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管理办法:XX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XX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财政性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市各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的资金,引导基金资金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所得等收益,引导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个人、企业或者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1+N”管理模式设立,“1”即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市级引导基金;“N”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网信办、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管理的部门引导基金。
市财政整合的其他专项资金归集至市级引导基金运作管理。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及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进行运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每年应当将当年政府出资的引导基金资金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七条成立市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二)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三)统筹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筹集规模及投资产业、方向、领域和阶段等;(四)对各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年初下达各引导基金年度工作目标,年中对各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年末对各引导基金年度运作情况进行总结考核;统计分析全市引导基金筹集、使用、收益、退出情况,按季度向领导小组报告;协调督促各引导基金对接国家和省创业投资和产业基金;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三篇.doc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三篇第1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通则第一条XX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设备制造、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由省工业化和城镇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工业化和城镇化领导小组”)牵头实施。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推广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并被列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指导目录的产品和项目、。
重点支持(1)具有大规模生产条件、生产规模短期扩张、和快速占领市场的开发项目,具有领先技术优势、可快速扩张和强化的开发项目,以及可直接支持重大进口产业项目、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扩张和强化的产品项目。
(二)完成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研发、核心和关键技术突破、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项目。
产品整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可快速投产,实现产业化,填补国内空白。
(3)以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为载体,建立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核心和关键技术为重点的研发项目和相关配套研发设计支持系统,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设施能力建设。
(4)当年支持的产品和项目应具有做大做强、快速发展的资本投资规模。
评审领导小组。
两化工业省级领导小组审查通过且对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七条签订专项资金监管目标责任书。
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协议,负责市(州)内项目资金的匹配和监管。
市(州)人民政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目标责任协议,明确目标责任和奖惩措施。
第八条资金分配。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计划,财政部门将向市(州)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并督促市(州)财政及时向项目单位拨付专项资金。
市(州)财政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逐步发放专项资金,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建设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发放与项目进度同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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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定 期 向省 财政 厅及 有 关部 门报
有较强 资金募集 能 不低 于 l 亿元人 民币 ,
力 ,有 固定 的营业场所和 其业 务相适 应
的软硬件设 施 ;
告引导基金 和参 股基金投资运作及其他重
为加强基金管理 ,我们研 究制订 了 《 山东省新兴 产业发 展引导 基金管 理实施 细则 》 ,现 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
山东省财政厅 2 0 1 6 年1 2 月1 0日
6 5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 0 1 7 年第 3 期
山东省新兴产业发 展 引导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
5 0 0 亿元 的省级瓶 兴产 业 发展基 金 ,引 导 基 金按不 超 过 基金 总规 模 l 0 筹 集 。单
( 四)代 表 引 导 基 金 以 出资 额 为 限 , 对参股基金行使 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 务 ,向参 股基金派遣代表 ,监督参股基金
投 向;
只参股基金规模在 1 0 0 亿元左右 ,原则上
S DPR一 2 O1 6一 O 1 3 O 0 6 2
山东 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 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 引导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财基金  ̄ 2 0 1 6 3 9号
各市财政局 、省财政直接管理县 ( 市 )财政局 ,省财金 投资集 团 ,有关 投资机构 :
《 山东省新兴产业 发展 引导基 金设 立 方案 》已经省 引导基 金决 策委 员会 研究 同意。
人股 谈 判 ,签 订 参 股 基 金 章 程 或 合伙 协
议;
( 三 )对 引 导基金 实行 专 户 管理 ,专 账核算 。根据参股 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约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1•【字号】通政办发[2012]188号•【施行日期】2012.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12〕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拟订的《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1日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2012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简称引导基金)更快更好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5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12〕1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12〕62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主要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南通市新兴产业(重点投向海洋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和新医药、智能装备、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等七大新兴产业),投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早中期创业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及获得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产业以及限制类行业。
实施细则:XX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XX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武昌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式发展,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6〕27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武昌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武昌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有效引导社会资金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投入,加快推进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式发展,助推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重点支持投资于武昌区辖区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
引导基金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区域经济发展的原则,优先选择与注册在本区的社会投资机构合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成立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分管领导及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产局、区商务局、区国资办、区金融工作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二)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理事会,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产局、区商务局、区国资办、区金融工作局以及作为名义出资人的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会成员。
理事会主要职责包括:(一)选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引导基金托管银行;(二)制定引导基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点投资方向和引导策略;(三)对引导基金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风险控制和绩效考核;(四)监督、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工作,按委托管理协议内容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评价;(五)核准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母基金方案,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六)核准引导基金投资规划、收益分配、出资退出、出资让利等方案;(七)制定引导基金实施细则及投资负面清单,报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八)完成区政府和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宣政办[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部署,市政府设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规模。
首期规模为2亿元,“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根据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财政资金,对专项资金进行补充壮大。
第三条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
在“十二五”期间,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有效突破,推进现有优势骨干企业的壮大和产业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人才引进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带动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以下原则:1. 明确重点,集中突破。
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重大招商引资新建项目和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2. 市县联手,形成合力。
对县市区项目,采取竞争性扶持方式择优支持,不搞平衡;各县市区要适时相应设立县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对所在地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支持。
3.引导放大,强化支撑。
充分发挥财政出资的政策性资金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为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完善要素条件的支撑。
宁波市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模板】
附件**市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抢抓机遇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甬党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高重点领域新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完成重点企业、项目、平台的认定和政策兑现,指导区县(市)和功能区做好项目申报初审、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资金拨付与监管,指导区县(市)、功能区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市)和功能区发改、财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申报、初审,协助做好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不含分支机构),且主导产业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或《**市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统计目录》范围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创新平台。
第四条近三年内,申报主体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五条列入《**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市工业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或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支持、重点人才计划专家创办的企业,其自主生产新产品营业收入已达100万元(含)以上、搭建示范应用推广平台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或注册用户达到5万(含)以上,且新媒体设备及应用示范推广的投入费用50万元以上,根据投入经费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投入费用2000万元(含)以上部分,经认定,给予投入经费30%的补助;2、投入费用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部分,经认定,给予投入经费20%的补助;3、投入费用500万元(不含)以下部分,经认定,给予投入经费10%的补助;4、对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新产品的优秀典型案例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3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和监管,根据《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0〕276号)、《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7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补助项目,是指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以补助方式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项目,提高产业和区域创新能力的重点产业及应用示范项目,以及配套国家、省支持的项目等。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科学监管原则,主要采取直接补助和后补助的方式。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补助项目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编制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建设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单位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实行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核拨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组织补助项目申报的市有关部门、经国家公告确认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是补助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承担项目和资金的监管责- 1 -任。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项目承担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市登记、注册,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和机构,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有承担项目建设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资金筹措能力、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等,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按照本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单位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财政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深圳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股权
附件2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股权资助扶持方式)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提高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股权资助扶持方式)。
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产业。
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主要支持企业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实施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股权资助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股权投资和直接资助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自主实施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部分资助的扶持行为。
第一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二)编制本部门信用贷款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库,执行已批复的资金预算并进行动态调整,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三)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初审,委托财政资金股权代持机构对被投企业进行出资、实施投后管理和股权退出等,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专家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评价等工作,加强对政资金股权代持机构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编制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下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或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办理股权投资和直接资助资金拨付,开展资金回收和清算等后续工作。
(五)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包括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项目扶持和资金分配情况,不予支持项目的原因,以及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三篇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三篇篇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XX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6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由省工业化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两化领导小组”)领导实施。
专项资金使用第二条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推动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指导目录的产品和项目。
重点支持:(一)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短期能扩大生产规模、迅速占领市场的发展项目,具有技术领先优势能够迅速做大做强的发展项目,可为重大引进产业项目直接配套并有利于做大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产品项目。
(二)已完成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研发试制,取得核心和关键技术突破,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整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可快速投产实现产业化,填补国内空白的产品项目。
(三)以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为载体,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核心和关键技术研发,建立相关配套的研发设计支撑体系,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研发项目。
(四)所支持的产品和项目,当年要有做大做强快速发展的资金投资规模。
第三条分配比例。
我省6大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的资金分配省里原则上按以下比例安排: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25%,新能源产业15%,高端装备制造产业20%,新材料产业20%,生物产业10%,节能环保产业10%。
市(州)根据产业发展实际申报项目,不受本比例限制。
第四条支持方式。
采取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和专项补助3种方式,原则上贷款贴息40%,资本金注入40%,专项补助20%。
项目所在市(州)或县(市、区)对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资金按不少于20%配套。
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和方式专门制订细则实施,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高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1]11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部署,加快培育发展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庆发[20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启动资金5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支持符合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以及建立市级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第三条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以国家、省产业政策以及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为指导,坚持重点突出、竞争择优和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管理的规范、有序、高效。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项目动态储备制度、项目竞争比选制度、项目跟踪评估制度。
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部门职责。
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下,充分发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和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
股权投资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XXXXXXXXXX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实现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经营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投资主要为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一定资产作价出资,以换取拥有被投资法人实体相应出资人权益的长期投资行为,包括投资设立新公司、进行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
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实物资产以及无形资产。
第四条关联制度或文件:《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分子公司成立和运行管控办法》、《新公司成立端到端流程》、《合同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委派人员管理办法》《参股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股权投资项目的管理流程,原则上应按照:①项目评审与决策(包括项目选择与初审、项目立项、项目尽职调查、投资决策)、②项目实施(包括签订投资协议、资金与手续办理等)、③项目跟踪管理(包括投资项目与委派人员管理、投资退出)的程序进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
具体如图所示: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证券与投资部是公司股权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公司股权投资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事宜;负责起草或审核股权投资项目的章程、合同等法律文件;负责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及实施过程中各类资料的收集与归档;负责做好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计财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财务指标测算、会计核算与分析,办理股权投资项目的出资手续等工作;负责根据出资比例委派财务人员进行财务账目管理或监督;参与审核投资项目的章程、合同等法律文件。
第八条审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参与审核投资项目的章程、合同等法律文件,确保投资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第九条企划部负责对股权投资中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设置、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建立提出建议或方案;参与审核投资项目的章程、合同等法律文件。
实施细则:全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全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武昌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式发展,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6〕27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武昌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武昌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有效引导社会资金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投入,加快推进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式发展,助推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重点支持投资于武昌区辖区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
引导基金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区域经济发展的原则,优先选择与与注册在本区的社会投资机构合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成立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分管领导及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产局、区商务局、区国资办、区金融工作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二)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理事会,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产局、区商务局、区国资办、区金融工作局以及作为名义出资人的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会成员。
理事会主要职责包括:(一)选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引导基金托管银行;(二)制定引导基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点投资方向和引导策略;(三)对引导基金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风险控制和绩效考核;(四)监督、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工作,按委托管理协议内容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评价;(五)核准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母基金方案,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六)核准引导基金投资规划、收益分配、出资退出、出资让利等方案;(七)制定引导基金实施细则及投资负面清单,报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八)完成区政府和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
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附件1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参股基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参股基金的区域和产业领域,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核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中央财政出资额度,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南京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实施方案
南京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新兴产业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力量。
为了加快南京市新兴产业的发展,提升市级经济核心竞争力,南京市政府决定设立南京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
二、设立目标1.推动南京市新兴产业的创新发展,培育和壮大新兴产业的龙头企业。
2.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南京市新兴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3.引进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推动南京市新兴产业的国际合作。
三、基金规模和筹资方式1.基金规模:计划设立南京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初始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
2.筹资方式:基金的筹资方式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捐赠、社会投资和银行贷款等。
四、资金运作和管理1.资金运作: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直接投资等方式进行资金运作。
2.资金管理: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资金管理,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五、投资方向和优先领域1.投资方向:南京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主要投资于南京市的新兴产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高技术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智能制造产业等。
2.优先领域:基金将重点支持南京市新兴产业的龙头企业和科技创新项目,优先投资具有创新潜力、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
六、投资标准和支持措施1.投资标准:基金对于南京市新兴产业项目的投资标准将根据项目的创新程度、市场潜力、团队实力等因素进行评估。
七、监督和评估机制1.监督机制:设立基金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评估机制:定期对基金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绩效考核,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优化。
八、合作机制和国际交流1.合作机制: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促进南京市新兴产业的合作与交流,推动项目的落地和产业的协同发展。
2.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内外新兴产业领域的合作与对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本,提升南京市新兴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九、预期效益和风险控制1.预期效益:通过基金的设立和项目的支持,预计能够推动南京市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提升市级经济核心竞争力。
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速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跨越发展,根据《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铜发〔2011〕11号),市政府设立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出台了《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铜政〔2011〕38号)。
为突出财政专项资金资本化运作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18000万元。
第三条引导资金主要支持我市铜基新材料、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现代物流、文化创意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适当兼顾其它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培育微小(初创)企业,培植相对弱小产业龙头企业,帮助骨干企业规模扩张,促进产业规模化集聚和链条化发展。
支持国家级产业发展平台建设,购买社会服务,奖励对全市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企业等。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坚持“阳光”评审,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优质企业和项目获得扶持,正确体现政府导向。
(二)突出重点,竞争择优。
优先支持以铜基新材料为首位产业的我市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采取竞争的方式好中选优,保障有限资金发挥最佳引导效益。
(三)资本运作,引导放大。
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债权(参股)投资、贷款担保等资本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资金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滚动使用引导资金。
(四)专款专用,强化监督。
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管,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五条积极引导银行、信托、证券、风投、创投等金融企业,通过投贷联动、项目对接、信托放款、理财资金投入、托管服务等多种方式,对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予以资金支持。
第二章引导资金的支持和使用方式第六条引导资金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一)债权(参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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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财建〔2007〕8号)、《**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托管、审批、投资、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直接股权投资,是指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直接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项目,我市基于提高产业和区域创新能力的重点产业项目,以及配套国家、省支持的项目等。
第四条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直接股权投资的资金称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使用不以盈利为目的,遵循“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引导为主、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指导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工作,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名单,下达资金计划,并对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并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对具体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受托管理机构作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出资代表与被投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对直接股权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第六条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企业。
项目应具有一定规模(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少于50%,且未曾获得市本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除市委、市政府有明确的要求外,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出资额一般不超过5000万元,占被投企业(项目)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或项目)总体股本的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第七条配套国家、省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的要求外,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原则上可按1:1的比例予以参股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且所有财政出资总额占被投企业(或项目)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或项目)总体股本的50%。
第二章受托管理机构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
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直接股权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第九条受托管理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一)对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开展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二)按投资额占有股份,向被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三)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和投资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四)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被投资企业的股本变化、经营情况等向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报告;(五)建立专账,单独核算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盈亏;(六)每半年将其财务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受托管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将托管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金造成损失的用途。
擅自将托管资金用于上述方面的,市发展改革委有权终止委托关系;造成损失的,受托管理机构需按损失额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支付赔偿。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一条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申报审批程序:(一)发布指南。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并发布当年申报指南。
(二)材料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及实施细则规定和要求编制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发展改革局。
(三)初步审查。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本实施细则以及申报指南有关要求,对申报机构提交材料进行符合性初审,指导申报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齐补正相关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以及初审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组织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以及初审结果送至受托管理机构,并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材料符合性复审、专家评审、尽职调查、拟定支持项目名单等工作,并与拟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谈判拟定相关合作协议。
(五)报批审定。
受托管理机构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申报审批表》以及相关审查过程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初步确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支持项目名单。
(六)社会公示。
市发展改革委将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支持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七)批复确定。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将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支持项目名单上报市政府审批。
(八)签署协议。
受托管理机构与支持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件。
(九)资金拨付。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支持项目投资计划。
市财政局按照投资计划拨付财政资金至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按协议出资至项目承担企业。
(十)投后管理。
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做好支持项目的后续跟踪管理及退出等工作。
(十一)退出回收。
退出时,受托管理机构在转让股份(含回收的股息、股利)法定审批程序完成后,将转让股份回收的资金拨入托管专户,由市发展改革委滚动用于安排支持项目。
第十二条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和配套国家、省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发展改革局初审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受托管理机构直接开展尽职调查、下达计划、签约投资等后续工作。
第四章退出机制第十三条直接股权投资资金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协议转让、股票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投资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投资退出时,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一)对退出时机进行考察,选择成熟的退出时机运作退出,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选择退出时机的理由及对财政资金带来的影响情况等;(二)与受让方就股份转让价格、手续等进行协商。
其中通过股权回购、协议转让退出的,具备条件的可参照以下方式确定转让价格:3年内(含3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3-5年(含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超过5年退出的,通过产权市场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退出;(三)及时将退出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第十五条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投资项目退出回收的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滚动用于安排支持项目。
第五章激励约束机制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须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一定委托管理费用。
委托管理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日常管理费,二是效益奖励。
第十七条日常管理费在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当年支付上年的费用。
日常管理费按上年12月底尚未回收投资的年平均额不超过1.2%核定。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对受托管理机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日常管理费率。
具体标准如下:(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管理费用比例根据直接股权资金投资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及以下、1-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按1.2%、1%、0.8%的反向递减。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根据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投资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及以下、1-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按1%、0.8%、0.6%的反向递减。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年度管理费用按照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管理费用减半支付。
第十八条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减半支付管理费及绩效奖励,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可另行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效益奖励仅在有项目退出年度发生,在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当年支付上年。
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在5年内(含5年)退出的,按退出资金额的3%核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若退出项目实现收益(回收资金扣除原始投资额),效益奖励按收益的20%核定,若退出项目出现亏损,按亏损额的20%扣减效益奖励。
效益奖励按年综合计算拨付。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和监督。
具体包括:(一)每年4月底前,受托管理机构需将本机构的财务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情况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内容具体包括:1.受托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2.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3.直接股权投资资金规模、投资完成情况;4.投资企业经营情况;5.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退出和收益情况。
(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有选择性对产业直接股权投资项目进行抽查,核实受托管理机构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各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应配合市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和协调,对投资涉及本区域内企业出现的重大变化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原**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中设立的直投资金,整合纳入**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申报指南2. **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申报材料3. **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申报审批表4. **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考核评价表5. **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费用申报审批表附件2-1**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申报指南(模板)一、支持领域与方式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直接以股权方式支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列明的所有重点产业领域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单个项目直投资金投资额度最低1000万元,最高5000万元,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不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
直投资金通过股权回购、协议转让退出,转让价格按以下方式确定:3年内(含3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3-5 年(含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计算的收益之和;超过5 年的,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退出。
二、申报要求(一)总体要求1. 由单个企业单位独立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资金筹集等方面的能力,并编写项目投资方案。
2. 项目应具有一定规模(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少于50%,为××年1 月以来在建或新开工,且未曾获得市本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其中,在建项目应说明建设进度情况,新开工项目应已完成前期工作,并可在年内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