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实行过限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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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巩固治超成果,加大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力度,建立长效机制,维护公路设施完好,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xx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30号)、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xx〕596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xx年xx治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 路〔xx〕113号)、省直九厅局《关于印发xx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xx公运〔xx〕553号)和《x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xx〕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为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负责、部门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路面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行政与法律手段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文明执法相结合,以加强源头治理为重点,认真落实货运源头和路面监管,确保治超工作持续、稳定、有效开展。

二、工作目标xx年,基本控制住车货总重55吨以上非法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过桥;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率100%、卸载率100%、依法查处率95%以上;“大吨小标”车辆更正率98%;进一步完善治超管理制度体系,建立监管和舆论监督机制,构建以固定治超站点为依托,以治超信息系统为支撑的全方位治理超限超载网络,有效控制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秩序,确保全县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畅通安全,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时间安排为确保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长期有效开展,具体安排如下:(一)从xx年4月份开始,成立路面执法、道路货物源头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超限车辆、货运单位调查工作。

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2004年4月30日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公布)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开展货运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一)治理工作的原则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检察官、法官入额考试试题

检察官、法官入额考试试题

根据省院领导对员额考试的总体要求,命题组遵照司法改革精神,结合一年来全省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践情况,按照“办案需入额、入额能办案”的原则和标准,形成统一命题思路并最终确定试题内容。

本次考试分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职务犯罪侦防三大类,实行案例和微型卷宗的形式,旨在为员额检察官遴选提供能反映实际能力的参考。

现将三类考卷案例分析题简读如下:刑事检察类试卷案例分析题王某,某市某区教育局原副局长李某,原星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1年5月,星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瀚公司)欲承接某市某区教育局办公大楼外墙装饰工程,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找到时任该局副局长的王某帮忙,由于星瀚公司不具备该工程的施工资质,王某指使李某挂靠其他有资质公司参与投标。

同年7月,王某利用其分管办公大楼建设的职务便利,使得星瀚公司以其他公司名义投标并中标。

李某从星瀚公司支取50万元现金人民币交给王某。

2012年5月27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名施工人员从高处坠落死亡。

经事故调查,星瀚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现场指挥的李某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王某得知此事后要求李某赔钱了事,星瀚公司为此支付被害人家属9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家属未报案。

同年7月,星瀚公司申请并获准注销工商登记。

因该工程未能盈利,李某要求王某介绍其他业务遭王某拒绝。

2015年1月,李某向检察机关举报王某收受其贿赂。

2015年2月,检察机关分别对王某、李某立案侦查。

在被刑事拘留期间,王某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其违规帮助星瀚公司中标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事实;还检举本单位局长赵某于2009年中秋节前以慰问费的名义,违规将单位小金库的18万元人民币分发给全体职工,该事实经查证属实。

简读简读:本题应分析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得出数罪并罚的结论。

其中,对于李某的行贿行为要着重于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分析,认定其行为系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一款具体规定了所谓“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即:1、国有单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1、3种范围的内涵是相对清晰的,比较容易认定。

而第二项即“受委派”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分歧主要集中在非国有企业中哪些人员是具有“受委派”和“从事公务”特征之“准国家工作人员”。

本文试对此展开阐述:一、受委派的含义“受委派”的含义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主体方面,包括委派者和受委派者。

根据刑法的规定,委派者应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而受委派者有何条件,刑法并未进行限制性规定。

二是内容方面,即受委派者的权利和义务,刑法将其限制为“从事公务”,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公务”的内容来确定。

何为受国有单位委派?受委派是与依法定、受委托相对应、相并列的概念。

依法定是指行为人取得从事公务的资格是来自于依据全国性或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而进行的选举、任命、考核等,如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受委托是指行为人取得从事公务的资格是基于有关单位的委托而产生。

受委派是基于委任或派遣。

委托与委派之间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

委派是委任、派遣,是一个单位任命某人到另一个单位担任一定职务,它实际上是任命,不过不是向本单位任命,而是基于某种合法缘由向外单位任命。

被委派者担任一定的职务,获得一定的授权在职权范围内独立从事公务。

委托则是基于协商将一定事务交给他人管理,被委托者以协议为依据独立从事活动,活动的结果按照协议由委托者和受委托者双方承担。

在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中规定了受委派从事公务,而未规定受委托从事公务。

如何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

如何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

如何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中实⾏过限在共同犯罪中,很多时候存在实⾏过限问题,如何正确认定和处理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

它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

如何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中实⾏过限?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如何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中实⾏过限在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实⾏过限的时候,要把实⾏过限与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为加以区别。

所谓共同犯罪过程中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为,是指共同犯罪⼈共谋犯甲罪,但在实⾏甲罪的过程中⼜临时起意,共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罪虽然是超出了前罪共谋范围⽽形成的新罪,但却是各共同犯罪⼈共同实⾏的,因此不存在实⾏过限的问题。

但如果共同实⾏犯中的某⼀个实⾏犯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的犯罪⾏为,则应分别不同情况得出不同的结论。

⼀是其他共同犯罪⼈对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根本不知情,这种情况就谈不上对该犯罪⾏为具有罪过,因此该犯罪⾏为属于实⾏过限。

⼆是其他共同犯罪⼈知情,这表明对该犯罪⾏为是容忍的,主观上对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为有认识,尽管没有亲⾃实⾏,也应对该罪承担责任。

《刑法》第⼆⼗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要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实⾏过限只能由过限⾏为⼈本⼈承担责任,其他共同犯罪⼈则不应为此负责。

因为每个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都是以他对所实施的犯罪具备故意为前提的,实⾏过限⾏为不包括在共同故意之内,所以某个或某些共同犯罪⼈的过限⾏为与其他共同犯罪⼈的⾏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没有使其他共同犯罪⼈对过限⾏为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和客观基础。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

论共同犯罪的实⾏过限⽬录摘要3Abstract4绪论5第⼀章共同犯罪实⾏过限概述6⼀、共同犯罪的实⾏过限概念6(⼀)共同犯罪实⾏过限的概念及其⾮实⾏过限6(⼆)实⾏过限在我国古代的理论渊源6⼆、我国现代实⾏过限的基础理论6三、共同犯罪中的实⾏过限和实⾏未过限的界定7第⼆章成⽴实⾏过限的法律要件8⼀、主体要件8⼆、主观要件8三、客观要件8(⼀)成⽴实⾏过限的时间条件9(⼆)成⽴实⾏过限的空间条件9第三章实⾏过限的认定10⼀、实⾏犯中实⾏过限的认定10⼆、教唆犯中实⾏过限的认定10三、帮助犯中实⾏过限的认定12第四章各国实⾏过限处理原则的⽐较13⼀、德国的实⾏过限的认定理论13⼆、意⼤利的实⾏过限认定理论13三、我国的实⾏过限认定理论13第五章对共同犯罪中实⾏过限的⽴法和司法建议14⼀、对完善我国实⾏过限⽴法的建议14⼆、对完善我国实⾏过限司法制度的建议14结语15参考⽂献16致谢18摘要在我国的刑法上,共同犯罪是⼀个处理起来⽐较⿇烦且疑难的理论,⽆论在研究刑法上还是办理实务中,其复杂程度都要⽐刑法总论中任何⼀章都复杂,因此解决好共同犯罪中的相关问题是研究刑法和落实刑法任务的重点。

实⾏过限理论是由共同犯罪中存在的特殊案件⽆法划分共犯之间的刑事责任问题⽽慢慢的发展起来。

这种犯罪形态在刑法⽴法上没有得到较好的体现和落实,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量实⾏过限的案⼦,这样使得法律⼯作者在碰到共同犯罪实⾏过限的案⼦时⽆法可依,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实⾏过限也有不同的研究,因此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理论学说和观点。

对此,本⽂试着从⼏个⽅⾯对实⾏过限进⾏整理和探讨:先从实⾏过限的概念上进⾏分析,⼜从其成⽴条件上进⾏梳理,然后在实⾏过限的认定⽅⾯和理论认定⽅法上进⾏深度剖析,最后对我国刑法上的实⾏过限在处理问题上以及理论研究中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共同犯罪;实⾏过限;实⾏未过限Abstractt crime is the most profound argument in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of our ry. Too limited is a more special and complex form of crime produced by t crime. This form of crime has not been better reflected and implemented in the criminal law legislation. However,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a large number of cases that are too limited, so that legal workers in the case of t crime implementation limit can not be based on, easy to appear in the same case of different sentences. At present. There are different researches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law theory of our ry, so there are various theories and viewpoints. Three aspect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excessive restrictions are combed and discussed: first,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utline of restriction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nditions for combing, the second is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xcessive limit of the identification and treat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analysis. The third is to put forward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sugges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excessive limitation in criminal law of our ry.Keywords: the t crim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imi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ot limit绪论刑法是⼀门有深度和难度的法学学科,在刑法的世界⾥每⼀章每⼀节都是在处理犯罪问题和保障⼈民的法律利益,那么本⽂讲到的共同犯罪也是如此。

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

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

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全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强行恢复、拆解和销毁)、“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路产损坏赔偿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治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公安、经委、工商、质监、安监、宣传、监察、纠风、环保、物价、煤炭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领导。

在2007年12月18日前成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固定人员、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全面开展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

要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研究和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治超工作有序推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各汽车(挂车)生产、改装和维修企业严禁非法生产、改装车辆。

各道路运输和物资企业,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站场等,要按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和组织运输。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级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非法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非法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全部取缔。

论共同犯罪实行过限

论共同犯罪实行过限

引言在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是个非常复杂的领域,有“刑法学的‘迷宫’”之称,而研究共同犯罪的同时,我们会发现这样一种情况:数人共同实施某种犯罪,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个别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对于该个别实行犯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我们将其称之为实行过限行为。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行为实质上是个人行为,但是出现在共同犯罪中,往往带有团体行为的面纱,具有团体行为色彩,这就需要把过限行为从共同犯罪行为中区分开来。

明确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揭开罩在过限行为上的团体面纱,切实贯彻责任自负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消除刑法中的连带责任,正确的定罪量刑和适用刑法。

因此,实行过限的认定问题,既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也有很大的理论意义。

但是共同犯罪的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了解密切,难以区分。

有的实行犯实施了与共同故意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的它种犯罪;有的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程度的行为;有的实行犯实施的它种犯罪虽然超出共谋的范围,但是该犯罪与共谋犯罪了解密切;有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又出现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特殊情况,怎么认定实行过限呢?这些都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

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的研究较少,而且大多集中于如何界定对实行过限之类问题的表面研究上,且没有形成一致观点,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具体认定,更无系统研究和系统理论,原因就在于该问题难度较大。

这些都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和争议,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会出现不同的认定结果。

日本的中义胜把共犯论称为绝望之章,而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则更为复杂,正因为如此,这又为我们提供更为广阔的思维空间,于是本文试图从实行过限的内涵,具体认定等方面来阐释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

第一部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述实行过限是与共同犯罪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在刑法史上,对共犯实行过限早有研究和规定,如《唐律•贼盗律》第289 条规定了盗窃罪共同正犯中的实行过限,该条规定:“……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同行人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窃盗法。

刑法学(高起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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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杜某,1985年生。

韩某,1985年生。

周某,1985年生。

深夜11点半,杜某、韩某、周某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3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于某。

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周某用缝衣针猛刺75针。

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

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120余元钱。

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

问: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答案:对本案三名行为人不能适用死刑。

理由是:三名行为人所犯的是强奸罪,且罪行极其严重。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此情节的强奸犯罪,可以适用死刑。

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不满18周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因此,三人的年龄都符合我国刑法禁止适用死刑的条件,依法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2.2000年5月至2003年10月,保险业务员刘某利用作废保险单、收据及印章,伪造险种,引诱王某等人投保,骗取保费10万余元不入账。

后刘某携款潜逃。

问: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答案:刘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理业务收取保费并予以截留,其行为应定为职务侵占罪。

本案中,刘某是保险公司职员,具有对外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并收取保费的职权。

刘某与王某等人签订保险合同及收取保险费所使用的保单、收据和印章虽然是作废的,但王某等人并不知情,其有理由认为刘某系履行职务。

至于刘某所使用的险种不存在的情况,只能说是刘某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因此,王某等人与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的刘某签订保险合同,应视为与该公司签订合同。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民法学科毕业论文选题1、论民法的渊源2、民法基本原则研究3、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问题研究5、监护制度研究6、论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7、合伙制度研究8、论撤销权9、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0、关于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11、现代化背景下的人身权问题研究12、互联网领域的隐私权保护13、“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14、关于自由权的理解与保护15、关于死者人格权的保护16、法人人格权问题研究17、论精神损害赔偿18、论物权法的原则19、论物上请求权20、用益物权研究21、论物权的公示公信22、关于相邻权的范围及其保护23、论地役权24、论善意取得25、论土地承包经营权26、论水资源使用权27、共有法律制度研究28、试论重押禁止29、论权利质权30、论取得时效31、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司法裁量32、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33、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及其法律救济34、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35、 WTO与知识产权保护3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37、服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38、论合同法的原则39、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0、论缔约过失责任41、格式合同及其效力的分析42、违约责任归则原则的分析43、论附随义务44、论情势变更45、关于双务合同中抗辩权的研究46、论有名合同的扩展与完善47、论债权人代位权48、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辨析49、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50、关于特殊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研究51、论共同侵权行为52、论学校事故及其赔偿53、试论配偶权54、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55、无效婚姻制度研究56、夫妻关系法律问题研究57、论继承权58、论代位继承与转继承59、遗嘱继承制度研究60、论现代社会中的父母子女关系诉讼法学科毕业论文选题1、论无罪推定原则2、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3、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4、论刑事证据的可采性5、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6、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7、沉默权原则在我国的立法思考8、论死刑核准权9、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完善10、论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11、论刑事诉讼中的控辨平衡12、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缺陷与完善13、论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14、论辩诉交易15、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16、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17、论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18、我国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想19、刑事诉讼中非法占据排除原则的构建20、论刑事诉讼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21、刑讯逼供的法理分析与对策22、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23、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24、论陪审制25、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庭外调查权探析26、论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倒置27、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28、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探析29、刑事证据质证制度的完善30、论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权31、论刑事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32、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与构建33、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34、论民事诉讼价值35、论法官中立36、论诉权37、论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38、论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39、论当事人的追加40、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41、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42、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43、论电子证据44、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45、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研究46、论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47、法院调解制度研究48、论证据交换49、举证时限制度研究50、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重新认识51、建立审前准备程序的思考52、论司法行政化的弊端及克服53、论民事强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54、人身执行问题研究55、代位执行制度论56、“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分析57、论民事审判的检察监督58、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构想59、关于再审程序的重新构建60、论民事简易程序经济法商法方向毕业论文选题1.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2.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3.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4.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5.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6.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7.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8.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9.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10.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11.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12.税收司法保障研究13.税法公平价值论14.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15.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16.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17.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18.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19.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20.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21.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22.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23.工伤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24.论土地征用制度25.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26.土地储备制度研究27.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28.农村土地权属法律模式研究29.城市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30.罢工权法律制度研究31.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32.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研究33.论商法的基本原则34.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35.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36.证券发行保荐人民事责任研究37.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38.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39.试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重构40.合伙协议法律性质研究41.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研究42.论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4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创新研究44.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研究45.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46.论独立董事的义务47.公司资本制度研究48.论股权49.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50.股东知情权研究51.企业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52.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53.股东诉权的司法实务研究5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5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其发展趋势56.清算中公司的性质及其责任的承担57.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58.论保险利益59.票据权利研究60.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61.保险委付研究62.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国际法毕业论文选题1、从国际法上看人权与国家主权;2、海洋法公约与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研究;3、“反恐”国际合作与国际法规范研究;4、联合国反腐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实证研究;5、 BOT项目的法律问题研究;6、国际贸易中的欺诈与防范;7、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8、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选择;9、国际私法趋同化趋势研究;10、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的适用;理论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法理学1、论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2、论法的形式理性、价值理性与实践理性3、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4、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5、论社会法第三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6、论法的规范性与社会性7、论权利本位与刑事法的谦抑8、法律权利的规范分析9、论程序的功能10、论法的位阶或法的效力等级规则制度研究11、法律行为制度和法的调整方式12、论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13、应然与实存:中国的司法独立14、论司法权与诉讼权15、中国立法程序的实证分析16、正当程序与中国法治17、对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研究和思考18、中国法律职业的问题及其发展路向19、中国的法律移植和法的“本土化”20、论法与传统二、法制史一中法史1、西周诉讼制度研究2、周代契约制度研究3、法家思想研究4、唐律探索5、唐代刑事法研究6、宋代经济立法探析7、清末变法修律研讨8、中国近代宪政立法研究9、中国反腐立法研究10、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二外法史1、古希腊民主制度探索2、罗马私法体系研究3、中世纪商法研究4、西方教会法研究5、美国宪政制度发展研究6、法国行政法制发展研究7、德国民商法制发展研究8、两大法系诉讼制度比较研究9、西方自然法思想发展研究10、西方人权立法发展探索三、宪法学1、论宪法的效力与实效2、论宪法权利的演进3、论人民主权原则与基本人权原则的关系4、论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5、关于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6、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比较研究7、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思考8、地方自治及其中国问题9、论宪法社会权10、表达自由的规范分析11、修宪程序研究12、论宪法经济自由权的演进13、中国问题:迁徙自由的社会实证分析14、中国的宪法修正案研究四、行政法学1、论行政权的范围及其演进2、论行政合理性原则3、中外行政主体理论比较研究4、论行政行为的效力5、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6、行政立法程序研究7、论中国的行政强制制度8、论行政作用的多元化9、行政复议司法化研究10、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比较研究11、论行政不作为12、论行政诉讼类型13、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4、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15、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刑法学、犯罪学毕业论文选题目1. 论犯罪的概念2. 论罪刑法定原则3. 论罪刑相适应原则4.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5.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6. 试论刑法的谦抑性7. 论刑法与人权保护8. 论刑事责任与刑法价值的实现9. 论私营企业的刑法保护10. 论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建设11. 论刑法的解释12. 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13.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模式14.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15. 大学生犯罪的刑罚研究16.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17. 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借鉴18. 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19. 罪过的若干问题研究20. 间接故意若干问题研究21.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辨析22.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辨析23. 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24. 犯罪未遂基本问题研究25. 正当防卫研究26. 论无过当防卫27. 紧急避险的认定研究28. 共同犯罪的认定29. 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30. 教唆犯若干问题研究31. 论牵连犯的定罪与处罚32. 论死刑理念及中国死刑立法33. 论刑罚理念的转变34. 论刑罚的预防功能35.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36. 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37. 累犯制度研究38. 缓刑若干问题研究39. 自首问题研究40. 罚金刑研究41. 资格刑研究42. 假释制度研究43. 论前科消灭制度与罪犯的再社会化44. 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45.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46. 论合同诈骗罪47. 信用证诈骗罪研究48. 有组织犯罪问题研究49. 论洗钱罪50.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思考51. 论绑架罪52. 抢劫罪研究53.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54. 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55. 侵占罪探究56. 贪污罪疑难问题研究57. 受贿罪共同犯罪问题研究58. 挪用公款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5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若干问题研究60. 渎职罪若干问题研究61、论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系统62、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63、试论改革开放后犯罪的新特点64、论市场经济对犯罪的影响65、论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66、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防治对策67、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68、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69、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70、计算机犯罪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71、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72、当代大学生犯罪之剖析73、对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现象的几点思考74、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75、智力、气质、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试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石磊法学院 法律系 法学专业(学号**********)指导老师 朱谢群 副教授【内容提要】: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已的话题,其焦点问题在于无过错原则的适用。

具体而言,便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否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若应该,又应如何适用?本文从归责原则的基本理论出发,探讨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体系及我国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其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论述,以求读者对此问题有较为全面的认识与了解。

【关键词】: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教师点评】:本文在较系统地介绍民事侵权归责原则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捕捉到我国民事立法在相关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并予以阐释;进而结合国际公约和国外相关立法例以及学界代表性观点,针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及其具体适用,有理有据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该文内容饱满充实,旁征博引,主题突出;结构安排严谨,脉络清晰,层层推进;论证过程中既有演绎推理,又有实证分析;同时表达流畅,引注规范。

当然,文中对有些问题的论述失之稍浅。

但瑕不掩瑜,本文堪称一篇优秀的本科毕业论文,同时也反映出作者具有较扎实的法学基础和较强的逻辑思辨能力。

一、前言当今世界,人类正走向知识经济的时代。

科技的突飞猛进为人们带来了生活上的便利,但由此也引发了许多问题。

一方面,它极大地促进了信息的传播,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方式和思想观念;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也使得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而且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更为严重。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愈发显得重要。

一方面,我们强调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另一方面,若过分强调这种保护,又将不利于信息的广泛传播。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必须兼顾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利益。

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涉及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与社会公众信息获得自由的利益平衡,有待于在法律上设置这样的一个平衡点,以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试论高速公路收费稽查工作

试论高速公路收费稽查工作

试论高速公路收费稽查工作(随岳监控中心--张昌伟)内容提要:高速公路与其它公路有着本质的区别,它具有技术标准高,行车无干扰,交通及服务设施齐全等特点。

由于高速公路采取的是封闭式管理,而且属于收费通行,所以在管理上与其它公路有所不同,要求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严密。

高速公路收费稽查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中必要不可少的一项工作,是高速公路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者,是打击非法偷逃高速公路规费的主力军。

关键词:现状存在的问题稽查工作必要性职能作用纪律方法思考基本素质一、湖北省高速公路收费工作的现状全省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3900公里,按投资和收费形式不同,大体上可以将我省高速公路分成四类:一类是政府统贷统还建设管理的高速公路;二类是民间资本投资(企业或个人投资)高速公路;三类是转让收费权、中港合作高速公路;四类是股份上市高速公路。

二、影响和制约收费工作的问题自实行高速公路收费到现在已有很多年的历史,在开展收费工作的过程中,收费设施不断更新,收费方式不断推陈出新,营运管理也不断趋于完善等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影响和制约收费工作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对收费工作的制约作用越来越凸现出来。

1.换卡/倒卡作弊问题换卡作弊是封闭式系统通过缩短里程少缴费的一种作弊形式。

中途换卡,买短跑长,这是封闭式收费系统中较为古老的逃费方法,主要逃费群为:出租车、长途客车、专线货用车如货柜车,最为严重的可能是收费员换卡。

而在入口将车牌号码写入通行卡、出口进行核查是一种防范措施。

以前在国内外某些系统采用在通行IC卡中人工键入牌号尾数(3位)的方法来防止换、倒卡。

但是,由于人工输入车牌输入人为操作,因种种原因误输率一直比较高,造成出口车牌不符的情况非常多,给核查工作带来极大的负担。

现在是在入、出口车道增加了图像抓拍功能,并能在出口车道与入口抓拍的图像对照核查,以防范换卡作弊。

但是,这种方法的问题在于对图像抓拍的效果要求比较高,另外图像信息量很大,无法随通行卡携带,而需要以通行卡编号为线索反查入口图像,对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的要求将非常高,而且会因此造成通行速度较慢。

试论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试论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试论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2010年初发生的“图书限折令”事件再次引起了全社会对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关注,类似事件近年来在我国已是屡见不鲜。

从《价格法》到《反垄断法》,我国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完善之处。

本文以“图书限折令”事件为例,通过分析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主要类型以及发生原因,初步探讨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途径。

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图书限折令”事件发生的经过,并分别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法理分析,引出对于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进一步思考和论述。

第二部分从我国行业协会在法律定位、职能履行、责任制度和监管执法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频发的原因。

第三部分在兼顾可行性和前瞻性的基础上,从完善立法、加强执法、转变职能、强化监督等方面,提出了规制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具体法律措施。

关键词:行业协会,价格垄断,法律规制ON LEGISLATIVE REGULATION ON THE PRICE MONOPOLY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ABSTRACTThe order for the book discount to be restrained in 2010 directed the attention of the whole society to the price monopoly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again. Similar events have been very common in China. From The Price Law to The Anti-monopoly Law, it is becoming clear gradually that the regulations of Chinese legislation on the anti-competitive practice implemented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despite of the flaws somewhere. This article aims to discuss preliminarily about the principles and ways to restrain the price monopoly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by means of analyzing the major types of such practice mentioned above, exemplified by the order for the book discount to be restrained in 2010.This article can be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the details about the order for the book discount to be restrained. Meanwhile, analysis and comments are given respectively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relevant laws, namely Law against Competition by Inappropriate Means, The Price Law and TheAnti-monopoly Law. The second part analyses the reasons for the frequent price monopoly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in China from the standpoints such as legal orientation, functions to be fulfilled, liability system and supervisory enforcement of industry associations. On the basis of the consideration of feasibility and prospects, the third part talks about the specific legal measures to regulate the price monopoly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in such aspects as improving legislation, strengthening law enforcement, adjusting functions and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KEY WORDS: industry association, price monopoly, legal regulation2010年1月8日,由中国图书出版、发行和销售领域的三个行业协会(即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以下简称“三协会”)联合制定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向社会发布,该《规则》对图书出版、发行、销售、结算等环节进行了统一规范,其中引起强烈反响的是规定出版一年内的新书进入零售市场时,不得打折销售,须按图书标定的价格销售。

2024年新刑法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含各题型)

2024年新刑法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含各题型)

2024年新刑法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含各题型)一、单选题1.甲欠乙10万元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伤害罪B、抢劫罪C、非法侵入住宅罪D、抢夺罪参考答案:A2.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某类犯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此类犯罪不包括()。

A、邪教组织犯罪B、恐怖活动犯罪C、危害国家安全犯罪D、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参考答案:A3.李某(17周岁)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审判阶段,李某有悔罪表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可以对李某宣告缓刑B、人民法院应当对李某宣告缓刑C、如果宣告缓刑,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考验期2日D、以上都不对参考答案:B4.农民涂某在秋季某日午夜,拿着锯子到离村三里远的队有林中偷锯松树。

涂某在林中锯树的声音被同队另一过路的农民李某听见。

因月色暗淡,看不见锯树人,李某便向发出声音的地方走去。

当走到距离锯树处两丈远时,树正好锯断,倒下并砸在李某的头部,致李某重伤。

本案中,涂某构成()。

A、故意杀人罪B、过失致人重伤罪C、不构成犯罪D、故意伤害罪参考答案:C5.关于假释与数罪并罚的相关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执行5年后被裁定假释,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甲在强奸罪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抢劫罪没有得到处罚。

因此,应该撤销对甲的假释,依照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处理B、乙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执行过程中被减刑2年,如果乙实际服刑6年以上,可以假释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4年内又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执行4年后,对丙可以假释D、丁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3年后被裁定假释,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丁在考验期内犯有盗窃罪,应当撤销对丁的假释,根据先减后并原则数罪并罚参考答案:D6.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从一起故意伤害案看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罪责认定

从一起故意伤害案看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罪责认定

从一起故意伤害案看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罪责认定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逮捕。

系累犯。

被告人朱某,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逮捕。

湖南省C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朱某、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于被害人熊某之间有赌债纠纷,朱某多次找熊某要债未果而心生不满,遂告诉被告人周某(朱某的外甥)见到熊某就通知他,周某应允。

2016年4月2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某夜宵摊吃夜宵时看到熊某便告知朱某,朱某要周某看住熊某,随即以要债为名纠集了王某一同前往。

朱某携带甩棍、王某携带一把折叠匕首驾车来到该夜宵摊位。

朱某趁熊某不备朝熊某背部踹了一脚,同时用甩棍对熊某进行殴打,被告人王某也上前与朱某一同对熊某拳打脚踢,被告人周某则按住熊某。

与熊某吃夜宵的林某、唐某见状准备扯架,被告人周某上前予以阻止,被告人还用甩棍击打林某,林某、唐某遭遇阻止后不敢上前劝架。

随后朱某右手持甩棍左手揪住熊某要求其跪下,熊某不肯,被告人王某、朱某继续一同对熊某实施殴打,熊某挣脱后朝夜宵市场北门外跑,被告人朱某、王某、周某一同追赶熊某。

朱某在夜宵市场北门外的停车场内抓到熊某,继续对其殴打。

此时唐某从熊某车上拿来一根甩棍和一把东洋刀(道具刀)赶至停车场,唐某见熊某仍在被朱某打,便抽出东洋刀与被告人朱某对抗,并将甩棍交给熊某。

朱某在旁边捡到一个铁瓢持铁瓢与熊某互打。

被告人王某在停车场外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打开,赶至停车场内上前帮助朱某与熊某打斗。

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朝熊某胸部连捅两刀后转身逃跑,熊某欲朝停车场外跑,被告人朱某持铁瓢继续追打熊某,熊某跑至停车场门口趴在地上,被告人朱某仍然持铁瓢上前对熊某臀部、腿部敲打泄愤。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

⼯作⼈员⼯龄认定⽂件:及连续⼯龄计算政策⼀、按国发[1978]104号⽂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员——其⼯作年限或连续⼯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个周年才能算⼀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员⼯作年限或连续⼯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九五五年⼗⼆⽉⼆⼗九⽇〈〈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作⼈员退职退休时计算⼯作年限的暂⾏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临时⼯、季节⼯、学徒⼯、轮换⼯、经济建设民⼯、“亦⼯亦农”⼯转正后的⼯龄计算——1956年11⽉12⽇国直⼈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作⼈员退休和⼯作年限计算等⼏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的临时⼯作⼈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以后,他们在正式录⽤以前在本机关的⼯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龄。

这⾥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以前本机关的⼯作时间”,如果录⽤以前,在⼏个单位临时⼯作,不能都算为⼯作年限,⽽只能把转正录⽤前在本机关的⼯作时间计算在⼯作年限之内。

这⾥需要注意的是,临时⼯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资局《关于季节⼯转为正式⼯以后连续⼯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转为正式⼯⼈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的实际⼯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龄。

1958年6⽉,全国总⼯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的⼯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的⼯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的⼯龄计算⼀样处理,即:轮换⼯回乡后,根据国家⽣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时,其连续⼯龄应从重新参加⼯作之⽇算起。

原劳动⼈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产需要,经济建设民⼯被⽤⼯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后,其⼯龄问题,可参照临时⼯转正、录⽤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次在本单位当民⼯的连续⼯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龄。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共同犯罪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共同犯罪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六章共同犯罪(一)1. 下列情形中,不成立共同犯罪,对行为人分别处理的有A甲和乙看到山下没有人,将一块大石头推下,结果造成在山下一片草窝里休息的放羊小孩死亡B甲要杀丙,乙悄悄将房门锁上,致使丙无法逃脱而被杀死,甲对此并不知情C甲教唆乙去盗窃,乙实施盗窃同时将被害人强奸D甲乙系网友,甲向乙发信邀请乙一块实施犯罪,乙没有回复答案AB解析:A 这种情况属于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刑法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别处理;B 这种情况属于片面共犯,一般认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别处理;C 这种情况下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对此,一分为二地处理:原来谋划的犯罪范围内两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过限的行为仅由乙来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并非绝对地分别处理;D 这种情况属于犯意表示,不成立犯罪,谈不上分别处理的问题。

2. 某日中午,某煤矿火药工韩某到休息室吃饭,将放在长凳上的饭盒(原为装雷管的铝盒,该矿工人常用这种铝盒当饭盒使用)拿到电炉上去烤。

同时发现旁边有一个雷管盒,误认为是别人同他一样用雷管盒装饭,就想一起拿去烤一下。

于是便问:“这是谁的?”同班一位工人于某顺口回答说:“反正都是咱们伙计的,拿去一起烤吧!”韩也未打开看看,就放到了电炉上。

过了10分钟,另一火药工张某来取放在长凳上的雷管盒,里面装有雷管。

发现已经不在,但未仔细寻找,就匆匆去厕所了。

他想,等一会再找。

不久,雷管因受热爆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关于本案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于、韩、张没有共同行为B于、韩、张有共同行为C构成共同犯罪D不构成共同犯罪答案BD解析:没有共同行为,就没有共同犯罪。

“共同行为”是指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

“共同行为”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

在发生了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各个共犯人的行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个共犯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均应对犯罪结果负责。

完整word版-刑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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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联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本质内容。

区别: 1.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侵害犯罪客体, 但不一定都有侵害的对象(犯罪对象)。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 犯罪对象与犯罪性质无关。

3.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在形式, 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内在本质。

4.犯罪一般是通过侵害犯罪对象来破坏犯罪客体。

5.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对象, 前者决定后者。

6.犯罪侵害犯罪客体是必须的, 侵害犯罪对象是常有的。

7、犯罪客体是内在本质的论述, 犯罪对象是具体外在的表象。

最后, 刑法是通过保护抽象的犯罪客体来保护具体的犯罪对象的。

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 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 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 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但是, 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 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

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 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3.阐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 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从本质上说, 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

这种本质上的差别, 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

首先,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 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其次,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 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 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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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实行过限之构成
在实行过限的情况下,实行犯实际上实施了两类行为:一是基本行为,即实行犯实施的属于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符合犯罪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二是过限行为,即实行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特定行为。基本行为和过限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主体殊异,但过限行为与基本行为在时空上具有密切的相关性。实行过限的构成是认定实行过限的前提,对实行过限的构成没有全面深刻的认识,实行过限的认定必然沦为一句空话。
2 实行过限认定的理论探究
2.1 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准确认定实行过限的一个前提
共同犯罪和实行过限虽是两个问题,但实行过限附随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以共同犯罪为基础,因此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的界定是研究实行过限认定问题的一个前提。过限行为是相对于实行行为而言的,而实行行为乃是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的共同故意范围内的行为,即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是实行过限中的“限”。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的不当扩大和缩小都将影响实行过限的认定,确立共同犯罪成立的一个合理范围对实行过限的准确认定是必须的。
理论界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的几种观点
(1)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实施了前构成要件的、前法律的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换言之,在“行为”面不要求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只要前构成要件的、前法律的行为具有共同性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在意思联络方面,也不要求数人具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只要就实施前法律的、前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意思联络,即可成立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从主观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所以不仅数人共犯一罪为共同犯罪,凡二人以上有共同行为而实施犯罪的皆为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关系是共同表现恶性的关系,而不是数人共犯一罪的关系。故共同犯罪不仅限于一个犯罪事实,凡在共同行为人之共同目的范围内的均可成立。因此,在不同构成要件上,亦可成立共同犯罪[16].行为共同说由新派所倡导,根据新派的基本立场,犯罪行为是社会人反社会性格的征表,易言之,表明行为人反社会性格的举动就是犯罪行为,所以只要客观行为相同,即使犯意有别,也能说明相同的反社会性格。因此,共同犯罪并非特定犯罪的共同,而是依共同行为实现各自的犯意。从行为共同说的立论依据以及它的具体含义,可知,行为共同说将两种完全不同的犯罪认定为共同犯罪,这有悖构成要件原理,过于扩大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
绪论
实行过限是附随于共同犯罪的一个刑法理论问题,其以共同犯罪为前提。与共同犯罪相关的问题一般都异常复杂,实行过限也不例外。也许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我国刑法学界对实行过限问题未形成定论。理论上的不完备性导致了立法的滞后,我国现行刑法未对实行过限问题作出相关规定。由于人的主观能动性以及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实行犯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共同谋议的犯罪不一致的现象经常出现,因此实行过限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实行过限的认定关乎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的定罪、量刑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对其作出准确认定,才能作到不枉不纵,实现刑事法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才能最终实现刑罚的个别化。立法的缺失致使实行过限的认定显得尤为复杂,因此形成关于认定实行过限的一般理论既具理论上的意义,更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6)《意大利刑法典》第116条第1款规定:“当实施犯罪不同于某个共同行为人所希望的犯罪时,如果结果是他的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他也得对该犯罪负责”[15].
分析以上立法例和判例,可以看出,各国刑法对实行过限的规定都具有高度概括性,同时它们的侧重点都在其他共犯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上。我国的《唐律》对实行过限未作概括性的规定,而是在具体罪名中予以体现。这种立法例显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缺乏一般性的规定,也就限制了实行过限的适用范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以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作为认定实行过限的标准,而《泰国刑法典》、《罗马尼亚刑法典》以是否明知或可预见作为是否过限的认定标准。这些立法例都能在一定范围内准确认定实行过限,但基于共同犯罪本身的复杂性,这些认定标准难免会有疏漏。
基于以上分析,
过限行为之构成
基本行为是实行过限成立的前提。没有基本行为,实行过限便无从谈起,但仅有基本行为,也无探究实行过限之必要。因此,基本行为是研究实行过限的基础,而过限行为才是研究实行过限的重点。
(1)过限行为的实施者与基本行为的实施者具有同一性,即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只有实行犯实施的行为,才可以构成实行过限,其他共犯的“过限行为”均应排除在实行过限之外。与实行犯相对的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行为之所以具有可罚性,完全是基于刑法总则的规定以及其在一定程度上从属于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犯罪意图通过实行犯才予以实现,实行犯在一定程度上是其实现犯罪目的的“工具”。实行犯是共同犯罪意图的最终实施者,只有他才可能在实施实行行为时,实施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
我国刑法学界对实行过限很少触及。从现有资料看,已形成的关于实行过限的表述有:(1)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6].(2)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又称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人事先预谋或临时协议范围的犯罪行为[7].(3)共犯过限,又称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谋议范围的犯罪行为[8].(4)实行犯过限行为,即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的一种犯罪行为[9].
通过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当前国内刑法理论界在实行过限内涵的界定上,形成了比较一致的观点:(1)实行过限附随于共同犯罪,发生于共同犯罪中。(2)过限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其他共犯的行为不存在构成实行过限的可能。(3)实行者在实施过限行为时必须有罪过。
1.2 实行过限的立法例
(2)1966年英国的“皇家诉安徒森和莫里斯”一案的批注:当两人合谋从事一项犯罪时,彼此要对为促成这项犯罪的行为负责,包括要对由此产生的意外结果负责。至于这种行为属于合谋的范围还是超出这个范围,要由每个案件的陪审团具体断定[11].
(3)《罗马尼亚刑法典》第28条规定:“(第一款)任何共同犯罪人单独的犯罪事实不影响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第二款)与犯罪相关的事实虽与所有共同犯罪人有关,但只有共同犯罪人明知或预见到了该类犯罪事实时才负刑事责任”[12].
(4)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6条规定:“实行犯实施不属于其他共同犯罪人故意之内的犯罪,是实行犯的过度行为。对实行犯的过度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不负刑事责任”[13].
(5)《泰国刑法典》第87条规定“……但依犯罪之性质,犯罪人仅于其就犯罪结果之发生明知或有预见始负加重刑罚之责任,其教唆人、宣传人、颁布人或从犯依加重刑罚之犯罪负责,亦以其就犯罪结果之发生明知或有预见为限”[14].
(1)《唐律。盗贼律》第289条规定了盗窃罪共同正犯的实行过限,该条规定:“……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同行人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盗窃法”疏议对此解释道:“谓共行盗窃,不谋强盗,临时乃有杀伤人者,以强盗论。‘同行人而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盗窃法’,谓同行元谋盗窃,不知杀伤之情,止依盗窃为首从”[10].
(2)犯罪共同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犯罪的侵害,因此共同犯罪的共同性是犯罪的共同性,共同犯罪关系是二人以上共犯一罪的关系。犯罪共同说包括完全犯罪共同说和部分犯罪共同说。①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共犯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共同者所共同的都是特定的犯罪,或者说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主张在不同构成要件之间是绝对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的。完全犯罪共同说的缺陷是非常明显的:其严格限制了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而且这种学说对两人以上实施的具有重合性质的不同犯罪的处理,将对行为人适用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分离,有悖罪刑关系中的罪刑不可分的原则[17].②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同样性质,并互相重合的行为能成立共同犯罪,即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性质时,则在重合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其把共同犯罪的成立须以同一犯罪构成为前提作为一个原则,但不排除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行为具有主客观方面的重合部分时,各行为人就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至于在什么情况下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性?张明楷教授对这种重合性作了深入的探究,其认为:a)当两个[color=blue]法条[/color]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时,条文所规定的犯罪便存在重合性质。b)虽然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但当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比另一种犯罪更加严重。从规范意义说,严重的犯罪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时,也存在重合性质。c)虽然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也不完全相同,但其中一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因而存在重合性质时,也能够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18].部分犯罪共同说既实现了理论上的完备性,又促进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的合理性;既迎合了大众的法情感,又不失理性,体现了刑事法制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如:甲教唆乙实施盗窃,但乙却实施了抢劫。此案依完全犯罪共同说处理,则甲与乙要么不构成共同犯罪,要么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若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则对甲定抢劫罪,却适用盗窃罪的法定刑,这明显有悖罪刑不可分的原则。若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仅对乙依抢劫罪定罪处罚。我们进一步思考,若乙仅实施了盗窃,则甲、乙成立盗窃罪的共犯,这么一对比就显示出完全犯罪共同说的荒谬性。若依部分犯罪共同说处理此案,甲、乙在盗窃罪与抢劫罪的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则甲、乙成立盗窃罪的共犯,甲依盗窃罪承担责任,但乙由于其抢劫行为应定抢劫罪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部分犯罪共同说体现了我国刑法理论界一向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同时又使“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没有滑向连带(株连)责任的极端,调和了刑法的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因此,
试论实行过限的认定
「摘要」
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由于我国现行[color=blue]刑法[/color]中,对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及其刑事责任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如何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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