性。
问:买方可否要求赔偿?案例五:假如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10辆二手汽车,用于买方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第三方起诉卖方,主张他对这10辆车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程序,买方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参加诉讼,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
但是买方参与诉讼的结果是因这10辆汽车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损失了经营利润10000元,买方还花费了5000元的法律服务费用.问:买方因涉讼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六:我某进出口公司承接一份来样加工合同,事后接到德国某客商的来函,认为我出口到西非的上述花样属于他们的专利,侵犯了其权益.而卖方(我方)所交货物是根据买方提供的图纸、图案加工的。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我国A公司和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购买吨化肥。
A公司规定了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月10日,并开出了信用证。
然而,由于B公司租用的“雄狮号”船遇到了飓风,导致装货延迟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
在取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1月21日,“雄狮号”离开了___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然而,1996年1月30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发生火灾,部分化肥被烧毁,船长在救火过程中又导致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停留的延迟,使得船到达目的地时碰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不得不大幅度降价,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是否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是否可以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答案: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根据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但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公司应承担单独海损的损失。
2.途中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和船公司分别承担。
由于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A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由于承运人迟延装船并倒签提单,承运人应对迟延交付承担责任。
4.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
由于B公司是最终的责任人,承运人有权向B公司追偿。
考点解析: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单独海损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国际经济法 案例
国际经济法课堂案例案例1外商独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的合同可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案[案情]A公司是美国商人在中国厦门设立的独资企业。
2002年3月,A公司与福州B公司签订1000台电脑买卖合同,2002年6月前交货,交货地点在B公司。
除其他条款外,合同还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则提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
后由于A公司无法按时交货,遭到福州B公司的索赔要求,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发生争议,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问题]上述合同对适用法律的约定是否有效?[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上述合同对适用法律的约定无效。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A公司作为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是中国企业法人,其与同属中国企业法人的B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属于国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所以,本案不能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案例2美国颁布《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违反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案[案情]1996年2月24日,居住在美国南部佛罗里达州的古巴流亡分子驾驶3架飞机侵入古巴领空进行挑衅活动,其中2架被古巴空军战斗机用导弹击落,另一架逃回佛罗里达。
被击落的两架飞机中的4名人员全部死亡,其中3名是美国公民,1名是获准在美国长期居住的古巴人。
这一事件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
3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正式签署了制裁古巴的《古巴自由和民主声援法》,因为该法案是由共和党参议员杰西·赫尔姆斯和共和党众议员丹·伯顿首先提出的,所以又称《赫尔姆斯—伯顿法》。
该法案旨在“谋求对古巴卡斯特罗政府的国际制裁,计划支持一个过渡政府,导致在古巴产生一个民选政府,”并规定:禁止第三国企业在美国销售古巴蔗糖和其他产品;对购买古巴政府在1959年革命时没收的个人财产的任何外国公司和个人拒发美国入境签证;允许美籍古巴人对购买和使用本属于他们的私人财产的公司和个人向美国法院起诉;禁止国际金融机构向古巴提供贷款和吸收古巴为其成员;谋求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对古巴进行国际制裁,等等。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经济法》案例自测参考答案
案例自测二 案情简介:
利德有限责任公司于 11 月 14 日向 C&R 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一项要约,销售一 批棉花,C&R 有限责任公司于 11 月 16 日收到该要约。次日上午,C&R 有限责任 公司答复利德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11 月 19 日上午,利德有 限责任公司收到 C&R 有限责任公司承诺通知。
此次购买药品的目的是向 C 国和附近的其他国家进行医疗援助。WHO 这样 可以节省大量的运费、保管费等经费。 案例问题:
说一说本案涉及的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参考答案:
1、国际组织:世界卫生组织(WHO)等。 2、法人:C 国的 X 公司,Y 公司和 Z 公司。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自测一
案情简介: 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 C&P 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5 年 1 月 14 日签订了服装购 销合同,规定 C&P 有限责任公司向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供应某样式服装 7000 件,交货期为 2005 年 6-12 月,按月份分批交货,每月 1000 件。装货口岸为汉 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 C&P 有限责任公司选择。 合同签订以后,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5 年 2 月 17 日开出信用证。 此后,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5 年 6-11 月 6 次电函催促 C&P 有限责任公司 发货。C&P 有限责任公司在其 3 次答复中提到,由于货源问题,不能交货,并对 迟延发货表示歉意。 2005 年 12 月 3 日,C&P 有限责任公司致函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欧元贬值 为由,要求提高合同价格,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接受这一要求。
全国2006年4月自考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三、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5分)1.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
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
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为什么?答:FCA“货交承运人”。
风险自韩国公司将该物交付承运人时转移到中国公司。
因为在FCA价格条件下,自卖方根据规定交货时,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为什么?答:不能。
因FCA价格条件下,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而非买方实际收到货物的日期。
(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为什么?答:不能。
若收取多交货物须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
(4)若其中有1.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应采取货物保全措施(答“寄存”也对)。
根据《公约》规定,若买方打算退货,则有义务保全货物,因采取保全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答:中国公司可以请求韩国法院承认并强制执行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有关法律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答《纽约公约》也对)。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北京自考报刊登)_1.doc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北京自考报刊登)-案例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200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之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了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察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国际经济法概论2024年4月自学考试真题及答案评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2024年4月自学考试真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的表现为(B )A、国家对领土的永久主权B、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C、国家对国内经济事务的自主权D、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的自主权2、下列有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A )A、适用于供应尚待制造的货物B、适用于电力销售C、适用于补偿贸易D、适用于来料加工3、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违反合同和买方违反合同都可以实行的补救方法是(D )A、减低价格B、支付价款C、要求交付替代物D、损害赔偿4、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海牙规则》规定货物灭失或者损害的诉讼时效是(A )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课本126页5、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联运人对不同运输区段发生的货物损害,分别依据该运输区段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和赔偿限额担当责任,这被称为(B)P139A、统一责任制B、网状责任制C、推定过失责任制D、单一责任制6、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属于基本险的是(D)A、钩损险B、拒收险C、斗争险D、一切险7、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规定一家付款银行,该银行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即予以付款,这种信用证是(B)A、迟期信用证B、即期信用证C、承兑信用证D、议付信用证解析;175页考信用证的分类。
马上付款的为即期信用证。
8、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把给惠国赐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赐予任何第三方的待遇成为( A )A、最惠国待遇B、对等待遇C、国民待遇 D.互惠待遇解析:课本165介绍了关于产品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定义,203页介绍了服务贸易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定义。
上述定义与本题的语言表达上有区分,但是意思都是一样的,大家要理解最惠国待遇的本质就是给一个缔约国国家一种实惠待遇必需也同时赐予任何其他缔约国。
而国民待遇讲的是给外国人和本国人同样的待遇。
9、甲国进口一批标明一国制造的“克耐”运动服,因其原产地归属发生争议,经查,该批运动服由甲国股东在丙国投资的工厂完成原材料选购、制作成衣后运到丁国工厂,由丁国公认订上拉链,最终运到乙国工厂贴上商标并装箱后,出口到甲国。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体系,它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
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中,不乏一些经典案例,它们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指导价值。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国际经济法的经典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美国对中国进口汽车案》。
这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国际贸易争端案件。
美国对中国进口汽车征收高额关税,中国认为这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便向WTO提起诉讼。
经过WTO的调解和裁决,最终裁定美国对中国进口汽车征收高额关税的行为违反了WTO规则,要求美国停止这一行为并赔偿中国损失。
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国际经济法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的作用,也为国际贸易法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
其次,我们来看《沃尔沃收购福特案》。
这是一起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国际跨国并购案。
沃尔沃是瑞典的一家汽车制造商,福特是美国的汽车制造商,沃尔沃收购福特的交易涉及到跨国资本的流动、国际市场的开放等多个方面的国际经济法问题。
在这起并购案中,涉及到了反垄断法、国际投资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和条款。
这一案例为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跨国并购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
最后,我们来看《亚洲金融危机案》。
这是一起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金融危机案例。
1997年,东南亚地区爆发了严重的金融危机,泰国、印尼、韩国等国家的货币贬值,股市暴跌,国际金融市场动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紧急援助措施,以应对金融危机。
这一案例揭示了国际金融法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的作用和局限性,也为国际金融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涉及到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多个领域,这些案例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指导价值。
通过对这些经典案例的学习和总结,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规定,促进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库及答案1. 2009年,中国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签订了合同,B公司向A公司出口1000袋面粉,价格条件为CFR,每袋单价为50美元。
A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
该批货物由巴西籍某轮承运。
在新加坡港装货的过程中,船长先后向托运人发出书面声明,指出货物堆放于码头无任何遮盖物并发生雨水的污染,宣布货物为不清洁。
托运人为了结汇则出据了保函,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轮抵达了中国港口,经外轮理货公司理货,发现180袋有雨水污染,并确认货物短少40袋。
试问:(1)收货人可否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2)承运人可否依保函要求收货人向托运人索赔?为什么?(3)保险公司应否赔付180袋因雨水污染造成的面粉损失?为什么?答:(1)可以。
因为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即有义务按照清洁提单的要求交付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
(2)不可以。
依据《汉堡规则》的规定,保函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3)不可以。
本题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不包括雨水造成的损失。
2. 2006年3月10日,欧盟B公司与中国A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10000吨大豆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天津新港),每吨单价为450美元。
2006年7月26日,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C公司所属的“奥巴马”号货船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阿姆斯特丹港。
货物已投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
“奥巴马”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
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大豆不能卸货达1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大豆变质。
收货人向D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D保险公司拒赔。
试问:(1)该合同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为什么?(2)货物风险何时转移?(3)如果提单受《海牙规则》调整,收货人是否可以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4)根据平安险,D保险公司应否赔付收货人的损失?答:(1)应该由买方欧洲B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国际经济法案例
(2)被告提出“宏大”轮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克 被告提出“宏大” 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 宏大” 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宏大” 轮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具有的各种有效技术证书, 轮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具有的各种有效技术证书,只 能作为证明船舶适航的初步证据,要确认船舶是否 能作为证明船舶适航的初步证据, 适航,还要考虑船舶、船员、 适航,还要考虑船舶、船员、货舱等设备的技术状 况是否能与特定的航线和航区季节情况相适应, 况是否能与特定的航线和航区季节情况相适应,亦 宏大”轮在本航次应当具备在高纬度、 即“宏大”轮在本航次应当具备在高纬度、狂浪区 航行时处于适航的技术状态。然而, 宏大” 航行时处于适航的技术状态。然而,“宏大”轮抵 蛇口港后,经检验证实, 蛇口港后,经检验证实,货舱舱盖严重锈蚀且有裂 舱盖板水密胶条老化、脱开、变质, 缝,舱盖板水密胶条老化、脱开、变质,通风筒不 水密,这种显而易见的不适航状况需要较长的物理、 水密,这种显而易见的不适航状况需要较长的物理、 化学变化过程方可形成,并非在本航次中骤然出现。 化学变化过程方可形成,并非在本航次中骤然出现。 若被告克尽职责,则完全可以避免这种不适航状况。 若被告克尽职责,则完全可以避免这种不适航状况。 依照《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依照《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被告应 对不适航造成的货损负全部责任。 对不适航造成的货损负全部责任。
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 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 香港东昌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纠纷案 1989年1月11日,原告委托香港某公司在美 1989年 11日 国购买了5250吨小麦, 5250吨小麦 国购买了5250吨小麦,交由利比里亚美姿船务 有限公司所有、香港东昌船运有限公司经营的“ 有限公司所有、香港东昌船运有限公司经营的“宏 轮承运。同年3 大”轮承运。同年3月9日,原告收到这批货物的 两份提单,其上面的首要条款均载明: 两份提单,其上面的首要条款均载明:提单的有效 性依照《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性依照《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并受 其约束。 宏大”轮是一艘利比里亚籍散装货轮, 其约束。“宏大”轮是一艘利比里亚籍散装货轮, 船级为挪威船级社+/A/。该轮2 12日在美 +/A/。该轮 船级为挪威船级社+/A/。该轮2月12日在美 国华盛顿州温哥华特区港口装载原告的小麦, 国华盛顿州温哥华特区港口装载原告的小麦,分别 装于第一、三舱。14日装毕后 日装毕后, 装于第一、三舱。14日装毕后,开往加拿大温哥 华港。17日 该轮从温哥华港启航。开航前, 华港。17日,该轮从温哥华港启航。开航前,船 长收到一份远航建议书,提及在“宏大” 长收到一份远航建议书,提及在“宏大”轮预定航 线
(财务知识)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最全版
(财务知识)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五、案例分析1、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仍给船舶所行人。
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仍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
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仍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仍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仍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我国海商法第壹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仍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仍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2、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和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CFR合同。
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和信用证条款壹致的提单。
“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
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答: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X公司承担损失。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1、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A5万套玩具,共计30万美元。
货物分两批交付。
买⽅预付款10%,余款在买⽅提货后10⽇内电汇给卖⽅。
⼀⽅违约需⽀付违约⾦1万美元。
合同订⽴后,买⽅如约⽀付了预付款,卖⽅按时发运了第⼀批货物。
买⽅收到货物后借故不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3个⽉才汇付第⼀批货款。
这⼀期间,卖⽅通过中国驻外商务机构了解到买⽅被其他债权⼈起诉,财产被查封,随时有破产可能。
遂中⽌履⾏第⼆批交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以下问题:1、卖⽅中⽌履⾏第⼆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2、如买⽅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保函并请求卖⽅履约,卖⽅仍不履⾏,怎么办?3、如果第⼆批交货双⽅最终都不履⾏,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4、违约⾦效⼒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案例分析答案要点:期违约。
2、卖⽅应继续履⾏,否则应承担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批交货义务。
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合同。
4、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效⼒。
2、甲⼄两国政府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
甲国政府与⼄国A 公司在甲国从事⽯油开发,授权期限是10年。
该协议还规定,如果发⽣争议,将提交ICSID解决。
A公司根据甲国法律在甲国设⽴了独资公司。
该独资公司在成⽴5年后,甲国政府取消了给予A公司及其独资公司的⽯油开发特许权。
A公司在与甲国政府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对甲国政府向“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ICSID)提起了仲裁请求。
对于上述纠纷,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的规定,ICSID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案例分析答案要点:有管辖权。
对于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1.关于当事⼈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其中⼀⽅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则应是另⼀缔约国的国民(包括⾃然⼈、法⼈及其它经济实体)。
国际经济法案例
案例(五)
• 甲国A公司拥有设立在乙国的B公司50% 的股份。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甲国有 应税所得100万元,B公司在同一纳税 年度在乙国有应税所得200万元,并在 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A公司 支付股息。已知甲国所得税税率为40%, 乙国所得税税率为30%。
• 假设甲国适用限额间接抵免法来解 决母子公司之间股息分配存在的经 济性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问 题。 • 问题:请计算A公司该纳税年度实 际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假 设乙国免征股息预提税)。
案例(三)答案
• (1)本问答案是肯定的。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 即表明其收到货物时货物没有问题,承运人应对 途中受到的损失负责。如果承运人在装货时已发 现货物有问题,承运人就不应签发清洁提单,这 样收货人的货款也不会付出。在承运人依保函签 发清洁提单的情况下,使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 中的制衡作用被破坏。因此,承运人必须对依保 函签发清洁提单的后果承担责任。 • (2)本问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本题保函无效,且 即使是有效保函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 (3)本问答案是否定的,本题投保的是水渍险, 水渍险不包括雨水造成的损失。
案例(一)答案
• 答案:(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 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持有提单 就拥有对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原告马江支 行作为开证银行,根据信用证关系承兑付款 后,在开证申请人未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合 法持有提单,就拥有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 船务公司违反法定义务,将货物交付给非提 单持有人,侵犯了马江支的合法权益。 • (2)船务公司违反了依正本提单放货的法 定义务,应对由此给马江支行造成的损失承 担责任。因此,马江支行应起诉船务公司。
• (2)乙公司支付美国甲公司的股息: • 350 ×50%=175(万美元) • (3)甲公司应承担的乙公司和丙公司所得 税:(150+12)×[175/(540-175)] ≈77.67(万美元) • (4)甲公司来自中国乙公司和日本丙公司 的所得:175+77.67 ≈252.67(万美元) • (5)甲公司的抵免限额: 252.67×50%=126.335(万美元)
国际经济法的案例
国际经济法的案例(仅供参考)1)A出售一级大米300吨,FOB成交。
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品质。
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
到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买方负责风险已转移卖方已完成支付2)我国公司和韩国公司签定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接到货物后,经过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受损严重。
韩国公司出具证明表明, 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但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风险损失由谁承担?卖方没投保有过错风险没发生转移由卖方承担损失3)德国公司与我国公司签定CFR合同,德方向我方出口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德方在2008年4月20日交货。
德方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舶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
5月10日,德方向我方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
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品质有变。
问:上述损失,谁承担?德方承担因为德方没有及时履行通知货物已发出这个附属义务因此德方有过失风险不发生转移4)我国公司于2006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售一批货物。
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
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问: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上海码头交货时间:4月15日5)一份CIF合同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凭装运单据付款。
合同订立后货物出运,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
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并拒绝付款。
问1: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问2:该案中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问1:买方没有权拒绝支付货款问2:由买方承担损失但是买方可以凭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6)FOB合同。
国际经济法案例(附答案)
1、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1974年11月到12月份交货”,还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应予以延长直到撤消”。
1974年8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
1974年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此项禁令一直到1975年7月仍然有效。
英国进口商因为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但是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
问: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为什么?评析:可以。
不可抗力条款不但包括自然力,还包括如政府干预、暴乱、罢工战争行为等的不可抗力。
2、A公司出售一批苏丹花生给B公司,双方于1956年10月4日订立合同,价格条件是CIF汉堡,每吨为50英磅。
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1956年11/12月份。
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己于11月2日爆发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封锁。
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
但买方B不同意,他认为通往汉堡,除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
因此,买方不同意撤销合同。
双方最后诉诸仲裁解决。
问: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评析: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
B公司主张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该线路成本过高,A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甲出售一架飞机给乙,发盘中说:确认出售一架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各项交易条件)请电汇5000英镑。
”乙立即复电说:“确认你方来电,我购买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一架。
各项交易条件按照你电报所规定的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天内交货。
”甲未做任何答复,并把这架飞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者。
问:合同是否成立?评析:该合同成立。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
接受也可以用行动表示。
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动汇款给A公司。
所以此接受为有效接受。
国际经济法案例
1.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CFR价格条件的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A公司出口棉纱2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价格条件为CFR青岛;A公司应于1999年8月前装船,并在装船后2天内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
问: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此项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A) A.A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2.A公司向B公司订购大米1万吨,买卖合同规定每月装运一批,每次装运1千吨,分10次运完。
买方在收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有霉变,不适合食用,因此要求卖方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
A公司和B公司的所属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问:买方能否主张此权利?(A)A.买方A公司无权主张撤销后几批合同4.2004年4月27日,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与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就DL-N32A电荷调节剂(一种墨粉原料)交易问题进行磋商。
问:请问双方之间合同是否已经成立?(A) A.合同已经成立5.2005年6月,中国A电子公司与美国B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A向B购买20000台电脑,USD1000/台CIF上海,D/P(付款交单)方式结算,同年10月交货。
合同签订后,A考虑到市场对电脑的需求量可能不大,拟减少购买5000台。
A与B在中国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双方同意将合同数量改为15000台,并签订了修改协议。
但B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B。
同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20000台发货给A,并通过D/P(付款交单)方式向A收款。
A未向银行付款赎单,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20000台提出,并全部销售。
A以B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A直至2年后才向B付清货款。
问:1).B发货2万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A)A.构成违约2).B能否以迟期付款为由向A要求赔偿利息损失?(A) A.B可以要求A赔偿利息损失3).B应按原合同还是修改后的合同履行?(A)A.B应按修改后的合同履行4).A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合理?(A)A.不合理6.我国A公司要于5月3日向德国B公司发出一项要约,销售某商品一批,B公司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上午答复A公司,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国际经济法案例大全
国际经济法案例第一章绪论一、调整范围案情简介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荷兰某有限责任公司设在中国上海的独资公司—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讯设备一套。
交货地点在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延庆的仓库。
合同还约定,如果因为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请双方都信任的某公司调解。
如果调解也不成的话,就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试问:对该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有问题?思路判断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正确,要看一看该合同的性质。
判断合同的性质,要看一看合同是否有涉外因素,当事人的身份如何。
本案参考结论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不正确的。
参考理论分析一、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超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规范总和。
这些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主体具有国际性,不在同一个国家;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国家;或是买卖合同的标的具有跨国的流动,等等。
本合同都不具备这些条件。
尤其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是中国的法人。
外商独资公司,在中国工商局登记,是中国公司。
二、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它的适用范围是:(1)公约适用于国际性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采用营业地标准作为衡量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
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要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例如,都是美国人出资开办的公司,1个在墨西哥,依当地法律设立,1个在加拿大根据当地法律设立,这2个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属于国际货物买卖。
这2个公司与当地企业的货物买卖属于国内货物买卖。
营业地是指永久性营业地。
如果当事人有数个营业地,与合同及合同履行联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营业地。
(2)公约适用于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缔约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当然可以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该公约解决争议,即使双方没有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在销售合同中就法律适用做出规定,将自动适用公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集1、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一艘名为“东方红2号”的万吨远洋运输货轮,1995年7月在日本大阪港抛锚,经检测,修复难度大,且需要巨额资金。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遂决定将此船就地转让出售。
经拍卖,该船被韩国一家船运公司买走。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售船收入就向哪国缴纳所得税?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售船收入应仅向中国缴纳所得税。
分析:中国与日本、韩国均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
对于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等所获得者的收益,各国协定一般都规定应仅由转让者的居住国一方独占征税。
2、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
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 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合同未成立分析: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要约,但是乙方的还盘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日期,在CIF合同中,改变装船日期就是改变了交货日期,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此改变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改,因此,合同未成立。
3、威廉系英国人,1983年,他将其祖上遗留的位于法国境内的一所房屋转卖,得价款20万法郎。
就此项收入,威廉向法国财政部缴纳所得税8万法郎。
后英国政府也通知威廉应就房屋转让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
威廉认为房屋系不动产,转让不动产的所得应仅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不应再向英国政府纳税。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威廉还应向英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根据两个《范本》的规定:不动产转让收益,应在不动产所在国纳税。
但不动产所在国并非享有独征税权,不动产所有者的居住国也享有征税权。
4、美国人穆尔发明了一种新型的枪栓,其就此项发明分别先后向美国、日本、英国、中国提出发明专利,其在美、日、英三国顺利获得专利权,惟独中国专利局以枪支在中国限制出售,授予专利有违公共秩序原则为由驳回期专利申请。
中国专利局的做不是否正确?为什么?是中国专利局的做法不正确,违反了巴黎公约第4条之四的规定。
分析:巴黎公约第4条之四规定:“不得以专利产品的销售或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销售受到本国法律的限制或限定为理由,而拒绝授予专利或使专利无效。
”本案中,中国专利局驳回专用设备利申请的做法违反了巴黎公约的此项规定。
5、日本商人在某年广交会上向我天津某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出口仪器一批,中方于5月开出信用证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无法取出口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免责。
中方应该如何处理?日方不能领取出口许可证不能作为不可抗力,日方不能免责必须向中方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一个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制度和法律规定都是公开的,日方在出口之前应该知道或有责任了解其出口货物是否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如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则必须在订立出口合同之前取得出口许可证,方可签订出口合同,因此,日方不能领取出口许可证是日方在订立合同前或合同时完全能够预料到的,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日方不能领取出口许可证不能作为不可抗力,日方不能免责,必须向中方承担违约责任。
6、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国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惩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证明,说明该风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上述风险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2、本案中,哪方当事人应负责安排海上运输?由韩国公司承担责任理由CIF合同中由卖方韩国公司负责投保,韩方未投保造成中方无法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
7、1994年12月,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香港某公司B成交一批商品,价值300万美元,卖断此批商品,然后再由B转口去西非。
合同中包装条款订明:Packing: all in plywood case of 10kg net and 2 cases to one bundle and jointed。
B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于1995年2月6日开出A-01-E-01006号不可撤销信用证。
A在审证时发现信用证上的包装条款为:Packing: all in plywood case of 10kg net and 2 cases to one bundle。
A为了安全收汇,按信用证上规定的包装要求交货。
但在货物出运后的第八天,B致电称所有货物由于"no jointed"而不能接受。
由于所购货物是转口西非的,B虽努力与西非方面协商,西非方面始终不接受此类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故B指示银行拒付。
问:(1)A按信用证上的要求交货是否妥当?为什么?如不妥应采取何种做法为妥?(2)B指示银行拒付,银行是否会遵照"指示"?为什么?(3)B应采取何种做法以保护自身的权益?8、在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J公司与中国C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J公司向中国C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C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
当这批机床到意大利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这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利,故根据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或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
同时,其中有一项专利还在中国批准注册,当中国C公司找到日本J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日本J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是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试问:此案如何处理,并说明法律理由?9. 1992年2月香港某公司A〔买方〕与中国某公司B〔卖方〕签订了关于买卖新型自行车的合同。
合同约定的标的是试生产中的第一批全部数额自行车1000辆,交货日期为1992年3月31日至1992年7月31日,分批交货。
合同签订后,B又与加拿大某公司C签订了销售合同,以较高价格将该批试生产中的全部新型自行车转售。
1992年3月3日,B电告A,称生产厂家为了对该批新型自行车进行技术完善,将进一步改进生产线,故第一批货物的装运只能延迟到1992年9月。
A因已获知B已将货物转售给C而拒绝了B关于延期交货的要求,B也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
问:(1)B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针对此种情况,B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10、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签订一份出口大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远达”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1997年6月15日,中方将货物在上海港装箱。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作为卖方公司的顾问律师,请就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向B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大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 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11. 中国TV公司与加拿大C公司签订了6个合同,先后卖了1200吨建材给C公司,付款方式为D/P(付款交单),这6个合同的货物先后分10批从天津运往蒙特利尔,其中有6批是大阪三井班轮公司承运,6张货物提单价值600万余元。
1989年4月以后分别从天津装船运至神户,再转船到目的港蒙特利尔。
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天津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托收行),天津分行委托加拿大多伦多帝国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帝国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行赎单。
其后C公司经理未交款赎单即将货提走。
问:如果你是中国TV公司的代理律师,应如何处理本案。
12、美国A公司于1990年5月5日向我B公司发传真,出售泰国大米,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复到有效。
B公司于当天下午4时以传真答复,对发盘中的价格及检验索赔条件提出了不同意见,5月6日A公司和B公司通过电话进行洽商,然后双方互作了让步,B公司同意接受A公司的价格,A公司同意接受B公司的检验索赔条件,至此,双方口头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同意双方代表在广交会签署合同。
5月10日双方代表在广州会面,A公司代表交给了B公司代表一份A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B公司代表则在审阅了该合同三天后仍未在合同签字,A 公司代表即索回了B公司未签字的合同。
1990年7月,A公司致电B公司要求开证履约,B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问:(1)该合同可否适用"公约"?(2)B公司是否必须开证履约?为什么?13、中国A出口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后中方公司收到外国公司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中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保兑。
中国A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保兑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中国A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
提问:中国A公司应向哪个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并说明理由?14. 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价出售一批钢材。
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这一发价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
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价。
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价。
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发价。
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价发生争执。
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表示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价。
但意商坚持该发价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
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理由是什么。
15.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国商人报出发盘,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用坚固包装”。
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用新包装”。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
数日后该产品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我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16、1994年12月,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香港某公司B成交一批商品,价值300万美元,卖断此批商品,然后再由B转口去西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