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4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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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0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
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
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
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