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科安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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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安全科安检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正式版

安全科安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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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科井下安检员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升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4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5条执行矿井安全信息管理制

度,全面筛选、处理各种信息卡,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6条认真填写各类报表资料和信息台帐。

第7条落实事故汇报工作程序,迅速、准确汇报事故情况。

第8条按规定及时向上传递重要安全信息,做好安全信息上传下达工作。

第9条严格安全信息考核,对填卡不及时、不认真或不填卡者,严格按规定处理。

第10条做好安全信息总结和归档工作,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可靠资料。

第11条严格检查“三大规程”的贯

彻落实执行情况,对无“作业规程”施工或违反“作业规程”施工的工程或工作地点,立即停止作业。

第12条对于“三违”行为,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并对违章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或扣罚,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第13条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以矿井安全生产为己任,敢抓敢管,敢于碰硬。

第14条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和学习,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按规定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安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安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执行交接班制度,安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在筛选、处理各类信息卡工作中出现失误,贻误安全隐患整改的,安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按照要求填写各类报表资料和信息台帐的,安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落实事故汇报程序,迅速、准确汇报事故情况的,安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按规定向上传递安全信息

的,安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填卡不及时、不认真或不填卡者,未按规定处理的,安检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3条未做好安全信息总结和归档工作,不能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可靠资料,安检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井下安检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井下安检员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6条安全科安检员对本班的安全检查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7条不按本科、矿上文件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的,安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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