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沙府发[2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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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

通知

沙府发[2009]6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0月9日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全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第5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区国土分局和区征地办公室负责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属于民政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的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人员的户籍登记。

区农业水利局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征地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经费的转划、拨付工作。

区审计局、区监察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相关经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规划分局、区建委负责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监管工作。

区信访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稳定工作。

区物价局负责提供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房平均销售价格。

区林业局负责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查报批和珍稀名贵树木的界定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做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的日常事务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管理和稳定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第5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勘测定界面积计算。根据重庆市城乡统一规划和渝府发(2008)45号文件,我区土地分为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覃家岗镇、井口镇、歌乐山镇、中梁镇为一类地区,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6000元;西永镇、陈家桥镇、回龙坝镇、土主镇、青木关镇、凤凰镇、虎溪镇、曾家镇为二类地区,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5000元。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由区征地办代为划拨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六条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补偿标准按附表一执行;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按附表二标准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四执行。对征地中已实施补偿的农房,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征地范围内需拆除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人员的住房,其房屋按附表二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不予安置住房。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安置。但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及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地范围内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所属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方式:

(一)据实清理方式

1.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附表三的标准据实补偿。

2.成片栽种的林木和果园、茶园、桑园、苗圃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1.2倍至1.5倍计算补偿。

3.对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资产的补偿,由区征地办组织镇、村、社成立清理工作小组据实清理,资产清理表经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公示,双方无异议后签订集体资产补偿协议。

(二)综合定额方式

根据土地勘测定界面积扣除宅基地和其他建筑占地面积后计算补偿面积,一类地区按每亩12000元、二类地区按每亩10000元的标准补偿给被征地合作社,同时按上述每亩补偿标准的20%作为调剂费用,补偿给被征地合作社。被征地合作社在所在镇(街)、村委会的组织指导下,结合本社实际对综合定额补偿费进行处置。

第八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征地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20%计算。企业建(构)筑物重置价格、设施设备现值可在中介机构评估基础上进行认定。

违章建筑内的设施设备搬迁不予补偿。

第九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农村居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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