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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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形 态 , 有 不 同于 共 同犯 罪 的 独立 性 特征 。实 行 过 限行 为 的独 立 具
( 实行 犯 的 实行 过 限 。北 京 大 学 陈 兴 良教 授 认 为 : 在 认 定 一) “ 共 同 实行 犯 的实 行 过 限 的时 候 , 必须 注 意 考察 实 行 犯 对 某 一 临 时起 意 的犯 罪 行 为是 否 知 情 。在 一般 情 况 下 , 果 根本 不 知 情 , 谈 不 如 就 上 对该 犯 罪行 为 具 有罪 过 。因 此该 犯 罪行 为 属 于 实行 过 限 , 知情 不 的 实行 犯 对 此不 负 刑事 责 任 。如果 是 知情 的 , 主观 上 对 该犯 罪 行 即 为 是 容忍 的 , 管没 有 亲手 实 行 , 应 承担 刑 事 责 任 , 犯 罪行 为就 尽 也 该 不是 实 行 过 限 。 刑法 学 家 的这 一 论 述 , ” 为我 们 提 供 了 处 理 实行 过 限 问题 的一 般指 导 原则 , 其 尚没有 论 及 实 际犯 罪 中 的具体 情 形 。 但 作为 共 同实 行 犯 , 果 完 全 按 照 事 前 预 谋 的 意 图行 为 , 罪很 如 定 容 易 也不 存 在 实 行 过 限 问 题 , 一 旦 出 现 临 时 起 意 , 况 就 复 杂 可 情
2 临 时起 意 行 为 由一 方 实行 犯单 独 实 施 这 类 情 况 又 可 分 为 两 、 种 。第 一 , 施 时 和 实 施 后 , 一 方 全 然 不 知 。第 二 , 犯 临 时 起 实 另 罪 意 实 施 了 超 出共 谋 的犯 罪 行 为 , 他 共 犯 虽 知 情 但 未 参 与 。在 共 其 同犯 罪 中 , 个 共 犯 的犯 意 和 行 为 之 间 存 在 着 一 种 动 态 的联 络 和 各 作 用 , 人 临 时 改 变行 为 , 他 共 犯 一 般 也 能 从 事 后 了 解 , 随 即 一 其 并
故 意 的 行 为 。 ( ) 同 犯 罪 中 的 实 行 过 限 , 称 共 同 犯 罪 中 的 过 2共 又 剩 行 为 , 指 实 行 犯 实 施 了 超 出共 同 犯 罪 人 事 先 预 谋 或 临 时 协 是 议 范 围 的 犯 罪 行 为 。( ) 犯 过 限 , 称 实 行 过 限 是 指 共 同 犯 罪 3共 又
以期 更加 完善 此制 度 。
l 实行 犯 的 实行 过 限 。认 定共 同犯 罪 实 行 犯 的 实行 过 限时 , 、 必 须 注意 考 察实 行 犯 对某 临 时 起意 的犯 罪行 为 是 否 知情 , 果根 本 不 如 知情 , 其 本 身就 无 罪 过 , 则 临时 起 意 者实 施 的行 为 即实 行 中 的过 限 。 2 教 唆 犯 的 实行 过 限 。对 教 唆犯 , 确 定 其 教 唆 的范 围 , 查 、 应 在 明 实 行 犯 的行 为 明显 超 出 教 唆 范 围 时 , 认 定 行 为 过 限 。但 对 教 应 唆 犯 在 教 唆 时提 出 了 可 供 选 择 实 施 数 罪 中 一 罪 的教 唆 内容 时 , 若
任 的 主观 要 件 。在 共 同 犯 罪 中 出现 实 行 犯 实 施 了 超 出共 同 的谋 议 范 围 的其 他 行 为 时 , 注 意 以下 几 种 情 况 : 要
l共 同实 行 犯 于 实 施 犯 罪 过 程 中 , 临 时 起 意 行 为 实 施 前 达 、 在
成 共 识 , 同实 施 另 一 犯 罪 , 于 共 犯 。如 甲、 共 属 乙二 人共 谋 偷 窃 , 但
犯 罪 行 为 性 质 范 围与 犯 罪 对 象 范 围都 具 有选 择 性 要 求 。若 被 教 唆
者作 出 了两 个 以上 的选 择 , 疑 违 背 了教 唆 者 的原 意 , 出 了共 同 无 超
表 明 自己 的态 度 , 正 自己的 行 为 。这 样 , 同犯 罪 人 在 最 初 共 同 修 共
性 表 现在 两 个方 面 : 方 面是 构 成事 实 的独 立 性 。在 实行 过 限 的状 一
态下, 实行 犯 实施 的 超 出共 同故 意范 围 的犯 罪 与各 共犯 共 同谋 议 的 犯 罪 在构 成事 实 上 具有 差 异性 , 二者 在犯 罪性 质 、 罪 手 段 、 罪 对 犯 犯 象 、 罪情 节 等方 面 不 尽 相 同 ; 一 方 面 是 承 担 责 任 的 独 立 性 。对 犯 另 实 行犯 所 实施 的超 出共 同故 意 范 围 的 行 为 , 适 用 整 体 责 任 原 则 , 不 而 是实 行严 格 的 罪责 自负 原 则 、 错 责 任 原 则 , 过 由过 限行 为 的 实施
偷 完 之 后 , 毁 灭 证 据 , 人 又 共 谋 放 火并 一 同 实行 , 、 为 二 甲 乙二 人 的
就共 同犯罪 的认定 问题 , 法 学界 中较 为普 遍 的观 点认 为 , 实 刑 对
行 过 限的认定 分为 实行犯 、 组织犯 、 唆犯 、 助犯 等不 同情形 : 教 帮
放 火 行 为 虽 超 出原 来 预谋 范 围 , 临 时起 意 , 临 时起 意 是 放 火 前 属 但 二 人 的共 谋 , 以 甲 、 所 乙二 人 构 成 两 种 共 同 犯 罪 , 共 同 的偷 窃 罪 即
限 , 指 在 共 同犯 罪 中 , 共 同 犯 罪 中 某 一 或 数 个 共 同 犯 罪 人 , 是 原 实 施 了超 过 原 共 同 谋定 的 故 意 范 围 以 外 的 犯 罪 行 为 。德 国 学 者
限 。教 唆 犯 仅 就 其 中 较 重 的 一罪 与被 教 唆 者 形 成 共 犯关 系余 罪则
【 键 词 】 同犯 罪 ; 关 共 实行 过 限 ; 行 过 限 的 认 定 实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
、
实 行 过 限 的 概 念
被 教 唆 者 实 施 了 两个 以 上 犯 罪 行 为 的 , 应 认 定 被 教 唆 者 实 行 过 则
共 同 犯 罪 在 刑 法 理 论 中 占据 重 要 的地 位 , 实 践 中大 量 出 现 在 的共 同犯 罪 中 实施 了 超 出共 谋 范 围 的 问题 , 即实 行 过 限 。实 行 过
犯 对 犯 罪 目的 的 总 体 追 求 。则 不 能 认 定 为 实 行 过 限 , 以 共 犯 论 应 处 。与 此 同 时 。 当共 同犯 罪 中 出 现 谋 议 内 容 不 太 明 确 , 出 现 概 即 括 故 意 时 , 行 行 为 一 般 体 现 为见 机行 事 、 实 随机 应 变 。实 行 犯 的应 变行为 , 只要 不 是 明显 超 出 谋 议 范 围 , 应 视 为共 同犯 罪 的一 部 分 都
亦 不 存 在 实行 过 限 问题 。
三 、 行 过 限的 认 定 中存 在 的 问题 实
中 实 行 犯 实 施 了某 种 超 出共 同谋 议 范 围 的犯 罪 行 为 。 ( ) 行 犯 4实
过限行为 , 指在共同犯罪过 程 中, 行 犯故 意或过 失地 实施 了 即 实 超 出 共 同 故 意 范 围 的犯 罪 的 一 种 犯 罪 行 为 。 通 过 以上 观 点可 以看 出 , 当前 国内刑 法 理论 界 在 实 行 过 限 内涵 的界 定 上 , 形成 了比较 一 致 的 观 点 : 1 实 行 过 限 附 随 于 共 同犯 罪 , () 发 生于 共 同犯 罪 中 。( ) 限行 为 的 实施 主体 是 共 同犯 罪 中 的 实行 2过 犯, 其他 共 犯 的行 为不 存 在 构 成 实 行 过 限 的可 能 。( ) 行 者 在 实 3实 施 过 限行 为 时必 须 有 罪 过 。但 是 , 处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行 过 限虽 此 实 然 依 附 于共 同犯 罪 , 并 不 属 于 共 同 犯 罪 形 态 , 是 一 种 非 共 同 犯 但 而
略 论 共 同 犯 罪 中 的 实 行 过 限
郭 侃
( 州大 学 法 学 院 5 0 2 ) 贵 5 0 5
【 摘 要 】 文 在 提 出 共 同 犯 罪 中 实 行 过 限 的 概 念 的 基 础 上 对 实 行 过 本 限的 几种认 定 情形 予 以 明确 分 类 , 析 了当 前 我 国 司法 实践 中对 实 分 行 过 限 的 几 种 情 形 的 认 定 存 在 的 问题 , 而 提 出 针 对 性 的 解 决 措 施 , 进
称 为 共 同 犯 罪 中 的 过 剩 行 为 , 指 实 行 犯 实 施 了超 出 共 同 犯 罪 是
承担责任 。 此外 , 在组 织 犯 、 唆 犯 、 行 犯 和 帮 助 犯 同 时 并 存 的 集 团犯 教 实 罪 中, 如果 犯罪 行 为 由某 一 个 或 几 个 实 行 犯 实 施 。其 余 实 行 犯 并 不 明知 , 该行 为 的实 施 也 不 违 背 集 团 犯罪 中组 织 犯 、 唆犯 等共 但 教
和放 火 罪 。
2 选 择 性 教 唆 是 指 教 唆 犯所 教 唆 的犯 罪 内容 具 有 让 被 教 唆 人 、 进 行 选择 的性 质 和要 求 。选 择 性 教 唆 可 分 为 三 种 情 况 : 教 唆 内 ① 容 即 所教 唆 的犯 罪 行 为 的性 质 具 有 选 择 性 要 求 。② 所教 唆 的 犯 罪 行 为对 象 具 有 选 择 性 要 求 。 ③ 教 唆 对 象 明 确 的 情 况 下 , 教 唆 的 所
的 基 础上 , 经过 变 化 , 默 认 、 任 或 追 加 同 意 而 可 能 达 成 最 终 的 如 放
一
故 意 的范 围 。从 其 行 为 上 看 也 符 合 具 体 构 成 要 件 异 质 说 , 为 在 因
将 其 称 为 正 犯 的过 剩 行 为 , 指 超 越 共 同犯 罪 决 意 的 行 为 。 日本 是 学 者 则 称 为共 犯 的 过 剩 行 为 , 正 犯 者 实 施 的 结 果 比 共 犯 者 所 即 认 识 的 内 容严 重 的 场 合 。俄 罗 斯 学 者 将 其 称 为 实 行 犯 的 过 度 行 为 。意 大 利 刑 法 学 者称 之 为 共 犯 关 系 的偏 离 , 指 在 共 同 犯 罪 过 是 程 中 出现 了实 际实 施 的 犯 罪 不 同 于 某 个 具 体 的 共 同 犯 罪 人 所 希 望 的犯 罪 的情 形 。 英 美 刑 法 理 论 将 其 称 为共 犯 外 行 为 , 主 犯 实 即 施 了共 同犯 罪 外 的 其 他 共 犯 人 不 能 预 见 的 行 为 。从 现 有 资 料 看 , 我 国刑 法 学 界 已形 成 的 关 于 实 行 过 限 的表 述 有 : 1 实 行 过 限 , () 又
应 由被 教 唆 者 自行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3 帮 助 犯 的 实行过 限 。对 帮 助 犯 , 论 被 帮 助 者 是 否 利 用 了 、 无 帮 助 犯 的帮 助 , 只要 其 超 出帮 助 故 意 的 范 围 , 属 实 行过 限 。 都 4 组 织 犯 的 实行 过 限 。对 组 织 犯 ,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的 成 员 预 、 其 谋 实施 犯 罪 , 犯 罪 集 团 的成 员 实行 的 并 非 预 谋 的犯 罪 行 为 和作 在 案计 划 , 中 一 人独 实施 该 行 为 的 成 员 属 于 实行 过 限 , 就 此 独 立 其 应
者 本人 对此 负 责 , 其他 共 犯 对此 不 负 责任 。 二 、 行 过 限 的几 种 不 同的 认 定情 形 实
了 。实 行 犯 在 主 观 故 意 上 的特 点 之 一 就 是 他 们 对 自己及 其 他 共 犯
的行 为 及 其 社 会 危 害 性 的认 识 的 联 系性 , 是 确 定 实 行 犯 刑 事 责 这
( 实行 犯 的 实行 过 限 。北 京 大 学 陈 兴 良教 授 认 为 : 在 认 定 一) “ 共 同 实行 犯 的实 行 过 限 的时 候 , 必须 注 意 考察 实 行 犯 对 某 一 临 时起 意 的犯 罪 行 为是 否 知 情 。在 一般 情 况 下 , 果 根本 不 知 情 , 谈 不 如 就 上 对该 犯 罪行 为 具 有罪 过 。因 此该 犯 罪行 为 属 于 实行 过 限 , 知情 不 的 实行 犯 对 此不 负 刑事 责 任 。如果 是 知情 的 , 主观 上 对 该犯 罪 行 即 为 是 容忍 的 , 管没 有 亲手 实 行 , 应 承担 刑 事 责 任 , 犯 罪行 为就 尽 也 该 不是 实 行 过 限 。 刑法 学 家 的这 一 论 述 , ” 为我 们 提 供 了 处 理 实行 过 限 问题 的一 般指 导 原则 , 其 尚没有 论 及 实 际犯 罪 中 的具体 情 形 。 但 作为 共 同实 行 犯 , 果 完 全 按 照 事 前 预 谋 的 意 图行 为 , 罪很 如 定 容 易 也不 存 在 实 行 过 限 问 题 , 一 旦 出 现 临 时 起 意 , 况 就 复 杂 可 情
2 临 时起 意 行 为 由一 方 实行 犯单 独 实 施 这 类 情 况 又 可 分 为 两 、 种 。第 一 , 施 时 和 实 施 后 , 一 方 全 然 不 知 。第 二 , 犯 临 时 起 实 另 罪 意 实 施 了 超 出共 谋 的犯 罪 行 为 , 他 共 犯 虽 知 情 但 未 参 与 。在 共 其 同犯 罪 中 , 个 共 犯 的犯 意 和 行 为 之 间 存 在 着 一 种 动 态 的联 络 和 各 作 用 , 人 临 时 改 变行 为 , 他 共 犯 一 般 也 能 从 事 后 了 解 , 随 即 一 其 并
故 意 的 行 为 。 ( ) 同 犯 罪 中 的 实 行 过 限 , 称 共 同 犯 罪 中 的 过 2共 又 剩 行 为 , 指 实 行 犯 实 施 了 超 出共 同 犯 罪 人 事 先 预 谋 或 临 时 协 是 议 范 围 的 犯 罪 行 为 。( ) 犯 过 限 , 称 实 行 过 限 是 指 共 同 犯 罪 3共 又
以期 更加 完善 此制 度 。
l 实行 犯 的 实行 过 限 。认 定共 同犯 罪 实 行 犯 的 实行 过 限时 , 、 必 须 注意 考 察实 行 犯 对某 临 时 起意 的犯 罪行 为 是 否 知情 , 果根 本 不 如 知情 , 其 本 身就 无 罪 过 , 则 临时 起 意 者实 施 的行 为 即实 行 中 的过 限 。 2 教 唆 犯 的 实行 过 限 。对 教 唆犯 , 确 定 其 教 唆 的范 围 , 查 、 应 在 明 实 行 犯 的行 为 明显 超 出 教 唆 范 围 时 , 认 定 行 为 过 限 。但 对 教 应 唆 犯 在 教 唆 时提 出 了 可 供 选 择 实 施 数 罪 中 一 罪 的教 唆 内容 时 , 若
任 的 主观 要 件 。在 共 同 犯 罪 中 出现 实 行 犯 实 施 了 超 出共 同 的谋 议 范 围 的其 他 行 为 时 , 注 意 以下 几 种 情 况 : 要
l共 同实 行 犯 于 实 施 犯 罪 过 程 中 , 临 时 起 意 行 为 实 施 前 达 、 在
成 共 识 , 同实 施 另 一 犯 罪 , 于 共 犯 。如 甲、 共 属 乙二 人共 谋 偷 窃 , 但
犯 罪 行 为 性 质 范 围与 犯 罪 对 象 范 围都 具 有选 择 性 要 求 。若 被 教 唆
者作 出 了两 个 以上 的选 择 , 疑 违 背 了教 唆 者 的原 意 , 出 了共 同 无 超
表 明 自己 的态 度 , 正 自己的 行 为 。这 样 , 同犯 罪 人 在 最 初 共 同 修 共
性 表 现在 两 个方 面 : 方 面是 构 成事 实 的独 立 性 。在 实行 过 限 的状 一
态下, 实行 犯 实施 的 超 出共 同故 意范 围 的犯 罪 与各 共犯 共 同谋 议 的 犯 罪 在构 成事 实 上 具有 差 异性 , 二者 在犯 罪性 质 、 罪 手 段 、 罪 对 犯 犯 象 、 罪情 节 等方 面 不 尽 相 同 ; 一 方 面 是 承 担 责 任 的 独 立 性 。对 犯 另 实 行犯 所 实施 的超 出共 同故 意 范 围 的 行 为 , 适 用 整 体 责 任 原 则 , 不 而 是实 行严 格 的 罪责 自负 原 则 、 错 责 任 原 则 , 过 由过 限行 为 的 实施
偷 完 之 后 , 毁 灭 证 据 , 人 又 共 谋 放 火并 一 同 实行 , 、 为 二 甲 乙二 人 的
就共 同犯罪 的认定 问题 , 法 学界 中较 为普 遍 的观 点认 为 , 实 刑 对
行 过 限的认定 分为 实行犯 、 组织犯 、 唆犯 、 助犯 等不 同情形 : 教 帮
放 火 行 为 虽 超 出原 来 预谋 范 围 , 临 时起 意 , 临 时起 意 是 放 火 前 属 但 二 人 的共 谋 , 以 甲 、 所 乙二 人 构 成 两 种 共 同 犯 罪 , 共 同 的偷 窃 罪 即
限 , 指 在 共 同犯 罪 中 , 共 同 犯 罪 中 某 一 或 数 个 共 同 犯 罪 人 , 是 原 实 施 了超 过 原 共 同 谋定 的 故 意 范 围 以 外 的 犯 罪 行 为 。德 国 学 者
限 。教 唆 犯 仅 就 其 中 较 重 的 一罪 与被 教 唆 者 形 成 共 犯关 系余 罪则
【 键 词 】 同犯 罪 ; 关 共 实行 过 限 ; 行 过 限 的 认 定 实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
、
实 行 过 限 的 概 念
被 教 唆 者 实 施 了 两个 以 上 犯 罪 行 为 的 , 应 认 定 被 教 唆 者 实 行 过 则
共 同 犯 罪 在 刑 法 理 论 中 占据 重 要 的地 位 , 实 践 中大 量 出 现 在 的共 同犯 罪 中 实施 了 超 出共 谋 范 围 的 问题 , 即实 行 过 限 。实 行 过
犯 对 犯 罪 目的 的 总 体 追 求 。则 不 能 认 定 为 实 行 过 限 , 以 共 犯 论 应 处 。与 此 同 时 。 当共 同犯 罪 中 出 现 谋 议 内 容 不 太 明 确 , 出 现 概 即 括 故 意 时 , 行 行 为 一 般 体 现 为见 机行 事 、 实 随机 应 变 。实 行 犯 的应 变行为 , 只要 不 是 明显 超 出 谋 议 范 围 , 应 视 为共 同犯 罪 的一 部 分 都
亦 不 存 在 实行 过 限 问题 。
三 、 行 过 限的 认 定 中存 在 的 问题 实
中 实 行 犯 实 施 了某 种 超 出共 同谋 议 范 围 的犯 罪 行 为 。 ( ) 行 犯 4实
过限行为 , 指在共同犯罪过 程 中, 行 犯故 意或过 失地 实施 了 即 实 超 出 共 同 故 意 范 围 的犯 罪 的 一 种 犯 罪 行 为 。 通 过 以上 观 点可 以看 出 , 当前 国内刑 法 理论 界 在 实 行 过 限 内涵 的界 定 上 , 形成 了比较 一 致 的 观 点 : 1 实 行 过 限 附 随 于 共 同犯 罪 , () 发 生于 共 同犯 罪 中 。( ) 限行 为 的 实施 主体 是 共 同犯 罪 中 的 实行 2过 犯, 其他 共 犯 的行 为不 存 在 构 成 实 行 过 限 的可 能 。( ) 行 者 在 实 3实 施 过 限行 为 时必 须 有 罪 过 。但 是 , 处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行 过 限虽 此 实 然 依 附 于共 同犯 罪 , 并 不 属 于 共 同 犯 罪 形 态 , 是 一 种 非 共 同 犯 但 而
略 论 共 同 犯 罪 中 的 实 行 过 限
郭 侃
( 州大 学 法 学 院 5 0 2 ) 贵 5 0 5
【 摘 要 】 文 在 提 出 共 同 犯 罪 中 实 行 过 限 的 概 念 的 基 础 上 对 实 行 过 本 限的 几种认 定 情形 予 以 明确 分 类 , 析 了当 前 我 国 司法 实践 中对 实 分 行 过 限 的 几 种 情 形 的 认 定 存 在 的 问题 , 而 提 出 针 对 性 的 解 决 措 施 , 进
称 为 共 同 犯 罪 中 的 过 剩 行 为 , 指 实 行 犯 实 施 了超 出 共 同 犯 罪 是
承担责任 。 此外 , 在组 织 犯 、 唆 犯 、 行 犯 和 帮 助 犯 同 时 并 存 的 集 团犯 教 实 罪 中, 如果 犯罪 行 为 由某 一 个 或 几 个 实 行 犯 实 施 。其 余 实 行 犯 并 不 明知 , 该行 为 的实 施 也 不 违 背 集 团 犯罪 中组 织 犯 、 唆犯 等共 但 教
和放 火 罪 。
2 选 择 性 教 唆 是 指 教 唆 犯所 教 唆 的犯 罪 内容 具 有 让 被 教 唆 人 、 进 行 选择 的性 质 和要 求 。选 择 性 教 唆 可 分 为 三 种 情 况 : 教 唆 内 ① 容 即 所教 唆 的犯 罪 行 为 的性 质 具 有 选 择 性 要 求 。② 所教 唆 的 犯 罪 行 为对 象 具 有 选 择 性 要 求 。 ③ 教 唆 对 象 明 确 的 情 况 下 , 教 唆 的 所
的 基 础上 , 经过 变 化 , 默 认 、 任 或 追 加 同 意 而 可 能 达 成 最 终 的 如 放
一
故 意 的范 围 。从 其 行 为 上 看 也 符 合 具 体 构 成 要 件 异 质 说 , 为 在 因
将 其 称 为 正 犯 的过 剩 行 为 , 指 超 越 共 同犯 罪 决 意 的 行 为 。 日本 是 学 者 则 称 为共 犯 的 过 剩 行 为 , 正 犯 者 实 施 的 结 果 比 共 犯 者 所 即 认 识 的 内 容严 重 的 场 合 。俄 罗 斯 学 者 将 其 称 为 实 行 犯 的 过 度 行 为 。意 大 利 刑 法 学 者称 之 为 共 犯 关 系 的偏 离 , 指 在 共 同 犯 罪 过 是 程 中 出现 了实 际实 施 的 犯 罪 不 同 于 某 个 具 体 的 共 同 犯 罪 人 所 希 望 的犯 罪 的情 形 。 英 美 刑 法 理 论 将 其 称 为共 犯 外 行 为 , 主 犯 实 即 施 了共 同犯 罪 外 的 其 他 共 犯 人 不 能 预 见 的 行 为 。从 现 有 资 料 看 , 我 国刑 法 学 界 已形 成 的 关 于 实 行 过 限 的表 述 有 : 1 实 行 过 限 , () 又
应 由被 教 唆 者 自行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3 帮 助 犯 的 实行过 限 。对 帮 助 犯 , 论 被 帮 助 者 是 否 利 用 了 、 无 帮 助 犯 的帮 助 , 只要 其 超 出帮 助 故 意 的 范 围 , 属 实 行过 限 。 都 4 组 织 犯 的 实行 过 限 。对 组 织 犯 ,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的 成 员 预 、 其 谋 实施 犯 罪 , 犯 罪 集 团 的成 员 实行 的 并 非 预 谋 的犯 罪 行 为 和作 在 案计 划 , 中 一 人独 实施 该 行 为 的 成 员 属 于 实行 过 限 , 就 此 独 立 其 应
者 本人 对此 负 责 , 其他 共 犯 对此 不 负 责任 。 二 、 行 过 限 的几 种 不 同的 认 定情 形 实
了 。实 行 犯 在 主 观 故 意 上 的特 点 之 一 就 是 他 们 对 自己及 其 他 共 犯
的行 为 及 其 社 会 危 害 性 的认 识 的 联 系性 , 是 确 定 实 行 犯 刑 事 责 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