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合同的保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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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保全ppt课件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2.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第1款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 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2款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 用,由债务人负担。 4.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10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与性质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 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 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6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1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 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 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2款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 债权为限。……
9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 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 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 务关系即予消灭。
14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撤销权(废罢诉权、保罗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 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的权利。
15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1款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 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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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与性质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 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 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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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1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 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 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2款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 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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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 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 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 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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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撤销权(废罢诉权、保罗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 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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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1款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 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第四章合同履行的保全课件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有保全之必要;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的债权。
9
【案例1】
. 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 财产,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 主张,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 见解释第12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1
四、撤销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 合(同三法)撤》销第权七的十行五条使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 或• 者1.应以当诉知讼道方撤式销行事使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 债• 务2.人行的使行范为围发:生以之债日权起人五的年内债没权有为行限使(撤《销合 权的同,法该》撤7销4条权)消灭。
• 3 .行使的期限: 1年。 5年。( 《合同法》
• (1)一日,乙对丙发出通知,免除丙的债 务,丙不知道甲乙间的债的情况,现甲可 否行使撤销权?
• (2)设乙有财产,但仅有一辆汽车,价值 15万。一日乙赠与丙,丙不知道甲乙间的 债的情况,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 (3)设乙将汽车以3万元卖给丙,丙不知 道甲乙间的债的情况,问甲可否行使撤销
权? 19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有保全之必要”
12
. (四)代位权的行使
. 1.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行使 . 2.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原告: 债权人;被告: 次债务人; 第三人: 债务人 管辖法院: 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 3 .代位权成立后,其行使所产生: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超过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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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代位权的效力
(5)设案中甲胜诉,问诉讼费用由谁负担?但 最终应由谁来承担?
15
三、撤销权
• (一)概念 •《债合权同人法对》于第债七务十人四所条为第的一危款害债因权债的务行人为放弃, 到期请债求权法或院者予无以偿撤转销让以财维产持,债对务债人权责人任造财成产损 害的的,权债利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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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 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 财产,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 主张,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 见解释第12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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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撤销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 合(同三法)撤》销第权七的十行五条使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 或• 者1.应以当诉知讼道方撤式销行事使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 债• 务2.人行的使行范为围发:生以之债日权起人五的年内债没权有为行限使(撤《销合 权的同,法该》撤7销4条权)消灭。
• 3 .行使的期限: 1年。 5年。( 《合同法》
• (1)一日,乙对丙发出通知,免除丙的债 务,丙不知道甲乙间的债的情况,现甲可 否行使撤销权?
• (2)设乙有财产,但仅有一辆汽车,价值 15万。一日乙赠与丙,丙不知道甲乙间的 债的情况,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 (3)设乙将汽车以3万元卖给丙,丙不知 道甲乙间的债的情况,问甲可否行使撤销
权? 19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有保全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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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代位权的行使
. 1.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行使 . 2.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原告: 债权人;被告: 次债务人; 第三人: 债务人 管辖法院: 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 3 .代位权成立后,其行使所产生: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超过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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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代位权的效力
(5)设案中甲胜诉,问诉讼费用由谁负担?但 最终应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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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撤销权
• (一)概念 •《债合权同人法对》于第债七务十人四所条为第的一危款害债因权债的务行人为放弃, 到期请债求权法或院者予无以偿撤转销让以财维产持,债对务债人权责人任造财成产损 害的的,权债利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合同的保全;ppt讲解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思考2:
• 甲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2002年12月6 日还款。丁因购买甲的房屋欠甲7万元,应 于2002年12月1日还款。但在甲对乙的借款 到期后应偿还借款时甲无钱还款,甲也不 向丁索要欠款。乙得知丁欠甲房款后,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丁向乙交付 欠款5万元。 • 问题:乙与丁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乙可否 对丁提起诉讼?
* 合同保全即债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为避
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实现,法律特赋 予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所为的积极或消极处分其 责任财产的行为予以干涉,以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 度。
• 合同保全的特点:
*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三)、代位权的行使
• 行使代位权,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进行。 • 行使代位权,应以诉讼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四)、代位权的效力
• 对债权人的效力 • 对债务人的效力 • 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思考1:
• 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 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了解乙无 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 • 请问: • 1、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 何种权利? • 2、甲基于第1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 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 3、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具有 管辖权? • 4、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法院受理后,D县丁 又提出乙欠其5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丁采取 与甲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 法院对甲和丁各自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并审理,甲和丁在民 事诉讼上是什么关系?
思考2:
• 甲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2002年12月6 日还款。丁因购买甲的房屋欠甲7万元,应 于2002年12月1日还款。但在甲对乙的借款 到期后应偿还借款时甲无钱还款,甲也不 向丁索要欠款。乙得知丁欠甲房款后,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丁向乙交付 欠款5万元。 • 问题:乙与丁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乙可否 对丁提起诉讼?
* 合同保全即债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为避
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实现,法律特赋 予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所为的积极或消极处分其 责任财产的行为予以干涉,以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 度。
• 合同保全的特点:
*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三)、代位权的行使
• 行使代位权,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进行。 • 行使代位权,应以诉讼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四)、代位权的效力
• 对债权人的效力 • 对债务人的效力 • 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思考1:
• 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 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了解乙无 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 • 请问: • 1、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 何种权利? • 2、甲基于第1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 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 3、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具有 管辖权? • 4、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法院受理后,D县丁 又提出乙欠其5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丁采取 与甲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 法院对甲和丁各自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并审理,甲和丁在民 事诉讼上是什么关系?
合同的履行及合同债权的保全ppt课件
13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五、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 2.成立要件
①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而互负债务 ② 后履行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不安
事由) ➢ 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丧失商业信誉 ➢ 其他 ③ 不安事由危及对方债权的实现
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29
6.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 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 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 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 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 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
10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五、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2.成立要件
① 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 双方债务均已届履行期 ③ 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①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②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 行使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2
第五章 合同债权的保全
二、撤销权
(二)构成要件
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 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1. 被保全的债权为金钱债权 2. 客观上,债务人有诈害债权的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
3. 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之恶意 4. 诈害行为危害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五、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 2.成立要件
①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而互负债务 ② 后履行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不安
事由) ➢ 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丧失商业信誉 ➢ 其他 ③ 不安事由危及对方债权的实现
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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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 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 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 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 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 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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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五、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2.成立要件
① 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 双方债务均已届履行期 ③ 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①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②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 行使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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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债权的保全
二、撤销权
(二)构成要件
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 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1. 被保全的债权为金钱债权 2. 客观上,债务人有诈害债权的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
3. 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之恶意 4. 诈害行为危害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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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行为,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但是信托
投资公司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申态公司可以从中 和投资公司按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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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 (一)撤销权的概念 ▪ 这里所说的撤销权,是保全权的一
种,为区别合同撤销权,可称为保全撤 销权。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 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 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 (二)撤销权行使的效果:在于债务人 财产的回归,债权人并不直接获得财产。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 害而对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 ▪ 特征
1、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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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 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 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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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的行使 1、应向人民法院请求,即只能以诉讼方式
行使; 2、行使范围以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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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4
6
▪ 进行代位诉讼的若干问题
▪ 代位权成立效力: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 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该履行产生两个效果:债 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 相应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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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信托投资公司与神丰公司于2004年一份借款合同, 约定该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借给神丰公司,预期 自合同订立起到2004年10月底。直到2005年1月份,
神丰公司仍然未归还此笔款项。经查账,神丰公司 帐上仅有80万元,不足以清偿借款。又获悉,神丰 公司曾借款300万元给宏发公司,约定2004年7月还
投资公司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申态公司可以从中 和投资公司按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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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 (一)撤销权的概念 ▪ 这里所说的撤销权,是保全权的一
种,为区别合同撤销权,可称为保全撤 销权。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 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 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 (二)撤销权行使的效果:在于债务人 财产的回归,债权人并不直接获得财产。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 害而对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 ▪ 特征
1、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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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 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 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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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的行使 1、应向人民法院请求,即只能以诉讼方式
行使; 2、行使范围以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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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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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代位诉讼的若干问题
▪ 代位权成立效力: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 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该履行产生两个效果:债 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 相应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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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信托投资公司与神丰公司于2004年一份借款合同, 约定该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借给神丰公司,预期 自合同订立起到2004年10月底。直到2005年1月份,
神丰公司仍然未归还此笔款项。经查账,神丰公司 帐上仅有80万元,不足以清偿借款。又获悉,神丰 公司曾借款300万元给宏发公司,约定2004年7月还
第六章 合同保全ppt
(二)代位权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诉讼费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最终由债 务人承担费用。 务人承担费用。
六、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如果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没有人对债务 如果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 人提起诉讼并已经获得胜诉判决, 人提起诉讼并已经获得胜诉判决,则通过代位权行 使所获得的财产,应当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获得。 使所获得的财产,应当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获得。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 务人不能就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做出处分, 务人不能就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做出处分,也 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请求一旦成立, 代位请求一旦成立,次债务人便应当依据法院的 裁判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裁判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二)代位权的性质
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既不是债 权的请求权,也不是形成权, 权的请求权,也不是形成权,由于此种权利 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行使, 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行使,是一种特殊实体法 上的权利。 上的权利。 一方面代位权由实体法所规定的由债权人所 享有的一种债权的权能, 享有的一种债权的权能,它是依附于债权人 债权,并与债权不可分割的权利。 债权,并与债权不可分割的权利。债权人通 过行使代位权可以有效地消除因债务人怠于 行使其债权而給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行使其债权而給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另一方 面,由于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 人行使权利,因此它不是诉讼上的权利, 人行使权利,因此它不是诉讼上的权利,而 是一种实体权利。 是一种实体权利。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合同的保全培训课件(ppt 35页)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 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 能完全受清偿。
王某于1999年11月5日因车祸致范某之妻死亡, 经刑庭判罪,民庭判令其赔偿范某及其妻子的家 人5万元,并准予通过执行确定。2000年1月 , 王某的父亲死亡,留下房屋8间。王某因父亲死 亡需要钱,而自己无能为力,只能靠三个哥哥出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的保全
一、概念 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
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 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 对外效力的表现。债的关系原则上不对第三人 发生效力,但为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在某 些情况下,债对第三人也发生效力。 其典型 的情形即为债的保全制度。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 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 举证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
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
1997年7月,第三人工艺品公司因代理被告涤 纶厂进口日本产聚酯FDY卷绕装置及配套设备, 向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申请 开具信用证。原告汇金农行分别于为工艺品公 司申请的两份信用证垫付337555520日元, 折合人民币23866811.55元。
(一)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 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 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 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 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二)债权人保全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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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银行决定对甲公司的该笔债权行使代位权, 则必须符合以下哪些条件()
• A、只能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中已经到期的部 分行使代位权
• B、甲公司怠于向乙公司催讨其到期债权
• C、甲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清偿银行全部贷款的财产
• D、银行必须已经对甲公司就该笔债权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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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果银行依法可以行使代位权,下列正确的是:()
优先支付。法律效果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获得了优先权。债权人向次债
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 系在相应的额度内归于消灭。
21
重难点总结
(二)撤销权 1.注意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 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 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在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时候必须让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2.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及诉讼管辖问题。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受益人是第三人。 必要费用原则上也是由债务人承担,但是,如果第三人有过错的, 应当适当分担。 3.撤销权的消灭,分为是一年期间、五年期间。五年期间在性质上 属于除斥期间
债权人(原告)
金钱之债
债务人(诉讼第三人)
次债务人向 债权人清偿
金钱之债 次债务人(被告)
注:《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第11-22条
• A、只能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中已经到期的部 分行使代位权
• B、甲公司怠于向乙公司催讨其到期债权
• C、甲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清偿银行全部贷款的财产
• D、银行必须已经对甲公司就该笔债权提起诉讼
.
18
• 2、如果银行依法可以行使代位权,下列正确的是:()
优先支付。法律效果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获得了优先权。债权人向次债
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 系在相应的额度内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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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难点总结
(二)撤销权 1.注意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 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 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在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时候必须让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2.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及诉讼管辖问题。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受益人是第三人。 必要费用原则上也是由债务人承担,但是,如果第三人有过错的, 应当适当分担。 3.撤销权的消灭,分为是一年期间、五年期间。五年期间在性质上 属于除斥期间
债权人(原告)
金钱之债
债务人(诉讼第三人)
次债务人向 债权人清偿
金钱之债 次债务人(被告)
注:《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第11-22条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周某归还借
款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代位行使对司机李某的
交通事故赔偿请求权。请问,原告张某的钱能要
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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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分析:原告张某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王某对次 债务人周某的债务,但一般应以次债务人周某为 被告,以债务人王某为第三人。
另外,交通事故赔偿金是王某由于人身损害而 获得的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作为代位求 偿的标的,否则将使王某的治疗耽误,造成更大 损害。
A.甲对乙的 20 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 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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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答案】ABC 【考点】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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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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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2、因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如何分配?理论上有 三种观点:
(1)效果应归于债务人,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然后依债的清偿规则清偿债权人;
(2)债权人进行平均分配。次债务人清偿的财产 应当又法院进行保管,法院通知债务人的债权人申 报债权,确定所有的债权人后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3)代位权人优先受偿。因为平均分配,则使全 体债权人 “免费搭车”,共享成果,这样有欠公 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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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3、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 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 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 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 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59页PPT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 (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了 拘束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因此不同于代理。 4、代位权行使的方式——诉讼 5、代位权的性质为实体权利、形成权。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 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已经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是非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五、代位权行使的限制:
(1)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2)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3)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限, 并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的范围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处分债务人的 权利
随堂练习
1、下列可以作为债权人代位权对象的权利 的是( )。
A.丁享有的其父母为其设定的人寿保险 金领取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2)债务人构成迟延履行。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造成自己无力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4、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非专属 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 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 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 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 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 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对因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 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 付。 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归于债务人。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因此不同于代理。 4、代位权行使的方式——诉讼 5、代位权的性质为实体权利、形成权。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 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已经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是非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五、代位权行使的限制:
(1)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2)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3)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限, 并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的范围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处分债务人的 权利
随堂练习
1、下列可以作为债权人代位权对象的权利 的是( )。
A.丁享有的其父母为其设定的人寿保险 金领取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2)债务人构成迟延履行。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造成自己无力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4、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非专属 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 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 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 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 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 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对因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 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 付。 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归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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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二、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须为合法 有效。若该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者被 撤销,则代位权基础丧失。如果是非法的债权, 比如赌债或者买卖婚姻发生的价金债权,本身 不合法,因而也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 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而不是作为 债务人的代理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三)与保险代位权区别
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保险法中 古老而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它是指保 险人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第三 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标的损失负 有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有权在其已经承 担的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而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转让给保险人。
二、合同的保全的制度构建
(一)债权实现的保障
1、司法救济:使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承担违 约责任。
2、合同的保全:对债务人责任财产(债务人 以其全部财产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的全部财 产构成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保全。
3、合同的担保: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 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 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 的制度。通过优先权利和扩大责任财产的方法 确保债权实现。
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 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 务人权利的权利。简言之,债权人的代位权就 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 权利的权利。
(二)对代位权概念的理解
第一,债权人代位权为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 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
第二,债权人代位权是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而害及债权人权利时得行使的权利。
(四)与物上代位权的区别
物上代位权是担保物权的基本权能之一,它是指担 保物权的权利内容不是担保物的使用价值,而是其 交换价值,因此,担保物虽然改变其原有形态或性 质,但只要还维持交换价值,担保物的变形物或代 表物在实质上就仍是担保物权的客体,担保物权的 效力就仍能及于该变形物或代表物上。
(四)法律渊源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 基础权利呢?
拖欠国家的税款,国家税务机关可否为债权人 行使代位权?
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水产品加工厂应向青岛市地 方税务局第二分局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 滞纳金共计351550.21元,以资金短缺为由拒 不缴纳,经调查发现,加工厂与日本株式会社 交洋共同出资成立了青岛交洋食品有限公司, 该公司应支付给加工厂的股利为525000元, 至今,该项股利未付给加工厂,而加工厂对该 项到期债权也未积极主张。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的保全
一、概念 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
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 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 对外效力的表现。债的关系原则上不对第三人 发生效力,但为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在某 些情况下,债对第三人也发生效力。 其典型 的情形即为债的保全制度。
1999年2月6日,涤份,承诺2000年1月 30日前付清工艺品公司垫付的信用证余款。但 到期并未完全偿还。
2000年2月16日,工艺品公司致函涤纶厂催 款,涤纶厂称由于企业困难,请求允许其自 2000年3月起每月支付10万元(大约8年才能 还完全部欠款),其将在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安 排归还更多的资金。2000年2月23日,工艺 品公司在涤纶厂的复函上签署“同意以上付款 的意见”,并加盖了单位公章。
(二)债权人保全债的方式
代位权:于债务人 怠于行使自己的权 利而害及债权人债 权实现时,得以自 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属于债务人权利的 权利。
撤销权:当债务人 所为的减少其财产 的行为危害债权实 现时,债权人为保 全债权得请求法院 予以撤销该行为的 权利。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概述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规 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或者放弃到期债权等情况,对国家税收造成损 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 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 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 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合同法》第7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00条:被执行人不能
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至 第22条;
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 合同法解释二第17条。
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
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
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
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 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 举证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
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
1997年7月,第三人工艺品公司因代理被告涤 纶厂进口日本产聚酯FDY卷绕装置及配套设备, 向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申请 开具信用证。原告汇金农行分别于为工艺品公 司申请的两份信用证垫付337555520日元, 折合人民币23866811.55元。
现原告汇金农行认为第三人怠于行使对被告涤 纶厂的到期债权,要求行使代位权。
本案经过苏州中院和江苏高院两审认为:
债务人工艺品公司既未积极向债权人汇金农行履 行到期债务,又未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其 对次债务人涤纶厂的到期债权,而在其债权到期 后,通过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将还款时间延长8年 之久,明显损害了债权人汇金农行的合法权益。 工艺品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汇金农行的债权不 能实现,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 于行使债权。第二份还款计划明显损害债权人利 益而应当认定无效,其所约定的还款期限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