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票据结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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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票据结算管理制度

一、通过银行的票据形式结算的业务统一由财务专职办理。

二、出纳办理银行结算手续。所有结算票据(各种支票、汇票、本票、单据等)由出纳负责保管。签发银行票据须交财务稽核并加盖专用印鉴,严格执行印鉴与票据分人分别保管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银行收付制度。申请转帐结算、费用开支等对外业务时,均先由负责此项业务的人员填制费用支出报销单,附上全部原始单据,报请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盖章,方能正式办理,出纳人员在填制票据(支票或开具收据)时,先预审核,再交由会计复核后加盖专用印鉴。收付结算列支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如外单位通知银行向本单位托收(托付)业务款项,由出纳取得银行回单(收付通知联),向有关人员办理上述程序的审批手续。

五、严格规范支票的使用。现金支票除划线外,只准作为提取备用金、差旅预支款之用。签发的支票日期、收款人、用途、金额大小等要素应视业务情况填写完整,小写金额栏中在用款的额度前一位数据上填上“¥”字,杜绝领用空白支票,以免遗失后造成无限损失。

六、各种票据与凭证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和经济价值,应按规定分别进行妥善记录和保存。

七、各种票据包括国库券、债券、银行存单等有价票证,必须建立登记手续、记录簿。票证存入保险箱保管。

八、每日及时按笔数登记《银行日记帐》,正确结算余额。杜绝签发空头支票。月末《银行日记帐》余额必须同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防止错、漏。

九、支票领用要及时登记,作废支票必须装订凭证中。

十、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结算办法,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为他人套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

十一、实行内部牵制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帐务登记、稽核及其档案的保管工作。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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