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交付典型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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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交付典型案例的分析
万方精文加入时间:2009-1-15 15:15:21 点击:377
2008年10月19日,烟台总站营业处受理一票发往德州的干海货20件,单号为1794098,协议单约定收货人为“王凤娟”。10月21日,此票货物到达德州营业处。10月21日上午8点多钟,德州营业处电话联系收货人王凤娟提货,王凤娟称委托别人来提货。10月21日上午10点多钟,一个名为张桂花的人拿着上面写有货物名称、电话号码等信息的纸条前来德州营业处提货,并声称受王凤娟的委托。德州营业处侯洪连核对了纸条上的信息与协议单的信息一致,待王桂花在协议单上签字后将货物付给提货人张桂花。10月23日,烟台托运人声称收货人王凤娟携带货物失踪,德州营业处没有让收货人本人签收,导致无法查找收货人,要求公司赔偿货物损失约5000元。目前,德州市公安局已经立案,此案件正在侦查中。
此案例暴露了付货流程存在的问题,现进行分析如下:
第一、德州营业处的付货流程不规范,直接导致了纠纷的产生。第三人张桂花前往营业处提货时,付货业务员在没有看到王凤娟的身份证复印件的情况下,便习惯性的把货物交付出去。
第二、关于对胶州营业处典型商务事故的通报的精神,德州营业处对于整改要求贯彻不力,执行不到位,没有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学习不够深入,没有让员工得到应有的重视。
关于货物交付手续的办理,目前大部分的经营单位存在问题,各单位的标准不统一、各行其道,导致了法律风险的存在。现针对此种现象,特提出如下要求:第一、协议单上的收货单位是“企业”的,要求提供企业的授权委托书(盖公章)及提货人的身份证,将提货人的身份证号码抄写在“收货人身份证号码”栏内,并要求提货人签名,并将授权委托书附在协议单到达站存查联背面。
第二、协议单上的收货单位是“个人”的,尽量要求本人提取货物,若委托他人提货,要求提供收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提货人的身份证,将提货人的身份证号码抄写在“收货人身份证号码”栏内,并要求提货人签名,并将收货人的身
份证复议件附在协议单到达站存查联背面。
第三、电话通知客户提货时,必须告知提货的相关要求,若提货时没有按照要求携带材料,一律不准办理付货手续。