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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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16、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7、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
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5、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8、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条;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9、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茂名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主体一览表

茂名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主体一览表

茂名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主体一览表填报单位:茂名市林业局
茂名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填报单位:茂名市林业局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
茂名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填报单位:茂名市林业局
行政执法主体:茂名市林业局
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表二:行政许可一览表
表三: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表四:行政征收一览表
表五:行政确认一览表
表六:行政裁决一览表
表七:行政给付一览表
表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茂名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填报单位:茂名市林业局
行政执法主体:茂名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关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表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
茂名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填报单位:茂名市林业局
行政执法主体:茂名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关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表二:行政许可一览表
表三: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表四:行政征收一览表
表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31。

农业行政处罚一览表

农业行政处罚一览表

农业行政处罚一览表农业行政处罚一览表:一、违法行为类型及相关规定1.未按照规定取得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根据《农业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超范围从事农业经营:根据《农业法》第十五条,农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

3.违反农药使用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法》第十二条,使用农药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农药标签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剂量、时间等要求使用农药。

4.非法使用禁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法》第十九条,禁用农药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

5.超标使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法》第十二条,使用农药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农药标签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剂量、时间等要求使用农药,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限度。

6.违反兽药使用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兽药的使用应当按照兽药标签说明书规定的用药方法、剂量、时间等要求使用。

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1.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

2.罚款: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依法处以罚款,并限期整改。

3.撤销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撤销其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4.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资质证书: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并进行查封或者扣押违法所得。

5.其他行政处罚措施: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公开道歉、收缴违法所得等。

三、附件:1.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格2.农药使用记录表格3.兽药使用记录表格4.处罚决定书范本5.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证。

2.超出许可范围:指农业经营者在农、林、牧、渔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超出了其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

01佛山市南海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审计)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01佛山市南海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审计)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13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审计室、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室、经济责任审计室、财税审计室、企业审计室

14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审计室、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室、经济责任审计室、财税审计室、企业审计室

8
对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审计室、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室、经济责任审计室、财税审计室、企业审计室

1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4
审计调查结束后,依法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事业审计室、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室、经济责任审计室、财税审计室、企业审计室

5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提出处分建议

9
进行审计调查时,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填报单位)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模板】

(填报单位)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模板】
附件:报表格式
********(填报单位)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类 别
名 称
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省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填报单位)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行政执法主体: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执法机构
1
表二: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许可项目
2.核准界定结果中的“依据”一栏只需填写名称以及条款项,无需列出条款具体内容;
3.核准界定结果中的“执法机构”一栏是指具体承担该项行政执法职权的内设机构。
办理时限
依据
执法机构
1
表三: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序号
行政强制对象及措施
依据
执法机构
1
表四:行政征收一览表
序号
征收项目
征收标准
依据
执法机构
1
表五:行政裁决一览表
序号
裁决事项
依据
执法机构
1
表六:行政给付一览表
序号
给付项目
依据
执法机构
1
表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序号行Βιβλιοθήκη 行为项目依据执法机构
1
注:1.“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廉政风险点主要表现、避险措施一览表

廉政风险点主要表现、避险措施一览表

廉政风险点主要表现、避险措施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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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主要表现、避险措施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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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一、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教育办学资格审核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第八条第四款; 2.《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粤教策〔2007〕37号);
市教育局
非行政许可
5
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3.《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第5项。
市教育局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
序号
行政行为项目
依据
执法机构
备注
1
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活动审批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政府令第98号)、《转发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活动审批权限的通知》(粤教外[1999]59号)
德育股
非行政许可
2
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审批
3.《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一、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第7项。
市教育局
非行政许可
4
中外合作办学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
2.《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05年粤府令第98号)第9项。
非行政许可
6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初审
1.《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第二十二条。

行政案件案由列表总

行政案件案由列表总

行政案件案由列表总
一、行政诉讼案由
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放任、滥用职权、错误裁量、不当处理等
行政机关故意或过失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行为或者不作为损害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办理选举、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等涉及重大利益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强制拘传、侵犯人身自由或者不当干涉人身自由
行政机关征用、侵占、毁损财物或者不当限制财产权等造成损失的行为
行政机关违法审批、违法检验、违法合格或者不依法收费等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行政机关违法限制、连带责任、渎职、乱为等侵害个人权益的行为
行政机关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者不当处理财产的行为
行政机关非法征用、非法排除、非法限制市场竞争等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行政机关非法罚款、非法行政收费以及其他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
二、行政赔偿案由
行政机关非法征用、非法收缴、非法稽查或便宜销售财物等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机关其他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以上为行政案件案由的基本分类,具体案件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04佛山市南海区经促局(经贸)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04佛山市南海区经促局(经贸)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3.《关于印发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法规〔2010〕699号)。
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第四轮行政审批(管理)事项调整细化目录的通知(南审改办〔2011〕4号)。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受市经贸局委托
初审
4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认定(初审)
3个工作日
1.《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8条;
罚款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9
不按规定或者不按时报送资源综合利用资料的违法行为
罚款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10
违反规定,不利用粉煤灰或者煤矸石的违法行为
罚款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1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19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还未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第七条
区经促局市场流通科
20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生活必需品应急处理的违法行为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区经促局电力资源科
5
工业、商贸领域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
2、 《血站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11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十二条
12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14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认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四条
15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 2、 《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44号)第九条
初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将其资格认定申报资料移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审批
4
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医疗卫生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审核
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2、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门许可或备案
5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
1、《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粤府办〔2004〕9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20项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
序号
行政行为项目
依 据
备注
1.
新资源食品卫生许可批件(初审)

商务局行政执法权项目一览表

商务局行政执法权项目一览表
18
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审核
其他权力
《对外贸易法》等
19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审核
其他权力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20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对申请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审核
其他权力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2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信息公开备案
其他权力
商务局行政执法权项目一览表
序号
执法权项目
种类
依据
备注
1
对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权
行政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
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权
行政处罚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3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权
行政处罚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8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9
对有关拍卖管理法律、法规等实施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
10
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国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办法》
23
审核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其他权力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4
对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备案登记
其他权力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4
对违反《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权
行政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罚款。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1款
物业管理科
13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逾期不提供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2款
物业管理科
14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逾期拒不退出的。
罚款,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罚款。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房屋管理科
35
违反“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规定的。
罚款。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房屋管理科
36
违反“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物业管理科
15
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
罚款。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物业管理科
16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房地产和产权管理科
51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廉政风险点一览表

廉政风险点一览表

廉政风险点一览表廉政风险点一览表:1. 贪污受贿风险:包括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资源,收受贿赂、索要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分配不公,并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2. 违规使用公款风险:指行政机关和公共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私人旅游等非法用途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挤占了公共财政资源,还严重损害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3. 虚假报销风险:指公务人员为谋取私利,虚报公务费用,骗取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款项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财产,还严重破坏了公务人员的形象和机关单位的声誉。

4. 滥用职权风险:包括领导干部和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不当,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甚至形成“庇护伞”等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公正、公平和透明的政治环境,阻碍了社会的持续发展。

5. 不作为风险:指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积极主动、不负责任,对于发生的问题漠不关心、袖手旁观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延误了问题的解决,还可能导致失职行为的发生和事态的恶化。

6. 信息泄露风险:指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将涉密信息外泄给不相关的人员或机构。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遭受损害,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和公众的信任。

7. 营私舞弊风险:指公务人员利用职权机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向企事业单位收取贿赂费用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还扭曲了市场秩序并导致经济资源的流失。

8. 公共资源分配不公风险:包括领导干部和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的分配过程中,以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为先,无视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原则,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矛盾。

9. 虚假宣传风险:指企业或政府部门在宣传中夸大或虚假宣传其产品或工作成果,误导公众和消费者。

这种行为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消费者的权益,严重扭曲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10. 工程建设质量风险: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或监管部门利用职权漏洞,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等违法行为。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适用一览表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适用一览表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适用一览表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适用一览表水污染防治方面:违法行为违背条款行政处罚适用于条款行政处罚或措施注意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第1、2款……、《浙江省实施办法》第21条第1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生产,的规定,基本建设环境影响报告,并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核准。

13第47可313条第310万元设施未建成或没三同《实施细则》第40条擅自施工或者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46条第1交予警告或1万元以限期申报并逾期3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5条46条第2予警告或万元以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38条第2或者弄虚作假的,可以处121448未经环境保护部210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并处罚款。

《实施细则》第41《关于“不正常使用”(环发[2021]177号)2049在生活饮用水地420条第4不正常采用环境治理32351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23严重污染水环境,由所在地的市、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在生活饮用水第23条第1款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条第1款违反本细则第23条第1水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的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向生活饮用水地第23条第1款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二条第1款违背本细则第23条第1水二级保护区级保护区内扩建项目,必须缩减污染物排放量。

改建项目未削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4521、限期治理逾期限期治身条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20万元以未完成;期治理。

42条2、超标排放的监测数据;3.限期治理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14621、利用特定地条严禁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5域;利用滤渣裂隙和溶洞排放量、飞溅所含毒污染物的废39飞溅不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渗井、渗坑、可以处为52、排放量、飞溅有害有毒废水。

安全生产法违法情况及处罚一览表

安全生产法违法情况及处罚一览表

安全生产法违法情况及处罚一览表
安全生产法违法情况及处罚一览表
1. 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
行为:未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
产管理责任,未按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和整改。

处罚: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 擅自改变、停用、报废重大危险源设施的违法行为
行为:擅自改变、停用、报废重大危险源设施,未按规定进行
技术改造和安全评价。

处罚:罚款、责令改正、停产整顿、关闭、吊销安全生产许可
证等。

3. 违章施工、爆破行为的违法行为
行为:违反施工工艺、操作规程,未按要求进行安全保护措施。

处罚:罚款、责令改正、停产整顿等。

4.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行为:未按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维修、保养等。

处罚:罚款、责令改正、停产整顿等。

5.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违法行为
行为:企业未按要求开展新员工安全培训、特种工种培训、应
急预案演练等安全教育活动。

处罚:罚款、责令改正。

6. 造成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
行为:因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

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行政处罚,赔偿受害方损失等。

7. 在违法行为中提供虚假证言、隐瞒事实的违法行为
行为:在行政执法、安全事故调查等过程中,提供虚假证言、
隐瞒事实等行为。

处罚:罚款、警告处罚、组织退赔违法所得等。

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安全事故,否则将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法
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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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


行政行为项目依据备注
1.新资源食品卫生许可批件(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条
2、《新资源食品卫生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
五条
省厅批
2
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及扩大使用范围
或使用量审批(初审)1、《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条
2、《食品添加剂卫生
管理办法》第五条,第
八条
省厅批
3
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
衍生技术许可审核1、《国家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之203项
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管理办法》第八条
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
术管理办法〉、〈人类
卫生部
审批
精子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1〕77号)
4
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医疗卫生网站以及
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审核1、《互联网信息服务
管理办法》第五条
2、《互联网医疗卫生
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信息产
业部门
许可或
备案
5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1、《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
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粤
府办〔2004〕9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
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62号)第120

3、卫生部、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
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卫生部
审批
(卫规财发〔2004〕47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6 爱国卫生监督检查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
条例》第二十六条
7 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8
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
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9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
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
法》第十九条
10 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
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
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
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

1、《中华人民共和国
献血法》第二十一条
2、《血站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11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将不符
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
12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
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二)连
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
措施;(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
13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
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
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
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14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
机构确认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15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1、《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

2、《关于印发〈药物
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
办法(试行)〉的通知》
初审符
合条件
的医疗
机构,应
将其资
格认定
申报资
料移交
省食品
(国食药监安〔2004〕44号)第九条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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