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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国际商务

班级:11-8

姓名:娄书祥

学号:541112020814

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主要内容

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在贸易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

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特点

普遍性、优惠性、互惠性和无条件性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显著特点。

1.普遍性

所谓普遍性,是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一切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贸易,适用于所有根据关贸总协定成为贸易伙伴的成员间的相同产品的贸易。它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l)参加多边贸易条约的任何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或与另一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的各种优惠待遇,都应立即地、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方或与其他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同等的优惠待遇。

(2)多边贸易条约的任何成员方给予任何非成员方或与该非贸易条约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的各种优惠待遇,也应立即地、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方或与其他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同等的优惠待遇。

(3)非多变贸易组织成员方可以通过与多边贸易组织任何一成员签定含有双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要求对方将给予多边的贸易条约成员方或与这些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的各种优惠待遇,也提供给该多边贸易条约非成员方或与该非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当然,如在条约中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互惠性

互惠性是指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的,不是单方面提供或享受的。最惠国待遇通常是通过双边或多边国

际条约相互给予彼此在一定范围内,如贸易、投资、航海、服务等领域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而不是单方面只承担义务即只为对方提供各种优惠而不享受相应的权利。

3.优惠性

优惠性是指这种待遇的性质是以提供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为内容,得到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或进出口产品可以为有关国家或企业带来利益。

4.无条件性

无条件性是指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提供应当不附加任何条件。这里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与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相对应的。这里的“条件”是指“相应的补偿”,换言之,受惠国若想要享受给惠国给予任一第三国的各种优惠或特权,受惠国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回报给惠国,否则就享受不到各种优惠和特权。而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强调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受惠国在享受各种优惠或特权时不需要提供“相应的补偿”,只要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就可以自动地得到有关优惠或特权。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积极和消极影响

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为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石,在推动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肯定其积极影响的同时,最惠国待遇原则存在着消极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会存在“搭便车”问题。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优惠待遇,立刻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最惠国待遇原则上意味着一成员方平等的对待所有其他成员方,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积极作用(1)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保证世界资源的有效配置。(2)最惠国待遇原则能减轻“双边机会主义”的影响。所谓“双边机会主义”是指两个贸易谈判国通过达成双赢的关税减让协议,对未参加贸易谈判国的利益构成了伤害,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3)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有效的平衡谈判国家的谈判力量。如果谈判国家之间的谈判力量存在不平衡的话,势必会导致谈判中的大国独占谈判利益,而小国则获利较少,甚至受损。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出现,则可以平衡各国的谈判力量,从而有效的抑制贸易大国的单边行动或采取单边行动的威胁,改善了弱势国家在谈判中的不利地位,继而保障了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到多边贸易体制中来。(4)最惠国待遇原则有助于降低谈判过程中的交易费用。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仅可以降低贸易谈判的谈判费用,而且还是得经

济强国的活动变得简单的多,使其再也不必与数十个国家进行持续而复杂的双边谈判。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消极作用。最惠国待遇是一把“双刃剑“。它对中国将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但与此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冲击。根据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外商基本上可以享受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一切优惠,使它们在国内市场获得比中资企业更为优惠的待遇,加之它们本身就具有的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这必然要对国内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竞争。一些不具备比较优势,产品国际竞争力较差的企业、产业或产品,如汽车及零部件、石化和机械等行业,将会面临严峻的形势,承受巨大的竞争压力。在面对国外商品竞争压力的同时,国内企业的一些来自政府的保护性措施或经营特权,如市场准入限制、合资企业的外资比例限制、便利的银行贷款权等将要被逐渐取消。这种局面对国内经济将产生一定的冲击,一些企业可能会陷入生产经营困难,甚至可能会破产倒闭。

最惠国待遇原则对于我们中国来说确实是一把双刃剑,即给了我们走向世界的资格,又给我们民族企业了巨大的挑战,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带给我们的机会和有利条件,更要督促民族企业的奋发图强,决不能让自身处于不利地位。

首先,我们要加快国内企业的发展,不管是技术水平还是管

理模式,都必须得到快速发展,向世界水平看齐,只有自身实力强大了,才能在国际竞争中有一片立足之地,不然只能作其他国际的产品输出地,从而导致国际贸易逆差不断扩大。

其次,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原则带给我们的机会,把握好时机,把我们的国内商品打出国门走向世界,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了我们机会和压力,我们要正确处理这一原则带给我们的一切,把我们的国内企业做大,做强,在国际竞争中打出一片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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