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引产手术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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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引产手术管理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大《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及宿卫【2016】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引产手术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就我院进一步加强引产手术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成立由B超科主任、妇科主任、产科产长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评定专家组,因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需由3名专家组成员审核签字的医学诊断意见书。
二、实行凭证引产
1.孕14周以上,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医学需要引产的,应凭身份证、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手术介绍信、医学诊断意见书、B超检查报告单、产前筛查报告单或产前诊断报告单等证明材料到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开具《宿迁市同意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2.孕14周以上,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需要引产的,由当事人凭身份证、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手术介绍信到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开具《宿迁市同意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3.在实施引产手术前,应查验并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信息、“引产证明”,无“引产证明”或身份信息不真实的,不得擅自实施终止妊娠术。对无“引产证明”、情况紧急危及孕妇
生命安全的,应准予手术,告知其补办相关手续,并于24小时内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三、加强信息沟通反馈
妇产科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范,如实记载受术人信息及手术情况,“引产证明”留存备查,并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每月10日前,将反映上月手术情况的《宿迁市医疗卫生单位引产手术信息反馈表》反馈至同级卫生计生部门。
四、强化医疗卫生人员培训教育
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履行综合治理的职责,增强开展术前证明审核把关的意识,提高医疗卫生人员准确识别“引产证明”的能力和术后沟通相关业务信息的自觉性。
五、加强督查指导和责任追究
医院对引产规定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经批准或不执行查验制度开展引产手术的科室和人员,当年取消评先资格,并取消当事人员当月奖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附件:1. 宿迁市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样本)
2. 宿迁市医疗卫生单位引产手术信息反馈表
附件1:
N0:县(区)年号(存根联)宿迁市同意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样本)
乡(镇、街道)村(居)妇女,XXX,身份证号:,现已妊娠周。因,须终止妊娠。经审核,同意其接受引产手术。
经办人:签发人:
二O 年月日
--------------------县(区)卫生计生部门骑缝盖章----------------------
N0:县(区)年号宿迁市同意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样本)
医院(计生指导站):
兹有乡(镇、街道)村(居)妇女,XXX,身份证号:,现已妊娠周。因,须终止妊娠。经审核,同意其接受引产手术。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发人:
县(区)卫生计生委(盖章)
二O 年月日
附件2
宿迁市医疗卫生单位引产手术信息反馈表
填报人:(签名)审核人:(签名)
注:1、本表实行月报制,由实施引产手术单位在每月10日前,将反映上月手术情况的该反馈表反馈给同
2、引产属涉密信息,切勿从网络上传,请报送纸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