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
CHENGSHIZHOUKAN 2019/7城市周刊12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韩 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摘要:实行过限,一般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的某一或者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实行过限问题的内涵和认定标准不甚统一,本文通过考察不同学者对于实行过限的定义,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阐述实行过限的内涵,从而厘清实行过限认定的标准。
关键词: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共同犯意一、实行过限概述1.不同学者对实行过限的定义。
我国刑法学者对于实行过限有不同的表述。
第一种观点认为,实行过限,又称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人事先预谋或临时协议范围的犯罪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共犯过限,又称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谋议范围的犯罪行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实行犯实行过限行为,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的一种犯罪行为[1]。
2.实行过限的内涵。
通过上述对实行过限不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实行过限内涵的理解是比较一致的:首先,实行过限是发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情况。
实行过限虽然依附于共同犯罪,但不属于共同犯罪形态,即实行过限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为了讨论方便,我们仅考虑实行过限主体为一人的情形。
其次,实行过限行为的主体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也就是共同正犯,其他共同犯罪人(如教唆犯、帮助犯)不存在构成实行过限的可能。
有观点认为实行过限的主体不仅是实行犯,复杂的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和帮助犯也可能实行过限。
刑法惩罚的是犯罪行为,即使共同犯罪,也是要以实行行为为基础,离开实行犯,共同犯罪就不会存在,更遑论实行过限。
而单纯的教唆犯、帮助犯没有实行行为,讨论他们实行过限问题要依附于实行犯的行为,将实行过限主体限定为实行犯足以解决问题。
[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认定论文文献综述]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
[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认定论文文献综述]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在阅读和参考了大量的国内外的文献资料和案例的情况下笔者总结出,就目前实行过限的认定标准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种大的主流观点。
第一大观点是:陈兴良教授在《共同犯罪论》一书和在《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的文章中,将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在对实行过限的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上,陈教授主张,行为人只有在对某一危害结果主观上具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因此实行过限行为的热当然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实行过限认定上,陈教授的观点虽然没有明确的指出,但是我们不难看出他采用的是针对共同犯罪的几种犯罪人进行分析,在区分共同实行犯与实行过限的时候,陈教授的观点是我们必须注意考察实行犯对某一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是否知情。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根本不知情,就谈不上对该犯罪行为具有罪过。
因此该犯罪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如果是知情的,即主观上对该犯罪行为是容忍的,尽管没有亲手实行,该犯罪行为就不是实行过限。
在组织犯认定实行过限的时候,陈教授主张的是,看实行犯实施的行为是否超出了这个集团犯罪活动计划的范围,如果超出了就应当由这个成员单独负责,我们称之为实行过限。
在认定被教唆犯的实行过限的时候,陈教授的观点是必须对教唆犯的教唆内容进行认真考察,确定被教唆的人是否超出了教唆的范围。
但是我们在确定教唆内容的时候又分为确定的教唆内容,这种情况的话我们就比较容易来确定实行过限,但如果教唆犯的教唆内容概然的话,那么这种情况的话我们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确定被帮助犯的实行过限的时候,陈教授的观点是看被帮助犯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超出帮助故意范围的其他犯罪,如果实施了的话,那么就认定为是实行过限,由被帮助的实行犯单独承担犯罪责任。
陈兴良教授的观点被很大部分的学者接受和发扬。
在目前的刑法界关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认定的理论界站有很大不一席地位。
影响了一大部分的思想,也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理论体系,为我国的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认定制度的研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很多时候存在实行过限问题,如何正确认定和处理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
它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
一、实行过限在构成上的特征实行过限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甲乙二人共同实行犯罪,如果甲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对此甲本人对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实行过限,最主要的是要确定共同犯罪的故意的范围。
行为人不但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社会,也都知道是在和别人一道实施这一行为;其次,所有行为人的主观意向具有一致性。
这种一致性的表现,就是他们的主观意向都是朝着同一个特定的犯罪事实或结果展开,共同故意的一致性联系在实际上往往存在程度上或表现形式上的差异,但并不影响共同故意的存在。
二、共同实行犯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在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的时候,要把实行过限与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行为加以区别。
所谓共同犯罪过程中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人共谋犯甲罪,但在实行甲罪的过程中又临时起意,共犯乙罪,在这种情况下,乙罪虽然是超出了前罪共谋范围而形成的新罪,但却是各共同犯罪人共同实行的,因此不存在实行过限的问题。
但如果共同实行犯中的某一个实行犯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的犯罪行为,则应分别不同情况得出不同的结论。
一是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根本不知情,这种情况就谈不上对该犯罪行为具有罪过,因此该犯罪行为属于实行过限。
二是其他共同犯罪人知情,这表明对该犯罪行为是容忍的,主观上对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有认识,尽管没有亲自实行,也应对该罪承担责任。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就遇到上述第二种情况的案件。
甲、乙、丙三人预谋去丁家盗窃,晚上趁丁熟睡之机,三人进入丁家,按事先分工,由丙在门口望风,甲、乙入室翻钱,甲、乙二人从柜橱里翻出5万元人民币准备逃走时,丁被吵醒,甲在没征得乙、丙同意的情况下,当着乙的面用丁家床上的一把剪刀将丁头部扎伤,后甲、乙出屋叫上丙一起逃走。
共同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
黑 河 学 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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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第 12期 第 4期 4
共同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
⑧ 刘 洪 佳
( 克 县 法 律援 助 中心 , 龙 江 逊 克 140 ) 逊 黑 64 0 共 同犯罪人来自承担原来共谋行为的刑事责任 。
共同犯罪 中有共同实行犯罪 、 教唆犯 罪 、 帮助犯 罪 、 组
口编
辑/ 霄天 徐
【 作者简介】 刘洪佳(9 9 )女, 16一 , 辽宁辽 阳人 , 逊克县法律援 助中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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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限 问题 。无 论 被 帮助 者 在 实施 犯 罪 过 程 中是 否 利用 了这
种帮助 , 于帮 助犯来讲 , 对 对于被帮助者 实行 过限的行为 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在教唆犯的情形下 , 教唆犯 自己不直 接实行犯罪 , 而是 由被唆人实施 。在教 唆内容 比较确定的 情况下 ,以教 唆内容为标准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 否过 限。 如果教唆 内容不明确 , 属于一种盖然 的内容 , 例如 , 教唆犯 使用如“ 教训 ”“ 、收拾一顿” “ 、摆平 ” “ 、弄他” 内涵和外 延 等 较 为模糊的语言 ,实行犯的行为是否过限就不容 易判断 。 所 以 ,对这种盖然行 教唆一般情 况下不认定实行行 为过 限, 除非实行行为明显超 出教唆范围和 内容 。在实行犯 的 情形下 , 判定过限的基本原则就是看其他实行犯对 个别实
的有关规 定 , 同犯罪是指二人 以上共 同故 意犯罪 , 求 共 要
各 共 同犯 罪 人 在 主 观上 有 共 同的 犯罪 故 意 , 观 上 实 施 了 客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研究(1)
一、实行过限的理论剖析(一)实行过限问题的性质研究实行过限问题,首先必须弄清楚这个问题所属的性质。
对于这个问题,日本刑法学理论将之归为共犯的错误的范畴。
意大利刑法学理论将之归为“共同犯罪的偏离”,这种偏离被放入刑法总论的“罪过”一章中加以研究。
俄罗斯学者将其称为实行犯过度行为,即实行犯实施不属于其他共同犯罪人故意之内的犯罪。
英美刑法理论则将其称为共犯外行为,即主犯实施了共同犯罪外的、其他共犯人不能预见的行为。
我国的刑法理论对实行过限问题涉及较少,一般把实行过限问题归入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中,将之在研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时加以论述。
所谓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是指某个共同犯罪人所认识的犯罪事实与其他共同犯罪人所实行的犯罪事实不相一致。
无论是共犯的错误还是共犯的偏离,其实都是对共同犯罪人主观认识的一种叙述,实行过限实质上是共同犯罪人之间意思联络的不一致问题。
研究实行过限行为的目的在于对共犯正确定罪量刑,即在实行过限的场合,明确对实行过限行为的责任是由全体共犯共同承担,还是只由实行过限行为的实行犯本人承担。
(二)实行过限的概念与特征关于实行过限,我国古代的《唐律》虽未作一般性规定,但对于个别罪名出现的过限情况特别明示了处罚原则,如《唐律・贼盗》中规定:“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同行人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窃盗法。
”[1](367)据此,参与实施共谋盗窃的人,有临时起意杀伤他人的行为的,依强盗法论处;其他人如知情者应负同一责任,如不知情者,仅负盗窃的责任。
这是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关于实行过限行为的个别规定。
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没有专门规定,其概念只是散见于学者的论著中。
经过全面考察,实行过限的概念可作如下表述:所谓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由实行犯实施的某种超出共同犯罪人共同谋议之罪范围的犯罪行为。
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实行过限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实行犯,这是主体特征。
只有实行犯实施的行为,才是实行过限行为,从而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过限行为排除在外;其次,实行过限行为必须是一种犯罪行为,这是本质特征,是对行为在质上的要求;再次,实行过限行为发生在共同谋议之罪的实施过程当中,这是时间特征。
略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此外 ,在组织犯、教唆犯 、实行犯和帮助犯同时并存 的集 团犯罪中, 如果犯罪行 为由某一个或几个实行犯实 施。 其余 实行犯并不明知, 但该行为的实施也不违背集 团犯罪 中 组织犯 、 教唆犯等共犯对犯罪 目的的总体追求 。 则不能认定 为实行过限,应 以共犯论处 。与此 同时。当共 同犯罪中出现 谋议内容不太明确,即出现概括故意时, 实行行为一般体现 为见机行事、随机应变 。实行犯的应变行 为,只要不是明显 超出谋议范围, 都应视为共 同犯罪的一部分亦不存在实行 过 限 问题 。 二 、实行过限的认定中存 在的问题 1 实行犯 的实行过 限 . 北京大学陈兴 良教授 认为:“ 在认定共 同实行犯的实行 过限的时候, 必须注意考察实行犯对某 一临时起意的犯罪行 为是否知情。在一般情况下 ,如果根本 不知情 ,就谈不上对 该犯罪行为具有 罪过。因此该犯罪行为属于实行过限,不知 情 的实行犯对此不负刑 事责任 。 如果是知情的,即主观上对 该犯罪行为是容忍的, 管没有亲手实行 , 尽 也应承担刑 事责 任 ,该犯罪行为就 不是实行过 限。 刑法学家的这一论述 , ” 为我们提供了处理 实行过 限问题的一般指导原则, 但其 尚没
实行过 限的概念和分类 ( 一)实行过 限的概念 共 同 犯 罪在 刑 法 理 论 中 占据 重要 的地 位 ,在 实践 中大 量 出现的共 同犯罪 中实施 了超出共谋范 围的 问题 , 即实行过 限。 从现有资料看,我国刑法学界 已形成 的关于实行过 限的 表述有: ( )实行过 限,又称为共同犯 罪中的过剩行 为,是指 1 实行犯实施了超 出共 同犯罪故意的行 为。 (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又称共 同犯罪中的过剩 2 行为 , 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 出共 同犯罪人 事先预谋或临时协
一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摘要]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是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然而刑法理论界集中探讨实行过限的文字却很少,大部分论著对实行过限都是稍微提及或一笔带过,专门论述实行过限的论文更是屈指可数,这种对实行过限不够重视的状况与实行过限的重要性是不相匹配的;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遇到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疑难案件,因此亟需从刑法理论上加以研究。
文章以李×、王×盗窃案为例,对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问题进行探讨,以厘清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认定方法司法实务中形形色色的共同犯罪案件,衍生出许多异常复杂的疑难问题。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认定问题就是共同犯罪定罪量刑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难以解决的情况。
为此,笔者以一个案例分析为引子,从理论上出发,以司法实践应用为目的,浅谈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2010年6月5日晚,李×与王×共同商议去偷狗。
次日凌晨5点,由李×骑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王×前往××村。
出发前,李×看到王×口袋里带了一把小刀,他也没多问。
两人用事先泡了毒药的鸭屁股在××村毒倒了5条狗,并分别装在了两个袋子里,两人觉得运气好而且天还不是很亮,决定先把那5条狗藏在村头路边的草丛里再去相邻村子里多偷几条狗。
他们骑车很快来到相邻村,在黄×杰家们前看到拴着一条大黄狗。
两人向大黄狗扔去毒鸭屁股,大黄狗吞下后,摇摇晃晃走进门倒在了院子里。
这时候,已经早起在院子里做早饭的黄×杰就大喊:“有人偷狗啦,有人偷狗啦!”,李×等两人慌慌张张骑车就跑,黄×杰在后面紧紧追赶。
由于村里路窄且坑坑洼洼,摩托车骑得并不快,黄x杰就要追上来了。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
论共同犯罪的实⾏过限⽬录摘要3Abstract4绪论5第⼀章共同犯罪实⾏过限概述6⼀、共同犯罪的实⾏过限概念6(⼀)共同犯罪实⾏过限的概念及其⾮实⾏过限6(⼆)实⾏过限在我国古代的理论渊源6⼆、我国现代实⾏过限的基础理论6三、共同犯罪中的实⾏过限和实⾏未过限的界定7第⼆章成⽴实⾏过限的法律要件8⼀、主体要件8⼆、主观要件8三、客观要件8(⼀)成⽴实⾏过限的时间条件9(⼆)成⽴实⾏过限的空间条件9第三章实⾏过限的认定10⼀、实⾏犯中实⾏过限的认定10⼆、教唆犯中实⾏过限的认定10三、帮助犯中实⾏过限的认定12第四章各国实⾏过限处理原则的⽐较13⼀、德国的实⾏过限的认定理论13⼆、意⼤利的实⾏过限认定理论13三、我国的实⾏过限认定理论13第五章对共同犯罪中实⾏过限的⽴法和司法建议14⼀、对完善我国实⾏过限⽴法的建议14⼆、对完善我国实⾏过限司法制度的建议14结语15参考⽂献16致谢18摘要在我国的刑法上,共同犯罪是⼀个处理起来⽐较⿇烦且疑难的理论,⽆论在研究刑法上还是办理实务中,其复杂程度都要⽐刑法总论中任何⼀章都复杂,因此解决好共同犯罪中的相关问题是研究刑法和落实刑法任务的重点。
实⾏过限理论是由共同犯罪中存在的特殊案件⽆法划分共犯之间的刑事责任问题⽽慢慢的发展起来。
这种犯罪形态在刑法⽴法上没有得到较好的体现和落实,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量实⾏过限的案⼦,这样使得法律⼯作者在碰到共同犯罪实⾏过限的案⼦时⽆法可依,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实⾏过限也有不同的研究,因此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理论学说和观点。
对此,本⽂试着从⼏个⽅⾯对实⾏过限进⾏整理和探讨:先从实⾏过限的概念上进⾏分析,⼜从其成⽴条件上进⾏梳理,然后在实⾏过限的认定⽅⾯和理论认定⽅法上进⾏深度剖析,最后对我国刑法上的实⾏过限在处理问题上以及理论研究中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共同犯罪;实⾏过限;实⾏未过限Abstractt crime is the most profound argument in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of our ry. Too limited is a more special and complex form of crime produced by t crime. This form of crime has not been better reflected and implemented in the criminal law legislation. However,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a large number of cases that are too limited, so that legal workers in the case of t crime implementation limit can not be based on, easy to appear in the same case of different sentences. At present. There are different researches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law theory of our ry, so there are various theories and viewpoints. Three aspect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excessive restrictions are combed and discussed: first,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utline of restriction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nditions for combing, the second is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xcessive limit of the identification and treat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analysis. The third is to put forward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sugges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excessive limitation in criminal law of our ry.Keywords: the t crim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imi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ot limit绪论刑法是⼀门有深度和难度的法学学科,在刑法的世界⾥每⼀章每⼀节都是在处理犯罪问题和保障⼈民的法律利益,那么本⽂讲到的共同犯罪也是如此。
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
收稿日期:20100609作者简介:王鹏祥(1972-),男,河南鲁山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王鹏祥(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摘要:实行过限是附随于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
实行过限有其特定的认定标准,对实行过限行为,应当由实施过限行为的行为人单独对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共同犯罪故意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0)03 0099-04我国现行刑法第25条第1款将共同犯罪定义为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由于共同犯罪是由多个行为人共同进行的,而每个人并不是都能在事先共谋的或是临时协议的范围内实施犯罪行为!1∀,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实行过限问题。
我国刑法对实行过限并无明文规定,但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对此均持认可态度。
一、实行过限的概念和特征实行过限,即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或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实行过限具有以下特征:(一)从实行过限发生的场合上看,实行过限具有附随性。
它是伴随着共同犯罪而发生的,它不可能脱离共同犯罪而单独存在,即这种行为发生在共同谋议之罪的实施过程中。
例如:甲、乙二人共同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甲又对受害人实施了强奸,对此乙毫不知情,甲的行为就构成了实行过限。
若甲的强奸行为并未发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就不存在所谓的实行过限问题。
但并不是所有与共同犯罪相伴发生的行为都是实行过限,例如,甲、乙共同实施伤害行为,甲的行为又致受害人死亡,对此,甲并不必然构成实行过限,乙也可能对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二)从实行过限的主体方面来看,实施过限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
共同犯罪人以分工为标准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只有实行犯的行为才存在过限的问题,而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并未参与实施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因此,不存在实行过限问题。
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
因此 , 存在 实行 过 限问题 。 不 但在 共 犯 竞 合 的情 况 下 , 可 能发 生 实 行过 限 则 问题 。所 谓共 犯竞 合 , 是指 一 个 共 同犯 罪人 实 施 了 两种 以上 共 同犯 罪 行 为 的情形 , 共 同犯 罪 人 在 共 是 同犯 罪 中具有 双重 或双 重 以上共 同犯 罪人身 份 的现 象 。例如 , 甲教 唆某 乙杀 害某丙 , 见某 乙身单 力 某 后
实行 过 限 , 即共 同犯罪 中 的实行 过 限 , 又称 为共 同犯罪 中 的过 限行 为或 共 同犯 罪 中 的过 剩 行 为 , 是 指 在共 同犯罪 过程 中 , 实行 犯 故 意 或 过失 地 实 施 了 超 出 共 同 犯 罪 故 意 的 行 为 。 实 行 过 限 具 有 以 下 特征 : ( ) 实 行过 限发 生 的场 合 上 看 , 一 从 实行 过 限具 有 附随性 。它 是伴 随着 共 同犯 罪 而发 生 的 , 不 可 它 能脱 离共 同犯 罪而 单 独 存 在 , 这 种行 为 发 生 在 共 即 同谋 议之 罪 的实施 过程 中 。例 如 : 、 甲 乙二人 共 同实 施 盗窃 , 在盗窃 过 程 中 , 甲又对 受 害人 实 施 了强奸 , 对此 乙毫 不知 情 , 的行 为就 构 成 了实 行 过 限 。若 甲
我 国现行刑 法 第 2 5条 第 1款将 共 同犯 罪 定 义 为 “ 人 以上 共 同故 意犯 罪 ” 由 于共 同犯 罪是 由 二 。 多个行 为人 共 同进 行 的 , 每个 人 并 不 是 都 能 在 事 而 先共谋 的或 是 临时 协议 的范 围 内实施 犯 罪 行 为 ¨ , J 在这种 情况 下就产 生 了实行 过 限问题 。我 国刑 法对 实行过 限并 无 明文 规 定 , 我 国 的刑 法 理论 和 审判 但 实践对 此均 持认 可态 度 。
论共同犯罪实行过限
引言在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是个非常复杂的领域,有“刑法学的‘迷宫’”之称,而研究共同犯罪的同时,我们会发现这样一种情况:数人共同实施某种犯罪,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个别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对于该个别实行犯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我们将其称之为实行过限行为。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行为实质上是个人行为,但是出现在共同犯罪中,往往带有团体行为的面纱,具有团体行为色彩,这就需要把过限行为从共同犯罪行为中区分开来。
明确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揭开罩在过限行为上的团体面纱,切实贯彻责任自负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消除刑法中的连带责任,正确的定罪量刑和适用刑法。
因此,实行过限的认定问题,既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也有很大的理论意义。
但是共同犯罪的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联系密切,难以区分。
有的实行犯实施了与共同故意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的它种犯罪;有的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程度的行为;有的实行犯实施的它种犯罪虽然超出共谋的范围,但是该犯罪与共谋犯罪联系密切;有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又出现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特殊情况,怎么认定实行过限呢?这些都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
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的研究较少,而且大多集中于如何界定对实行过限之类问题的表面研究上,且没有形成一致观点,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具体认定,更无系统研究和系统理论,原因就在于该问题难度较大。
这些都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和争议,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会出现不同的认定结果。
日本的中义胜把共犯论称为绝望之章,而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则更为复杂,正因为如此,这又为我们提供更为广阔的思维空间,于是本文试图从实行过限的内涵,具体认定等方面来阐释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
第一部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述实行过限是与共同犯罪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在刑法史上,对共犯实行过限早有研究和规定,如《唐律•贼盗律》第289 条规定了盗窃罪共同正犯中的实行过限,该条规定:“……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同行人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窃盗法。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与概括故意的认定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与概括故意的认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实施一起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是刑法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形式,这种犯罪的基本构成方式是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犯罪,实现了手足同心,共同为罪的状况。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共同犯罪的人通常会互相配合,有些人只是参与犯罪中的某些环节,但也容易被认定为犯罪共同体的一员,而在刑法的罪责认定中,一般要求加重处罚。
本文将会讨论在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与概括故意的认定。
首先,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问题。
所谓实行过限,是指一个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实施的行为与原有的共同犯罪计划不符合,也就是说,他的行为可能是未经授权的,或者在实施过程中超出了原有计划和相互之间的商定的范围。
实行过限的罪犯一般只能得到从犯的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区分实行过限和与共同犯罪没有关系的行为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该行为与原有计划不符合,但对于整个犯罪过程还是有积极作用的,那么,该行为可以作为犯罪共同体的一部分,并由它来承担责任。
如果行为只是与犯罪有关,但不是由共同犯罪计划之中的行为,那么其只能视为从犯。
例如,A、B、C三人共同盗窃贵重物品,A割断警铃电线,C 借助工具打开保险柜,完成了盗窃,但B却因为没有找到秒表失望而将秒表锤烂丢在离走廊很近的车内,这个行为仅仅是与整个犯罪有关。
虽然这个行为与盗窃有关,并且可能会为其他行为提供帮助,但这个行为并不是执行“实施盗窃”的任务所规划的计划,所以,B应该被认定为从犯,他的行为不能视为(或者被认为是)盗窃的一部分,他的行为不能视为实行过限罪犯的一部分。
此外,在判定实施过限的罪责认定中,还需要考虑到实施过限的情况是否对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实质上的帮助,否则则不足以判定该罪名。
其次,在共同犯罪中,概括故意的认定问题。
在犯罪行为中,故意是一种重要的心态,它是指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知觉和主观上的意识,并且以实现犯罪目的为目标。
在共同犯罪中,概括故意是指参与犯罪的人员对于整个犯罪行为都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们的行为会帮助或(在某些情况下)导致犯罪的发生。
浅析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问题
浅析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问题摘要】在生活中,不可能所有的共同犯罪都是按照事先预谋的所进行和发展的,当受到一些意外因素影响时,共同犯罪就会偏离其原有的轨迹而发生预料之外的事件,这就有可能出现实行过限,据此,实行过限是在共同犯罪发生的前提之下产生的。
共犯的含义偏广大理解为共同去犯罪。
实行过限则两个行为,一个基本的普通共犯行为,另外一个超其故意形态而制造的一个至少为过失的行为。
【关键词】实行过限,共犯中图分类号:G68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ISSN1672-2051 (2020)08-084-01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举例:大牛给二牛说,今晚夜黑风高,适合抢劫,要不约一下?于是大牛和二牛尾随大猫,趁其不注意,打晕,然后将其拖在人少处,然后开始翻口袋,此时二牛发现大猫模样漫若天仙,便动了其他心思,开始脱大猫衣服,大牛一愣,默默走开,然后二牛实施了强奸,对此,大牛是否对二牛的强奸行为负责?依笔者而言,大牛对二牛的强奸行为负责,为什么呢?对于是否负责,这里得看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另一方面不作为。
分析:在作为里,大牛对二牛的强奸行为无参与行为,也无参与意识,对其不构成共同犯罪,而对于不作为方面,抢劫行为是暴力行为,为大猫创造了一个危险的行为状态,而在这种状态下,大牛就负有了一种不作为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自己的先前行为即暴力抢劫行为,有了此种义务,大牛就应该对大猫负保护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义务。
因此,笔者认为大牛对二牛的强奸行为负责,负有不作为义务。
再比如例二:小牛15岁,大牛17岁,小牛想入户盗窃,苦苦哀求大牛为其望风,为了教唆大牛,还承诺盗窃的数额与其平分。
大牛答应只为其望风。
在盗窃的过程中,一个路人甲觉得大牛不对劲,大牛神色一超,以为其为房子主人,便估摸着这毕竟为亲弟弟,也为了钱的面子,便将其揍了一顿,致其无法反抗,屋里的小牛一概不知,对此,如何评价大牛与小牛的行为?分析:在这个案件里,大牛与小牛在客观层面上制造了盗窃的危害行为,大牛为盗窃罪的帮助犯,小牛为盗窃罪的实行犯,主观层面大牛与小牛都有盗窃的故意,因此在盗窃罪上构成共同犯罪。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
谋入室盗窃, 其中A负责望风, B 、 c 负责实 行, 其中C 在A 、 B 不知情的 情况下单独完成了抢劫, 此时就抢劫责任而言 只能归属于实行人 C 。在狭义共犯的情况下, 在正犯实行 超越共同意思的情况下, 就超越的部分单独对行为人进行 归责; 在正犯行为不足——即尽管已经着手实行但是没有 实现构成要件结果——的情况下, 依照共犯从属性理论, 限 缩共犯的 责任范围。“ 超越共同意思说” 强调实行过限的 主观面, 即共同意思的范围决定着实行过限与否, 对于责任 主义的维护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 共同犯罪的结构特性 表明, 对于实行过限的处理必须全面考虑各个行为人之间 的关系, 否则必然会造成处罚的不当。在结果加重犯型共
观要素进行综合考察, 在主客观相对应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决过限部分的责任归属问题 , 例如, 在结果加重犯型共同犯
的成立。这种对应性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 罪实行过限场合, 基本犯的各行为人共同具备着防止加重 限, 即原则上只能追究对客观过限行为存在主观罪过的行 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 非实行过限人往往也 为人的责任。然而, 由于共同犯罪本应当作为一个犯罪整 要对过限结果承担责任。由此可见, 实行过限的认定只能 体来考量, 而且各个行为的因果效力往往贯彻共同犯罪的 很偶然地解决在通常情况下个人责任的承担问题, 完全贯 始终 , 非过限实行人的相关行为通常对过限行为的实施提 彻这种逻辑思维在某些情况下会消解共同犯罪的“ 共同
实行过限涉及到责任轻重的问题 , 进而对量刑产生实质 的 影响, 因此, 研究此问题亦具有重大的实践意认为“ 实行过限的判
定标准” 是该 问题的“ 核心” , 决定着 “ 行为人责任 的承 担” , 因此, 也就没有必要在实行过限认定标准之外再确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认定的分歧及原因分析8600字》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认定的分歧及原因分析引言 (1)一、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概述 (2)(一)实行过限的认定标准 (2)(二)实行过限的特征 (3)二、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认定的分歧及原因 (5)(一)实行过限认定的分歧 (5)(二)实行过限认定分歧的原因 (6)1、刑事立法的缺陷 (6)2、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复杂性 (6)三、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认定的原则 (7)(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7)(二)遵循责任自负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8)四、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认定的完善 (8)(一)厘清共同犯罪实行过限与临时起意共同犯罪 (8)(二)明确非重合性过限与重合性过限的界限 (9)(三)细化实行过限行为与原共谋犯罪内容的区分标准 (9)(四)加快实行过限行为刑事立法 (10)结语 (10)引言实行过限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任一阶段,某个实行犯实施的超过共同犯罪谋议范围的犯罪行为,包括故意实行过限和过失实行过限。
单纯地来看实行过限行为似乎属于单独犯罪,因为它只是个别共同犯罪参与人的行为。
实则不然,首先,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既有交集也存在先后顺序;其次,过限行为触犯的罪名、行为人受到的刑罚等方面也与共同犯罪截然不同。
实行过限的认定标准问题不仅在理论界,还是司法活动中都至关重要,它不仅直接影响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定罪量刑,还体现着刑法的保障机能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事立法虽然已经对共同犯罪明确规定,但是却没有明确实行过限的认定标准,各国刑法理论界对此亦主张多样,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故在司法活动中常常发生案件相似,但是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的情形。
这些问题不仅告诉我们要用整体的观点对待此行为,更是其判定标准出现分歧的原因。
但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有了更多的思考和探究空间。
一、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概述(一)实行过限的认定标准1、理论认定标准在俄罗斯,实行过限被认为是实行过度行为,即实行犯实行的不属于其他共同犯罪人故意之内的犯罪。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分原那么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成心的行为。
在实行过限的情况下,实行过限行为的人当然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当刑事责任。
而对其他没有实施过限行为的共同犯罪人应如何处理,应当区分以下情况。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分原那么王善刚( 烟台中院刑一庭庭长):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成心的行为。
在实行过限的情况下,实行过限行为的人当然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当刑事责任。
而对其他没有实施过限行为的共同犯罪人应如何处理,应当区分以下情况:(一)共同实行犯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分原那么。
共同实行犯又称为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
在共同实行犯中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行为上的分工,即没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分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施了刑法分那么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其中有人实施了超出预谋的犯罪行为,对此超出预谋的行为,其他人不知情,那么不知情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由实行过限行为者本人对其过限行为承当刑事责任。
如甲乙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报复,两人将丙打伤致昏后,乙先离开现场,甲在乙离开后因害怕丙苏醒后报案,于是放火将丙的房屋点燃。
对甲放火的行为乙不应承当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共同实行犯中的某人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的犯罪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知情,但并未参与,也未制止,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而不能成立行为过限。
(二)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分原那么。
教唆犯的犯罪意图是由被教唆的人最终实现的,被教唆的人在实现教唆犯的犯罪意图过程中,会出现“不及〞与“超过〞的情形。
下面以雇佣犯罪为例,谈谈教唆犯罪的处分原那么:1.重合性过限与非重合性过限的认定及处分原那么。
所谓重合性过限,是指被教唆的人所实行的犯罪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之间具有某种重合性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实行过限。
例如,甲教唆乙伤害丙,乙却杀害了丙。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行为的界定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行为的界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共同的犯罪意图下,实施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
在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共同犯罪实行过程中出现了限行行为的界定十分重要。
限行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中的一个或多个犯罪人在犯罪中实行了某种限制行为,致使犯罪结果的产生或是犯罪的后果发生了一定的影响。
限行行为在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因为限行行为的存在和程度直接影响到各个犯罪人的责任承担程度.限行行为在共同犯罪实行过程中的界定,主要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共同犯罪中是否存在限制行为。
在界定限行行为时,首先需要确定共同犯罪中是否存在限制行为。
以共同故意杀人罪为例,如果共同犯罪的两个犯罪人在实施故意杀人罪时,一个犯罪人掩护另一个犯罪人在杀人过程中没有受到其他人干扰,这就是一种限制行为,它的存在直接影响到犯罪后果的发生,因此,应当认定为限行行为。
如果两个犯罪人作案过程中没有任何限制行为,那么就不能认定存在限制行为。
第二,限制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在限制行为的存在基础上,还需要确定限制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以共同故意杀人罪为例,如果两个犯罪人在实施故意杀人罪时,一个犯罪人掩护另外一个犯罪人在杀人过程中没有受到其他人干扰,这就是一种限制行为,但如果掩护行为仅仅局限于掩护犯罪人逃跑,而没有对其他方面产生影响,那么这种限制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不是很严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作为共同故意杀人罪的从犯处理。
第三,限制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影响。
在界定限行行为时,还需要考虑限制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影响。
在限制行为的存在和性质程度确定后,如果能够证明限制行为对犯罪结果产生了影响,那么应当作为共同犯罪的主犯处理。
如果对犯罪结果没有产生实质影响,那么应当作为共同犯罪的从犯处理。
以共同故意杀人罪为例,如果两个犯罪人在实施故意杀人罪时,一个犯罪人掩护另外一个犯罪人在杀人过程中没有受到其他人干扰,这就是一种限制行为,如果掩护行为的程度和性质非常恶劣,导致了杀人过程中受害人没有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甚至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那么掩护犯罪人的人应当被认定为共同故意杀人罪的主犯。
评述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分开 来。 所以 ,实行过 限 行 为的界 定 、评 定标 准 、构成要 件及 其 处罚 以及在 实行 过限 中其他 共 同
犯 罪 人 的 处 罚 是 研 究 的 重 点 内容 。
关 键 词 : 实 行 过 限 ; 共 同犯 罪 ; 实行 犯
中 图 分 类 号 :D9 1 4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0 7 — 6 8 7 5( 2 0 1 4) 0 3 一 O 1 0 8 — 0 3
式 ,认 为实行 过 限是在 共 同犯罪 过程 中 ,实行犯 故
意 或 过 失 地 实 施 了 超 出 共 同 犯 罪 故 意 范 围 之 外 的 犯 罪 行 为 的 一 种 犯 罪 形 态 。 又 如 , 实 行 犯 过 限 行
易言之 ,如 果 “ 非 目标 犯 罪 ” 是 被 告 教 唆 、帮 助
第 3 7卷 第 3期 2 0 1 4年 6月
石 家庄 经济 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i j i a z h u a n g Un i v e r s i t y o f Ec o n o mi c s
V0 1 J 3 7 NO . 3
J u n. 2 01 4
评述共 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冯 红
( 石 家 庄 学 院 政 法 系 ,河 北 石 家 庄 0 5 0 0 3 5 )
摘 要 : 实行 过 限 行 为 是 共 同犯 罪 行 为 中 的 个 人 行 为 , 需要 将 实行 过 限行 为从 共 同 犯 罪 行 为 中 区
犯 实施 了超 过共 同犯 罪人 事先 预谋 或 临时协议 的范 围的犯 罪 行 为” 。有 人 将 预 谋 或 临 时 协 议 的范 围 统称 为 “ 共 同犯罪 故意 ”,认 为 “ 实行 犯 实施 了超
外国刑法论文
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内容摘要】共犯过限问题是刑法共同犯罪理论研究中的难点,也是司法实践中对各共犯准确定罪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关键因素。
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行为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工作者在判定各行为人对过限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程度轻重,往往是基于其刑法理论。
因此,对共同犯罪中共犯过限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具有完善共同犯罪理论、指导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本文以实行过限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为基础,分析不同类型的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的犯罪,它是由二人以上的事前共谋或事中共谋而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
但由于共同犯罪的主体是多数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各个犯罪人很可能实施了超出事先共谋的范围,此时,其他共犯是否要对这种行为承担责任呢?这就产生了实行过限的问题。
所谓实行过限,又称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1]我国刑法对实行过限没有专门规定,其概念只是散见于学者的论著中,并得到大多数刑法学者的认同。
因此,笔者就以这个概念为基础,对共同犯罪中不同的共犯种类(以分工分类为标准)所存在的实行过限问题进行探讨。
一、实行过限的构成要件(一)在客观上,过限行为的实施者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必须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犯罪行为,是独立于共同犯罪行为之外的行为。
即过限行为和共同犯罪行为必须是两个分别受刑法评价、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意义的行为,内容于共同犯罪行为之中或者仅仅表现为共同犯罪行为的具体行为方式的,不得视为过限行为。
例如,甲乙共谋去丙家盗窃,丙系甲的仇人,甲想借这个机会报复一下丙,把丙家炸掉。
二人在丙家大肆偷窃财物后,甲觉得够本,心里已经有了报复的成就感,便和乙冲冲离开。
在本案中,甲的爆炸意图很显然已经超出了共同盗窃故意,但由于乙没有实行,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所以不能认定是实行过限。
(二)在主观上,过限行为的实施者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临时起意行为的结果抱着信望或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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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侃
( 州大 学 法 学 院 5 0 2 ) 贵 5 0 5
【 摘 要 】 文 在 提 出 共 同 犯 罪 中 实 行 过 限 的 概 念 的 基 础 上 对 实 行 过 本 限的 几种认 定 情形 予 以 明确 分 类 , 析 了当 前 我 国 司法 实践 中对 实 分 行 过 限 的 几 种 情 形 的 认 定 存 在 的 问题 , 而 提 出 针 对 性 的 解 决 措 施 , 进
偷 完 之 后 , 毁 灭 证 据 , 人 又 共 谋 放 火并 一 同 实行 , 、 为 二 甲 乙二 人 的
就共 同犯罪 的认定 问题 , 法 学界 中较 为普 遍 的观 点认 为 , 实 刑 对
行 过 限的认定 分为 实行犯 、 组织犯 、 唆犯 、 助犯 等不 同情形 : 教 帮
放 火 行 为 虽 超 出原 来 预谋 范 围 , 临 时起 意 , 临 时起 意 是 放 火 前 属 但 二 人 的共 谋 , 以 甲 、 所 乙二 人 构 成 两 种 共 同 犯 罪 , 共 同 的偷 窃 罪 即
故 意 的 行 为 。 ( ) 同 犯 罪 中 的 实 行 过 限 , 称 共 同 犯 罪 中 的 过 2共 又 剩 行 为 , 指 实 行 犯 实 施 了 超 出共 同 犯 罪 人 事 先 预 谋 或 临 时 协 是 议 范 围 的 犯 罪 行 为 。( ) 犯 过 限 , 称 实 行 过 限 是 指 共 同 犯 罪 3共 又
将 其 称 为 正 犯 的过 剩 行 为 , 指 超 越 共 同犯 罪 决 意 的 行 为 。 日本 是 学 者 则 称 为共 犯 的 过 剩 行 为 , 正 犯 者 实 施 的 结 果 比 共 犯 者 所 即 认 识 的 内 容严 重 的 场 合 。俄 罗 斯 学 者 将 其 称 为 实 行 犯 的 过 度 行 为 。意 大 利 刑 法 学 者称 之 为 共 犯 关 系 的偏 离 , 指 在 共 同 犯 罪 过 是 程 中 出现 了实 际实 施 的 犯 罪 不 同 于 某 个 具 体 的 共 同 犯 罪 人 所 希 望 的犯 罪 的情 形 。 英 美 刑 法 理 论 将 其 称 为共 犯 外 行 为 , 主 犯 实 即 施 了共 同犯 罪 外 的 其 他 共 犯 人 不 能 预 见 的 行 为 。从 现 有 资 料 看 , 我 国刑 法 学 界 已形 成 的 关 于 实 行 过 限 的表 述 有 : 1 实 行 过 限 , () 又
罪 形 态 , 有 不 同于 共 同犯 罪 的 独立 性 特征 。实 行 过 限行 为 的独 立 具
( 实行 犯 的 实行 过 限 。北 京 大 学 陈 兴 良教 授 认 为 : 在 认 定 一) “ 共 同 实行 犯 的实 行 过 限 的时 候 , 必须 注 意 考察 实 行 犯 对 某 一 临 时起 意 的犯 罪 行 为是 否 知 情 。在 一般 情 况 下 , 果 根本 不 知 情 , 谈 不 如 就 上 对该 犯 罪行 为 具 有罪 过 。因 此该 犯 罪行 为 属 于 实行 过 限 , 知情 不 的 实行 犯 对 此不 负 刑事 责 任 。如果 是 知情 的 , 主观 上 对 该犯 罪 行 即 为 是 容忍 的 , 管没 有 亲手 实 行 , 应 承担 刑 事 责 任 , 犯 罪行 为就 尽 也 该 不是 实 行 过 限 。 刑法 学 家 的这 一 论 述 , ” 为我 们 提 供 了 处 理 实行 过 限 问题 的一 般指 导 原则 , 其 尚没有 论 及 实 际犯 罪 中 的具体 情 形 。 但 作为 共 同实 行 犯 , 果 完 全 按 照 事 前 预 谋 的 意 图行 为 , 罪很 如 定 容 易 也不 存 在 实 行 过 限 问 题 , 一 旦 出 现 临 时 起 意 , 况 就 复 杂 可 情
和放 火 罪 。
2 选 择 性 教 唆 是 指 教 唆 犯所 教 唆 的犯 罪 内容 具 有 让 被 教 唆 人 、 进 行 选择 的性 质 和要 求 。选 择 性 教 唆 可 分 为 三 种 情 况 : 教 唆 内 ① 容 即 所教 唆 的犯 罪 行 为 的性 质 具 有 选 择 性 要 求 。② 所教 唆 的 犯 罪 行 为对 象 具 有 选 择 性 要 求 。 ③ 教 唆 对 象 明 确 的 情 况 下 , 教 唆 的 所
亦 不 存 在 实行 过 限 问题 。
三 、 行 过 限的 认 定 中存 在 的 问题 实
中 实 行 犯 实 施 了某 种 超 出共 同谋 议 范 围 的犯 罪 行 为 。 ( ) 行 犯 4实
过限行为 , 指在共同犯罪过 程 中, 行 犯故 意或过 失地 实施 了 即 实 超 出 共 同 故 意 范 围 的犯 罪 的 一 种 犯 罪 行 为 。 通 过 以上 观 点可 以看 出 , 当前 国内刑 法 理论 界 在 实 行 过 限 内涵 的界 定 上 , 形成 了比较 一 致 的 观 点 : 1 实 行 过 限 附 随 于 共 同犯 罪 , () 发 生于 共 同犯 罪 中 。( ) 限行 为 的 实施 主体 是 共 同犯 罪 中 的 实行 2过 犯, 其他 共 犯 的行 为不 存 在 构 成 实 行 过 限 的可 能 。( ) 行 者 在 实 3实 施 过 限行 为 时必 须 有 罪 过 。但 是 , 处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行 过 限虽 此 实 然 依 附 于共 同犯 罪 , 并 不 属 于 共 同 犯 罪 形 态 , 是 一 种 非 共 同 犯 但 而
应 由被 教 唆 者 自行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3 帮 助 犯 的 实行过 限 。对 帮 助 犯 , 论 被 帮 助 者 是 否 利 用 了 、 无 帮 助 犯 的帮 助 , 只要 其 超 出帮 助 故 意 的 范 围 , 属 实 行过 限 。 都 4 组 织 犯 的 实行 过 限 。对 组 织 犯 ,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的 成 员 预 、 其 谋 实施 犯 罪 , 犯 罪 集 团 的成 员 实行 的 并 非 预 谋 的犯 罪 行 为 和作 在 案计 划 , 中 一 人独 实施 该 行 为 的 成 员 属 于 实行 过 限 , 就 此 独 立 其 应
称 为 共 同 犯 罪 中 的 过 剩 行 为 , 指 实 行 犯 实 施 了超 出 共 同 犯 罪 是
承担责任 。 此外 , 在组 织 犯 、 唆 犯 、 行 犯 和 帮 助 犯 同 时 并 存 的 集 团犯 教 实 罪 中, 如果 犯罪 行 为 由某 一 个 或 几 个 实 行 犯 实 施 。其 余 实 行 犯 并 不 明知 , 该行 为 的实 施 也 不 违 背 集 团 犯罪 中组 织 犯 、 唆犯 等共 但 教
【 键 词 】 同犯 罪 ; 关 共 实行 过 限 ; 行 过 限 的 认 定 实
一
、
实 行 过 限 的 概 念
被 教 唆 者 实 施 了 两个 以 上 犯 罪 行 为 的 , 应 认 定 被 教 唆 者 实 行 过 则
共 同 犯 罪 在 刑 法 理 论 中 占据 重 要 的地 位 , 实 践 中大 量 出 现 在 的共 同犯 罪 中 实施 了 超 出共 谋 范 围 的 问题 , 即实 行 过 限 。实 行 过
2 临 时起 意 行 为 由一 方 实行 犯单 独 实 施 这 类 情 况 又 可 分 为 两 、 种 。第 一 , 施 时 和 实 施 后 , 一 方 全 然 不 知 。第 二 , 犯 临 时 起 实 另 罪 意 实 施 了 超 出共 谋 的犯 罪 行 为 , 他 共 犯 虽 知 情 但 未 参 与 。在 共 其 同犯 罪 中 , 个 共 犯 的犯 意 和 行 为 之 间 存 在 着 一 种 动 态 的联 络 和 各 作 用 , 人 临 时 改 变行 为 , 他 共 犯 一 般 也 能 从 事 后 了 解 , 随 即 一 其 并
者 本人 对此 负 责 , 其他 共 犯 对此 不 负 责任 。 二 、 行 过 限 的几 种 不 同的 认 定情 形 实
了 。实 行 犯 在 主 观 故 意 上 的特 点 之 一 就 是 他 们 对 自己及 其 他 共 犯
的行 为 及 其 社 会 危 害 性 的认 识 的 联 系性 , 是 确 定 实 行 犯 刑 事 责 这
犯 罪 行 为 性 质 范 围与 犯 罪 对 象 范 围都 具 有选 择 性 要 求 。若 被 教 唆
者作 出 了两 个 以上 的选 择 , 疑 违 背 了教 唆 者 的原 意 , 出 了共 同 无 超
表 明 自己 的态 度 , 正 自己的 行 为 。这 样 , 同犯 罪 人 在 最 初 共 同 修 共
任 的 主观 要 件 。在 共 同 犯 罪 中 出现 实 行 犯 实 施 了 超 出共 同 的谋 议 范 围 的其 他 行 为 时 , 注 意 以下 几 种 情 况 : 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l共 同实 行 犯 于 实 施 犯 罪 过 程 中 , 临 时 起 意 行 为 实 施 前 达 、 在
成 共 识 , 同实 施 另 一 犯 罪 , 于 共 犯 。如 甲、 共 属 乙二 人共 谋 偷 窃 , 但
以期 更加 完善 此制 度 。
l 实行 犯 的 实行 过 限 。认 定共 同犯 罪 实 行 犯 的 实行 过 限时 , 、 必 须 注意 考 察实 行 犯 对某 临 时 起意 的犯 罪行 为 是 否 知情 , 果根 本 不 如 知情 , 其 本 身就 无 罪 过 , 则 临时 起 意 者实 施 的行 为 即实 行 中 的过 限 。 2 教 唆 犯 的 实行 过 限 。对 教 唆犯 , 确 定 其 教 唆 的范 围 , 查 、 应 在 明 实 行 犯 的行 为 明显 超 出 教 唆 范 围 时 , 认 定 行 为 过 限 。但 对 教 应 唆 犯 在 教 唆 时提 出 了 可 供 选 择 实 施 数 罪 中 一 罪 的教 唆 内容 时 , 若
性 表 现在 两 个方 面 : 方 面是 构 成事 实 的独 立 性 。在 实行 过 限 的状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