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储备铜竞价销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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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铜竞价销售规则

第一条国储物资调节中心(下称调节中心)受国家物资储备局(下称储备局)委托以公开竞价销售方式销售部分国家储备铜。为规范竞价销售行为,维护竞价销售秩序,保护竞价销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竞价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竞价销售的品种、数量,以及时间、地点,以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四条参加竞价销售的交易单位,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同意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参加竞价销售的交易单位,交易前须向调节中心提出申请(附件1),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入场交易员的企业法人授权书(附件2)。每个参加竞价销售的单位,最多可委派2人入会交易。

第六条竞价销售开始前,竞价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竞价规则、竞价铜底价和注意事项。

第七条竞价销售按照《竞价销售资源表》的批次号依次进行。

第八条竞价销售采取举牌时间优先原则,即谁先举牌谁报竞买价,同一价位不可重报;报出的竞买价除有更高竞买价报出外不得

撤回。举牌报出的竞买价应在竞卖底价基础上按最小变动价自由加价。成交采取价格优先原则,即竞卖方与最高竞买价成交。最高竞买价的确认方法是,在主持人重复竞买方报出的同一价位三次,无人举牌报出新的竞买价,主持人所报价位即为最高竞买价。

第九条竞价销售主持人报出底价后,重复三次无人应价即为该合约流标,流标合约不得重新报价。

第十条竞价价格最小变动价位为每吨50元,每次报价可按最小变动价位或最小变动价位整数倍变动。

第十一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竞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二条竞价销售成交后由竞价主持人、竞买人当场签订竞价销售成交确认书,确认竞价成交价格、品种、规格、批次(数量)、质量、交货地点及交款时间和方式。

第十三条参加竞价销售的竞买方需交纳交易保证金100万元。竞价成交者,其交易保证金可用于抵扣货款;竞价未成交者,其交易保证金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

第十四条交易保证金必须于竞价销售日前确保到帐,否则取消交易资格。

第十五条竞价销售的成交价为含税的交割仓库车板交货价,不含出库费。竞买方到仓库提货时,另需交纳出库费每吨75元。

第十六条竞买方与调节中心签订《竞价销售成交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额货款汇至国家物资储备局指定账户,并持《竞

价销售成交确认书》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仓库依据国家储备物资管理规定办理物资出库手续。

第十七条竞买方竞价成交后,逾期未缴清全额货款的视为违约,已签的《竞价销售成交确认书》作废,已缴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竞买方在竞价成交后二个月内完成提货和出库手续,并持仓库开具的出库核算单,到国家物资储备局办理增值税发票及结算货款,逾期提货造成的仓储费用自行承担,超过二个月未办理增值税发票手续的不再办理。

第十九条竞买方竞价铜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时,应在物资出库后10日内向调节中心提出,并附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按《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条竞价销售严格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凡发现工作人员有受贿、弄虚作假、故意偏袒、泄漏机密和诱导客户交易等行为的,任何人都可向国家物资储备局投诉。经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书面通报举报者。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家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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